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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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吉林省消防管理条例(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X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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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2〕4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推动全省消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吉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和创新社会消防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不断完善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着力夯实城乡消防工作基础;坚持改革创新,努力完善消防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坚持科技支撑,不断提升火灾防控能力和灭火应急救援能力;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省“十二五”消防发展规划全面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基本实现,社会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建立;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基本达标,覆盖城乡的灭火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基本形成;公民消防安全素质普遍增强,全社会抗御火灾能力明显提升;较大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预防,重特大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社会消防安全环境持续明显改善。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二篇)

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根据吉林省消防管理规定,以下是一个关于消防管理的详细规定,共____字。
根据实际情况,该规定可能需要根据各地消防工作的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保护火灾现场,确保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吉林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吉林省内所有单位、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居民区、农村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经营运转的场所。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消防安全工作的计划和规划。
第四条消防安全应当贯穿于整个经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等各环节。
第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消防设施的完好,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接受检查、检验和监督。
第六条消防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和灭火救援机构,加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的建设。
第七条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机制,协调多部门参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救援信息。
第二章消防责任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划定消防安全责任区域,明确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九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责任和权限。
第十条消防责任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知识和专业技能,定期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一条消防责任人有权对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配备消防安全员,并提供必要的消防安全设备和器材。
第十三条消防责任人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三章消防设施和器材第十四条各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公共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合理布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保持其完好有效。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吉政办发[2008]32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公安厅制定的《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吉林省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指导意见(省公安厅二○○八年十一月十九日)为加强社区消防建设,规范社区消防管理,提高社区居民消防自防自救能力,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民政部《加强城市社区消防工作的意见》,结合本省消防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一)街道办事处成立社区消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派出所所长担任,成员由社区居委会主任、物业公司经理、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组成。
(二)社区居委会成立消防工作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由警务区警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成员担任。
(三)社区居委会消防工作组下设消防管理办公室,确定一名专(兼)职干部任主任,成员由义务消防队和居民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单位及驻区单位保卫负责人组成。
(四)建立社区义务消防队,由物业企业、社区单位职工、保安队员组成。
(五)组织建立消防志愿者队伍,由退伍军人、公安民警、单位安全干部和热心消防工作的群众组成。
二、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一)制订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制度。
包括消防工作职责、消防工作例会、居民防火公约、防火检(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社区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工作考评奖惩等为主要内容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范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5•【字号】吉政办明电[2007]66号•【施行日期】2007.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7〕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7〕1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以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省政府决定,在全省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
一、工作目标通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进一步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主体责任,全面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认真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机制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及分级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稳定好转。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本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范围为高危行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行业和领域近年来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单位。
同时,通过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一步检查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和打击非法建设、生产和经营的情况。
重点开展九项专项整治。
(一)煤矿安全专项整治。
要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切实做好水害防治。
二、三季度,由于季节性因素影响,瓦斯、水害等灾害比较突出,历来都是事故多发季节。
要按照继续开展瓦斯综合治理攻坚战的要求,全面落实《吉林省瓦斯综合治理实施细则(试行)》各项规定,努力提高煤矿通风瓦斯管理基础工作,为控制重特大瓦斯事故提供保障。
积极做好整顿关闭工作,加大对省政府确定关闭的127个矿井的监管监察执法力度,防止死灰复燃和非法生产,加强对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矿井的联合执法,促进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加强企业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背景消防安全事故是建筑物、设施、物质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火灾、爆炸等危险情况,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近年来,工业、商业等场所大规模发生火灾事故,给广大群众带来了极大的伤害和损失。
针对目前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加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显得尤为必要。
二、整治目的本方案旨在通过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对企业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防范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
三、整治对象1. 各类企业:涉及生产制造、加工、储存等环节的企业;2. 公共场所:商业、文化、教育、医疗、旅游等各种公共场所。
四、整治内容1.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体系,指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强化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
2. 加强消防设施维护对企业和公共场所的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其正常运转。
按要求设置和维护消防设备和设施,配备灭火器、消防栓、灭火器材等。
3. 加强消防安全培训对企业和公共场所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设备使用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4.全面检查消防隐患对企业和公共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整改。
对存在的火灾危险点进行“清零”,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
五、整治措施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明确责任,制订实施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整治工作顺利进行。
2.完善法规制度,慎重核查方案对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和评估,确保方案严谨、可行、有针对性。
同时完善消防安全法规制度,加强法制宣传,推动消防法制建设。
3.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民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消防演习,提高消防应急能力。
4.严格整治工作考核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考核和评估,及时总结企业和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后续督导和整改工作。
202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2024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工作,确保各类场所消防设施完善,全面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消防安全意识。
开展示范性整治,严格落实责任,切实加强火灾隐患排查,确保全面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进一步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广大民众消防安全意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消防工作的浓厚氛围。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知识,增强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自救逃生能力。
三、加强消防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加强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快速有效处置各类火灾事故。
加强对消防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四、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严格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相关单位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消防通道畅通,安全出口明确。
建立定期检查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对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五、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运行正常,提升消防救援效率。
加强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功能完好。
六、强化突发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工作,提高处置突发火灾事故的应急能力。
定期组织开展突发火灾事故模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种突发火灾事故得到及时有效处置。
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消防安全工作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全。
以上为2024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05•【字号】吉政发[2006]45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4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切实加强全省消防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一)全面落实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全面实行各级政府领导消防工作第一、第二、第三责任人制度。
政府主要领导为本地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消防工作负全责;政府分管经济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领导为第二责任人,对分管系统(行业)消防安全工作和消防监管工作负责;政府分管公安消防工作的领导为第三责任人,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灭火救援和消防监管等工作负责。
(二)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职能作用。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防火安全委员会作为政府管理社会消防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其例会制度、议事规则、会后跟踪问效措施等。
对各级防火安全委员会提出的消防工作意见,各级政府要及时召开常务会或办公会作出决策。
(三)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加强监管。
各级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机制。
有关部门在履行本部门工作职责时,对发现的消防问题要依法查处或移交,通报公安消防等部门处理;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处理结果。
消防部门要将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撤销消防行政许可的单位名称和情况向本地公安、教育、民政、卫生、文化、城市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体育、安监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有关部门要依法撤销本部门核发的行政许可,并将结果反馈消防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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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年”活动、《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吉林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分工方案》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消防预防和灭火救援能力,完善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切实提高公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社会消防治理水平,现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坚持“管行业必须管消防安全、管业务必须管消防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消防安全”的原则,全面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和管理责任,全面强化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切实提高消防安全水平,确保全省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工作目标通过三年综合治理,重点增强对现有重大隐患、重点单位和重要区域的消防安全管控,最大限度降低隐患存量和火灾风险,提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区域性火灾隐患的防管控能力,健全完善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的“三位一体”公共安全火灾防控体系,实现属地监管网格化、行业监管标准化、综合监管信息化,形成相互融合、协调并进、互联互通、共同推进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新格局。
三、阶段部署2017年5月开始至2020年4月结束,共分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年5月至2017年6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工作措施。
要采取多种形式动员部署落实综合治理工作,形成浓厚工作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应于2017年6月10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7年6月至2019年10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全力推动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
要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做到重大隐患、重点单位和重要区域全覆盖,及时解决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不断深化和提升治理工作成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每季度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度汇总一次年度工作成效和下一年度重点工作计划。
2017年9月底前将阶段性工作性小结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从2018年起,每年1月5日前报送上年工作情况总结,每年7月5日前报送当年上半年工作小结。
省公安消防总队将采取联合执法、暗查暗访等方式,适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抽查),不定期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特别是存在突出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总结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经验,科学评估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成果,及时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并形成总结报告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2020年4月20日报送综合治理工作总结。
四、治理内容及工作措施(一)源头管控1.严格建设项目消防审批。
实行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及消防社会服务机构对消防行政许可项目和消防设计备案项目的建设工程责任终身制。
强化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强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2.严格特定场所和领域消防安全准入门槛。
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及市场、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床位总数2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及福利院、床位总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床位总数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等火灾高危单位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验收、检查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已经投入的,责令停止使用。
3.完善消防产品质量源头监管机制。
严格落实消防产品(含电气产品)、消防设备及器材生产企业资质审批、认证管理,加大对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管,严厉查处无证非法生产行为。
严查消防设备及器材、电线电缆、开关插座等生产企业在绝缘材料、阻燃原料、线芯材质、线径等方面不按标准或降低标准生产的违法行为;严查套牌、贴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
加强对以网络、直销等方式销售消防设备及器材、电器产品的监管,把好“线上、线下”设备、器材及电器产品销售质量关。
4.加强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管理。
规范建设工程设计(含电气),落实消防工程设计质量终身负责制,严查设计单位不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行为,依法追究因设计不符合标准规范而导致火灾事故的设计单位责任。
5.加强消防相关从业人员监管。
加强消防设备管理、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和管理工作。
健全规范相关资格证书的发放、考核机制,切实提高消防从业人员的技能水平。
加大对电工、消防控制室值班员等专业技术人员的持证上岗检查力度,做到持证上岗。
6.加强城市消防基础设施管理。
健全与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经费投入,保证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现实斗争相适应。
推动公共消防水源建设,逐步补齐缺欠市政消火栓、消防水鹤数量,2017年,市政消火栓建成率100%,完好率98%以上; 消防水鹤建成率70%,完好率100%。
鼓励采取公助民筹等方式,在火灾高危单位和易发多发弃管场所开展消防设施改造,采取配置简易喷淋、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应急广播、灶台灭火、电动车集中充电、电气火灾防范装置等技防设施。
7.加强电气施工质量管理。
落实电气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严格电器产品及其线路施工进场检查验收。
严查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施工、偷工减料、使用劣质电线及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等问题和隐患;严查监理单位不履行施工质量的监理责任,严查质量不合格电器产品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严查施工不规范造成电线绝缘层损坏、电缆井(沟)封堵不严密等隐患问题。
依法追究因电气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火灾事故的施工、监理单位的责任。
(二)风险管控1.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工作。
组织“一高一低”(超高层建筑、地下建筑)、“一大一化”(大型综合体、石油化工企业)、和“一老一小”(养老机构、托幼机构)等重点(领域)企业开展危险因素辨识、评估和建档工作。
2017年底前,完成以上六类重点场所火灾风险评估工作。
2018年开始,在其他领域全面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工作。
2.落实分级管控措施。
加强“两人一室一站”(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建设和监管,落实“户籍化”管理,提升“四个能力”,提高自防自救水平。
六类重点场所必须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张贴火灾处置程序和消防安全承诺板。
围绕制度管理、视频监控、在线监测、自动化控制、应急管理等内容,细化具体管控措施,形成“一企一册”,并将管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员工。
属地消防部门要根据风险评定结果,对不同企业实施分类分级差异化监管。
3.健全社区消防管理制度。
在小区醒目位置设立逃生疏散路线图,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居民逃生自救演练。
配齐消防设施器材,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
规范电气及危险品管理,社区严禁电动自行车在居民楼道、楼梯间停放、充电,推广设置集中停放点和充电桩。
开展消防安全社区创建达标活动,党的十九大召开前,社区达标率60%以上。
4.加大文物古建筑消防管理力度。
文物古建筑宜增设独立式火灾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推行物联网消防安全监控管理,落实消防设施和电气线路定期检测制度,严格用火用电管理,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
(三)隐患排查治理1.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严禁在外墙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严禁擅自改变建筑结构和用途,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设在商场市场内的餐饮场所、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和幼儿活动场所,要进行重点排查,对消防安全布局和平面布置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对排查发现的危及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要依法采取“三停”、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等措施,严防遗患成灾。
对本地区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要界定为火灾高危单位,定期由具有资质的机构开展消防安全评估,督促单位落实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2.持续推进“劳动密集型企业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风险管控,依据风险等级和作业性质等,推动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物理隔离等措施,严格控制单位空间作业人数数量。
定期排查劳动密集型企业增量,特别是开发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边远地区内企业,彻底摸清劳动密集型企业底数,推动政府、部门、公安派出所、基层“网格化”等力量,确保行动取得实效。
3.开展火灾高危单位隐患排查治理。
整治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场所、高层地下建筑、大型批发集贸市场、城中村、棚户区、城区老旧民房和连片村寨等区域火灾隐患。
推行社会单元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完善养老院、中小学、幼儿园、医院等场所消防安全服务。
4.全面开展消防产品流通领域治理。
加大对消防产品(含电气)、设备及器材批发市场、销售储存仓库以及销售门店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严厉打击销售无证或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合格商品违法行为。
5.强化社会单位电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严查社会单位用电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问题;严查社会单位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严查社会单位未配备专业电工、未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气线路和设备问题;推动落实电气系统定期维护保养及检测,提高社会单位发现和消除电气安全隐患能力。
6.推动城乡社区、村镇电气等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以街道、乡镇为基本单元,排查城乡社区、乡镇电气线路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电表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线路连接是否符合标准;核查用电负荷是否超过初装容量;检查是否存在私拉乱接电线、使用“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
督促落实安全用电管理制度,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常识宣传。
对整治难度大的区域性电气安全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并可结合政府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重点推进解决。
7.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以建筑消防合法性、规章制度落实、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应急演练等为重点内容,严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等火灾高危单位,对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单位,依法采取查封、关停等断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