比较政治制度课件——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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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第七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系统最高审判机关, 设在巴黎,下设民事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 受理不服任何法院或法庭判决的民刑事上 诉案件,并有权撤销任何一级法院的判决。 最高法院在审理上诉案时,只审查原法院 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不对案件的事实进行 审查。如果认为下级法院判决正确,就维 持原判;如果认为原审法院适用法律有误, 或程序不合法,就撤销原判,但不作判决, 而是将案件及法律上的正当解释移交与原 审法院同级的法院再审。
英国的法院系统 (1)基层法院(郡法院和治安法院)。 (2)高等法院和皇家刑事法院。 高等法院: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家事 法庭。 (3)上诉法院(设民事庭和刑事庭)。 (4)上议院(2009年10月启用最高法院) (5)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英联邦成员) (6)专门法院和苏格兰法院系统。
3、美国的法院组织
第七章 当代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指围绕司法权的行使而设立 的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的性质、职权、组 织体系、基本原则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 范的总和。 司法权的核心是法院的审判权 审判权,即法院对 审判权 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等各种诉讼案件的 裁决权。 司法机关是以独立的公断人的身份,通过 审理和裁决各种诉讼来实施法律。
(1)联邦法院系统。
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 和联邦最高法院及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组成。
(2)州法院系统。
4、法国的法院组织 法国法院分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个系统 此外还有权限争议法庭和特别高等法院。 (1)普通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分基层法院、上诉 法院和最高法院三级。
基层法院分民事和刑事两个系初审法庭、 大审法庭和警察法庭和轻罪法庭及专门 法庭。 初审法庭主要审理小额民事案件,大审法 庭主要审理较大的民事案件,也可以受 理不服初审法庭判决的上诉案件。 警察法庭主要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轻罪 法庭则审理轻罪案件。 专门法庭是处理特殊社会问题的基层法院, 主要有劳资纠纷仲裁法庭、社会保险事 务法院等。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00316西方政治制度)

第八章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00316西方政治制度)

第八章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第一节西方国家的法律传统与司法原则法系:是若干国家和地区法律具有某种共同特征和传统的现象。

制定法:是指国家机关按照法律和程序,以条文形式制定的,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

判例法:是指由法官从判决中推出的法律规则,因此也称法官法。

其基本原则是遵循先例。

一、欧美国家法律的传统和渊源1、罗马法的起源、完成及其特点罗马法:是存在古罗马的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

“商品生产者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十二铜表法》——罗马最早的成文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独一无二”里程碑。

被认为是“一切公法和私法的渊源”。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系统的法典,它提出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查士丁尼新律》统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简称为《查士丁尼法典》也称《罗马法大全》2、日耳曼法的形成和影响日耳曼法:日耳曼人入侵西罗马帝国后建立的早期封建王国所颁布的法律。

(主体来源是风俗习惯)蛮族法典:日耳曼法走向成文化,各日耳曼国王以各的自习惯法为基础,进行了汇纂,编成较系统的成文法典。

(最有影响的是法兰克王国的《萨利克法典》)二、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1、大陆法系: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而成的世界性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等。

(法、德、意大利、奥地利)大陆法系的特点:以民法法典为基础,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该法典肯定了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成果,开创了制定有完整体系的成文法的模式,标志着近代大陆法系的模式的确立。

直接作为自己的民法典的国家有比利时、卢森堡。

《德国民法典》以概念细密精确、用语严格准确著称。

2、英美法系:是以源于日耳曼习惯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又称普通法系、英国法系或判例法系。

特点:以普通法为基础,以判例法为主要形式,因此又称判例法系。

首先产生于英国,又称英国法系。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法 律 体 系 框 架 图
一 法律体系
广义上: 指某些有着共同特征的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所组成
的组、群或集体。
对当代世界最流行的观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 法系
一 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大陆法系是在欧洲大陆首先出现发展的,故名大陆 法系。(罗马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成文法系)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一、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司法机关、司法权、司法程序
(一)西方:
司法机关指审判机关/法院。“一种拥有解决法律冲突权利的政府机
构。在大多数国家,被赋予或成功保持着一种与众不同的独立作用。 《布莱克威尔政治思想百科全书》
司法权:作为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对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进行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地位: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地位和状况取决于这 个国家政治制度的状况。
三、司法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一)美国—总统制—三权分立
司法监督:(联邦法院法官) 总统提名 一经任命 非经弹劾
国会批准 终身任职
不得罢免
*违宪审查:法院对国会通过的法律和总统通过的法令有权
进行监督,当认为某项法案或法令违反宪法时,有权宣布该 法案或法令无效。
三 司法平等原则具体内容:一、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p64)
二、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三、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三 司法平等原则
具体内容:
1 法律给予全体公民以平等的保护。
2 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以统一的适用。
3
当事人讼诉地位的平等。
原告起诉权,被告抗辩权。原告诉权,被告反诉权。
四 审判公开原则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当代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课件

当代中西方政治制度比较课件
在专制政府中国王便是法律,同样地,在自由国家中法律便 应该成为国王。


1971年法国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宣布:法律是公共意志的 体现,全国人民都有权亲身或经由其代表去参与法律的制定。法 律对于所有的人,无论施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在法律面前 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 职,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应有其他差别,等等。
民族区域自治 特别行政区

世界各国的国家结构形式

依据国家权力集中程度的不同,当代国家的结构形式分 为两大类:
(1)单一制。
单一制国家,就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 国家。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全国只 有一种宪法,公民只有一个国籍;全国按地域划分为若 干行政区域,各行政区接受中央政权机关的统一领导; 国家是一个完整的主权国家,也是国际交往中的单一主 体。 中国、法国、意大利、日本、匈牙利、波兰、蒙古 等。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

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作为国家的一种政治制度,是 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在随后 的资产阶级国家成长的过程中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不 论西方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怎样不同,一般说来它们的 议员和政府首脑,形式上都是由选举产生。在政治生活 领域中,选举是指享有政治权利的公民,根据自己的意 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通过投票方式,选出一定的 公民来行使国家公共权力的人。现代民主国家通过选 举这种程序,以选举中表达出来的人民的愿意,建立国 家的政治制度。

政治

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着特定 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 现特定权利的一种社会关系。
在社会生活中,政治的具体外延形态为政治行为、政 治组织、政治制度、政治文化等。

西方政治制度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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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早对政治制度进行比较研究的是古希腊的思想家亚里士多 德,他的那部作为政治学创立的标志的著作《政治学》,就 是以对古希腊城邦政治的比较研究为基础的。
▪ 比较政治研究可以有两个取向,一个是国别研究,一个是跨 国研究。
▪ 3.政治制度研究的分析工具
▪ 坚持历史唯物主义,就必须强调阶级分析。
▪ 研究政治制度,当然不能没有制度分析。
▪ 所谓国体,指的是由社会各阶级、阶层在国家中 的地位所反映出来的国家的根本属性,也就是说, 哪些阶级是占统治地位的,哪些阶级是处于被统 治的地位的,由此决定的国家的阶级属性,或者 说,就是国家的性质。
▪ 国体是政治制度的核心内容,它决定了政治制度 的形式。
▪ 政治制度的形式有很多方面,主要有政体、政府 制度、国家结构、政治体制等。
(2)行省制度;
第二节 古罗马国家的政治制度
三、古罗马政治制度的影响 1.“共和国”的观念与制度的形式 2.古罗马的混合政体启迪了后世的政治制度设
计 3.罗马法是古罗马留绐后人的最宝贵的遗产之

第三节 中世纪欧洲的政治制度
一、中世纪欧洲封建制度的形成 1.进入中世纪 2.封建制度的形成 二、中世纪封建时期的西欧政治制度 1.封建君主制度(200901多选) (1)贵族君主制; (2)等级君主制; (3)专制君主制; 2. 中世纪自治城市的政治制度 (1)商业的复兴与中世纪城市的兴起 (2)自治城市的政权组织形式 3.基督教教会统治体系
▪ 系统分析是指导系统论、信息论等现代科学 的方法引进政治学研究而产生的一种分析方 法。
▪ 由系统分析还发展出行为分析、结构—功能 分析、文化分析等有用的方法。
第一章 西方政治制度的历史变迁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中西政治制度模式比较【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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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议会制度

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 成。目前,上院共有议员699名,议长欧文勋 爵,主要由王室成员、新封终身贵族、少量世 袭贵族、司法贵族及教会领袖组成,不经选举 产生。下院由普选产生,任期5年。
行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 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 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 令。 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 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司法制度
我国的司法制度是怎样的?

我国的司法制度包括侦查制度、检察制度、审 判制度、监狱制度、司法行政管理制度、人民 调解制度、律师制度、公证制度、法律援助制 度、国家赔偿制度等。
西方司法机关
是国家行使审判、监督守法的权力机关。它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 部分。主要包括法院,有的也包括检察院。 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保证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惩治违法犯 罪,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司法机关是国家安全的重要保证,作用非常大。 职责:法院主要审理各种诉讼案件行使审判权;检察院主要对刑事 案件提起公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及监督审判等活动。 组成与分类:一般国家法院有初级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三级, 也有的国家多一个最高法院,为四级;根据审理普通与特定案件之分又 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专门法院是在特定部门或特定案件设立的 法院。

两党制的另一个典型是美国,美国的民主党成 立于1828年,共和党成立于1854年,从此, 两党共存,轮流执政至今 已有140多年。

比较政治制度课件——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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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西方国家的司法机构
(三)司法行政机关
• 辅助司法审判机关,对司法领域的行政事 务进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西方国家一 般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司法行政机关。 • 职权: 1、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法院和法庭的 管理、法院的经费预算与执行、法官与司 法人员的培训等; 2、负责司法考试; 3、指导管理法律服务业(司法鉴定、公证机 构、仲裁机关、法律援助等) 4、领导检察机关 5、执行生效的裁决
审判机关:主要指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的机关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为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 公诉的机关。它的职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有权 进行预先调查和侦察,决定是否羁押被告, 监督审判执行,也有权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是对司法行政进行管理的国家 机关。主要职能是负责司法的行政管理工作。 如法院组织的设置、调整、组织装备、管理 监狱、负责人事任免和奖惩。(美国司法部 既是联邦检察机关,又是联邦司法行政机关)
3、司法民主原则
• 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 公开以及对司法的监督制度等。 • 司法监督制度包括:陪审制、辩护制、上 诉制以及检察制。 • 要求公民参与司法;对法官选任的参与; 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参与。 • 最典型的司法民主制度是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 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不列颠,设立陪审团 • 1164年亨利二世《克拉灵顿诏令》(土地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12名陪审员) • 1275年爱德华一世《威斯敏斯特条例》(所有 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起 诉)和小陪审团(审查) • 19世纪中叶后,陪审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 英1854年《普通程序法》规定民事案件,只要 双方同意,可以不用陪审团 • 1948年,《刑事司法法》废大陪审团,保留小 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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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机关:主要指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 的机关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为追究刑事责任和提起 公诉的机关。它的职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作为当事人一方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并有权 进行预先调查和侦察,决定是否羁押被告, 监督审判执行,也有权终止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行政机关:是对司法行政进行管理的国家 机关。主要职能是负责司法的行政管理工作。 如法院组织的设置、调整、组织装备、管理 监狱、负责人事任免和奖惩。(美国司法部 既是联邦检察机关,又是联邦司法行政机关)
(2)实体公正:对案件事实的准确认定和对 实体法的正确使用。准确认定事实是前提, 正确使用法律是核心。
保证公平公正,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 独立等原则外,还包括无罪推定原则,辩论 原则,直接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不告不 理原则,法院公开审判原则。
2、司法独立原则
• 司法独立原则是西方资产阶级反对封建王权 斗争中逐步形成的。 • 美国是从分权制衡的宪政体制引申出来的。 • 总的来说,是从自由主义和人权出发,认为 司法权的行使是“保障一切人的权利和自 由”,要求实行司法独立。 • 主要内容:司法机关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 机关,司法机关的财政、人事、内部管理和 业务活动相对独立;法官独立,只服从法律, 不受任何势力干涉;法官职业化等。 • 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根据法定程序,独 立行使司法权,不受其他权力机关和任何个 人的影响和干预。
3、司法民主原则
• 主要内容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 公开以及对司法的监督制度等。 • 司法监督制度包括:陪审制、辩护制、上 诉制以及检察制。 • 要求公民参与司法;对法官选任的参与; 对法院审判活动的参与。 • 最典型的司法民主制度是陪审制度。
英国的陪审制度
• 1066年诺曼底公爵征服不列颠,设立陪审团 • 1164年亨利二世《克拉灵顿诏令》(土地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12名陪审员) • 1275年爱德华一世《威斯敏斯特条例》(所有 刑事案件必须实行陪审制) • 1352年爱德华三世将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起 诉)和小陪审团(审查) • 19世纪中叶后,陪审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 英1854年《普通程序法》规定民事案件,只要 双方同意,可以不用陪审团 • 1948年,《刑事司法法》废大陪审团,保留小 陪审团。
二、司法原则
1、司法公正原则 • 包括程序公正和内容公正 • 程序公正才能保证结果公正 •第二 法官公正无私 第三 诉讼当事人有权获知全部的诉讼权利和诉 讼程序,有平等机会表达自己意见 第四 公开审判 第五 诉讼程序平等适用于任何人
• 英美法系国家:一部分检察机关附设在司法行 政关系(检行合一,如美国) • 另有些国家检察机关单独设置(日本)
检察机关的职权
公诉权(代表国家对法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 持公诉)
侦察权(美国联邦检察机构专设美国联邦调查 局,对涉及联邦的重大刑事案件进行侦察) 干预民事诉讼 监督法院审判活动 充当政府的法律顾问,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 美国:由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了双轨司 法体系。联邦法院体系建立在联邦宪法的 基础上,受到国会制定法或者联邦最高法 院裁决的制约。州法院体系建立在州的宪 法条款或法令的基础上。
联邦法院系 统
双轨制
州法院系 统
单一制
联邦法院 联邦不在各州设立联邦法院, 系统 州法院系 联邦在州的司法权由州行使, 统
四、西方国家的司法机构
(一)审判机关
(1)按不同法系的法院来划分,有大陆法系法院 和英美法系法院; (2)以国家结构为标准,联邦国家的法院分为 联邦法院和州法院; (3)以法院审理案件的性质分为民事法院和刑事 法院; (4)从审级看,分为初审法院、上诉法院、终审 法院; (5)按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分为普通法院和专门 法院。
三、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
1、大陆法系的历史发展过程 (民法系、成文法系、罗马-日耳曼法系) 历史渊源是在罗马法的原则和形式的基础 上,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范本发展起来的。 公元前5世纪《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最早 的一部成文法典) 公元6世纪东罗马帝国《罗马法大全》(后 来大陆法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 1804年拿破仑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社会主义与西方司法独立的区别
• 1)西方司法独立原则包括司法机关,主要 是法院在财政、人事、内部管理和审判等 方面的独立,而社会主义法系主要是指审 判活动方面的独立; • 2)西方司法独立,一定程度上有司法中立 的意思,而社会主义法系不是中立的; • 3)西方司法独立还表现为法官独立,社会 主义法系的法官是不可能独立的。
第六章
第一节
• • • • • •
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概述
一、相关概念 二、司法原则 三、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 四、西方国家的司法机构 五、西方国家的法官制度 六、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
一、相关概念 1、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围绕司法权的行使而设立的司法机 关和相应组织的性质、职权、组织体系、基 本原则及工作制度等一系列规范的总和。其 中法院制度是司法制度的核心。 2、司法机关 狭义:法院 广义:还包括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
(二)检察机关
• 是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实施法 律监督的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通 过向法院提起公诉来追究犯罪,从而保护 公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 检察机关被视为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
检察机关的组织设置
• 单一制国家:一般是统一的,垂直领导
• 联邦制国家:两套检察系统,各自独立。(美 国) • 大陆法系国家:审检合署(法、德、意) (检察机关隶属于司法行政机关,由司法部领导)
(瑞士)
但终审权在联邦法院
混合制 (德国、俄罗斯 ) 普通法院实行单轨制,宪 普通法 院 法法院实行双轨制
一轨制
联邦宪法 州宪法法院 法院 双轨制
民事法院与刑事法院
民事法院: 审理民事案件(the civil courts)债务、合同、 婚姻案件,审理人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们之间的契约、 收养等关系; 刑事法院: 依据刑法审理刑事犯罪案件(the criminal courts)
五、西方国家的司法机构
(三)司法行政机关
• 辅助司法审判机关,对司法领域的行政事 务进行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西方国家一 般在行政系统内设立司法行政机关。 • 职权: 1、管理法院的司法行政事务(法院和法庭的 管理、法院的经费预算与执行、法官与司 法人员的培训等; 2、负责司法考试; 3、指导管理法律服务业(司法鉴定、公证机 构、仲裁机关、法律援助等) 4、领导检察机关 5、执行生效的裁决
大陆法系法院和英美法系法院
• 共同点: • 任务相同;按审级制度建立;法官由行政机关任命, 都是终身制 • 不同点: • 1、审理案件的依据不同,大陆法系以现行成文法律为 依据,英美法系还以社会习惯和判例为依据; • 2、对违反宪法的案件,大陆法系由专设的宪法法院审 理,英美法系由最高法院解决; • 3、对涉及政府行为及官员的案件,大陆法系一般设行 政法院处置,英美法系由普通法院来审理; • 4、大陆法系法院一般没有巡回审判制度,英美法系一 般有; • 5、大陆法系法院一般采取合议制的审判庭进行审理, 英美法系除了高等上诉法院外,一般采取独任制; • 6、英美法系对较大案件都采取陪审制;大陆法系法院 不推行陪审制。
2、大陆法系的特点
• 法律强调“逻辑性”、“合理性”、和 “严肃性”。
• 法律都是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民法、 商法、刑法都编篡成完整的法典。 • 法官的职责是司法,不能解释法律,更不 能创造法律,判案不能以判例为据,只能 参考。
3、英美法系
(普通法系、英国法或判例法)
• 普通法:一些常引以为据的、被认为是正确的 合理的习惯自然成为普遍适用的习惯法。 • 从地方的习惯来看,它是通行全国的习惯法, 从适用于法官法院的衡平法来看,它是适用于 普通法院的判例法。 • 英美法系的法律形式:普通法、衡平法(普通 法的补充)、制定法 • 主要由普通法和制定法(立法机关、法律授权 的行政机关、制定宪法的制宪会议)两部分组 成。
• 第一,司法审判权独立; • 第二,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 干涉。即使是上级法院,也只能在下级法院作 出判决后,依上诉程序,根据法律作出审理, 才可以更改或维持原判。 • 第三,法官独立。不受任何外界包括检察官抗 诉的影响,按“自由心证”、“无罪推定”原 则办案。 • 英国:存在三权相互融合而非分立现象,2009 年英国最高法院正式建立,最高司法权从上院 中分离出来了。 • 美国:美国最高法院法官由总统提名,参议院 同意后任命,但终身任职。有司法审查权。
西方国家司法机关的职权
• 1、司法审判权 • 根据法律审理各种诉讼案件的权力,由审 判机关法院来行使,具有被动性、依法性、 多级性、普遍性等特点。 • 2、司法审查权 • 又称违宪审查权,主要指司法机关通过司 法程序审查和裁决立法、行政机关的法律、 法规是否违宪,对违宪的法律、法规等有 权宣布无效。
普通法的产生
• 1066年前,英国国王名为最高统治者,但 行政、司法和军事权力实被各地领主和骑 士分散掌握,所行之法十分混乱,地方习 惯、日耳曼人惯例以及罗马法和宗教法规 同时存在。 • 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后,英国的法律制度 与欧洲大陆分叉发展。
4、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不同
• 第一,两者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法系根源于罗马法,英美 法系包含了较多的日耳曼法因素。 • 第二,大陆法系在法律形式上的法典化,一般不存在判例 法。而英美法系却以判例法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判例法 是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例。) • 第三,大陆法系的立法和司法分工明确,成文法或制定法 只能是代议制的立法机关制定,法官只能严格执行法律规 定,不能擅自创制法律。而英美法系的法律有来自法官对 案件的审理结果,也就是法官创造的,因此英国法又成为 “法官法”。(法官作用不同) • 第四、法律推理方法不同。大陆法系采用的是从一般到特 殊的演绎法。英美法系则是特殊到一般的归纳法。 • 第五,大陆法系的国家法律一般分为司法法和行政法两个 法律体系,二者之间相互独立,同时实行普通法院与行政 法院分离的双轨制。英美法系中公民控告政府行政部门的 程序和普通民事诉讼没什么区别,只不过政府成为当事人 而已,没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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