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合同法的效力
论述合同的效力

论述合同的效力
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合同效力指的是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 约束力:合同具有约束力,即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如果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责任的承担。
2. 法律效果:合同生效后,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制度将适用于合同关系。
例如,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程序和规定,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监督保护:合同是一种权利与义务的平衡,通过合同约定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一旦其中一方违反合同条款,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维护自己的利益。
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来确认双方的权益和责任,以实现公正和合理。
4. 不可撤销性:一旦合同生效,一般情况下双方不能单方面撤销或修改合同条款。
需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共同意见,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才能解除或修改合同。
虽然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也有一些情况下合同可能失效。
例如,当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公共利益时,合同将会失去效力。
此外,合同中存在重大欺诈、威胁或错误等情形,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总之,合同作为法律约束双方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为其提供法律支持。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充分了解合同的效力以及其约束力,遵守合同内容并遵循法律规定。
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一、合同的效力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合同法律规定的形式达到订立合同的要求后,合同即产生法律效力。
合同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束力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或者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当事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确保合同的履行。
2. 前后效力合同具备前后效力,包括成立前的预备效力和成立后的生效效力。
预备效力指在合同尚未实质履行前,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和约定,已具备约束力。
生效效力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达到预期目的。
3. 第三人的效力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对于第三人来说,一般情况下没有直接的约束力。
然而,在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的效力扩展到第三人身上,使其受到合同的约束。
例如,当事人可以通过债权转让、合同让与等方式,使第三人取得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4. 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保护,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通过诉讼等方式追求适当的赔偿。
同时,合同的效力受到法律的限制,当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序良俗时,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机关有权予以无效、解除或者修改。
二、合同的约束力1. 自愿性合同的约束力基于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了签署,双方即受约束,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的约束不是通过外力强制实施,而是建立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
2. 诚实信用原则合同的约束力依赖于交易双方的诚实守信原则,即合同当事人应当以诚实信用的态度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有欺诈、虚假担保、故意隐瞒等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
3. 公平原则合同的约束力建立在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即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应当相对平等,并在合同条款的订立中遵循公平原则。
合同的效力和权威

合同的效力和权威一、合同效力的约定1.合同效力本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定约束力。
双方确认并同意,本合同的条款和条件将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并应当受到相关法律和法规的保护。
2.优先效力本合同与双方当事人之前可能存在的相互约定、口头约定或其他形式的约束性文件相比,本合同具有优先效力,以本合同的内容为准。
3.无效条款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被认定为无效、不可强制执行或与适用法律和法规相冲突,则该无效条款应予以分离,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双方应当积极就无效条款进行重新协商,并尽力达成一个有效的替代方案。
二、合同权威的约定1.签署权威本合同的签署人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法代表或经授权的代理人。
签署人应当具备签署和履行合同的足够权威。
2.合同的解释权双方同意,对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应当首先进行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相关仲裁机构或法院解决,相关争议的解释权归属于受理机构。
3.附属文件的权威本合同可能附带其他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补充协议等。
这些附属文件的权威与本合同相一致,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其他条款1.不可抗力任何因双方合理控制范围之外的不可抗力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府行为等)导致的履行困难、延迟和未能履行的情况,均免除双方的责任。
2.法律适用和管辖本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应当适用所在地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所在地法院管辖。
3.陈述和保证双方保证,对于向对方提供的信息和文件,其真实、准确、完整且合法,并且不存在误导对方的情况。
任何因虚假陈述或违反保证而导致的损失,应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任务名称所描述的要求,以上合同书内容准确地论述了合同的效力和权威。
本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定约束力,并约定了合同效力的优先性,同时指明了签署人的权威和合同解释权。
其他条款涵盖了不可抗力约定、适用法律和管辖、陈述和保证等内容。
合同法中的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

合同法中的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在合同法中,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相对效力指的是合同对合同各方之间具有约束力,而不对第三方具有约束力;而绝对效力则是指合同对所有相关方都具有约束力,不论其是否为合同当事人。
本文将探讨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的概念、适用范围以及相关案例。
一、相对效力相对效力是指合同对合同各方之间具有约束力。
合同当事人通过自愿达成协议,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
相对效力的原则是合同自愿原则,即只有合同当事人自愿约定并履行了合同条款,合同才具有相对效力。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房屋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每月支付租金。
在这个合同中,甲乙双方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对他们之间具有相对效力。
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房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履行合同,并追求相应的法律救济。
然而,相对效力的特点是合同对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
这意味着除了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如合同当事人的家庭成员、朋友或其他第三方,不受合同的约束。
只有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益和义务受到法律保护。
二、绝对效力绝对效力是指合同对所有相关方都具有约束力,不论其是否为合同当事人。
合同的绝对效力是基于法律的规定,与合同各方的意愿无关。
绝对效力的原则是合同诚实信用原则,即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保护公共利益。
例如,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方将某物品卖给乙方,并约定了物品的质量和价格。
如果物品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时,合同的绝对效力使得乙方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即使乙方并非合同当事人。
绝对效力的原则体现了合同法的公平和公正性,保护了所有合同相关方的权益。
合同不仅仅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三、相对效力与绝对效力的关系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是合同法中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相对效力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
法律规定合同法的作用是什么?.doc

法律规定合同法的作用是什么?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你的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合同法的作用是什么?合同法属于民法的分支,那么它的作用也兼有民法的属性,调整社会人身财产关系,它主要是保证合同的正常运行以及给合同划定范围,让合同保持在一个权力义务对等,并且不危害到社会其他利益,合同本身存在的意识自制,而合同法是给你的意识自制画一个底线,同时它又保护合同的正常运行,如果没有法律的承认合同的存在也完全是单凭道德的调整,相反有法律的保障合同才能正常的运转,所以法律既规制合同又保护合同,准确的说是保护合同的相对人。
合同法对于公司的重要性是什么?第一,随着新《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一些企业对《劳动合同法》的恐惧却如影相随:人力低成本是中国企业的优势资源,旨在保护劳工的新法无疑是对人力成本的一次挑战,诸多企业的价格优势不复存在,其竞争力会大打折扣;这对原本利润空间狭小的企业更是一场生死考验,因为人力成本的提高会让他们增加成本,利润再次被压缩,生存亦成问题;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越多,就将会影响企业的创新能力,最终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
第二,长期合同的问题。
新《劳动合同法》引起如此轩然大波始料未及,这也是引发华为大量裁员事件的导火索。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提出续订合同,除非劳动者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一个员工在一家企业连续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成为终身员工。
但是,该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又是这样规定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说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不意味着他就可以成为终身员工。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一、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一份合同在法律上要有效,必须满足以下要件:1. 合法目的: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即不能违反法律、道德或社会公共利益。
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都将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的主体:合同的主体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成年人、法人、合法组织或其他被法律承认的主体都有资格作为合同当事人。
而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被依法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身份,其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内容应该是明确、具体的,不能存在模棱两可的条款。
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约定外,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其他形式。
4. 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必须表达真实的意思,不能通过虚伪、欺诈等手段实现法律上的效果。
如果一方当事人欺诈、胁迫、威胁、恐吓等导致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符合真实意思表示要件,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5.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对违约的处理提供了相应的制度。
二、合同的合法性合同的合法性指的是合同在签订和履行过程中遵守了法律的规定。
合同在合法性层面要符合以下要求:1. 合同的签订双方都要合法经营:合同的双方主体都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主体,具备开展经济活动的资格和资质。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合法经营资格,所签订的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2. 合同的内容合法:合同的内容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也不能违反公序良俗。
一旦合同内容违法,违反法令的规定,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
3. 合同的履行必须依法进行:合同的履行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
例如,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支付货款或提供服务,并遵守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4. 合同涉及知识产权需依法保护:在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中,双方必须合法享有相关权益,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5. 合同的争议解决依法进行:如产生合同纠纷,双方应依法解决。
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与效力认定

合同中的法律地位与效力认定合同是民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合同的法律地位与效力的认定是确保合同履行的重要前提。
本文将从合同的法律地位和合同的效力两个方面进行论述,以探讨合同在法律中的位置和作用。
一、合同的法律地位合同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载体,具有法律地位的认定是确保合同交易的基本前提。
合同的法律地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各方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权利和义务。
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时享有合同的权利。
一旦合法合规的合同成立,便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事。
2. 合同的自治性原则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自由决定的,合同具有自治性原则。
即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不得干预。
在约定合同条款时,当事人拥有相对自由的选择,既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适当增加限制条款,也可以根据需求灵活调整合同内容。
3. 合同的约束力合同的约束力是指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承担由合同违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签署合同时,对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当充分了解,并保证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一旦违反合同约定,当事人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合同的效力认定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体现在合同成立条件和合同有效期等方面。
以下是合同效力认定的几个重要因素:1. 合同成立条件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合同内容的约定等。
合同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意思表示负责,并确保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署过程中发生欺诈、胁迫等行为,将会影响合同的效力。
2. 合同的有效期合同的有效期是合同约定的重要内容,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约定合同的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届满后,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续签或解除合同。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3.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可能会因为某些原因被认定为无效。
合同效力的认定

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不仅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而且也是社会经济运行的重要基础。
因此,有关合同的认定效力的规定和判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不仅在传统的实体经济中必不可少,而且在当今的网络经济中也同样重要。
合同的效力,指的是合同的正式有效性,是指合同的内容和其他条款是否有约束力。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双方订立合同时,合同效力即产生。
合同的基本效力是指合同本身是否有约束力,以及双方受其约束的范围。
因此,在任何社会经济活动中,合同的效力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当合同被认可之后,才能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的保护。
合同的效力,主要是由双方的协议决定的。
双方协议的合法性及其约束力受到《合同法》的规定的制约,比如以下几点:(1)双方的订立合同必须有合法的前提条件;(2)合同的订立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其他合同方的合法权益;(3)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有关规定;(4)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必须保证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5)合同的内容应合乎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即必须合法、公平、忠实、诚信。
另外,审议合同的标准也是证明合同的有效性的重要依据,它主要有以下几类:(1)根据行为人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2)根据当事人意思表达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3)根据当事人事实行为情况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4)根据法律法规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5)其他可以证明合同有效性的标准。
据上文所述,可以看出,合同的效力不仅受双方协议的限制,而且还受法律的规范约束。
因此,在认定合同的有效性时,应综合考虑合同的内容、双方协议的合法性以及有关法律规范的规定,以证明合同的有效性。
同时,另外一个问题也非常重要,即合同的终止。
当双方约定的合同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或者受到社会道德或公共秩序的限制,或者当事人互相放弃合同的权利,则合同立即失效。
上述是有关合同效力的认定的一般情况介绍,以便使读者可以更好的理解和熟悉合同的有效性的认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合同法的效力姓名:***学号:********** 专业: 11市场营销合同的效力是指因合同而生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可以从三个方面来理解:一是合同的效力必须是因合同而生的,或者直接产生、或者间接产生,而不是与合同无关、完全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作为合同效力产生根据的合同一般应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所谓“依法成立”是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误解;订立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集体、个人利益。
从严格意义上讲,我们通常所称合同的效力仅仅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的效力,否则,我们称为没有效力的合同,即“无效合同”;应当说,新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一词也是从严格意义上讲的。
根据合同的效力状态,在该章中合同被划分为四类: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和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和可撤销的合同,也会在合同当事人及有关人员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有一定的效力;但是,这种效力不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直接产生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因此,在严格意义上并不是“合同的效力”;只是由于这种效力的形成与合同的订立也存在一定的联系,即如果没有订立这样的合同就不会出现法律规定的这种后果,所以在广义上这种效力也被称为“合同的效力”。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把合同的效力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根据效力的范围可以把合同的效力分为对内效力与对外效力。
(二)根据合同效力是由合同直接产生还是间接产生,可以分为合同本身的效力与合同的附随效力。
(三)根据合同是否依法成立,可以分为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与非依法成立合同的效力。
(四)根据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意志的关系,可以分为意定的效力和因事实上契约关系所生的效力。
合同自由、意思自治,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五)根据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可以分为有偿合同的效力和无偿合同的效力。
附期限合同效力,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即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附有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者终止的合同。
所附的期限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将来确定到来的某个时间。
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可分为生效期限和终止期限,它可以是一个具体的期日,如某年某月某日;也可以是一个期间,如“合同成立之日起5个月”。
无代理权人签订的合同效力,所谓无权代理合同,就是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l)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与他人签订了合同。
例如,甲委托乙购买电视机300台,但是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500台电视机的合同,这就是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终止后签订的合同。
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表见代理合同效力,所谓表见代理,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那么相对人就可以向本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要求本人承担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受合同的约束。
本法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是为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并维护交易的安全,依诚实信用原则使怠于履行其注意义务的本人直接承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为代理行为而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构成表见代理合同要满足以下条件:l.行为人并没有获得本人的授权就与第三人签订了合同。
本条规定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这三种情形。
2.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权代理;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的这种不知道不是因为其大意造成的。
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理应知道行为人是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而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那么就不构成表见代理,合同相对人也就不能受到保护。
因代表行为订立的合同效力,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活动都是经过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进行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谈判、签订合同等。
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的权限不是无限制的,他们必须在法律的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责。
但是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却大量存在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的情形,如何对待此类合同的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的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可见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职权的。
一般说来,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本身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组成部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行为就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因此,他们执行职务的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应当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
对于合同的相对人来说,他只认为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就是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他一般并不知道也没有义务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的权限到底有哪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内部规定也不应对合同的相对人构成约束力,否则,将不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也不利于保护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对合同相对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由于对大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而订立的合同作无效处理,严重地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利益,助长了一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借此逃避责任,谋取非法利益。
因此,规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的行为一般也有效,可以有效地防止此类现象的发生,也符合交易的规则。
什么样的合同才能生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这是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
二、合同效力的属性所谓合同效力的属性,就是指这种效力属于一种什么样的“力”。
(一)关于“法律约束力”新合同法颁布之前,一种比较常见的观点是把合同的效力归属为法律约束力,或者把二者相等同。
应当说,这种观点对于维护合同交易秩序,防止一方随心所欲、任意毁约,具有积极意义。
但是,也存在着不容置疑的缺陷。
首先,把合同的效力归结为法律约束力,而“法律约束力”则仅仅是指对当事人而言的。
这样一来就会把合同的效力限定在合同当事人这样一个狭窄的范围之内,就是说合同对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或机构都不具有效力。
换言之,任何非合同当事人都可以以其不受合同约束、合同对其没有效力为由,任意侵犯合同;法院对合同任意进行变更或解除,政府机关对合同进行不当的行政干预等损害合同尊严、侵害当事人债权的行为,都可以因此而不再遇有法律障碍。
其次,合同的约束力与合同的效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只强调其约束力性,忽视其对抗力性,是片面的。
另外,就广义的合同效力而言,约束力性只体现在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之中。
可以说,合同的效力是一个上位的概念,约束力则是一个下位的概念。
把合同效力归结为约束力,只揭示了合同效力的一部分属性。
第三,“约束力”的概念更多地体现了义务的色彩。
事实上,合同的效力不只是指对当事人产生义务,还产生权利。
合同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对方必须按合同履行义务。
对于履约方来说,这是合同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表现;但对于行使请求权的一方而言,与其说合同对其有约束力,毋宁说是合同对其行使请求权的保障力。
因此,把合同效力仅仅归?结为法律约束力是不够的。
(二)关于“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是对合同效力属性的一种抽象表述。
其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不仅仅是就合同内部关系而言的,更是就外部关系而言的;揭示了合同不容外人侵犯这一重要的法律命题,从而体现了合同效力另一方面的重要属性,即合同对外的对抗力性。
一个合同要在当事人中形成现实的权利义务关系,除了具有对内的约束力,还必须具有对外的对抗力,也就是能够形成一个抵御外来干涉和侵犯的法律外壳。
如果一个合同随时可以被来自当事人之外的第三者所变更、解除或撤销,即使当事人愿意遵守、履行合同,合同也难以提供保障,也难以确立稳定、有效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产生是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的。
“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合同没有对外的对抗力,合同自身的存在尚得不到保障,合同债权、债务、合同的约束力等必将是空谈。
民法通则和新合同法的上述规定,确立了合同效力属性中的对抗力性,完善和增强了合同的效力,但依然存在着不足。
它们在强调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效力是由法律赋予的同时,也因此而降低了合同的地位。
所谓“合同受法律保护”,就意味着合同是保护的对象-受保护者,合同的效力不是出于其自身,而是法律赋予和保护的结果。
在产生效力方面,合同已不再具有自主的地位,合同的效力也不再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
与法律的效力相比,合同的效力就处于第二层次的地位。
然而,这与合同法的精神并不完全一致。
合同法在总体上是任意法,它并不代替由当事人所订立的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是合同约定的,而不是法律确定的。
合同法的许多规定只是为了用来弥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约定的不足。
因此,合同并不完全是受法律保护者的角色,它还具有与法律平起平坐的一面。
只要合同是依法订立的,对于当事人而言,合同就是法律,违约就是违法;合同的效力就意味着是法律的效力,同样能够产生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义务。
三、合同效力的表现特点新合同法对合同效力的规定,整体而言,加强了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提高了合同的对抗力,扩大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完善了合同的效力体系。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对合同的无效与可撤销予以限定。
与经济合同法相比,新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原因有了较大变化。
一是对于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只有当其损害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二是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才能被认定无效。
所谓的“违法合同”,并不能因其“违法”而一概视为无效,剥夺其约束力;三是对于超越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合同,新合同法不再规定为无效,而规定为“效力待定”。
通过这些变动,减少了当事人所据以提出合同无效和法院据以认定合同无效的因素,缩小了无效合同的范围,增强了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关于合同的可撤销,新合同法通过两个方面的规定,减少或限制了为摆脱合同的约束而对撤销权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