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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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我社经营实际,制定《##县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二条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授信工作操作流程是授信全过程操作规则,分三级调查、分析、决策,授信后实行持续监测制度。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条件和受理第四条授信对象:应根据本社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获得授信:(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内部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三)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一般不高于60%),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能保障贷款的偿还;(四)有与信用社贷款额度相匹配的结算往来;(五)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六)能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财产作抵(质)押或具有相当实力、信誉良好的法人作担保。

(七)特别授信项目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本身盈利能力强。

第五条客户需要提供的基本信息:(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借款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六)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信贷知识题库及答案

信贷知识题库及答案

南阳市农信社综合业务题库(信贷业务类)一、填空1、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长期贷款。

2、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方式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

3、农村信用社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

4、农村信用社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5. 农村信用社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包括:受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信用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六个阶段。

6. 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可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

7. 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

8. 农村信用社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9.农村信用社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10.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包括账户管理、贷后检查、风险监控、档案管理、有问题贷款处理、贷款收回。

11. 农村信用社贷后检查包括首次跟踪检查、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

12. 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都应遵循原则: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13. 农村信用社办理个人贷款、流动资金贷款遵循原则:先客户评级、后额度授信、再具体用信的原则。

14.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按贷款用途分为: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性贷款、个人其他贷款。

15.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金额和期限应根据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力确定,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16.农村信用社贷款实行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授信管理办法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

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准为:(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

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 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4村镇同业授信办法(修改含名单制1)

4村镇同业授信办法(修改含名单制1)

XXXX村镇银行同业业务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条为加强同业业务信用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X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同业业务是指我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以投融资为核心的各项业务,主要业务类型包括:同业拆借、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入返售(卖出回购)等同业融资业务和同业投资业务。

我行应严格按照经营范围开展同业业务。

第三条我行的同业业务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即对同一交易对手的不同种类同业业务授信全部纳入授信总额进行管理。

第四条我行开展资金融出类同业业务前应先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并在授信额度内开展资金融出类业务。

未授信的,不得开展资金融出类同业业务。

开展资金融入类业务无需对交易对手进行授信;已授信的,资金融入类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五条授信额度为内部风险控制额度,不是提供信用的承诺,不对授信对象承担任何义务。

第六条经我行授信后的交易对手列入《我行交易对手准入名单》,由我行对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管理,每年全面评估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第七条同业业务的授信对象为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它在银行间市场开立账户的法人机构及其他经研究决定可以授信的银行。

与上述法人的分支机构或单项产品开展同业业务时,统一占用其法人的授信额度。

结算性同业存款及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八条我行的同业业务授信额度按年度进行调整。

业务确有需要的,授信额度可在年度内适时进行调整。

授信额度调整后,如果存量资金融出类业务规模超过调整后的授信额度的,应停止新增资金融出类业务的开展,存量资金融出类业务可待其自然到期。

第九条第十条我行根据交易对手类型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设立授信额度。

(一)对银行类金融机构授信对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授信额度按照以下两条标准孰低原则确定。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一、填空( 38 题)1、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放款审核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2、信用社同意受理信贷业务到调查结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县级联社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自信用社上报至审批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市地联社审批权限内自县级联社上报至审议咨询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3、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4、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5、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贷款调查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6、调查时,要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7、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8、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9、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10 、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1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12、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13、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时,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14、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时,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15、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授权授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授信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信贷管理,增强某某农商银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加大贷款营销力度,更加有效地支持县域经济,促进某某农商银行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某某农商银行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权,即授信业务审批授权,是指某某农商银行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授予总行董事长授信业务审批权限内,根据本行信贷业务发展需要决定并制定我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授信业务审批的最高权限。

第三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授权坚持防控风险、分类管理、差别授权、动态调整的原则,对营业网点授信审批授权根据营业网点资产负债规模、资产质量、风险控制能力和地域信贷需求实行区别授权。

第四条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总行分管授信业务行长或副行长、辖内分支机构分行行长、主任审议决定权限内授信业务审批,对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合法合规性、安全效益性和风险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本办法作为总行董事长向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授权以及总行授信委行长向总行分管业务行长、业务部、辖内各营业机构转授权的依据。

第二章总行授信业务审批委员会授信审批权限第六条总行董事长通过办公会议定,在省联社核定的本行贷款最高审批权限内对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的贷款授信审批进行授权,授信审批的贷款额度以省联社核定的本行各类贷款最高授信额为限全额转授权于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由总行贷款授信审批委员会行长委员(或委托副行长委员)按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开展调查、审查,并在授权的范围内行进行审批授信。

超过本行授信审批权限的,按照省联社规定执行。

(一)个人贷款授信审批权限1、个人贷款是以单个自然人为主体对象发放的贷款,包括自然人农户、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以合伙经营形式出现经济组织等非公司(企业)性质的贷款主体。

2、总行授信审批委员会审批权限为超过分管领导审批权限且最高限500万元以内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是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中的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贷款业务的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联社(以下简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法人信用社,以下简称分支机构)。

第四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操作规程按人民银行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信用贷款指引》(银发〔2001〕397号)和银监会颁布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联保贷款指引》(银监发〔2004〕68号)执行。

第五条办理贷款业务各环节的时间要求.短期贷款从申请受理到审议审批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中长期贷款的时间可相应比短期贷款延长2倍,但最长不超过2个月。

第六条县(市、区)联社应设立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客户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开发、受理、调查、评估和审批后信贷业务的经营管理,信贷管理部门承担信贷业务的审查和整体风险的控制。

未设客户部门的县(市、区)联社,其客户部门的工作职责主要由基层信用社和联社营业部承担。

第二章基本程序第七条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程序:建立信贷关系、客户申请、经营社受理、贷款业务调查、审查、贷审会审议、审批(或按权限报备咨询)、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贷款收回。

( 一)经营社权限(授信)范围内的贷款业务,从受理客户申请到贷款收回各环节全部在经营社完成.省联社要求备案的,按省联社大额贷款报备咨询办法执行。

(二)经营社超权限(授信)范围的贷款业务,在完成审议程序后,分支机构的上报法人机构审批后实施;法人机构的向省联社报备咨询无异议后审批实施。

(三)个人客户以足额存单质押方式申请小额贷款,在调查核实、办理止付通知等手续后,由经营社柜面直接办理。

第三章贷款业务申请与受理第八条客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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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银行)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授信管理,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行为,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结合我社经营实际,制定《##县农村信用社授信工作操作流程》。

第二条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

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授信工作操作流程是授信全过程操作规则,分三级调查、分析、决策,授信后实行持续监测制度。

第二章授信的基本条件和受理
第四条授信对象:
应根据本社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具备以下条件的客户可以获得授信: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内部管理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二)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净资产收益率连续两年在同行业平均水平以上;
(三)资产负债率处于合理水平(一般不高于60%),经营性现金流量充足,能保障贷款的偿还;
(四)有与信用社贷款额度相匹配的结算往来;
(五)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
(六)能提供足额、变现能力强的财产作抵(质)押或具有相当实力、信誉良好的法人作担保。

(七)特别授信项目的投向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项目本身盈利能力强。

第五条客户需要提供的基本信息: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借款人的贷款卡及密码。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五)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六)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八)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九)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十)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
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一)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二)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三)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六条客户的申请资料由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保管,注意保密。

第三章授信的调查与分析
第七条接到客户的资料后,基层授信工作小组负责及时对客户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核实。

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

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或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八条基层授信工作小组组织会办,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形成确定意见,并将详细情况写进报告,入挡保管。

第九条超过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授信范围的,应填制《##县农村信用社授信申请审批书》,连同客户报送的材料,一并报联社资金
营运部。

第十条联社资金营运部接到基层授信工作小组报来的材料后,应及时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

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调查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将调查的详细情况形成报告,附在客户申报资料中,上报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

第四章授信的决策
第十二条基层授信工作小组通过调查、分析、论证、会办,对申报的客户的授信情况有一个确定的结论,并将过程书面记载,同时报送一份到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授信额度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由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通过会办,确定授信的具体范围,签署授信意见。

第十五条确定授信后,与客户签定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授信后的管理
第十六条授信后,客户在授信的范围内享受信贷支持。

但必须接受信用社的监督和监测。

第十七条授信实施后,信用社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

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十八条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

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九条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二十条原授信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六章授信工作尽职要求
第二十一条依照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授信工作人员要不断学习授信、法律、财务等相关知识,不断提高授信尽职工作水平。

第二十三条授信工作要及时、有效。

基层授信工作小组的授信:从受理到决策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联社授信工作委员会的
授信:100万元以内的,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10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第二十四条授信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授信的尽职要求去工作,凡与之相违背的,依照联社的相关制度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操作流程由县联社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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