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柴案例分析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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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

公司法分析案例及分析公司法是指规范公司组织、运作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对于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公司法案例,探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和解决方案。

案例背景:某公司是一家新兴的科技企业,专注于开发和销售智能手机。

该公司由两名创始人共同投资设立,每人持有50%的股份。

然而,由于业务发展迅速,公司需要进一步扩大规模,引入外部投资者,并考虑在股票市场上市。

该公司面临的问题包括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合规要求等。

一、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内部权力关系和决策机制的组织形式。

在该案例中,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主要涉及创始人权益、外部投资者权益和独立董事的角色。

1. 创始人权益:作为公司的创始人,他们希望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他们可以通过设立特殊股权、优先股或设立董事会投票权限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2. 外部投资者权益:外部投资者通常会要求一定的投票权和决策权,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席位、制定股东协议等方式来平衡创始人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权益。

3. 独立董事的角色:独立董事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应独立于创始人和外部投资者,为公司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

公司可以通过设立独立董事的比例要求、提供适当的报酬和福利等方式来吸引和留住合适的独立董事。

二、股东权益保护股东权益保护是公司法的核心要求之一,对于公司的稳定发展和股东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

在该案例中,涉及到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主要包括股东知情权、表决权和收益权。

1. 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重大事项。

为了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公司可以制定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股东提供经营报告和财务报表,并及时公告重大事项。

2. 股东表决权: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决策和选举,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为了保护股东的表决权,公司可以制定股东投票制度,确保股东能够行使其表决权,并对重大事项进行合理的表决程序。

潍柴,动力何来?

潍柴,动力何来?

正能院经典案例CLASSIC CASE潍柴,动力何来?潍柴集团(简称潍柴)创建于1946年,是目前中国综合实力最强的汽车及装备制造集团之一,是国内惟一同时拥有汽车业务、工程机械、动力系统、豪华游艇、金融服务和智慧物流六大业务平台的企业,是一家跨领域、跨行业经营的国际化公司,在全球拥有员工8万余人;名列2017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55位,中国制造业500强第60位,中国机械工业百强企业第2位,先后荣获“中国工业大奖”“全国质量奖”“国家创新型企业”“全国企业文化示范基地”等荣誉称号。

改革突破 困境逆袭在计划经济时代,潍柴也曾几度辉煌。

但时运不济,1996至1998年,国家经济大幅下行,外部经济环境日益恶劣,东南亚爆发金融危机,重创了潍柴进出口贸易。

1998年初,拥有13000多人、建厂50多年的潍柴,职工已6个月未发工资,账面资金仅剩8万元,内外债3亿元,由于欠息、欠税、欠费,厂里经常断水、断电、断原料,管理混乱、人心涣散,处境艰难、濒临倒闭。

1998年6月,谭旭光临危受命,就任厂综合整理/王孝经前三季度,潍柴实现营业总收入1629亿元,同比增长83%,创历史新高,正迈向世界500强;1998年初,潍柴账面曾窘迫到仅剩8万元,内外债3亿元,职工6个月未发工资……一个曾经濒临倒闭的企业,如此华丽转身,奥秘何在?国企管理2017.11-12. All Rights Reserved.长。

上任伊始,他雷厉风行,大刀阔斧,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改革。

“约法三章”。

潍柴召开管理干部班组长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不做老好人,不当太平官;扑下身子,真抓实干,为企业干实事,为职工办好事;以身作则,清正廉洁,要求职工做到的,我们首先做到,不允许职工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约法三章”后来成为潍柴领导干部做人做事的标准。

“三项制度改革”。

推行工程技术职务改革,打破技术职务终身制。

2001年,潍柴硬是把部门压缩至20%。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法律公司法案例题分析(3篇)

第1篇某市A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经过多年的发展,A公司已成为该市房地产开发领域的龙头企业。

2018年,A公司拟向B公司投资,B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环保设备研发、生产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

双方经协商,于2018年12月签订了《投资协议》,约定A公司以1亿元的价格收购B公司20%的股权。

在签订协议后,A公司派驻了多名管理人员到B公司工作,并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

然而,在2019年,B公司出现严重的财务危机,累计亏损达到5000万元。

A公司发现,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

为此,A 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二、案件焦点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三、案例分析1. B公司是否构成欺诈?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导致A公司投资决策失误,给A公司造成了损失。

因此,B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

2. A公司能否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1)返还投资款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B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

(2)赔偿损失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B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

在本案中,A公司可以提供以下证据:①投资协议及相关附件,证明A公司已经向B公司支付了1亿元的投资款;②B公司财务报表,证明B公司在投资前隐瞒了部分债务;③A公司派驻到B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A公司对B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调整;④A公司因投资决策失误而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四、结论本案中,B公司因欺诈行为导致A公司遭受损失,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返还投资款并赔偿损失。

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案例分析 Cases Study
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
—— —基于潍柴动力的案例分析
上海大学管理学院 戴书松 黄文越
一、引言 资产专用性是指企业投入的资产一定程度地被锁定,不能或 很难转作其他用途,一旦投入他用,专用性资产的价值会下降甚至 降为零。企业专用性投资是为了获得专用性资产投资所带来的“准 租”,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在未来的 交易合同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有被买方“敲竹杠”的可能。因 此,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有可能被迫采用纵向合并来规避这种 交易风险。实际经济活动中,投资专用性资产的企业有的可能采用 这一策略,有的则可能继续进行原有的专用性投资策略。投资专用 性资产的企业在合并前后是否具有不同的价值创造能力,是观察 企业为何会采用不同策略的视角。企业的价值创造能力从财务角 度看是企业使现有资产增值的能力。为此,本文选择了潍柴动力作 为案例,研究并购前后企业的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之 间的关系。 二、资产专用性与企业价值创造能力概述 企业价值创造理论主要研究经济利润如何产生并长期维持。 企业价值创造的来源主要通过获得经济利润和提高投资效率实 现。古典利润理论、熊彼特“创新”理论、新古典利润理论等理论的 出现是企业价值创造理论逐步发展的重要部分,企业能力理论是 企业价值创造理论的最新发展。 企业价值创造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通过创造 经济利润获得价值的提升。马歇尔 (1890) 给出了经济利润的定 义— ——从利润中减去其资本按照当时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后所剩余 的部分可称为企业所有者的营业或管理盈余。Penrose(1959)指出 企业资源和能力是构成企业经济效益的稳固基础。可见,企业投入 资本,包括实物资本、人力资本等以获得经济利润,从而创造企业 价值。另一方面,企业的价值创造和投资效率相关。Penrose(1959) 同时指出企业可能不是由于拥有更好的资源而是由于更好的利用 资源的能力而实现租金。Lippman 和 Remel(t 1982)进一步研究得 出,如果企业无法有效仿制或复制出优势企业产生特殊能力的源 泉,各企业之间具有的效率差异状态将永远持续下去。 资产专用性(Asset Specificity)的初始概念是由马歇尔(1948) 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奥利弗·威廉姆森(1971)在交易成本理 论的研究中正式提出“资产专用性”这一名词,他将资产专用性分 为 5 种类型:(1)地理区位的专用性;(2)人力资本的专用性;(3)物 理资产的专用性;(4)完全为特定协约服务的资产的专用性;(5)名 牌商标资产的专用性。他将资产专用性归纳为在不牺牲生产价值 的条件下,资产可用于不同用途和由不同使用者利用的程度。由于 专用资产是与特定的生产目的相联系的,这使得它们转向其他生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

公司法的案例分析公司法是指对公司组织和运作的法律规范,涉及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东权益、公司管理等方面。

以下是一起公司法案例的分析:案例背景:某公司在成立时设立了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股东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由劳动者选举产生。

然而,由于一些原因,公司的股东发生争议,导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选举过程存在瑕疵,公司管理不善,股东权益受到损害。

部分股东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公司的董事和监事,同时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

分析与解决方案:1. 对于股东选举产生的董事会成员的问题,应该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解决。

首先,需要检查公司章程对于董事会选举的程序和要求是否合法。

如果发现董事会选举程序存在违法行为,例如参与选举的股东不合格或选举程序不透明等,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相关决定,并重新进行合法选举。

2. 对于劳动者选举产生的监事会成员的问题,应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合理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劳动者选举产生的监事应当在公司设立后的一个月内进行选举,其中半数以上应当由职工代表产生。

如果发现选举过程存在违法行为,例如选举程序不符合规定或选举结果不公正等,可以依法撤销相关决定,并重新进行合法选举。

3. 对于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股东权益受损的问题,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

在诉讼中,可以请求法院对公司的行为进行法律审查,判决公司必须采取合法合理的措施保护股东权益,并改善公司的管理状况。

总结: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公司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通过依法解决股东选举问题,重新进行合法选举;同时对于公司管理不善导致股东权益受损的问题,可以通过诉讼要求公司进行内部改革,以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这些解决方案将有助于恢复公司的正常运作,保护股东权益,维护公司的稳定发展。

理顺国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思考——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产权关系案例分析

理顺国看母子公司产权关系的思考——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产权关系案例分析

体 现相互 间的紧密关系程度 ,并依法 行使选择经营者 、 熏大决策 、 资产处置 与收益等权利 ;当然也要承担相应 的
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产权关系案例分析 ( 下 简 称 以 固有母- " 司产权关系的内 Tz - ̄

中 国重 汽 ) 涵
企业 集团的运作靠体 制作保 障 、 责任和义务。 靠管理去规 范。体制 、 建立规范 的集团母公 司和子公司 汽 车制 造总 靠机制去运行 、 厂为龙 头于 机制 、管理是企业集 团运行 的三大基 之 间的产权 关 系需 要规 范 子公 司管 集 18 年组建 本要素 , 93 三者不可或缺 、 不可替代。其 理。首先 , 团公 司应及时落实子公司
划进 程放 缓 。
位和职能。在改制的过程 中, 虽然将潍 以国有资产所有 者或经 营者的身份干
上述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产权关 坊柴油机厂划为 中国重汽的全资子公 预企业的生产 和经 营活动 ,对企业的 系摩擦存中国并不是一个特例 ,说明 司 ,但 中国重汽并没有 承担起 出资者 发 展 起 到 了负 面作 用 。凼 此 , 决 好母 解 我国的母 子公 司产权制度在多种因素 地位和职能 ,这一职能仍然 也由山东 子公司的产权关系 ,真正 为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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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重 与潍柴动力产权关 系案例 ,揭示我国 基础 。母公司与子公司间是投资 与被
理固母公产关的考 顺有子司权系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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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 汽车集 团 母子公司产权纠纷 的根源 ,进而提出 投 资关 系,投资方按 出资比例的多少
有 限 公 司

些解决 的思路和建议。
笑系。然而, 中国重汽与潍柴动力虽属 中间的国有资产投资主体来 取代 。如 改革过程中计划经 济的影子仍然十分

公司章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公司章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XX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成立于2010年,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公司成立之初,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出资,分别持有公司30%、40%和30%的股份。

2013年,公司制定了公司章程,明确了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义务等内容。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股东之间合作的深入,章程中的一些规定逐渐成为股东之间争议的焦点。

二、争议焦点1. 股东会召集程序问题:李四认为,章程中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过于复杂,使得其难以参与公司决策。

具体争议点在于,章程规定股东会召集需提前15天通知,而李四认为这一时间过长,影响了其及时行权。

2. 利润分配方案争议:张三和王五在2018年的一次股东会上,就利润分配方案产生了分歧。

张三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而王五则认为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分配,以激励公司发展。

3. 公司解散条件争议: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恶化,王五提出解散公司。

然而,张三和李四对此表示反对,认为公司还有挽救的可能。

争议焦点在于章程中关于公司解散条件的条款是否明确。

三、法律分析1. 股东会召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会召集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中,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召集程序虽然较为严格,但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李四如认为程序过于复杂,可以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请求公司修改章程。

2. 利润分配方案: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然而,公司章程可以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特别规定。

本案中,章程未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张三主张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具有法律依据。

3. 公司解散条件: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因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符合法定解散条件的,可以申请解散。

本案中,章程中关于公司解散条件的条款较为模糊,未能明确具体条件。

因此,王五提出解散公司的主张存在一定争议。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

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第一篇: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公司法》案例分析及思考题《公司法》案例分析一、某股份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0日成立,股本总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其中2200万元是向社会公开募集的。

2000年1月8日,该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项目又增发了股份1000万元。

2002年,为增加实力,又与另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合并,两公司于3月10日做出合并决议,4月1日通知债权人。

5月6日开始在报纸在刊登公告2次,8月1日正式合并,并进行了工商登记。

问:该公司上述活动中有无与《公司法》规定不相符的,请一一指出说明。

【案例分析题一答案】1、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的不应少于股份发行总额35%,而该公司只占26.7%.2、发行新股时应至少间隔一年以上,该公司不够一年,与法律规定不符。

3、法律规定在公司决定合并之日起,应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3次,在通告未满90天内不得进行工商登记。

本案通知债权人时间已超过规定,公布次数及时间也不对。

另外该公司在通告未满90天内就进行了工商登记。

二、1998年1月,5家集体所有制企业依据我国《公司法》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食品加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

为了进一步扩大食品公司的生产规模,食品公司董事会制订了增资方案,即由现有股东按照目前出资比例继续出资,把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1600万元。

股东会对该方案表决时,3个股东赞成,2个股东反对,股东会作出增资决议。

赞成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64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64%;反对增资的股东原出资总额为360万元,占食品公司注册资本的36%。

股东会结束后,董事会通知所有股东按照股东会决议缴纳增资方案中确定的出资数额。

2个反对增资的股东拒不缴纳出资。

董事会决定暂停这2个股东1998年度的股利分配,用以抵作出资。

这2个股东不服董事会决定,以食品公司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东会的增资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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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柴集团相关并购案例分析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是潍柴创建于1946年,集团拥有全球员工40000余人,资产总额410亿元,2010年销售收入达到911亿元,是中国最大的动力总成集团和全球高速大功率动力第一提供商。

其中发动机业务板块拥有职工12000余人,年生产柴油机能力1亿千瓦,是中国最大的柴油机研发、制造、销售企业。

近年来,随着潍柴集团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掀起了一系列的并购一系列的并购潮,成为其发展的一个强有力的动力,下面我们将已其控制子公司潍柴重机为对象分析其发展,并对潍柴旗下的并购案进行分析,从中学习公司的结构基本知识和并购的相关知识。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控制情况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潍柴集团是一家国有公司,由山东重工集团百分百控股,其实际控制人为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潍柴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为山东潍柴进出口公司,绝对控股公司潍柴道依茨公司,拥有潍柴重机30.59%的股权,潍柴动力股份公司14.92%的股权,潍柴集团的董事长、潍柴兼首席执行官:谭旭光。

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孙承平。

下面我们将以潍柴重机为例分析潍柴公司发展概况。

一、潍柴重机公司潍柴重机是潍坊巨力机械总厂独家发起,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于1990年10月组建,是国家机械部、山东省定点生产农用三轮车的骨干企业,1996年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送红股4股,形成现在的股权结构。

送股后公司注册资本为6128.85万元。

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2500万股,占总股本的28.97%。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8628.85万股。

潍柴重机主要股东根据上边的表格和结构可以看出潍柴的股权结构,潍柴的控股股东是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是国有法人,实际控制人,山东省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谭旭光,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公司设立时,潍坊巨力机械总厂以评估后的企业部分集体净资产3575.7万元(不含商标权)按1∶1.2 的折股率折为2979.75万股形成法人股,由潍坊巨力机械总厂持有;潍坊巨力机械总厂占有的国有资产537. 6万元按1∶1.2的折股率折为448万股,界定为国家股,由潍坊市潍城区国资局持有;另外向内部职工募集950万股,每股售价1.2元人民币,募集资金114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4、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单位:人民币元)科目2012-12-31 科目2012-12-31 货币资金628,601,483.27 短期借款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应收票据应付票据638,249,723.50 应收账款42,827,941.66 应付账款651,749,298.55 预付款项22,897,407.06 预收款项54,312,504.71 其他应收款2,626,123.30 应付职工薪酬41,411,435.25 应收关联公司款应交税费10,546,507.00 应收利息应付利息应收股利应付股利存货262,784,706.62 其他应付款115,579,884.51 其中:消耗性生物资产应付关联公司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资产4,405,772.51 其他流动负债流动资产合计964,143,434.42 流动负债合计1,511,849,353.5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借款持有至到期投资应付债券长期应收款长期应付款长期股权投资402,927,795.99 专项应付款投资性房地产预计负债5,980,000.55 固定资产642,246,126.93 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建工程602,751,073.76 其他非流动负债82,516,760.00工程物资非流动负债合计88,496,760.55 固定资产清理10,002.56 负债合计1,600,346,114.07 生产性生物资产实收资本(或股本) 276,100,500.00 油气资产资本公积589,090,602.52 无形资产130,112,418.16 盈余公积60,291,286.06开发支出减:库存股商誉未分配利润251,763,604.57 长期待摊费用少数股东权益递延所得税资产38,166,333.39 外币报表折算价差其他非流动资产非正常经营项目收益调整非流动资产合计1,816,213,750.79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1,180,011,071.14 资产总计2,780,357,185.21 负债和所有者(或股东权益)合计2,780,357,185.21二、潍柴动力并购湘火炬1.并购前湘火炬概况。

湘火炬是一家以汽车整车和零部件为核心业务、跨地区、跨国境的大型上市公司。

2004年因当时的大股东新疆德隆资金链断裂引发危机,由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受政府委托接管德隆股权,代位行使第一大股东的职权。

因此,需要尽快找到合适的新股东接替托管。

2.并购方案(1)潍柴投资。

并购前,潍柴动力通过其全资子公司潍柴投资持有湘火炬28.12%的股份,是湘火炬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潍柴投资选择换股,将导致交叉持股。

因此,潍柴投资所持有的湘火炬股票不参加换股,也不行使现金选择权。

并购完成后,注销潍柴投资原有法人资格,其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悉数并入潍柴动力。

(2)株洲国资。

并购前,株洲国资持有湘火炬7.95%股份,是湘火炬的第二大非流通股股东。

株洲国资在承诺放弃行使现金选择权,并向全体流通股股东每10股送出0.35股的对价后,将所剩余股份按照3.53:1的换股比例换成潍柴动力新发行的A股。

(3)流通股股东。

并购前,流通股股东占其总股本的63.93%。

流通股股东可以其所持有的湘火炬股票按5.05元/股的价格全部或部分行使现金选择权。

并胸方案实施时,首先,由第三方向行使现金选择权的股东受让湘火炬股份,并支付现金对价。

然后,第三方连同未行使现金选择权的流通股股东在获得株洲国资的送股对价后,将所持股份与潍柴动力发行的A股进行交换。

并a购完成后,湘火炬的全部资产、负债和权益悉数并入潍柴动力,其原有法人资格注销。

3.并购方案分析(1)这次并购属于纵向并购。

并购后,潍柴动力将以发动机、变速箱、车桥构筑起最具核心竟争力的动力总成系统,形成了中国最完整,实力最强的重型汽车产业链。

而且,此次并购是基于同一产业链,吸收合并后可以发挥产业的协同效应,使企业在制造、销售、采购、服务全面提高资源的利用率,生产过程各环节密切配合,优化生产流程,大幅度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2)这次并购属于股票并购。

潍柴动力通过各种换购,取得了对湘火炬的控股权,同时充分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保护。

本次换股并购充分照顾了目标方湘火炬股东的利益,在换股价格上湘火炬的股东获得了较高的溢价,这对本次并购顺利完成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4.并购效果(1)完整产业链。

潍柴动力占15吨及以上重型卡车发动机市场份额的78%以上,而湘火炬旗下的陕西法士特占15吨及以上重型卡车变速箱市场份额的90%,潍柴动力通过重组湘火炬的资产可以使产业链条得以延伸。

(2)完善经营管理。

由于消除了湘火炬这一中间环节,真正实现了扁平化管理,大大提高企业的管理和运营效率。

(3)增强国际合作。

湘火炬与国际大的汽车零部件及整车企业,如MAN、伊顿、康明斯等都有着很好的合作,潍柴动力可以借助这些渠道,拓宽和加强国际技术合作,完成产品的升级换代和技术储备,迅速提升潍柴动力整体技术水平。

(4)三是实现产品多元化。

潍柴动力产品相对单一,而湘火炬的产品涉及火花塞、齿轮、重卡、越野车等汽车以及相关零部件,重组后潍柴动力的产品将实现多元化,从而提高潍柴动力抵御风险的能力。

(5)增强资本实力。

吸收合并完成后,作为存续公司的潍柴动力将申请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届时潍柴动力将获得国内国际两个资本市场将为公司的产品经营、收购兼并提供更多的资本手段,从而大大加速潍柴动力的成长。

三、潍柴收购法拉帝1.法拉帝方面简介与原因法拉帝欧洲第一大豪华游艇设计制造公司,主要设计制造7米~80米的豪华游艇及运动休闲艇,旗下拥有八大游艇品牌,其中,法拉帝(FERRETTI)、丽娃(RIVA)、博星(RERSHING)和博川(BERTRAM)占据世界十大顶级游艇品牌4席。

目前,法拉帝拥有8家造船厂,公司在2008年销售额曾一度超过9亿欧元。

在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肆虐之前,豪华游艇行业高歌猛进长达十年。

但2009年开始,游艇业进入了紧缩期,游艇价格下滑,订单减少。

法拉帝2009—2010财年不仅企业毛利润大幅下滑,企业经营成本还大幅上升到3.1亿欧元。

法拉帝被迫在2009年进行债务重组,以避免“被破产”。

但重组并未挽回危局,法拉帝销售额持续走低,不得不转而寻找新的股东和资金。

2.主要过程在提供1.78亿欧元的股权投资和提供1.96亿欧元的贷款额度以后,山东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山东重工”)下属的潍柴集团如愿与欧洲最大的豪华游艇制造商意大利法拉帝有限公司(下称“法拉帝”)主要债权人达成协议,通过参与法拉帝债务重组程序,收购法拉帝75%的控股权,包括其商标、船厂、销售网络等。

法拉帝作为财务投资者的现有债权人通过转股及2500万欧元的现金投资获得另外25%股权。

经这次债务重组,法拉帝债务将由6.85亿欧元降到1.16亿欧元的合理水平。

而就在2012年12月27日,谭旭光在德国的威斯巴登参加了另一个仪式:山东重工潍柴动力收购凯傲公司25%股权以及凯傲旗下林德液压70%权益完成现金交割。

这标志着,继双方在去年9月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后,这一迄今中国企业在德国最大的一笔直接投资终于尘埃落定。

同年的9月3日,山东重工潍柴动力和德国凯傲集团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潍柴出资7.38亿欧元,入股凯傲。

德国凯傲是欧洲第一、全球第二的工业叉车制造商,全球市场份额为15%,销售服务网络遍布100多个国家。

凯傲集团下属的林德液压是全球第一家将额定工作压力提高至500BAR的液压制造商,也是全球领先的高压、静液压技术和系统解决方案的领导者。

山东重工与凯傲的合作,投资了7.38亿欧元,是迄今为止中国企业在德国的最大一笔直接投资。

而与法拉帝的携手,因股权结构复杂、设计方案优秀,更是成为2012年欧洲经典的交易案例。

2、原因分析1.结构性失衡2009年6月18日,以潍柴控股集团为主体,联合山东工程机械集团和山东汽车集团,成立山东重工集团。

成立伊始,山东重工集团就提出了宏伟的战略目标:到2015年实现销售收入2000亿元,2020年实现销售收入3000亿元。

然而,仅靠当时山东重工的产品和市场结构,谭旭光知道,这一目标几乎不可能实现。

潍柴的主业是发动机,10升、12升发动机做到了全球第一,但由于产品集中度过高,难以再有大的突破。

山推的推土机做到了全球第二,但即使是做到全球第一,也只是工程机械领域一个非常小的行业,一年的市场容量也就在一万台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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