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赔偿案例
仓库发生火灾如何处理赔偿案例

仓库发生火灾如何处理赔偿案例仓库发生火灾,对于仓库所有人和使用者来说,都是一件不幸的事情。
不仅会造成大量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危及人的生命安全。
当这种情况发生时,各方应该尽快采取措施,合理处理赔偿案例。
下面,我们以一起仓库火灾为例,介绍赔偿案例的处理方法。
1、事故经过2019年1月1日凌晨,A公司位于南京市鼓楼区的仓库发生火灾。
火势迅速蔓延,仓库内存放的物品迅速被烧毁。
火灾导致仓库的屋顶和墙体部分倒塌,火灾现场还出现了浓烟和明火现象。
消防队救援结束后,仓库被发现已经彻底烧毁,内部物品基本被毁。
事故造成的损失达到500万元。
2、责任认定经过调查,事故原因是因为仓库内偷电造成的。
A公司作为仓库所有人,未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偷电现象屡屡发生。
因此,A公司应承担部分责任。
3、赔偿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因为仓库未能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导致偷电现象屡屡发生,从而导致了火灾,因此A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考虑到仓库被彻底烧毁,所涉及的赔偿费用巨大,且A公司在之前并未出现过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因此,不能全部由A公司承担。
综合考虑所有因素,赔偿标准如下:(1)仓库烧毁后,A公司需要给消防队和民警送礼物总价值10万元。
(2)对于仓库内被毁的存货,双方应拆分费用,A公司需支付一半的费用,即100万元。
(3)对于被毁的建筑物,由于A公司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并未能及时解决偷电问题,因此需由A公司承担全部费用,即300万元。
综上所述,根据损失情况、责任分配等因素,双方达成了这一赔偿协议。
4、结论当仓库发生火灾时,如何合理处理赔偿案例是关键。
赔偿必须以客观公正、先事后权、依法赔偿为原则,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赔偿协议达成时,应遵循分摊赔偿、共同承担、差额赔偿的原则,尽可能地降低双方的损失,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厂房火灾事故赔偿案例分享

厂房火灾事故赔偿案例分享近年来,厂房火灾事故频频发生,给企业和家庭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在这些火灾事故中,许多企业和家庭无法承担灾后重建所需的高额费用,于是就不得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下面,我们就来分享一些关于厂房火灾事故赔偿案例。
案例一:某手表厂初次火灾该手表厂是一家民营企业,共有员工400人,厂房主体租赁,地面积为10000平方米。
2014年初,该公司发生初次火灾,火灾导致厂房内主要的生产设备、原材料、产品和办公室设备等全部毁坏,损失额度近500万元。
公司在购买保险时,主要采用了一种生产线停工保险、企业财产综合险和公众责任保险。
在火灾发生后,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并在短时间内得到了额度为400万元的赔偿。
该案例中,公司在购买保险时,考虑到了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风险,买了多类保险,使得该公司在发生初次火灾时可以获得适当的赔偿。
案例二:某车间内部起火一家机械制造公司的车间出现了内部起火的情况,造成了车间内的设备、货物和办公室设备等全部损毁。
该公司严重受损,急需进行重建和资产补充,预计损失额度达300万元。
该公司保险采用了财产综合险、企业用工安装普通机械成损险和电子计算机机器保险。
公司在完成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支付给其50万元左右的金额。
案例三:华为公司安徽分公司起火2018年9月,华为公司安徽分公司发生火灾事故,事故导致公司所在的楼层及设备全部受损,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损失约为4000万元。
在购买保险时,该公司采取了全面、多层次较为严密的风险保障措施,共有财产综合保险、生产安全保险、设备损失保险、员工意外险等。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之后,华为公司获得了完全的赔偿。
结论厂房火灾事故虽然不可避免,但是企业和个人可以通过保险来减少经济损失。
购买保险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最大限度地规避经营风险,以保障企业在遇到灾害时所能得到适当的经济赔偿。
同时,在遇到灾难后,企业和个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使灾后损失得到有效的解决。
厂房火灾事故赔偿案例分析总结

厂房火灾事故赔偿案例分析总结近年来,厂房火灾事故接连不断,给企业和员工带来了极大的财富和人身损失。
针对这些火灾事故,政府和法律部门多次出台新的法规和条例进行规范和监管。
但即便如此,在实际生产和管理中,还是难以避免火灾的发生,特别是对于一些私营企业和小型工厂来说更是难以解决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发生火灾事故,如何处理赔偿问题成为了一大难题。
本文将以几起典型的厂房火灾事故为例,分析和总结赔偿案例的具体情况和相应的赔偿方案,以期对相关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一点借鉴和启示。
一、某购物中心仓库火灾案例这是一起发生在江苏某购物中心的大规模仓库火灾案例。
因火灾直接导致了大量商品和货物被烧毁,其中不少是已售出的商品。
后经仓库方认真排查和核算,确定其全部财产损失为2000万元。
考虑到该购物中心的实际情况和实际损失,保险公司仅给予了400万元的赔偿。
对于这种情况,购物中心积极寻求法律援助,并在法院进行了多次申述和诉讼,最终获得了2500万元的赔偿金。
其中,该购物中心不仅提供了详细的证据和损失清单,还向法庭提出了一份完整的调查报告,该调查报告详细说明了火灾发生的原因和所有相关负责方的责任。
同时,购物中心还充分利用了社交媒体和互联网等平台,公开展示了火灾损失和相关的赔偿状况,从而引起了大众的关注和同情。
二、某厂房劳务派遣公司火灾案例这是一起发生在广州市某厂房的劳务派遣公司火灾案例。
火灾起因是由于水电工人的操作失误引起的。
在火灾过程中,该公司失去了办公设备、文件资料、藏品和仓库的全部存货。
根据该公司的报告,损失总额达到了1500万元。
该公司及时与保险公司商量理赔事宜,但保险公司根据调查认为火灾责任在水电工人这边,并对该公司进行了赔偿拒绝。
于是该公司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权。
该公司策划了一系列激励措施,如回访客户、举办展览活动、在网络上进行大规模营销宣传等,重点宣传公司的理念和品牌形象。
同时,该公司还积极动员内部员工和家属等人员,在线下展开环保捐赠等慈善活动,向社会展示公司的社会责任感和参与度。
火灾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总结

火灾保险理赔案例分析报告总结火灾是一种常见的自然灾害,并且往往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减轻这些损失,许多人会购买火灾保险来保护他们的住所或商业场所。
然而,在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时,许多人不太清楚整个理赔过程。
本篇文章将通过分析几个实际案例,从中总结出关于火灾保险理赔的相关经验和教训。
一、案例一:住宅火灾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住宅火灾事故,房主王先生申请了他购买的火灾保险进行损失赔偿。
根据合同规定,王先生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文件:警察报告、物品清单、家庭财务文件以及与该次事故相关的任何其他证据。
在此案例中,王先生没有立即采取行动,并导致提交索赔材料推迟。
在处理火灾事故时,时间非常重要。
因此,在第一时间联系警察和消防部门,并尽快收集必要的文件是至关重要的。
二、案例二:商业火灾在这个案例中,一家小型公司的仓库发生了火灾事故。
公司老板李先生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了详细的损失清单和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相关文件。
然而,在后续的理赔过程中,李先生遇到了困难。
经调查发现,李先生并没有购买适当的商业火灾保险,而是只购买了基本的财产保险。
因此,在该次火灾事故中导致的损失无法得到全额赔偿。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企业主应该确保购买适合自己行业需求的火灾保险,并熟悉其条款和范围。
三、总结经验与建议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经验与建议:1. 在购买火灾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所购买的保险符合个人或企业需求。
2. 火灾事故发生后,尽早联系消防部门、警察等相关机构,并妥善保存好所有事件证据。
3. 提交索赔申请时,准备齐全必要文件资料如警察报告、物品清单和财务文件。
4. 注意与保险公司及相关机构的沟通和配合,确保信息准确传达。
5. 如遇复杂问题或争议,可以咨询专业的保险调解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好的理赔结果。
四、案例应对策略讨论在上述案例中,王先生未能及时收集证据导致索赔时间延迟,而李先生由于购买了不适当的保险承载风险。
农村火灾事故赔偿案例分析

农村火灾事故赔偿案例分析一、案情描述2019年7月10日,浙江省某农村发生了一起火灾事故。
当天下午,村民张三在家里使用电饭煲做饭,不慎引发了厨房火灾。
火势蔓延迅速,将整个房屋包围,造成了房屋和家具的严重损坏。
同时,火势还蔓延到了邻居家的一间小屋,导致邻居李四的财产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失。
事故发生后,当地应急救援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将火势扑灭,但已经造成了不可挽回的财产损失。
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张三需要承担因自身过失引发的火灾事故而造成的物质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李四向张三提出了赔偿要求。
张三对此感到不解,认为自己只是一时疏忽,不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双方因此发生了纠纷,最终将此案提交给了当地的法院进行处理。
二、法律问题1. 张三是否存在过失根据案件事实,张三在使用电饭煲时未能正确操作,导致火灾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明知可能造成损害后果,但放任发生,其行为构成过失。
因此,张三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
2.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侵害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张三需要对火灾事故中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 赔偿计算赔偿金额应该根据被损害方的财产损失情况来确定。
鉴于张三所造成的火灾事故还影响了邻居李四的财产,涉及的赔偿范围较为复杂。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认真评估和计算。
四、法院判决在此案件中,法院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案情细节,判决如下:1. 张三须向李四承担小屋损坏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数额依据现场勘查和财产评估确定。
2. 张三应对自己家中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3. 一定期限内履行赔偿责任,否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在法院的判决下,张三应主动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并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和数额予以履行。
五、案例分析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农村火灾事故发生后,赔偿责任是非常重大的。
对于引发火灾事故的当事人来说,必须对自己的过失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房火灾赔偿案例3篇

民房火灾赔偿案例3篇篇一:租赁房发生火灾赔偿案例1997年5月16日凌晨,位于重庆市渝北区两路镇的唯您思夜总会发生火灾,除夜总会被大面积烧毁以外,楼上居民黎国碧的住房也遭到重创。
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消防科认定,火灾原因系唯您思夜总会服务人员在床上抽烟,烟头未灭引发火灾。
经查,唯您思夜总会系租赁房屋,该房屋的所有人系邓步长。
1998年4月23日经消防科调解:邓步长自愿将黎国碧的房屋修复,并经质检部门验收合格交付于黎。
然而邓步长在修复黎国碧房屋并予以交付时,黎国碧因对修复房屋的质量不满意,便一纸诉状将邓步长告上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步长对租赁的房屋缺乏管理,造成火灾损害了黎国碧的房屋,邓步长虽然对黎的房屋予以修复,但无质检合格的证据。
黎国碧要求邓步长将房屋修复后经质检合格交付使用并赔偿其损失应予支持。
对邓步长请求追加承租人潘某为被告未予准许。
2000年11月一审判决:由邓步长将黎国碧的房屋修复后经质检合格交给黎国碧,并赔偿黎国碧损失1。
4万余元。
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黎国碧认为房租费未按实际的租房所用费给付。
邓步长认为一审赔偿主体认定错误,自己并非直接侵权责任人,承租人潘某和其服务员才是侵权直接责任人,一审中提出追加被告,但未准许。
一审要求房屋要经质检才能交付没有法律依据,本案的房屋只是修复而非新建,不属于质检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黎国碧的房屋被烧,其直接原因是由于邓步长所有的房屋失火造成的,作为失火房屋的所有权人邓步长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
因此,一审认定邓步长承担赔偿责任和修复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邓步长称失火原因系房屋租赁户的服务人员吸烟造成的,故本案的侵权责任人应当是房屋租赁户和其服务人员,二审法院认为,邓步长的这种意见,是邓向责任人追偿的问题,应另案处理。
而本案中,黎国碧请求的是邓步长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因对出租的房屋管理不善引发火灾的赔偿责任,其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至于是否向承租人和服务人员请求赔偿系当事人的选择权利,邓步长不能以此作为不赔偿的抗辩理由。
火灾事故追责案例分享

火灾事故追责案例分享近年来,由于火灾事故日益频繁,追责案例层出不穷。
本文将分享几起具有代表性的火灾事故追责案例,希望能引起公众的关注和重视。
一、上海汇师大楼火灾案2010年11月15日晚上,上海汇师大楼发生火灾,造成3人死亡、11人受伤。
根据调查,火灾是由电力线路短路引起的。
随后,上海市工商局责令该物业公司停业整顿,并罚款200万元。
同时,涉事人员还面临刑事追责。
该案的公正判决,对于保障消费者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二、台山市一大楼高空坠物引发火灾案2016年10月13日,广东省台山市一栋高层住宅楼发生火灾,现场证实为高空坠物引发。
经多次调查,最终认定该事件是因为装修施工中出现安全隐患,所以施工队伍应负主要责任。
此次火灾追责案例中,政府采取了行政处罚措施,并赔偿了受害人家庭30万元。
三、沈阳龙之梦商场火灾案2014年1月17日,辽宁省沈阳市龙之梦商场发生火灾,造成10人遇难、42人受伤、2人失踪。
根据当地政府的调查和鉴定,该商场存在多个安全漏洞,如消防系统不健全、人员安全培训不足等问题,这是导致火灾发生的主要原因。
经过一年多的审理,该案件中涉及的11名被告都被判刑,其中还包括商场老板等高层管理人员。
以上三起火灾事故案例,无不体现了社会对于公共安全的高度关切和要求。
科学合理的追责机制,不仅可以保护受害人利益,也是对失责者严肃的警示和打击,同时对建立统一的安全监管机制和完善消防设施,具有深远的指导意义。
尤其要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法律法规,严格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行为,进一步提高人们安全意识,以避免类似火灾事故再次发生。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

火灾公众责任险保险理赔案例【最新版】目录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概念及保险责任范围二、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分析三、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的区别四、如何处理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纠纷正文一、火灾公众责任险的概念及保险责任范围火灾公众责任险是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公共场所和设施提供保障,以防火灾等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
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主要包括:火灾造成的物质损失、人身伤亡以及相关的法律赔偿责任等。
二、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例分析案例 1:某商场发生火灾,导致商场内商品和设施受损,以及多名顾客和员工受伤。
经调查,火灾原因是由于商场内的电气设备老化引发的短路。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约定,对商场进行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医疗费用等。
案例 2:某酒店发生火灾,导致客房和公共区域受损,以及多名住客和员工受伤。
经调查,火灾原因是由于酒店厨房员工操作不当引发的。
在此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火灾公众责任险的约定,对酒店进行赔偿,包括物质损失和医疗费用等。
三、火灾公众责任险与公众责任险的区别火灾公众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都是为了保障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安全,但它们的保险责任范围有所不同。
火灾公众责任险主要针对火灾等意外事故,而公众责任险除了火灾外,还包括其他意外事故,如摔伤、触电等。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需要根据场所和设施的特点,选择适合的保险类型。
四、如何处理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纠纷当发生火灾公众责任险理赔纠纷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及时与保险公司沟通,了解理赔流程和所需材料,以便提交完整的理赔申请。
2.收集事故现场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以便保险公司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定责。
3.提供事故相关的证明材料,如火灾原因鉴定报告、医院诊断书等,以便保险公司核实损失和赔偿金额。
4.如与保险公司协商无果,可以寻求保险行业协会或相关监管部门的帮助,进行调解和仲裁。
总之,火灾公众责任险在保障公共场所和设施的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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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赔偿案例(一)案情简介及原告诉求:2005年12月20日,S县电力公司在某镇各村贴出停电通知,告知用户,因变电所设备检修,从2005年12月21日至12月23日,早上6∶00至晚上6∶00全镇停电。
12月22日,也即检修第二天,电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因当天检修任务已完成,便在有关调度指令下于当天下午l时30分左右提前恢复供电,凑巧的是,租住村民吴某家的外来民工某在22日清晨用电炒锅做饭后未关闭电源便外出上班,中午没回家,结果电炒锅在通电受热后,温度过高引燃周围可燃物,于下午3时23分左右发生火灾。
大火迅速蔓延至邻居乐某等家中,将乐某等共五户村民的房屋烧毁。
火灾发生后,S县消防大队经勘验现场及其他调查,认定租住吴某家的外来民工某在清晨用电饭锅做饭后未将电炒锅电源关闭,后在通电后,电炒锅受热,引燃周围可燃物而发生火灾,某对本起火灾负直接责任。
S县消防大队对某做了行政处罚。
2006年7月,乐某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某、吴某及S县电力公司共同赔偿其损失5万余元。
乐某要求电力公司赔偿的理由是,电力公司既然在通知中明确停电时间为早上6∶00至晚上6∶00,却在未发布任何提前通电通知的情况下,提前恢复供电,至使某的电炒锅在通电后受热引发火灾,电力公司的行为是一种疏忽、过失及放任行为,与火灾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另外几户村民也极为关注此案,想等乐某胜诉后,也将电力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认为被告某因违反安全用电行为,引起火灾,造成原告乐某财产损害,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吴某出租房屋的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不承担赔偿责任。
S县电力公司提前恢复通电行为与火灾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其行为不构成侵权,S县电力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乐某的财产损失数额,应按公安消防机关核定的数额为准。
为此判决被告某赔偿原告乐某财产损失一万余元,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二)出租房被烧火灾赔偿案例发生在去年情人节的西直门大火已经过去一年多,编辑昨天了解,大火引发的民事官司在西城法院一审终结。
房客女士使用电器不当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没能确保消火栓有水、消防通道畅通以致扑救工作被延误;房产中介公司私自改造出租房埋下隐患,三被告均被判决赔偿房主先生的经济损失。
两套房被烧得家徒四壁先生在西直门南大街12号楼有两套住房并通过房屋中介出租出去。
去年2月14日早晨,其中一套住房的房客女士打开2000瓦电暖气后去卫生间洗漱,随后发生断电,房间里的一个移动电插座起火。
接到报警后,消防队员很快赶到现场,但由于小区院消防通道被停放的汽车占用,消防车难以驶至火灾现场。
并且事发楼的消火栓无水,消防部门不能及时有效地控制火势,最终造成先生两套房屋的物品及部装修全部烧毁。
房主索赔36万依据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具体原因认定书》记载,房客女士使用电器设备存在过失,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
负责事发居民楼物业管理的房修一慧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消防车通道畅通,致使延误了救火行动,导致火灾的蔓延、扩大,对火灾负有间接责任。
除此之外,先生还认为,为其出租房屋的中天置地房地产经纪没有尽到监督管理责任,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先生将房客女士、物业公司、中介公司一并诉至法院,索赔36万元。
房客女士认为,中介公司擅自使用不符合消防法规的材料改造房屋,使火势蔓延。
并且引发火灾的故障并非其使用的电暖气所致。
她报警及时,扑救的延误责任并不在她,因此她不应承担或者只能承担轻微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女士使用大功率电器未尽到注意义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虽然对小区部车辆停放疏于管理,但消火栓无水是因隔壁小区漏水造成的。
房产中介公司明确表示,先生的房屋失火,作为代理出租人,公司对于失火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法院裁定三方均有过错法院经审理认为,女士作为出租房屋的使用人,在使用电器设备方面存在过失,引起火灾;物业公司未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有效使用以及院消防车通道畅通,均应对火灾造成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但因火灾是女士的过失直接引起,其应承担主要责任,物业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此外,房产中介公司使用非阻燃材料加装房屋隔断,增加了房屋的安全隐患。
应当与引起火灾的女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女士赔偿先生各项损失7万余元;房产中介公司就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赔偿先生7万余元。
火灾殃及邻家赔偿二万七自家失火,殃及隔壁,该不该赔偿?昨日,市一中院二审对一宗火灾索赔案宣判:复印店失火,有管理不善的过错,应赔偿隔壁家具店全部损失。
去年12月8日凌晨,长寿区万顺街上易华林的复印店突然起火,蔓延烧至隔壁小兵的家具店,烧掉了店中所有家具、电器设备和成型材。
长寿区消防部门核定损失2.7万余元,并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及“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系易华林的复印店电器故障引起,并明确“易华林对电器管理不善,应负间接责任”。
小兵遂向长寿区法院起诉,要求易华林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停业损失。
今年3月,易申请中止诉讼,要求消防部门重新认定。
随后,长寿区消防部门再作认定:火灾原因不明。
一审法院遂认为,无证据证明易引发了火灾,他没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驳回的诉求。
昨日,小兵拿到终审判决,损失由易全赔。
对此,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韦锋称,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责任认定书》是行政责任认定的依据,虽然与民事诉讼没有关联,但可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
火灾原因不明,只是行政责任无法确定,民事责任是能够认定的。
起因不明的火灾造成损害责任承担的问题市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的所有权人系国营第二无线电器材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器材厂),该楼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已出售给个人,原告王某某、江某于1999年取得市区酒仙桥六街坊X号楼X单元71—73号房屋的所有权并在此居住。
自2002年12月2日起无线电器材厂将市区酒仙桥六街坊6号楼委托七星生活物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七星物业中心)长期管理、经营运作(含房屋出租)。
2005年5月19日22时45分,市区酒仙桥六街坊X 号楼三单元二层发生火灾,原告王某某、江某参与救火,火灾于当日23时08分被扑灭。
火灾中X号楼三单元77号至80号门公用通道、79号、80号两户过火;原告王某某、江某所有的X号楼3单元71—73号房屋及屋物品受烟熏和水渍损害,二原告在救火过程中亦被烧伤及受到轻度吸入性损伤,二人为此在军区总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共计486元。
此次火灾事故经市公安局消防局消防监督处(朝)公消认[2005]第145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最初起火部位在77至80号门南北向公用通道中部,起火通道堆放有废桌椅等杂物;火灾原因不明。
原告王某某、江某将七里物业中心及无线电器材厂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药费486元、房屋修缮费5000元、物品损失706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资料查询费82元,共计32,6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七星物业中心作为失火楼房的管理单位负有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以及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消防安全职责,但其疏于管理,未尽到上述消防安全职责,致使在起火地点处的公用通道堆放了废旧杂物,形成了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消防安全。
因此,七星物业中心应对其过错行为致二原告财产、人身所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火灾事故赔偿案例(五)副食店起火三人丧生供电公司判赔16万副食店凌晨起火,并引燃了邻居房屋,店主母亲及邻居一对母女在火灾中丧生。
死者家属分别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昌供电公司和引发火灾的副食店店主进行赔偿。
法院近日一审判决,副食店夫妇赔偿38万余元,武昌供电公司赔偿16万余元。
3月26日,武昌供电公司和副食店夫妇不服提起上诉。
昨日,死者家属持一审判决向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求助。
事发:副食店起火三人遇难2006年6月7日凌晨4时40分,武昌区后长街一副食店发生火灾,大火引燃了相邻的居民房,后大火被消防部门扑灭。
火灾事故造成4户居民受灾,副食店店主某的母亲、邻居住户徐某母女在火灾中丧生。
2006年8月22日,市公安消防局对火灾原因做出最终认定,系某一楼门面进门右侧(东面)中上部的电气故障引起火灾。
据了解,2005年8月,某曾装修过门面,其间大量采用可燃材料,电气线路暗敷于可燃装修材料,未穿阻燃套管保护。
某对消防部门的认定持有异议,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消防部门的认定,被法院驳回。
某又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被法院驳回。
索赔:死者家属要求巨额赔偿死者徐某的丈夫因病于2000年病逝。
徐某的公公——76岁的爹爹向武昌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副食店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安葬费及财产损失赔偿金等共计50万元。
诉讼中,徐某的父亲徐爹爹认为,爹爹作为原告的主体不适合,自己有独立的请求权,并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
他要求副食店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62万余元。
法院:火灾引发户赔偿38万某夫妇认为,自己对火灾的发生主观上没有过错,行为上无性,并且自己也是受害者,有重大损失,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被告武昌供电公司辩称,此次火灾认定的原因及责任不涉及武昌供电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请法院驳回原告及第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作为房屋的所有人和经营者,某夫妻对火灾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应对徐某母女的死亡及物品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
武昌供电公司作为供电部门,没有尽到用电安全管理的义务,要承担部分的赔偿责任。
09年3月6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决,武昌供电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某夫妇承担70%的责任。
某夫妇要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共38万元。
电力公司武昌供电公司赔偿爹爹16万元。
目前,某夫妇及武昌供电公司已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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