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异地分公司管理
物业分公司经营管理思路

物业分公司经营管理思路根据总公司文件要求,成立了物业分公司。
为实现原物业管理部向物业分公司职能的转变,确保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工作思路。
一、总体目标通过强化基础工作、规范职责制度,突出绩效经营等途径,落实公司对成立物业分公司提出的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
二、强化基础工作强化基础工作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类工作台账,这样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某项工作的基本情况,以便分析该项工作的状态,并作出下步工作的安排。
1.合同管理台账。
严格按照合同管理文件的要求,由合同室负责建立完善。
包括每个合同的报审、批复等资料及承租人信息、租金、租期、面积、地址等要素,按合同编号独立成册,并编制归档目录,方便查阅。
2.租金收缴、费用发生台账。
由财务室负责建立完善。
租金收缴的基本情况(含租户信息,月租金数额等)应与合同室台账一致,并对租户应缴、已缴、欠缴租金及水电费收缴的情况进行分类统计,以便于及时进行催缴。
同时,分公司日常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财务室负责做好账务处理,及时掌握分公司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制定下年度费用计划提供依据。
- 1 -3.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台账。
由综合室参照公司安全管理文件,结合分公司实际,负责建立完善。
这些台账既是具体工作的指导性文书,又能反映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动态及效果。
同时,对关键部位、重点对象建立档案,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并落实好当地政府部门和上级单位的工作要求,确保涉及消防安全的隐患得到有效的控制。
4.物业周边价格调查、日常巡查台账。
业务室应在建立管内物业档案(包括所有权属、资产数额、使用性质、地理位置、目前状况等)的基础上进行完善。
通过定期对管内物业周边的租赁价格进行调查,对比分析市场走势,为出租物业续签、新签合同定价提供依据。
同时,在开展日常巡查的过程中,准确掌握承租方对出租物业的使用情况,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通报,并协助综合室进行整治。
三、规范职责制度在公司制定的原物业管理部岗位职责的基础上,修订物业分公司各部门岗位职责,既要体现分工的合理性,又要反映职责的专业性。
物业 物品放行管理规程

物品放行作业规程1.0 目的为规范进出物品放行,确保物业管理安全有序服务,本规程规范了对于业主/客户物品放行管控的相关流程和要求。
2.0 适用范围适用于XXXXXXXXX公司各物业服务中心、各异地分公司客户物品放行管控。
3.0 职责3.1 物业服务负责人负责物品放行监管工作。
3.2 物业服务中心管家部负责人负责物品放行审核工作。
3.3 物业服务中心前台负责核实业主/客户信息,开具《物品放行条》,收集放行条存档工作。
3.4 客户助理部负责出入口大件物品放行的检查、放行工作。
4.0 内容4.1 住宅业态:业主的大件物品搬出前需到物业服务中心前台开具《物品放行条》,非业主搬出大件物品需经业主认可方可放行。
4.2 商业/写字楼业态:4.2.1客户入驻时,客户签署《租户室内物品放行备忘表》,同时向租户提供物业公司电子版本的《物品放行条》,并把租户《租户室内物品放行备忘表》放至服务中心前台存档,做为以后放行依据及确认。
4.2.2客户需到服务中心前台开具《物品放行条》,前台人员根据《租户室内物品放行备忘表》进行确认印章及签名后方可放行。
4.3 开具放行条:服务中心前台核实业主/客户信息,与业主/客户确认搬出物品,查看是否拖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核实已交清费用,经办人签字后,交由管家部负责人审批确认签名,并附搬出物品人员身份证复印件;未交清费用,暂不给与办理。
4.4 核对放行条:出入口岗位客户助理人员确认《物品放行条》有管家负责人签名,然后根据填写内容核对搬出的物品和搬出人员的身份,必要时请巡逻客户助理员协助监督整个搬出过程。
客户助理员核实无误后,在《物品放行条》上登记离场时间并签名确认,再予以放行物品。
4.5 放行条存档:每日的放行条由客户助理部负责人收集,在次日上午8:30前交回服务中心前台,由管家部负责放行条的催收、整理、归档、保管工作,管家部负责人要做好回收监督工作。
5.0 相关表格5.1 《物品放行条》 R-KF0015.2 《租户室内物品放行备忘表》 R-WK-033。
物业异地分公司管理精简版

物业异地分公司管理1. 异地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在物业行业中,由于业务范围的扩大和各地市场的需求不同,往往需要设立异地分公司来进行管理和运营。
异地分公司的管理模式对于整个物业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1.1 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中央集权管理模式是指总部以中央决策机构为核心,通过统一管理和控制异地分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
这种管理模式具有统筹规划、资源整合和统一决策的优势,可以确保企业的战略目标的实现。
由于异地分公司的差异性和市场的复杂性,中央集权管理模式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2 分权管理模式分权管理模式是指总部将一定的权力和决策权限下放给异地分公司,让其根据当地的市场需求和经营环境来进行自主决策和管理。
这种管理模式可以提高异地分公司的灵活性和执行力,也能够更好地适应本地市场的需求。
分权管理模式也需要总部与分公司之间的良好沟通和合作,以确保整个企业的利益。
2. 异地分公司管理的挑战虽然异地分公司的管理模式能够带来许多优势,但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
2.1 统一标准的制定与执行异地分公司的管理需要统一标准来指导业务活动。
针对不同地区的市场需求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差异,总部需要制定相应的标准,并确保分公司能够正确执行。
2.2 人员管理和培训异地分公司的人员管理和培训也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总部需要确保分公司的员工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能够与总部和其他异地分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
2.3 跨地域协调与沟通由于异地分公司的分布范围广泛,总部需要保持与各个分公司之间的协调和沟通,以便及时了解各地市场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战略调整。
3. 异地分公司管理的建议为了有效管理异地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建议:3.1 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总部需要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标准,并确保分公司正确执行。
这可以帮助提高运营效率和一致性,减少管理难度。
3.2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总部需要加强对分公司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他们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能够有效地与其他分公司和总部进行沟通和合作。
关于物业服务公司异地承接项目

关于物业服务公司异地承接项目
这个没有文件做具体说明。
但是物业资质管理办法对物业一至三级资质的颁发管理机构有说明。
《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
书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按照主管机关属地原则,只能在资质管理机构的管辖范围内承接项目。
三级资质的管理机构是地市级机关,所以只能在本地承接项目。
二级资质由省里核发,所以全省内都有效。
一级资质是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所以全国都能通用。
但实际上,本省内资质通行还是能做到的,全国通用的资质只是存在于理论上。
实际管理中,跨省承接项目,一般的做法都是在当地成立分公司,单独办理分公司资质。
举个例子吧,深圳中海物业有一级资质,但是其在其它省市接管项目时,往往还是由当地的分公司出面承接业务,北京的项目由北京中海接管,四川的项目由成都物业接管等
等。
物业集团地区分公司人员定编定岗指引

物业集团地区分公司人员定编定岗指引物业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对于地区分公司来说,人员的定编定岗是确保工作顺利进行的关键。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业集团地区分公司人员定编定岗的指引。
1. 定编原则地区分公司的人员定编应遵循以下原则:1.1 业务需求原则根据分公司的业务需求,确定所需人员的数量和岗位。
需要充分考虑分公司的规模、业务范围和发展阶段。
1.2 资源合理利用原则在确定人员编制时,要充分考虑资源利用效率。
避免人员过剩或不足,合理配置各项资源。
1.3 专业能力匹配原则在定编过程中,要根据岗位要求确定各个职位的专业能力标准,并匹配适合的人员填补职位空缺。
2. 定岗流程2.1 岗位分析针对分公司的业务需求,进行岗位分析。
具体步骤包括:•确定各个岗位的职责和职能。
•分析各个岗位的能力要求和工作技能。
•确定各个岗位之间的关系和协作方式。
2.2 岗位描述根据岗位分析结果,编写岗位描述。
岗位描述应包括:•岗位名称和层级。
•岗位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
•岗位要求和所需技能。
2.3 编制岗位说明书根据岗位描述,编制岗位说明书。
岗位说明书是对岗位要求、职责和权限的详细说明,包括:•岗位名称和层级。
•岗位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
•岗位要求和所需技能。
•岗位权限和工作流程。
2.4 评估人员能力根据各个岗位的要求,对现有人员能力进行评估。
评估方法可以包括:•个人面试和能力测试。
•历史工作表现评估。
•专业技能考核。
2.5 人员匹配根据对人员的评估结果,将合适的人员匹配到各个岗位。
要充分考虑人员的专业能力和发展潜力。
2.6 岗位调整根据人员的匹配结果,进行必要的岗位调整。
可以包括调整人员的岗位职责、工作范围和权限等。
3. 岗位管理与培训3.1 岗位管理岗位管理是指对分公司人员的岗位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
包括:•定期审核和更新岗位说明书。
•指导、监督和评估岗位人员的工作表现。
•协助分公司解决岗位相关的问题和困难。
3.2 培训与发展根据分公司的业务需求和人员发展需要,进行人员培训与发展。
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9【案件字号】(2022)辽02民终387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劲马会敏王慧莹【审理法官】张劲马会敏王慧莹【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韩锦新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韩锦新【当事人-公司】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迟迪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杜星驰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迟迪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杜星驰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迟迪杜星驰【代理律所】辽宁一通律师事务所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韩锦新【被告】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本院观点】被上诉人提供了物业费催缴通知张贴的原始载体,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虽然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出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并未禁止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且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时开发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本证证据不足自认关联性合法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主张应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关于上诉人提出开发商前期系与上海复瑞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现私自变更物业服务企业违法,所签订的合同不能约束业主一节,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开发商应在商品房出售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但并未禁止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无法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且小区业委会尚未成立时开发商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异地公司财务管理办法

外或借支 5000 经办人 部、分公司(项目公司) 总裁
元以上)
副总经理、分公司(项
行政费用 包括:福 利、水费、 电费、燃 气、食堂费 用、书报 费、通讯 费、办公用 品、杂费、 电脑耗材、 培训费、车 辆(维修费 用、油料 费、年审 费、保险 费、养路 费、停车过 路费等)、 交通费、行 政活动费 用、办公家 具、员工宿 舍家具配 置费用等
银行划 扣按揭 保证金
代收代 缴费用
理、分公司(项目公司) 总经理
财务部
综合部经理、分公司 分公司(项目 (项目公司)副总经理 公司)总经理
财务部 经办人
综合部经理、分公司 (项目公司)副总经
总裁 理、分公司(项目公司) 总经理 部门经理、部门总监、
总裁 财务部会计、财务总监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会计、物业公司总经理
财务部、综合部经理、 分公司(项目
分公司(项目公司)副 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 综合部经理、分公司 (项目公司)副总经
总裁 理、分公司(项目公司) 总经理
财务贷 款利息
财务部
综合部经理、分公司 总裁
(项目公司)副总经
付款 (银行 划拨) 零星财 务费用 (购支 票、汇 票、发 票)
第八条 分公司(项目公司)应制定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 计划内的固定资产采购由各分公司(项目公司)自行采购。计划外采购时,单价 超过 0.5 万元的固定资产经集团公司审批后自行购买,其他小型办公用品自行购 买。
第三章 异地公司财务付款 第九条 异地公司财务付款流程(合同付款):
责权体系 3B1-合同款支付管理(异地分公司(项目公司))
马燕、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马燕、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29【案件字号】(2022)津02民终35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静庞艺郭家骥【审理法官】曹静庞艺郭家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马燕;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马燕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当事人-个人】马燕【当事人-公司】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马燕【被告】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本院观点】上诉人主张天津团泊湖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议标方式选聘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权责关键词】无效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天津团泊湖开发有限公司通过议标方式选聘北京金地格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案涉《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经审查,生效判决已经认定案涉《天津市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故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涉及。
上诉人作为案涉小区业主,亦应受该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关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一节,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3年6月17日开始,至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终止,该期间内物业费的诉讼时效起算应以最后一期物业费应给付时间为节点,被上诉人诉请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上诉人该项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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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理顺集团和各地区地产公司对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的管理,规范、完善地区物业分公司的经营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金碧物业各地区分公司;金碧物业广州分公司由集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另,本办法中金碧物业广东地区分公司指除广州分公司以外的其他分公司。
)第一章组织机构第一条原广州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已重新登记注册为全国性的一级物业资质企业——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其营业执照、物业资质、公章等,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并行使其职能、权限,承担责任和义务。
原广州金碧物业有限公司所管楼盘由重新注册成立的金碧物业广州分公司统一管理。
第二条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协助各地区地产公司在当地注册成立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
在当地注册的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归各地区地产公司直接管理,作为地区地产公司的二级公司运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中心作为集团公司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各地区物业分公司进行行业指导和监督协调,具体职能如下:1、履行对各物业分公司的业务指导、行业管理、技术支援、监督协调、规范运作、资源整合等职能。
2、引进先进物业管理模式,全面协调与物业顾问公司的合作关系,并协助物业顾问公司对恒大已与之签约的项目实施管理;定期组织召开与物业顾问公司的全国联管会,检讨合作关系和合作成果,并指导各项目联管会机制的执行。
3、按照先进的物业管理模式,结合恒大特点,制定标准化物业管理制度、管理流程和作业指导书,指导各地物业分公司按照集团统一模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各项目特点制定建立标准化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
4、定期对各地物业分公司、各项目的物业管理实施状况和水平进行检查、评估、总结,促进各物业分公司、各项目按照标准化、先进性物业管理水平发展,确保恒大物业管理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
5、建立物业管理干部储备体系,通过社会招聘专才和吸收优秀应届大学生,引进和培养所需的物业管理中高级人才,并按需要向各地输送人才。
6、对各分公司总助及以上人员的任职资格、职务晋升、薪资调整、考核结果等提出审核意见。
7、负责对各地区物业分公司管理人员进行全国范围的定期轮岗、调配、培训工作。
8、全面协调各地物业分公司在营业执照、资质管理等方面的关系,整合集团物业管理资源,并协调处理跨地区或涉及全国性的物业管理重大事件。
9、直接管理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的资质、公章使用等事务,以便更好地指导、协助各地物业分公司的组建和管理,并以该公司名义处理一切对外关系。
10、整合各项目商业物业经营资源,引进各商业物业经营战略合作伙伴,全面统筹、指导、协调各地区物业分公司的商业物业经营工作。
11、审核各地物业分公司的物业管理年度管理计划和经营计划,并监督按计划实施。
物业分公司的运营状况集团将纳入对地区地产公司的考核。
12、随时关注和研究物业管理市场发展状态,不断引进和研究物业管理先进管理技术手段,检讨和研究恒大物业管理模式和实施情况,从而不断改进或调整恒大物业管理模式和物业管理质量标准,并监督实施。
13、定期收集整理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先进管理手段和技术,汇编成册,并及时向各地区分公司推广和交流。
第四条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归地区地产公司直接管理,具体职能如下:1、物业分公司作为地区物业管理的实体,担当各楼盘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协议、业主管理规约、楼盘客户服务中心人员劳动关系等签定以及对外关系协调沟通等的职责。
2、履行与物业顾问公司合作协议的甲方职责,协调、监督和考核物业顾问公司各楼盘客户服务中心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3、担当地区地产公司与物业顾问公司楼盘客户服务中心之间沟通、联络的桥梁,解决与发展商相关的楼宇质量、设备设施等问题。
4、牵头组织楼盘各外判项目的谈判、合同签订工作。
第五条各楼盘物业管理处统称为“客户服务中心”,归各地区物业分公司管理,具体职能如下:1、由物业顾问公司派出管理团队,引入整套管理服务模式,对小区业主提供全面物业管理和服务,向地区物业分公司承担管理效果的合同责任,为期三年。
2、楼盘各项服务方案和制度规范由物业顾问公司制定并报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审核和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人事管理第六条金碧物业广东地区分公司(含下属客户服务中心)组织机构设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如需调整,其调整方案须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审批后实施。
金碧物业其他地区各分公司(含下属客户服务中心)组织机构设置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如需调整,其调整方案须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后实施。
第七条金碧物业广东地区各分公司定岗定编方案和临时调整方案须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审批后实施(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定岗定编,定岗定编方案须在每年12月上报审批)。
金碧物业其他地区分公司定岗定编方案和临时调整方案须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公司总裁审批后实施。
第八条金碧物业广东地区各分公司须参照集团公司工资结构制定本公司工资标准,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金碧物业其他地区分公司须参照集团公司工资结构制定本公司工资标准,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九条金碧物业广东地区各分公司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核,须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金碧物业其他地区分公司的年度工资调整方案,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核,须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条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下属客户服务中心(顾问公司派驻的管理团队除外)的工资结构方案及工资调整方案由物业顾问公司提出(按合作协议要求),经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后,广东地区呈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地区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并报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和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金碧物业广东地区各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解聘等须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金碧物业其他地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解聘等须经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审核,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金碧物业各地区分公司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解聘或离职等经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十三条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下属客户服务中心驻场总经理由物业顾问公司选派,按合作协议要求,由物业顾问公司选派的客服中心总经理的入职、任免、奖惩、解聘或离职等经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审核,广东地区的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地区的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录用,并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下属客户服务中心部门经理由物业顾问公司选派(按合作协议要求),报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录用,并报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十四条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下属客户服务中心主管及以上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解聘或离职等须报分公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
不符合公司入职条件的,广东地区须呈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地区公司须报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审批。
第十五条金碧物业地区分公司下属客户服务中心主管级以下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解聘或离职等由各客户服务中心决定并办理。
第十六条金碧物业公司及地区分公司(含下属客户服务中心)与集团系统其它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总裁审批后,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凡在集团系统和金碧物业公司及地区分公司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金碧物业公司及地区分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总裁审批。
第十八条为确保集团物业管理系统资源共享和合理配置,以及有利于全方位培养人才,集团物业管理中心将定期对外派到各物业分公司的人员进行调配,具体由集团物业管理中心提出方案,征询当地地产公司董事长意见后,经集团分管物业管理中心的公司领导审核,报集团总裁审批后实施,并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九条金碧物业各地区分公司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范本须报地区地产公司行政人事部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条金碧物业各地区分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参照该地区地产公司方案制定,广东地区的呈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其他地区的报地区地产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集团公司外派员工的劳动合同、社保等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管理,工资由当地公司发放,住房公积金由当地公司自行解决,其离职手续须到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二十二条物业顾问公司派遣人员的人事关系属于物业顾问公司,按合作协议规定由物业分公司与物业顾问公司进行双重管理;第二十三条隶属集团公司直线管理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考勤由当地公司负责,每月30日中午12:00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第二十四条金碧物业各地区分公司均须按照集团公司档案管理规定统一建立人事档案,并由专人管理。
第二十五条金碧物业各地区分公司花名册须于每月28日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和物业管理中心备案。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二十六条财务管理模式财务由恒大地产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恒大地产集团财务制度,财务人员隶属集团财务中心,由财务中心直线管理,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后方可报出。
第二十七条资金管理模式一、资金计划管理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
各物业分公司在每季度末制定下一季度经费预算,将预算分解到每月,按月向地方地产公司申报次月资金使用计划,地方地产公司汇总后的经费预算及资金使用计划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2、贷款计划与方案以及因贷款需要对外提供的报表、材料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报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后方可报出。
3、向银行贷款、还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常务副总裁审批。
4、利息支付由各物业分公司负责人审批。
二、前期资金来源及收入费用的分配1、各物业分公司的前期开办经费由地区地产公司垫支,待有物业管理费用收入后再行摊销。
2、各物业分公司向地区地产公司租用办公场所的费用由物业分公司承担, 产权属于地区地产公司的所有物业的租金归地区地产公司。
第二十八条对外付款审批1、金碧物业广东地区各分公司的对外付款审批(1)除了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上缴税款、交纳水电费以外,金额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付款,由各物业分公司总经理审批;金额1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的付款,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金额2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付款,报集团总裁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2)特殊情况的付款(无合同或超出合同、无计划、超出计划等非正常情况),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广东地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审批,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报集团总裁审批,500万元以上的,报董事局主席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