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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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制定的,旨在明确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纳税人的分类、纳税期限、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依据。

一、增值税的计税方法根据税法规定,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于销售、进口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

简易计税方法适用于宁夏、青海、西藏、新疆、内蒙古等地的小规模纳税人和符合条件的农民,适用于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

二、纳税人的分类根据税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年度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所得年度营业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

三、纳税期限税法规定,纳税人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月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书。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季度纳税,应当于下一季度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表和缴款书。

四、税务登记纳税人在开展增值税纳税活动前,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税务登记包括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代扣代缴税收义务等。

五、发票管理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内容填写,并加盖公章。

纳税人应当根据规定报送电子增值税发票和纸质增值税发票等资料。

六、纳税检查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账册和财务报表进行检查。

纳税人应当根据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将税款缴纳清楚。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提供了明确的规定,有利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升税务机关的管理效率,促进税收的合理征收。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

增值税实施细则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新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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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新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

下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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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增值税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货物销售、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增值税采用税款抵扣制度,即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可以按照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项。

第二章税率与征收管理第五条增值税税率分为以下几档:(一)基本税率:13%;(二)低税率:9%;(三)零税率:适用于出口货物、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和劳务等。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计算应纳税额:(一)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二)进口货物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申报纳税:(一)按月申报的,应当在次月15日前申报;(二)按季申报的,应当在次季15日前申报;(三)按次申报的,应当在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申报。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增值税:(一)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二)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委托代征、委托代扣、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增值税;(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税法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纳税人应当如实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开具虚假发票;(三)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按照规定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章进项税额的抵扣第十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等合法有效凭证的,可以按照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发布)(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⒈粮食、食用植物油;⒉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⒊图书、报纸、杂志;⒋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颁布时间:2008-11-10发文单位: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已经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八年十一月十日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1.粮食、食用植物油;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五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六条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08年12月1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1年10月28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修订)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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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 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 的数据的;
(三)拆本使用发票的;(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五)以其他 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六)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七)未按照规定 缴销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 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 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2.申请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计算时间以纳税人办理转登记日的前 一个月为时间节点,向前追溯连续12个月或者连续4个季度的经营期。
3.转登记日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度)平均应税销售 额估算上款规定的累计应税销售额。
报送资料:
1.《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一式两份;
发票开具
领用发票
发票相关政策
税务登记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发票验旧
发票开具
领用发票
发票专用章式样
发票专用章为椭圆形, 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 边宽1mm,印色为红色。
发票专用章中央刊纳税 人识别号;外刊纳税人名称 ,自左而右环行;下刊“发 票专用章”字样。
不含税金额
含税 金额
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适用于“套餐式”服务的新办纳税人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二、发票业务 三、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相关政策
税务登记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人或办税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 3.发票专用章
发票相关政策
税务登记
发票票种核定申请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二、发票业务 三、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时间:在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前
可申请转登记的情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登 记为一般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下同) 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的计算: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连续四个季度的连续经营 期内(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再区分不同 应税项目,包括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全部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销售额和税务 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或当季) 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 年应税销售额。
(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 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 (含本数,下同)的;
(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纳税人领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核发的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相关 证件。(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 证件)
办税服务厅为每一位前来办理转登记的纳税 人提供《转登记纳税人税收政策提示》,提 醒纳税人了解转登记后的注意事项。
THANKS
2019/5/30
新办纳税人培训
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 二、发票业务 三、一般纳税人转小票业务 三、一般纳税人转小规模纳税人
套餐业务有: 1、登记信息确认、补录 2、财务会计制度备案 3、银行账户信息及委托扣款协议 4、纳税人资格类型选择 5、发票核定及申领 5.1 发票票种核定 5.2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5.3 发票领用 6、税种认定
一个小规模纳税人6月份提供一次装卸服务,取得收入10300元, 对方要求开具专票。
不含税价=10300÷(1+3%)=10000元 税额=10000×3%=300元
装卸服务

1
10000 10300 10000
300
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罚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 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 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 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罚则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 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 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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