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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我国行政立法体制我国行政立法体制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它对于维护国家政权稳定、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历程、特点和问题以及改革建议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历程我国行政立法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的探索和发展。

20世纪初期,我国行政立法起步较晚。

中国各自有关行政事务的立法由民国时期的各级地方政府负责,法律缺乏系统性和统一性。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我国行政立法体制逐渐完善。

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我国行政管理的法律地位,同时,我国也陆续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和决定。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行政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1982年,我国通过了第一部专门规范行政管理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这标志着我国行政立法取得了显著进展。

二、我国行政立法的特点和问题1. 特点首先,我国的行政立法具有强调党的领导的特点。

中国共产党在行政立法中的地位被明确规定为最高行政立法机关。

其次,我国的行政立法注重法律法规与行政管理实践相结合。

行政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实际问题,制定符合国情的法律法规。

最后,我国的行政立法强调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近年来,我国行政立法越来越注重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吸纳公众意见成为行政立法的重要环节。

2. 问题在我国行政立法的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法律法规体系有待完善。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相对庞杂,一些法律之间存在冲突和重复,需要进一步整合和修订。

其次,立法过程和程序不够透明和公开。

在我国的行政立法过程中,有些决策缺乏透明度,公众参与度不够,容易造成决策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问题。

最后,一些具体领域的行政立法需要加强。

例如,环境保护、食品药品监管等领域的行政立法相对滞后,需要进一步改进完善。

三、改革建议针对我国行政立法的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和调整。

国家立法权分析论文

国家立法权分析论文

国家立法权分析论文国家立法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执行的一项基本职能,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各国都在不断完善国家立法权体系,以更好地保障法律尊严和公共利益。

本文将围绕国家立法权分析进行论述,主要包括国家立法权的含义和特点、国家立法权的形成和历史演进过程、国家立法权的实施和监督机制等方面。

一、国家立法权的含义和特点国家立法权指国家制定法律的权利和产生法律效力的权力。

它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社会各方面事件的管理和规范的能力。

具有以下特点:1、权利性。

国家立法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本权利之一,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权和规范权。

2、专有性。

国家立法权是国家专有的权力,而不是单个人或群体的权力。

3、合法性。

国家立法权的行使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和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4、普遍性。

国家立法权是普遍的,适用于整个国家领土范围内的所有人民和事物。

二、国家立法权的形成和历史演进过程国家立法权的形成和演进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在古代,它主要体现在皇帝、君主等权力机构行使政治权力的过程中。

不过这种制定法律的过程和结果,很大程度上是个人意志的体现,所以这种国家立法权是不稳定的。

随着现代国家的出现,国家立法权逐渐由独一的权力机构逐渐向立法机关集中。

法兰西大革命后,法国立法机关开始真正发挥其立法权的作用,标志着国家立法权开始完全走上合法化的轨道。

三、国家立法权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国家立法权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立法程序和制度,其基本程序为:提案-准备-审议-通过-公布。

明确程序,井井有条,才能保证立法的有效实施。

同时,国家立法权还需要有相应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制的建立可以有效保证立法活动的公正性和民主性,防止立法过程中的贪污腐败和权力滥用。

结论国家立法权是国家行使主权的基本权利之一,其含义和特点都十分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立法权的形成和历史演进过程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其实施和监督机制的建立对于保障法律尊严和公共利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立法学论文

立法学论文

立法学论文题目:吐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三大嘈点*名:**学号: **********院系:哲学与法学学院专业:法学班级: 131指导老师:二○一四年三月版权声明:任何收存和保管本论文各种版本的单位和个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将本论文转借他人,亦不得进行原则性抄袭或以任何方式传播。

否则,引起有碍本人著作权之问题,将可能承担法律责任。

Copyright statement:Any units and individual collection and filing various versions of this paper, without consent, shall not be lent to others in this paper, nor were principled copied or transmitted in any way. Otherwise, cause problems hinder my copyright, will assume legal responsibility.前言:对于立法学的学习,鄙人虽对我国立法法整体了解得不是很深入,但对于我国立法法中的一些条款不敢苟同,其中比较不理解的就是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问题了,一开始以为只是自己对概念理解的凌乱,后来在网上查了一些资料,慢慢地发现条文有缺陷,而事实上立法权的行使也存在问题,故参考了一些文献,对我国立法权限的一些缺陷做了部分总结与论证,如有雷同纯属引证,若发现有概念性语言失误欢迎批评指正。

摘要:本文通过论证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立法权限在条文上、事实的行驶上不清楚的问题和这个问题所引起的法律位阶不清的问题、法律的安全保障问题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过大的结论。

关键词:立法权限,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法、基本法、非基本法正文一、关于立法权限的划分(1).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立法权限不清根据现行宪法第五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

2024年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论文一、引言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深入,行政程序立法成为了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一环。

行政程序,即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时限和顺序。

它不仅关系到行政效率,更直接关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探讨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问题及未来方向,具有深远的意义。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历史发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也逐渐加快步伐。

早期,我国主要通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来规范行政程序。

例如,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处罚法》就对行政处罚的程序作了初步规定。

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行政程序立法也逐渐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04年,《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入了新的阶段。

该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等程序作了详细规定,为其他行政领域的程序立法提供了借鉴。

三、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现状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善的行政程序法律体系。

除了《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外,还有《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各类行政行为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的实施,有效地规范了行政机关的行为,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国还在不断探索和创新行政程序立法的方式和途径。

例如,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尝试制定行政程序地方性法规,以更好地适应地方实际。

此外,随着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政务也逐渐成为行政程序立法的重要内容,为公民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行政服务。

四、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行政程序立法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首先,部分行政程序法律规定仍然较为原则化,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这导致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机关和公民往往难以准确把握法律要求,影响了行政程序的执行效果。

其次,行政程序立法与实体法之间的衔接不够紧密。

在某些情况下,行政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存在冲突或矛盾,导致行政机关在执法时面临困境。

论_立法法_的缺陷和不足_程春华

论_立法法_的缺陷和不足_程春华

《立法法》是规范立法行为的基本法律,其制定和出台为理顺立法体制、解决立法冲突、完善立法程序以保证立法质量和提高立法速度、避免立法无序提供了依据。

但是,仔细分析发现,其既未能解决现行立法体制及立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同时其规定本身也不尽合理,难以实现其预期效益。

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立法法》重新进行审视,在肯定其对立法程序的规范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和了解其内在的缺陷。

其缺陷体现在好几个方面,但是最主要的问题是立法权限不明确,本文主要就这个问题进行讨论。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但两者拥有立法权的性质、地位和权限是有区别的,不能相提并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但基本法律和法律的界限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因其涉及一国最重要的国家权力———立法权的规范,故被称为小宪法;但《立法法》在具体规定里不但没有对两者的范围和内容进行界定,反倒把两者混为一体,十分模糊,给人很多困惑和不解,这与法制统一原则的要求和精神相悖。

一、从立法技术上看,要求法律用语应当明确易懂、严谨一致《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这两个概念的规定不准确、不严谨。

《立法法》第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这是我国宪法对最高权力机关和它的常设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的范围和限度的确定,即基本法律的制定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能制定“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应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法律”,这里的第一个“法律”应该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法律以外的法律”,即第二个“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的法律;而第三个“法律”,即“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和“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里的“法律”也是指基本法律。

立法学论文

立法学论文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探讨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笔者深入地探析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初步建议。

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制度解析(一)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其具体历程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制定前,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时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而言,实行了一种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体制。

2因为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因此那时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没有立法权。

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立法体制基本成型。

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是:立法权高度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

3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无立法权。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专门“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论我国立法法中的审查建议制度》范文

《论我国立法法中的审查建议制度》范文

《论我国立法法中的审查建议制度》篇一一、引言在法治社会的建设过程中,立法作为国家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其质量与效率至关重要。

而审查建议制度作为我国立法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升立法质量、促进法治进步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立法法中的审查建议制度,分析其内涵、作用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审查建议制度的内涵与作用1. 内涵审查建议制度是指立法机关或相关机构对法律法规草案、规范性文件等提出的审查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已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和评估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确保法律法规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法律秩序。

2. 作用(1)提高立法质量:通过审查建议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法律法规草案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法律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合法性。

(2)促进法治进步:审查建议制度有助于推动法治建设,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和认同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奠定基础。

(3)强化法律监督:审查建议制度可以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法律秩序。

三、审查建议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审查建议制度在我国的立法法中占据了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1. 审查机制不完善:当前审查机制主要依靠人工审查,缺乏自动化、智能化的辅助手段,导致审查效率低下。

2. 审查标准不统一:由于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不同机构和个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意见可能存在差异,影响审查结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3. 审查力度不足:部分审查机构在执行审查任务时,可能受到外部因素的干扰,导致审查力度不够,无法充分发挥审查建议制度的作用。

四、完善审查建议制度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查建议制度,提出以下建议:1. 引入自动化、智能化的辅助手段:通过引入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先进技术,提高审查效率,减轻人工审查的负担。

2. 制定统一的审查标准:明确审查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不同机构和个人对法律法规的审查意见具有一致性和公正性。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法律案例议论文(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意识逐渐觉醒。

然而,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部分公民却忽视了法律规范的重要性,导致一些非法集会事件的发生。

本文以刘某某非法集会案为例,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并从中汲取启示,以期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二、案件背景2019年5月,刘某某因不满当地政府拆迁政策,组织、策划了一场非法集会。

在集会过程中,刘某某等人高举标语牌,高喊口号,要求政府改变拆迁政策。

警方在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刘某某等人带回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三、案件分析1. 刘某某非法集会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在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以非法集会的方式表达诉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相关规定。

同时,刘某某等人未按照法定程序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而是采取非法手段表达诉求,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在案件中的应用(1)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本案中,刘某某等人非法集会,扰乱了社会秩序,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在此情况下,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某等人进行调查,维护了社会稳定,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

(2)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刘某某非法集会案提醒广大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若通过合法途径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或许能够得到妥善解决。

因此,引导公民依法表达诉求,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四、启示与建议1. 加强法治宣传教育针对当前公民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使公民充分认识到依法表达诉求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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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课程论文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学生姓名学号学生专业班级二级学院任课教师目次摘要.........................................................................................................目次.........................................................................................................1引言(绪论) . (1)2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 (2)3.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4.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4.1.立法越权侵权 (2)4.2立法冲突矛盾 (3)4.3立法无序混乱 (3)6结论 (5)7参考文献 (6)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摘要: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亦即国家立法权主要由《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赋予的,但《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也存在有不一致的地方,这导致了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国家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当然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织特点等。

针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问题,我深入地探析问题的症结,并提出了可行性的初步建议。

改革开放以来,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中国的立法体制发生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通过了大量的法律法规,也提出了实行法治的口号。

但是,现行的立法体制仍然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改革前“以党代法”、“以政领法”的制度架构仍然在现行立法体制中留下了深深的痕迹。

本文试图分析目前立法体制的现状,从中归纳出立法体制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它们如何影响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公正性。

事实上,仅从目前立法体制的存在问题即可看出,在这样的立法体制下是很难走向“以法治国”的。

立法体制是政治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进一步完善立法体制无疑是一个急迫的任务,但许多问题的真正解决仍有待于立法体制改革;而立法体制的改革则依赖于政治体制改革。

从这个角度来看,光是一味增加法律法规的数量,而不改革相关体制,无论是法制还是法治都不容易实现。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立法权是立法体制的核心1,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也是居于核心地位的,其立法权的划分当然与我国立法体制的变更过程紧密联系。

我国立法体制的沿革大致被分成了三个或四个阶段,而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划分的历史沿革最具有影响意义的是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1982年宪法的通过。

其具体历程如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制定前,根据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当时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就是就有权立法的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而言,实行了一种中央集中统一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体制。

2因为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因此那时候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均没有立法权。

随着1954年宪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的立法体制基本成型。

这一阶段我国的立法体制的一个特点是:立法权高度集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修改宪法,制定法律。

3根据1954年宪法的规定,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无立法权。

1955年7月,第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又专门“授权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的精神、根据实际的需要,适时地制定部分性质的法律,即单行法规。

”1959年第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又进一步确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情况的发展和工作需要,对现行法律中一些已经不适用的条文,适时地加以修改,作出新的规定。

”但在这之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的民主与法制建设逐渐走向停滞,全国人大常委会除通过一些决议、决定外,没有再制定法律,因此,1959年的这次授权实际没有得到执行。

但这两次授权,已经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国家立法权,从而改变了全国人大是行使国家立法权唯一机关的规定,这是对1954年宪法的一个重要补充和发展。

41982年修改宪法,对立法体制作了重要改革,扩大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

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除全国人大制定刑事的、民事的和有关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

常委会还有权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同行使立法权,并不意味着它就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5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经常性地行使国家立法权。

但是,常委会的国家立法权仍然从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立法权,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予以改变或撤销。

彭真同志在宪法修改草案报告中对为什么要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国家立法权是这样解释的:“我国大人多,全国人大代表的人数不宜太少,但是人数多了,又不便于进行经常的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的常设机关,它的组成人员是人大的常务代表,人数少可以经常开会,进行繁重的立法工作和其他经常工作。

所以适当扩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方法。

”6这是现行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立法权的初衷。

(二)宪法和立法法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我国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58条、第62条、第67条,对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划分作了规定。

宪法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由此可见,国家的法定立法决策主体是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即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国家立法权的共同享有主体,且宪法对两者的立法权进行了明确的划分。

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主要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修改宪法权,二是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权。

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以下两方面的立法决策权:一是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的法律权,这就限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决策权的范围,基本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决策,而非基本法律的制定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策,二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在不得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前提下,有对其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权。

对于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部分补充和修改权方面的决策,全国人大拥有撤销权。

由此可见,1982年宪法已经设定了两者在立法权上的重大差别,制宪者显然具有划分两者立法权的分工用意。

7全国人大原则上只对设计宪政架构的法律行使立法权,即全国人大专司宪法和基本法律的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则在此宪政架构下主要行使普通法律的立法权,即基本法律的修改、一般法律的立改废等立法权力。

2000年颁布施行的《立法法》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也进行了规定,相关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立法法》第7条,第8条,第9条,第42条。

其中,《立法法》第7条是对宪法关于国家立法权的行使主体主体及其各自权限原则规定的重申8,基本上符合了宪法的相关规定。

但是,《立法法》第8条关于“只能制定法律事项”的列举式规定9,将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混同起来,规定了两者皆可立法的共有事项,模糊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的划分界限。

这是立法法与宪法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划分不一致的地方。

《立法法》第9条是关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立法权的规定,此处也未将两者的授权立法权进行区分,亦即模糊了两者立法权限的界限。

而《立法法》第42条则是将宪法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的原则规定予以细化列举,进一步完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制度。

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权行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表现:1.立法越权侵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立法权限时超越了宪法赋予的立法权限,制定了一些本应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立法实践中出现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应属基本法律范围的法律10,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同时,有些宪法明确指明属于“基本法律”范围的,却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

如《民事诉讼法》(试行)属于民事程序的法律,《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属于刑事法律,《人民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的办法》,属于国家机构的法律。

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修改补充基本法律时也常超出“部分”的范围,不仅从法律条文的数量上而且从法律的根本内容上进行全面修改。

如对《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的修改涉及到许多基本制度的变更,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在序言中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定位从过去的“重要政治制度”提升到了“基本政治制度”,确立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当属宪法职能,非常委会所能担当,这是明显的越权。

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超越自身立法权限并侵犯全国人大立法权的同时,它自己所拥有的一些宪法赋予的基本立法权却很少或不能有效行使,甚至根本没有行使11。

2.立法冲突矛盾立法实践表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立法工作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承担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是最活跃的国家立法权主体。

两者制定法之间的冲突是难免也是现实存在的,如全国人大制定的《交安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处罚法》12、全国人大制定的《律师法》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刑事诉讼法》,都分别存在矛盾冲突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的困难。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效力问题涉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及两者的关系问题,即新法效力是否必然优于旧法?在宪法关系上,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是同一机关,当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的效力发生冲突时,并不能简单适用“新法优于旧法”原则13。

当然如何解决此类法律冲突后文会涉及到,这里只是表明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冲突与矛盾问题。

3.立法无序混乱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冲突甚至相互错位地行使对方的立法权就并不奇怪了。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等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理应属于基本法律的范围,但事实上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而像纯属调整经济关系的技术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却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两者关系错位,立法无序混乱。

特别是从事物的性质和重要性看,有些相对重要的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而有些相对次要的法律却由全国人大制定了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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