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立法法_对设区的市一级地方立法制度的重大修改_王正斌

合集下载

设区市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把握与适用

设区市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把握与适用

设区市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把握与适用内容摘要: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的确立,无疑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地方立法行为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在遵从“不抵触”原则的同时,突破观念上的禁区、走出实践中的误区,真正做到“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是设区的市实现地方立法从“有没有”转变到“好不好”的重大实践课题。

关键词: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适用一、“不抵触”原则的概念及内涵“不抵触”原则是我国立法体制下中央和地方立法权划分的法制产物。

根据新修改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从“不抵触”原则刚性要求看,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除严格遵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外,还必须符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从“不抵触”原则柔性要求看,一是“不抵触”原则规范的是地方性法规与其上位法的关系,而不是其他关系。

只有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立法精神相违背、相矛盾,才构成“抵触”;两个或数个效力等级相同或者效力等级不明的法律规范之间相违背、相矛盾,不构成“抵触”,而是法律冲突。

解决法律冲突有法定的方式,不适用“不抵触”原则。

二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不抵触”原则所指的“抵触”,是指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实践中,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与省级政府规章不一致的,一般不纳入地方立法违背“不抵触”原则的范围。

三是设区的市地方立法与上位法相抵触,是指地方立法规定的具体内容与上位法规定的内容相违背、相矛盾。

某些条款设置和文字表述不一致,并不完全代表实质内容不一致,地方立法包含内容如果没有超出上位法之规定,不能认为构成“抵触”。

二、“不抵触”原则适用的误区立法是依法治理的基础,是维护社会正义的第一道防线,关涉社会各方面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

立法活动不同于一般社会活动,它的严肃性体现在必须通过法定程序、法定手段、法定方式来实现立法意图。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

2005年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二真题解析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本部分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两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考点】刑事立法进展【解题思路和依据】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在于对单行刑法概念的理解。

与刑法典不同,单行刑法是专门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的单行刑法。

B选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理解单行刑法的涵义【答案】B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_法定原则,_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_和承担的_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 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考点】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解题思路和依据】《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第48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作为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都应使用“罪刑”一词。

所以,D选项正确。

【应注意的问题】避免罪行与罪刑相混淆。

另外,注意这种考试的题型,“2处”并不是指第2个空,而是指所有空中共有几处可以填这个词。

白斌解读立法法

白斌解读立法法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理论法白斌
白斌-《立法法》修订对于司法考试的影响 (三)列席的例外 1、【特别注意· 新增考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特别注意·改动考点】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 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注意区别】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时,可以邀请其他专门委员会的成员 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白斌-《立法法》修订对于司法考试的影响 (二)法律提案时的附带要求 【特别注意· 新增考点】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 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 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 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特别注意· 新增考点】法律草案与其他法律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 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 的议案。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 止其他法律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2)审查建议:五主体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 民。 2、主动审查【新增考点】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 动审查。
白斌-《立法法》修订对于司法考试的影响 (二)可规定的内容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3、除法律保留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市两级 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在国家制定的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特别注意· 新增考点】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 不作重复性规定。 【特别注意】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大通过。 YY频道:95498331 新浪微博@理论法白斌

浅析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

浅析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

浅析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作者:王颖来源:《商情》2018年第11期【摘要】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立法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全国人大2015年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制度。

但是,无论是修改前的立法法,还是新通过的修正案,都未能解决立法法的合性问题。

因此,完善宪法,为地方立法权提供宪法依据,妥善处理立法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的不一致现象,是立法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法宪法依据地方组织宪法是立法法修改的基础和依据,依据宪法、符合宪法,是所有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更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立法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然而,只要仔细考察现行的立法法,就可以发现其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宪法的精神并不完全吻合,甚至许多规定明显与宪法规定不相一致。

择其要者,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行政规章制定主体的范围。

1982年宪法授予行政规章制定权的仅为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90条)除此之外,并未规定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享有规章制定权。

然而,经过修改地方组织法,通过特权授权决定(决议),最终在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部委规章”扩大到“部门规章”,其制定主体由原来的“各部、各委员会”扩大到“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获得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二是扩大了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

根据宪法第100条的规定,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仅限于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合自治区)。

而根据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其主体范围除增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都获得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立法法修正案第31条进一步将“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修正案末尾还规定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这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比照设区的市,分别享有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机遇与挑战

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的机遇与挑战作者:赵顺尧来源:《公民与法治》 2015年第9期赵顺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从完善立法体制、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等方面,对地方人大立法工作明确了新任务,提出了新要求。

一、新形势下地方立法工作所面临的机遇在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伴随着立法法的修改,地方立法工作再次迎来宝贵的历史机遇,对进一步激活地方改革发展活力、提高地方治理法治水平乃至完善国家法律体系等等,影响深远。

1、地方人大立法权有序扩大。

此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大焦点,就是全面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从以往49个较大的市,全面扩容至所有288个设区的市,是原来的5.88倍。

在数量增加的同时,《立法法修正案》在立法内容上对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进行了限制,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设区的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社会矛盾曰益突出,而调整社会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却因为地方立法权的缺失而处于真空状态。

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部门,只能不断出台红头文件,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调和社会矛盾。

但是,政府部门作为红头文件的制定者,自身又是执行者,在起草与实施的过程中,难免出现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倾向,这种既当“裁判员”,叉当“运动员”的管理模式,导致城管人员与街头小贩冲突不断、各种违规建筑层出不穷、环境污染问题屡禁不止,而这些表面现象的背后,折射出作为地方最高权力机关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时,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

而地方立法权的放开,使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能够针对城市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具有本地特色的地方性法规,并通过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政行为。

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

论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限划分作者:刘振磊来源:《人大研究》2017年第09期2015年3月15日,《立法法》修正完成,其中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地方立法在设区的市层面上实现了主体扩容、权限收缩:一般地方立法主体从49个“较大的市”扩展到280多个设区的市、30个自治州以及全国人大批准的东莞、中山、嘉峪关和三沙等四个不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普及到了全国320多个地级行政区,成为全国普遍性享有的地方权力。

与此同时,设区的市立法权限大幅度限缩,仅能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方面的事项进行立法。

在新增的270多个一般地方立法主体当中,无论《立法法》修正前即拥有特殊地方立法权来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30个自治州,还是《立法法》修正前根本没有任何立法权的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都面临着明确地方立法权限这个立法体制中的核心任务,这是地方实现依法治理、增强自身治理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

《立法法》采用了自上而下、层层保留的方式进行了立法权限设定,中央立法权限边界最为清晰,在实践中更为重要的是划定不同地方立法主体间的权限问题。

具体而言,地方立法权限在纵向上是省级行政区与地级行政区[1]的立法权限划分,在横向上是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同级政府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问题。

因为本文集中讨论一般地方立法权问题,自治州此方面与设区的市并无本质区别,为了行文简便和专注讨论问题,本文将以设区的市作为基本研究对象,代表拥有一般地方立法权的地级行政区,来讨论地方立法主体间的权限划分问题。

一、设区的市所拥有的立法权限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了地方立法权:“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但在《宪法》中并未提及设区的市的立法权问题。

设区的市的立法权主要来源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和《立法法》的规定。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最新立法法释义第一章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于2000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制定,以宪法为依据,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全面规范立法活动,对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一章总则本章共六条,主要规定的是本法的立法宗旨、立法依据、调整范围和立法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重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和依据的规定。

一、关于制定立法法的宗旨本条对制定立法法的宗旨作了简明的概括,即:“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基本法律。

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工作的经验,制定立法法,是我国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自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从现在起,应当把立法工作摆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议程上来。

”1979年至1999年底,除通过现行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会共通过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三百七十多件。

在同一时期,国务院制定了八百多件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会制定和批准了七千多件地方性法规。

此外,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发布了三万多件规章。

经过改革开放20年来的努力,我国的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进展,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的、基本方面已经做到有法可依,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框架已经形成。

2015年_立法法_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_武增

2015年_立法法_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_武增

Strategies策 略2015年《立法法》修改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武 增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这是《立法法》自2000年颁布施行以来的首次修改。

《立法法》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和规范立法行为的重要法律,对立法权限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适用与备案审查等重要制度作了规定,对规范立法活动,推动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些年来,立法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了一系列要求。

为此,有必要对《立法法》进行修改完善。

此次修改《立法法》的指导思想:一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精神。

二是,突出重点,着力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制度。

认真总结多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方面的实践经验,将一些好的做法通过修改《立法法》提炼、固定下来。

三是,积极稳妥,分步推进。

各方面对修改《立法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不少,这一次修改《立法法》是部分修改,不是全面修改,对认识比较一致、条件成熟的,予以补充完善;对认识尚不统一的,继续深入研究。

《立法法》修改经过2014年8月、12月两次常委会和2015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立法法》,条文从原来的94条增加到106条,其中修改了35条,增加了11条。

一、关于完善立法体制(一)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我国的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处理好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法律的稳定性与变动性的关系,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中国法律评论210策 略Strategies2112015·3 总第5期的重要课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是 改 变 了 宪 法 规 定 的 地 方 立 法 制 度 权 持
职权 说

的观 点


宪法


9 0
条第
2
款规定


各部
决定

各 命




规 章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的 制 定 权 的 区 别 委 员 会 根据 法 律 和 国 务 院 的 行 政 法 规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和 其他 法律规 定 的 权 限行

立 法法 》 对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立法制度 的 修改
治权

根 据 本地 方 实 际 情 况贯 彻 执 行 国 家 的

需要把握 以 下几个 方面

法 律 政 策
定权


据此



治 区 也 有地 方 性法 规制


逐 步 增 加 有


设 区的市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地方 立 法
十 八 届 四 中 全会 决定

权 的 性质



步提 出

明 确 地 方 立法 权 限 和 范 围

设 区 的 市 地方 立 法权
依 法 赋 予 我 国 宪 法 没 有 赋 予 设 区 的 市 级 地 方 人 大 及 立 0 其 常 委 会 地 方 法权 0 《 宪法 》 第 条规 定 为 落 实好 党 中 央 的 精 神 既


草案 建议适 当扩 大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全 国人
较 大 的 市制 定 地 方性法 规 的 权力
规定 省



关 于 四 个 法 律 案 的 说 明 》 区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为 了适

前 提下

制 定 本 市 需 要 的 地 方性 法 规

报省



应 这些 城 市 的 实 际 需 要


又考虑 到 宪法 规定 省

治 区 的 人大 常 委 会批准 后 施 行
区 简 化 审 批 程序

并建 议 省 法律



治区

直辖 市 才有 权制 定地方 性法 规


可 以 拟订

关于修改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地 方

提请省


治区 的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会 和 地 方 各 级人 民 政府 组织 法
的说 明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制 定
大 常委会 法 制 委员 会
中对 此作 了 说 明

并报 全 国人

中 对此 作了 说 明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和 地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法
的说明》

2 0
1
5
年第
2


总第
6



2 3 3


是 由 省 级人 大 常委会赋予 的


需 要注 意的 是

点认 为

有 权 制 定 规 章 的 行 政 机关 除 了 根 据 法 律

立 法 法 》 对 于 地 方 政府 规 章 的 制 定 依 据

草 案补
只要 同宪法

行 政法 规

充 规定


治 区 人 民政 府所 在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和 本省


治 区 的地 方 性 法 规没 有 抵触

原 则上
务 院 批 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大 常 委 会 可 以 拟 订 本市 需 要 的 地 方性 法 规 草 案 常 委会 制 定
2
款 则 对 省 会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准 的 较

治 区 的 人 民 政府所 在地 的 市和 经 国 务 院 批准 的

大 的 市 的 人 大 常 委 会 作 了 相 同 的 规定
常委会 法工 委

全 国人 大
较 大 的市 的 人 民 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本 市需 要 的 地方性 法规 草 案

条第
2
款规定





治 区 的 人 民政 府所 在地
根源 就 在 于
方立 法 权

宪法 》 赋 予 省级人 大及 其常 委会 地

的 市 和 经 国 务 院 批准 的 较 大 的 市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但没 有 赋 予设 区 的 市

级 人大及 其 常
根 据本 市 的 具 体情 况和 实 际 需 要 法律

草案


的说 明 》

2 3 2

中 国 法律 评 论
策 略
S tra t eg e s




是宪 法 明 确 赋 予 的
1
2

现行

宪法

颁施 行
治 区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委 员 会 批 准 后 施 行
由省




9 8 2
年 修改




不少 地方 提 出

除直 辖市 外

市 的 人 大 及 其常 委会

可 以 在 同 宪法

法律


些较大的 市

政治
经济


文 化 地 位 比 较重 要


政 法规 和本 省


治 区 的 地方 性 法 规 不 相 抵 触 的

也 需要 因 地 制 宜 地制 定
些 地 方 性 法规
策 略
S t r a t e g i es
立法法 》 对设 区 的 市 级地 方 立法 制 度 的 重 大修 改


王正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法 工 委 国 家 法 室 副 处长
党 的 十 八 届 三 中 全会 决 定 提 出
地 方立 法 权 的 较 大 的 市 数 量


在不 同 宪法

委 会 地方 立 法 权
设区的市


级 人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行 政法 规 和 本 省



治 区 的 地方 性法 规相

制 定 的地 方性 法规
之前

在 未 经省 级 人 大 常委 会批 准

抵 触 的 前提 下
可 以 制 定 地 方性法 规
报省


是 没有 生效 的


全 国 人大 其常 委 会 授权 深圳 在 地 的 市制 定 特 区 法规
常 委会批 准而 直接 生 效

厦 门 等 经济特 区 所
法规 制 定 规 章外
提下

在 不 同 法律

法规 相 抵触 的 前

特 区 法 规无 须 省 级 人 大
并 不意 味着 法律 可 以

在 法律 赋 予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级 人大 及其 常 委 会 并

9 8 6
年修 改
地方 组 织 法 》

赋 予省 会市和

不 具 有 省 级 人 大及 其 常 委会
样 完 整 的 地 方立 法

经 国 务 院 批 准的 较 大 的 市 地方 立法 权

中第
7


其 立 法 权 是 省 级 人 大 地方 立 法 权 所 派 生 的
其 制 定 的 地方 性 法 规 的 效
2
事实上

在 现 行 宪 法 颁布 施 行 之 前

1
9 7 9
年制 定 的


地 方 组织 法
、 、



6
条规定
自治




治区


直辖 市 的 人 民 代表 大 会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 况 和 实 际 需要
法律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闭 会 期 间 根 据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具 体 情况 和 实 际 需 要
可 以 制 订和 颁 布 地 方 性 法 规

在和 国 家 宪 法

政 策 法 令 政 令不 抵 触 的 前 提 下
、 、


并 报 全 国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和 国 务 院 备 案
院 备案
1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