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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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政治考点

立法法政治考点

立法法政治考点
立法法是指法律规定的立法程序的一种总称,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如何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程序、权力分配和行使等内容。

立法法政治考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法机关:立法机关是指负责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不同国家的立法机关可能不同,比如中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其常务委员会、美国的国会、英国的议会等。

学生需要了解各国立法机关的组成、职权和运作机制。

2. 立法程序:立法程序是指法律从起草、审议到通过的全过程,包括立法的提出、委员会的审议、全体会议的讨论和表决等环节。

学生需要了解不同国家的立法程序的具体步骤和程序要求,比如法案的提交、审议和表决程序等。

3.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在制定法律时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包括法制性、合宪性、适用性、自由性等。

学生需要了解不同国家在立法过程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和要求,比如法律的合宪性和适用性原则等。

4. 立法技术:立法技术是指在制定法律时需要运用的一些技术和方法,比如用词技术、修辞技巧、逻辑推理等。

学生需要了解一些立法技术的基本知识和技巧,能够理解和分析法律文本。

5. 立法效力和适用:立法效力和适用是指法律在具体实施中的效力和适用范围,包括法律的适用领域、对象和时间等。

学生需要了解法律的效力和适用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定,比如法律
的追溯力原则和优先适用原则等。

以上是立法法政治考点的一些内容,学生在学习和考试中需要重点关注这些方面的知识。

立法法期末考试试题主观

立法法期末考试试题主观

立法法期末考试试题主观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 请简述立法法中关于立法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

2. 阐述立法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机制及其重要性。

二、案例分析题(每题15分,共30分)1. 某市人大制定了一项地方性法规,该法规规定了对某些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然而,该法规中的处罚措施与国家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存在冲突。

请分析该地方性法规的合法性,并给出你的建议。

2. 某公司因违反了一项新出台的行政法规而受到处罚。

该公司认为该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未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分析法院可能如何判断,并说明立法过程中公众参与的重要性。

三、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 论述立法法对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作用及其实现机制。

2. 请结合实际,论述立法法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作用和挑战。

四、材料分析题(共30分)阅读以下材料:某市为了加强城市管理,制定了一项新的城市管理法规。

该法规规定了一系列针对小商小贩的管理措施,包括限制其经营时间和地点等。

然而,该法规在实施过程中遭到了一些市民和小商小贩的反对,他们认为这些措施过于严格,影响了他们的生计。

问题:1. 分析该城市管理法规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15分)2. 讨论在立法过程中如何平衡不同利益群体的需求,以实现立法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15分)五、综合应用题(共30分)某国家正在进行一项重要的立法工作,旨在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作为立法团队的一员,你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该环境保护法律的立法目标和基本原则。

(10分)2. 列出在制定环境保护法律时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10分)3. 提出在该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挑战及应对策略。

(10分)请根据以上要求,撰写一篇不少于1500字的报告。

《立法法》复习Ⅲ

《立法法》复习Ⅲ

《立法法》复习Ⅲ,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①根据立法本身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民主的立法和专制的立法。

②根据国家机关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权力机关(或议会)的立法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立法。

③根据国家机关的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中央的立法和地方的立法。

④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各法律部门的立法。

⑤根据制定和修改的程序的不同,可以分为宪法性法律的立法和普通法律的立法。

⑥根据立,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国务院;6)中央军事委以上的代表联名。

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1)委员长会议;(2)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国务院;(4)中央军事委员会;(5)最高人民法院10人以上联名。

,是法的纵向关系上的协调。

在我国,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等。

法律渊源的协调包括以下内容:第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同宪法保持一致,不得抵触。

第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同宪法、法律保持一致,不能抵触。

第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必须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保持一致,不能抵触。

第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而制定的。

第五,,不能抵触。

,各国统治者是采用认可的方式来创制法律的,即赋予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存在并且为人们所普遍遵守的某些习惯以法律的效力。

其次,从认可习惯法到制定成文法是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

再次,法学家阶层的形成和他们对立法理论和立法技术的研究探索,也促进了认可习惯法和制定成文法的发展。

立法法重点考点

立法法重点考点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 适用法律依据的。
提出法律解释的主体



1、国务院 2、中央军事委员会 3、最高法院 4、最高检察院 5、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务委员会 以上六类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 法律解释的要求。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地方 政府)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也可以称“规 定”“办法”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 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 例”
6、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的制定不必备案




7、列入常务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 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8、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 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 会会议。 9、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 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0、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 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 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11、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 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 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 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立法法》考试模拟考试题和答案解析

《立法法》考试模拟考试题和答案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立法法》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一、判断题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7.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斜砭鲋啤? ×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9.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10.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11.全国人大可以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事项的基本法律。

√1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不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

×13.国务院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对属于专属立法权范围内的事项制定行政法规。

√14.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1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6.自治条例可以变通民族区域自治法。

×17.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案实行表决制。

×18.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在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才能生效。

√19.全国人大通过法律案,应由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赞同表决才能通过。

×20.法律经立法机关通过后,还应按规定公布后才能生效。

√21.立法法的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2.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23.全国人大立法应当从国家的整体利益出发,地方法规制定可以从部门利益出发的部门。

×24.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立法法》。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解读(七)

司法考试:立法法重点法条解读(七)

第五章适用与备案【重点法条】 第七十八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七十九条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条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八十一条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二条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意思分解】 《立法法》第一次系统确立了我国各种立法文件的效力位阶,属司法考试重点。

该位阶是: 注:→表示存在上下位关系;···→表示不存在上下位关系,是同等关系,故有可能存在效力冲实。

1 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省级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并不存在上下位阶关系;省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报批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发现其与省级地方规章抵触的应当处理。

2 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效力同等,互不隶属。

3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本自治地方优先适用(第81条第1款)。

4 经授权的经济特区法规在本经济特区优先适用(第81条第2款)。

【重点法条】 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立法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立法法考试题库及答案

立法法考试题库及答案一、单选题1. 立法法是关于什么的基本法律?A. 法律的制定B. 法律的实施C. 法律的解释D. 法律的监督答案:A2. 我国立法法的立法目的是什么?A. 规范立法活动B. 提高立法质量C. 完善法律体系D. 保障公民权利答案:A3. 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什么?A. 行政法规B. 地方性法规C. 部门规章D. 以上都是答案:D4. 我国立法法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A. 适用新的一般规定B. 适用旧的特别规定C.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D. 由国务院裁决答案:A5. 我国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应如何处理?A. 适用新的一般规定B. 适用旧的特别规定C. 由国务院裁决D.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答案:C二、多选题6.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包括哪些?A. 坚持党的领导B. 坚持民主立法C. 坚持科学立法D. 坚持依法立法答案:ABCD7. 我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程序包括哪些?A. 法律案的提出B. 法律案的审议C. 法律案的表决D. 法律的公布答案:ABCD8. 我国立法法规定,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D. 国务院答案:ABCD9. 我国立法法规定,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B.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C. 国务院D. 中央军事委员会答案:ABCD10. 我国立法法规定,哪些主体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A. 最高人民法院B. 最高人民检察院C. 国务院D.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答案:ABC三、判断题11. 我国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修改和废止法律。

立法法重点考点40页文档

立法法重点考点40页文档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
立法法重点考点
51、没有哪个社会——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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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一、积极意义: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3规定了法的适用与备案制度,尝试解决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冲突问题。

二、缺陷:1偏重于既有实践总结,忽视立法创新与借鉴;2偏重于立法的制度规制,忽视对于“立法者”的必要规范;3偏重对于法律的规范,忽视对于其他类型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的规定;4偏重实体规范,忽视对于立法的完整的程序规范;5法律规范体系残缺(如:立法的基本原则欠缺必要的实施规范;缺少有效的立法责任规范等);6偏重设定以立法权限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制度,忽视对于立法技术的规定。

三、现行《立法法》检讨:1立法的工具主义→法律的主要职能是为改革“保驾护航”,它是改革的“推进器”。

2经济中心主义→经济性立法成为立法活动的重心;权利(力)性立法相对滞后。

3实验主义→“良性违宪”一时盛行。

由于立法权分散,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盛行,导致法律规范间冲突问题突出。

4国家中心主义与“精英决定论”→立法的民间参与机制严重滞后。

(五)“立法制度”概念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主要有成文立法制度与不成文立法制度。

特征:强制性、主体特定性、制度性、规范性地位:是法制前提性与基础性的组成部分;是法制文明与成熟程度的直接标志;在立法学学科的宏观体系之中,立法制度与立法原理、立法技术之间形成相互促进或制约之作用。

(六)立法体制概念(四种学说):1、是立法权的划分,即立法权体系。

2、是明确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

3、是由立法权限划分和有权立法的国家机构共同构成的制度体系,其核心是立法权的划分。

4、是关于立法权、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其核心是立法权限的体系和制度。

特点:西方是三权分立;而我国是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统一领导,国务院行使相当大的权力,地方行使一定的、多样的权力的立法权限划分的体制。

(七)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体制的概念)立法权,是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在国家诸权力体系中占据特殊地位的,用来制定、认可和变动法律规范的权力。

立法权的基本特征:1、主体:特定的国家机关;2、产生:固有权力/授权;3、内容:制定、认可、变动法律规范的权力;4、行使应当遵守法定的程序立法主体:1.定义:采用“法治说”:是依法有权进行或参与法的制定、认可、变动的国家机关的总称。

2.特点:主体特定性【国家机关】、权限因素【存在立法权】、法律因素【职权/授权立法】3.包括: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主权享有者、立法者个人4.判断标准:权限因素:是否具有立法权;行为因素:是否对于立法活动发挥实质作用。

判断主体的标准:责任能力(能否自己独立承担责任,为自己行为负责)(八)立法的监督【重点】定义:广义指对于立法的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作用:促法治,保民主,提升科学性。

监督主体: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监督机关)。

作为国家主权者的社会公众以及有权的社会组织。

“不同国家监督不同,效力不同”?一、立法机关的监督:我国:全国人大是立法机关,无法通过审判案件来监督,而备案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外国:在立法机关或议会内部实施立法监督,这在采取“两院制”的国家尤为明显,例如美、法、德;美国还创制复议制度;。

二、政府和国家元首的监督:我国:《立法法》中规定提出审查权和备案制度,但是程序滞后,备案流于形式;而元首无权决定是否批准;外国:行政机关有提请审查的权力、接受备案的权力;国家元首的立法的监督权则主要包括了立法的批准、签署、公布、否决。

三、司法机关的监督:中国:司法监督机制难以启动,法院不具有对于抽象性法律规范的司法审查权,可以告具体行为,但不能告相关法律条款,法院也不能撤销错误的条款;外国:司法机关监督的形式主要是通过个案审理的形式进行。

四、专门监督机关:中国:无;外国:如德国宪法法院凌驾于三权之上,法国宪法委员会拥有宪法审查权。

五、人民监督中国:机制不畅通(授权立法的程序的开放性缺失);外国:尼克松因为水门事件下台。

(二)我国现行立法—监督体制内容:合法性审查【撤销不合法的】;适当性审查【改变不适当的】;违宪性审查【合法(符合上位法)、适当,但不一定合宪】。

特征:1、以人大为中心,其他监督主体相配合。

2、监督内容的普遍性和形式的多样性。

3、自上而下的单向性我国同外国的立法监督的比较评价:不足:(一)立法监督体制设计上存在缺漏(二)法律规范的不确定性,导致立法权限划分不清,影响了立法监督权的实现(三)已有的立法监督具体制度缺乏完备的程序保障(四)缺乏专门的立法监督工作机构(五)缺乏必要的立法监督责任制完善:(一)建立必要的组织保障,设立专门的立法监督机构(二)引入司法审查机制,使司法审查权与权力机关立法监督权相互弥合(三)明确立法权限划分,保证立法监督权的实现(四)建立和完善立法监督的法律责任,增强解决法律冲突的动力来源(五)完善必要程序,充分发挥已有立法监督具体制度的作用(九)立法结构与法的完善【重点】法的完善:1、立法信息收集、反馈。

2、立法的修改。

3、补充。

4、清理、汇编、编纂。

5、解释等。

结构:1)目录、标题、序言【无法律效力,但属于法律一部分】、括号【只用于条文标题】和附录【说明,使便于理解】2)法的卷、编、章、(节)、条、款【一款一层意思】【不加序号】、项【(一)】、目【1】【项、目取决于分量与复杂程度】3)法的总则【原则不能写在一条里】、分则【完整、可操作性】和附则【辅助】完善:一、法的汇编——是在法的清理的基础上,按照一定顺序,将各种法或有关法集中起来,加以系统的编排,汇编成册的活动。

二、法的编纂——是指有权的国家机关,在法的清理和汇编的基础上,将现存同类法或同一部门法加以研究审查,从统一的原则出发,决定它们的存废,对它们加以修改、补充,最终形成集中统一的、系统的法的活动。

(十)授权立法一、定义:是立法机关(议会)在它所制定的一项原则立法(授权法)中,规定将某些具体事项立法授予行政部门,专门设立的机关,司法机关或地方国家机关。

狭义:即“委任立法”、“二次立法”,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所实施的立法行为,是典型的行政机关的立法行为。

二、主体授权主体:宪法或宪法性法律规定,一般是立法机关。

受权主体条件:有必要,有完成授权立法的职能。

人大及人常——授权国务院立法【条件不成熟】;——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人常【经济特区有别与其他地区,经济、财产权变动频繁,授权才能使其良性发展。

】。

三、规范授权规范:有权的事项;不违反法律保留原状;低于自身的主体;受权规范:事项范围,时限范围。

四、原则第八条、第九条【三项不得授权】、第十条、第十一条【授权立法的期限性】五、监督违法事由、撤销权、备案制度、提出审查权、审查程序最后程序:公告评论制度六、问题:概括授权现象严重——理由不明;范围宽泛;程序滞后(只规定授权方式);期限笼统;文字弹性等。

授权立法监督不力——立法监督流于形式(备案制度缺乏可操作性);司法监督机制难以启动(法院不具有对于抽象性法律规范的司法审查权);人民监督机制不畅通(授权立法的程序的开放性缺失)等。

附: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绝对保留】(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分析:缺乏客观、科学的标准,导致标准认定过于僵硬。

第九条【相对保留】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第十条【授权原则】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第十一条【授权原则】【授权期限】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模糊+无人解释=废话+无用法条】,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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