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
浅议《立法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浅议《立法法》的立法缺陷与完善素有我国小宪法之称的《立法法》于2000 年颁布实施,它是我国重要的宪法性法律。
该法对规范我国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进步,它也慢慢暴露出了一些缺陷。
2015 年《立法法》修正案对该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弥补了一些缺陷,但《立法法》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一、《立法法》的立法缺陷( 一) 立法语言不严谨法律用语严谨、通俗易懂是立法技术的一大要求,《立法法》第7 条第2 款和第3 款分别规定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
在这两款法条中都用了基本法律、法律这两个词,但没有做明确的区分,该法对这两个词的表述不够明确,比较模糊,这导致二者立法权的界限较模糊。
法律语言应当具有准确性、一致性,从这些特点来看,《立法法》第7 条第2 款和第3 款的表述也有问题。
《立法法》是我国立法机关立法的法律依据所在。
它对基本法律、法律的表述和使用应当严谨、准确,不能随意替换使用这两个词。
基本法律和法律的位阶不同,法律效力也不同,它们是由不同的主体,依据不同的权限和程序制定的。
而《立法法》第7 条却混淆使用二者,这难免给人们造成误导,使人难以界定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
( 二) 法律保留范围较狭窄《立法法》第8 条规定了十个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第9条规定了授权保留的范围,从而确立了我国立法中的法律保留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确定了行政机关必须经中央权力机关授权才能立法的范围,这是我国立法活动的一个重要原则,虽然它有力地保障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控制了行政权力的运行。
但是,在法律保留范围之外,行政机关无须授权即可自主立法。
这样,法律保留的范围就显得尤为关键。
我国《立法法》的法律保留范围比较狭窄,这尤其表现在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留方面。
公民基本权利是个人作为一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是宪法专章确认和保障的最为重要的权利,它应是法律保留的首要事项。
而《立法法》只在三个方面进行了法律保留,即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立法的修改完善对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

立法的修改完善对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1. 引言1.1 概述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起着重要作用。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需求的变化,原有的立法需要不断地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国家治理需求。
本文将探讨立法的修改完善对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并提出相应的方法和方式。
1.2 文章结构本文分为五个主要部分。
首先,在引言部分概述了文章的主旨和目标。
然后,第二部分将介绍立法与国家治理体系之间的关系,并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
接下来,第三部分将讨论修改完善立法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方式和方法。
第四部分将通过案例分析具体阐述了立法修改完善所带来的益处和解决问题的方案。
最后,在结论部分总结了本文主要观点,并对未来立法和国家治理做出展望。
1.3 目的本文旨在全面探讨立法修改完善对于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并提供相应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深入研究立法的作用和问题,可以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和建议,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的不断提升。
同时,本文还旨在引发对未来立法与国家治理关系的思考,并对相关领域中的立法修改进行案例分析,以期更好地促进国家治理体系的优化和改进。
2. 立法的修改完善对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意义2.1 立法与国家治理体系立法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核心环节,是制定和修订法律规章的过程。
它对于国家治理体系的运行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不仅决定了一个国家的法律框架,还涉及到国家政策、社会秩序、公平正义等诸多方面。
2.2 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在当前社会发展和经济变革不断进行的背景下,现行立法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有些现行法律已经滞后于社会进步和发展需求,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治理要求。
其次,一些法律条文在实施中出现了模糊不清、解释困难等问题,导致了执行效果不佳。
此外,在立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参与程度较低等问题。
立法法2023年修订版

立法法2023年修订版立法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制定的基本法律,其修订版是对现行立法法的修改和完善。
2023年修订的立法法旨在提高立法过程的透明度、有效性和公信力,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和法治建设的要求。
首先,2023年修订版立法法强化了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
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增设了公众意见征求和听证的环节,将法律定案过程更加开放和透明化。
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如互联网、公众听证会等,向立法机关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立法机关将对公众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和评估,并在立法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的声音,确保制定的法律符合社会的普遍期望和需要。
其次,修订版立法法加强了立法调研的规范性和实效性。
立法调研是制定法律的重要环节,通过对民众和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征询,了解社会现实,发现问题,找出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
修订版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实地考察和现场调研,确保立法的真实性和切实性,为制定合适的法律提供科学依据。
此外,修订版立法法还鼓励立法机关与相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等建立合作机制,开展更深入的调研合作,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再次,2023年修订版立法法增强了立法机关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立法机关是国家最高立法权力机关,其立法行为应当与其他权力机关的影响相分离,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修订版立法法规定,立法机关应当拥有独立的法律制定权,不受其他机关或个人的干预和影响。
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通过提高立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此外,修订版立法法还规定,立法机关应当建立专门的立法咨询机构,为立法提供专业支持和意见建议,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实用性。
最后,修订版立法法加强了对法律效力和实施评估的监督机制。
在修订版立法法中,规定了法律的效力审查和实施评估的程序和要求。
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应当对其法律效果进行评估,确保法律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立法机关还应当对法律的实施进行定期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确保法律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关于立法法修订的看法和建议

关于立法法修订的看法和建议
立法法是我国的基本法律,它规定了立法的程序、内容和效力等重要方面,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秩序、保障人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的法治建设不断推进,立法法也面临着修订的需求,以适应新时代的要求。
首先,应该明确立法的目的和原则。
立法的目的应该是为国家和人民利益服务,保障公正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人民意愿,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针。
其次,应该强化立法的程序和监督。
立法应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决策前进行充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同时,应该加强立法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立法中的问题和遗漏,确保立法的有效执行和实施。
最后,应该注重立法的创新和改革。
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手段,加强信息化和科技化的应用,提高立法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应该注重立法的改革和创新,不断完善立法机制和程序,提高立法水平和水平。
总之,立法法的修订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任务,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和参与。
我们应该把握时代机遇,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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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修改解读

立法法修改解读
2020年10月1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正案》。
这是自2000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来的第二次修法。
本次修正案主要针对现行《立法法》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完善和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确了法律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修正案增加了“法律规定有关问题的决定、决议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等规定,并明确了法律的适用范围不得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
二、加强了法律质量监督。
修正案规定,审议法律草案的人大代表及其专门委员会、法律草案的起草单位、人大常委会及其工作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等机关和人员,对法律的质量和效果负有监督责任。
三、完善了法律修正程序。
修正案增加了法律修正时的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包括修改后的法律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的问题。
四、加强了各方参与立法的机制。
修正案规定,法律草案的起草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各界的征求意见和听取意见工作,鼓励公众参与法律制定过程,促进人民群众对法律的认知和接受。
五、加强了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
修正案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并对调查和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本次修正案的通过,为我国立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保障,也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加坚实的基础。
关于立法法修改的感悟

关于立法法修改的感悟
立法法是国家的法律基础,是国家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随着
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化,原有的法律往往需要不断修改和完善,以
适应新的社会需求和挑战。
立法法的修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
充分的思考和谨慎的态度。
首先,立法法的修改需要充分的社会参与和民意调查。
在修改
立法法的过程中,政府应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包括专家学者、行
业代表、社会团体和普通民众的意见建议。
只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法律。
其次,立法法的修改需要慎重考虑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
在
修改立法法的过程中,需要考虑到法律的整体框架和原有的法律体系,避免因为修改而导致法律体系的混乱和不稳定。
同时,也需要
考虑到法律修改的实际影响,避免因为修改而导致新的法律问题的
产生。
最后,立法法的修改需要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
科学立法是指
在立法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研究,依据事实和数据进行决策,避
免主观臆断和随意性。
在修改立法法的过程中,需要充分调查研究,
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确保法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总之,立法法的修改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充分的思考和谨慎的态度。
只有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考虑法律的连贯性和稳定性,遵循科学立法的原则,才能制定出符合社会实际需要的法律,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2023立法法修改解读

2023立法法修改解读
摘要:
一、立法法修改背景
二、修改的主要内容
1.明确立法权限
2.完善立法程序
3.强化法律监督
4.规范立法行为
三、修改的意义
1.提高立法质量
2.保障公民权益
3.推进法治建设
四、实施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正文:
2023 年,我国对立法法进行了修改,这是继2015 年立法法修改后的又一次重大调整。
本次立法法修改是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为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而进行的重要举措。
首先,修改明确了立法权限。
新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这有利于从源头上确保立法的权威性和合法性,避免立法权限的滥用。
其次,修改完善了立法程序。
新法对立法项目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
律草案的公布等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提高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公开性,确保立法过程更加规范、严谨。
第三,修改强化了法律监督。
新法明确了法律监督的主体、对象和程序,强化了对立法活动的监督,有利于防止立法过程中的腐败和权力寻租现象。
最后,修改规范了立法行为。
新法对立法工作中的不当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明确了立法工作者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以提高立法队伍的素质和形象。
此次立法法修改对于提高立法质量、保障公民权益、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立法法修改的重要性,全面准确地把握立法精神,确保法律的有效实施。
试评《立法法》之修改

试评《立法法》之修改作者:杨金春来源:《卷宗》2017年第17期摘要:本文从我国《立法法》修订的内容进行分析,通过修订前与修订后的法律内容的比较分析出我国新修订的立法法所体现的进步之处、但是,本文也细致地分析了新修订的立法法所存在的不足,从而全面分析修订后的法律。
关键词:立法法;公开;立法主导;设区的市;备案1 《立法法》修改内容归纳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举行全体会议,会议经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通过修改前后的全本比较归纳出以下几点。
(一)修改后的立法法确立了立法公开原则在总则部分第五条增加了“立法公开”的表述,并且在后续的法条中也做出了规定各个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必须在具体的网站予以公布的详细规定;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案的草案以及说明等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增加和明确了法律优先的范围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以及非国有财产征用由法律规定。
(三)对授权进行了更为明确的限制新《立法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授权必须具有时限性,且授权期限不得超过五年,赋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的暂停的权力。
(四)细化了立法过程的多方参与常委会立法过程中应当保证全国人代表的参与;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是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有关专业性问题以及有关重大利益或意见分歧的应当召开听证会;规定常委会工作机构审议前可以对法律案进行评估,以及进一步细化了表决过程中对于争议的处理。
(五)强调立法的效率性新《立法法》规定了对于多部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的胳臂条款进行修改的合并表决。
(六)进一步加强了立法的体系性新《立法法》规定了提案人的法律案应当参考其他法律相关规定,如果不一致时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规定与法律规定的配套规定应当在一年内作出;规定国家机关之间的年度立法计划应当相互衔接,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主动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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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立法法的修改与完善
作者:王颖
来源:《商情》2018年第11期
【摘要】经过三十余年的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立法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之中。
全国人大2015年通过的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
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立法制度。
但是,无论是修改前的立法法,还是新通过的修正案,都未能解决立法法的合性问题。
因此,完善宪法,为地方立法权提供宪法依据,妥善处理立法法与其他相关法律之间存在的不一致现象,是立法法急需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立法法宪法依据地方组织
宪法是立法法修改的基础和依据,依据宪法、符合宪法,是所有国家权力行使的基本要求,更是规范立法活动的基本法——立法法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然而,只要仔细考察现行的立法法,就可以发现其中的许多规定都与宪法的精神并不完全吻合,甚至许多规定明显与宪法规定不相一致。
择其要者,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扩大了行政规章制定主体的范围。
1982年宪法授予行政规章制定权的仅为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90条)除此之外,并未规定任何其他国家机关享有规章制定权。
然而,经过修改地方组织法,通过特权授权决定(决议),最终在2000年制定立法法时,“部委规章”扩大到“部门规章”,其制定主体由原来的“各部、各委员会”扩大到“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都获得了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
二是扩大了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范围。
根据宪法第100条的规定,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仅限于省、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合自治区)。
而根据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其主体范围除增列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外,“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都获得了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
立法法修正案第31条进一步将“较大的市”修改为“设区的市”,修正案末尾还规定广东省东莞市和中山市、甘肃省嘉峪关市、海南省三沙市这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比照设区的市,分别享有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制定权。
现行立法法存在的上述与宪法不尽一致的规定,本应在修改立法法时进行妥善处理,以维护宪法的尊严。
但遗憾的是,全国人大2015年对其进行的修改,非但没有在这一方面进行任何努力,相反却越走越远。
一、地方组织法与立法法的协调
现行立法法有关地方立法的规定,很大一部分是通过地方组织法确立的,但又不完全源于地方组织法。
立法法关于地方性法规制定主体的规定除了吸收了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以外,还集成了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的相关授权决定。
因而,它们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一致之处。
就立法法与地方组织法的比较而言,二者至少在两个方面存在着不一致之处:一是关于“较大的市”的立法权问题。
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除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在内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都可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但根据2004年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第7条和第60条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仍然限于“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二是广东、福建、海南三省及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四市同时享有地方性法规和特区法规的制定权,但在地方组织法里,它们并不享有特区法规的制定权。
法律文本的协调,是立法的基本要求,立法法本应在制定之时即进行必要的协调,对地方组织法中与立法法不相一致的规定进行修改。
但这一工作在制定立法法时并未同时进行。
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立法法颁行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4年对地方组织法进行修改时,对其与立法法规定不一致的内容视而不见,仍然保留了原来地方组织法中与立法法不相一致的规定。
二、妥善处理与立法法相关的授权决定或决议
与立法法有关,或者说作为立法法的渊源的相关授权决定,主要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所属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决议》(1981年11月26日)、全国人大《关于建立海南经济特区的决议》(1984年4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2年7月1日)、全国人大《关于授权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厦门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4年3月22日)、全国人大《关于授权汕头市和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各自的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1996年3月17日)。
通过考察现行立法法的规定可以看到,上述决定或决议的主要内容已经基本上为立法法所吸收,但也存在着若干不一致之处。
三、立法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除了前文所提及的法律文本以外,与立法法相关的另一个重要法律文本,是1981年6月1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正是根据该决议,形成了我国“权力割据式”的法律解释体制,以最高法院审判解释为代表的大量法律解释文件成为司法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
然而,如果仔细考察该决议与立法法及相关法律文本的关系,可以说,我国目前的法解释制度没有任何宪法与法律根据。
从法律文本的角度进行研究,《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1年颁行的法律文件,根据该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以及省级地方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以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分别对法律、法规进行解释。
由此形成了我国目前“权力割据式”的法律解
释体制。
然而,该决议颁行之后制定的宪法,仅通过第67条第4项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除此之外,没有任何条款赋予任何其他国家机关拥有法律或法规的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