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 5 (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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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2014

合同法 2014

合同法2014第一章合同的概述1. 合同: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P532. 合同的特征:(1)合同是平等主体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以发生一定民事后果为目的(3)合同是当事人间的合意(4)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P533.合同义务:(1)主给付义务(2)从给付义务(3)附随义务(4)不真正义务。

P57第二章合同法的概述1.合同法:指调整特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因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行为所发生的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P702.合同法含义:(1)合同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是调整财产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4)合同法是调整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5)合同法是调整因合同行为所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

P703.合同法的的特征:(1)合同法是规范合同当事人行为的法律(2)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动态财产关系的法律(3)合同法的规定基本属于任意性规范(4)合同法既调整民事合同关系又调整商事合同关系。

P724.合同法的原则:(1)合同主体平等原则(2)合同自由原则(3)合同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鼓励交易原则。

P795.鼓励交易原则的内容:(1)严格限定合同的无效(2)严格限制合同不生效(3.)确立合同效力待定制度(4.)严格区分合同成立与生效(5)提高缔约效率,促进合同成立(6)尽可能认定合同有效(7)严格限制合同的解除(8)确立了可预见赔偿制度P79第三章合同的成立1.合同成立:指缔约各方就特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消灭协商一致达成协议的事实状态。

P812.要约:指一方希望和他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P833.要约包含意思表示的三要素:(1)效果意思(2)表示意思(3)表示行为P834. 要约成立要件:(1)要约须由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2)要约须向未来的合同当事人发出(3)要约人须有订立合同的确定意思(4)要约须具备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

民法总则 合同法

民法总则 合同法

民法总则合同法合同范本。

标题,民法总则合同法。

合同编号,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以下合同条款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合同目的。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服务/商品/资金等),乙方同意支付相应的费用/报酬。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日期)止。

第三条合同内容。

1. 甲方提供的服务/商品/资金等内容及数量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乙方支付的费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履行责任。

1.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商品/资金等,并保证其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约定。

2.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报酬,并按时履行付款义务。

第五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商品/资金等,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报酬,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合同解释。

本合同如有任何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第七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双方特别约定事项)。

第八条合同变更。

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的,应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变更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合同终止。

1. 本合同期满或者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 终止合同后,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结清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并办理结算手续。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

合同效力是怎样认定的导语:效力,指依法成立受保护的,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拘谨力,即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因存在缺乏以认定合同无效的瑕疵,致使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合同效力暂不确定,由有追认权的当事人进展补正或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进展撤销,再视详细情况确定合同是否有效。

处于此阶段中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

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时机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根本原那么。

当然,从加速社会财富流转、促使不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尽快确定和稳定的原那么出发,合同效力待定的时间不可能很长,效力待定也不可能是合同效力的最后状态。

无论如何,效力待定的合同最后要么归于有效,要么归于无效,没有第三种状态。

民法通那么已经规定了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代理)。

合同法对此予以了继承和开展,形成了效力待定合同的法律。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第51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此撤销不同于合同法第54条的撤销。

第54条的撤销是对生效合同的撤销,此处的撤销是对效力待定的合同的撤销)。

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没有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没有依法撤销的,合同无效。

法律规定当事人为民事行为时要有民事行为能力,进展代理时要有代理权,处分财产时要有权处分,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平安,维护行为人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但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复杂性,违反上述规定的合同一律作无效处理有时不仅不能实现前述目的,反而会徒增当事人和社会的麻烦。

_法释〔2009〕5号 合同

_法释〔2009〕5号 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9年2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3日起施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法释〔2009〕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为了正确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一、合同的订立第一条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条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但悬赏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通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自主意思自治的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修改、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自愿订立合同,应当自主确定合同的内容、形式和其他条款。

第四条【平等自愿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维护社会公平和诚信。

第六条【保护国家利益原则】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的设定,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对保护国家经济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第七条【善意信赖原则】善意第三人取得合同标的物的权利,不受限于当事人之间的变更、撤销。

第八条【期限】依照法律规定,民事活动的期限从合同订立、诺告、履行、承认、确认、消失、索赔办理等行为的发生时起算。

第九条【排除违法条款】合同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条【合同格式】法定格式的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应当按照法定范本。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十一条【订立方式】合同的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或者其他方式。

第十二条【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民事活动的成立时间,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当事人意思表示确定;对于未约定成立时间,应当自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生效。

第十三条【要素】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包括订立合同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四条【成立要件】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要件: 1. 有相互的意思表示; 2. 有明确的标的; 3. 合同内容合法。

第十五条【预交货物】买卖合同订立后,卖方以买方尚不拥有的物物担保的方式提供给买方预交货物,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预交货物;预交货物应当具体生产、准备或者划分。

第十六条【约定期限】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

第十七条【未约定履行期限】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的履行期限的,按照约定的事物履行期限确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一、合同法概述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一部法律,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相关事宜,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发展。

合同法释义是对合同法中一些条款的具体解释和说明,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法律。

二、合同的定义和要素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即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协议,产生相互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行为。

2. 合同的要素:a. 当事人:合同由至少两个当事人订立,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b. 合意:当事人之间要有真实、完整、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

c. 客体:合同的客体可以是财产、权益或者其他合法的物品或者服务。

d. 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合同的目的和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的订立和效力1.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达成。

2. 合同的效力:a. 即时生效:当事人一致达成合同意思表示后,合同即时生效。

b. 有条件生效:合同的生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约定的条件来确定。

c. 期限约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有效期限,超过十年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d. 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四、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的履行:a. 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履行各自的义务。

b. 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拖延、违背约定等。

c. 不可抗力:当合同履行受到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时,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2.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根据协商一致的原则对合同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规定。

五、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a. 合同解除的原因:合同解除可以因违约、协商一致、法定解除事由等原因发生。

b.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自考《合同法》第五章练习题及解析

自考《合同法》第五章练习题及解析

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单选题 1.甲、⼄双⽅在2002年2⽉7⽇订⽴买卖鱼粉的合同,约定每吨3000元,由丙⽅为⼄⽅付款提供保证担保。

同年4⽉5⽇,甲、⼄双⽅⼜约定每吨3800元。

根据已知条件,下列观点是正确的:( ) A.甲、⼄变更原买卖合同,不适⽤要约和的规则。

B.甲、⼄变更买卖合同,为更新。

C.甲、⼄变更买卖合同,保证⼈丙⽅不知情,丙⽅免除保证责任。

D.甲、⼄变更买卖合同,丙⽅不知情,但丙⽅不免责。

2.甲、⼄于2000年10⽉5⽇签订⼀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的还款⽇期为2001年2⽉5⽇,到期未还则由丙对借款本⾦500万元承担⼀般保证责任。

2000年12⽉1⽇,甲。

⼄双⽅经协商将还款期限延⾄2001年4⽉5⽇,并通知丙,丙对此不置可否。

2001年5⽉1⽇,甲因⼄未按期还款⽽⾸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下列那些表述是不正确的?( ) A.由于丙对延期付款不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就保证范围⽽⾔,丙对本⾦的利息也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C.根据约定的保证条款,甲应该先向⼄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D.设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于2001年8⽉5⽇。

⼆、多选题 1.甲(卖⽅)与⼄(买⽅)于2001年1⽉5⽇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同年1⽉10⽇发货,⼄于同年2⽉18⽇前付款,由丙接受⼄的委托提供保证担保,但丙与⼄约定仅对甲这个特定债权⼈提供保证。

⾄同年3⽉1⽇,甲通知⼄和丙已将10万元货款债权转让给丁公司。

通知要求⼄向丁还款,由丙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已知条件,下列各项正确的是:( ) A.因当事⼈事先约定仅对特定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B.合同债权转让⽆效。

C.合同债权转让有效。

D.丙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2.关于合同的变更,下列命题是错误的:( ) A.合同变更,必须双⽅当事⼈协商⼀致。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2024精)

最新合同法全文(2023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法治建设的要求,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和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当事人依法平等地设定、变更、终止合同,自愿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保护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

第六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对方披露与合同有关的情况。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恶意拖延履行或者以不合理方式履行合同。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约定合同的形式。

第十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期限、价格或者报酬、履行地点、方式和时间。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提供或者采取排除一个当事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二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处理。

第十三条其他法律对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除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第十四条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时,合同成立。

第十五条合同书的订立可以以字据、信件、数据电文或者其他形式。

第十六条书面形式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以要约、承诺的文件或者交换要约、承诺的数据电文订立合同的,也视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法律规定采用特定形式的,依照其规定。

口头形式的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

第十八条合同内容应当明确。

第十九条订立合同应当依法开始。

第二十条合同应当有明确的标的。

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标的是无事物内容或者法律禁止的,该部分合同无效。

第二十二条合同的标的以及标的的权益可以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不得转让的外。

第二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约定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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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问题:
涉案《委托融资服务协议》是什么合同?合同主体之间法
律关系如何界定?

合同效力如何? 合同权利义务是什么? 双方是否构成违约? 涉及哪些法律领域? (众筹融资、人人投、平台交易、证券发行、优先合伙企 业)
一、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即不发生当事人在合同中所约定的效果,并不 意味着没有法律后果。 合同整体无效的五种情形(与民法通则规定的区别):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 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
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 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古董案:

乘人之危: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
危急处境,迫使对方违背本意接受于其明显不 利的条件,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情形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
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 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 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案例:
1999年12月2日,某市广渠石蜡厂退休职工卫某持联系业务 介绍信与某市富丽商行签订购销石蜡的合同一份。石蜡厂为 供方,富丽商行为需方。总价款为3000元。 合同签订后, 富丽商行一直不见货到,就写信给石蜡厂交涉,但均未见到 回信。遂向石蜡厂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渠石蜡 厂支付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广渠石蜡厂则声明并未签订 过这个合同。经法院调查,卫某在退休前,在厂长办公室顺 手抽了一张铅印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退休后在家闲居无 事。就萌发了利用签合同生财的念头。卫某自己在介绍信上 填写:“兹介绍我厂业务经理卫某前往贵处联系业务,请予 接洽。” 合同签订后,卫某也曾多方奔走。寻找货源,以求 从中捞到好处。但石蜡厂并不知此事。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双方各执一词。富丽商行认为合同依法生效,石蜡厂则否 认 合同的效力。



第57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 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成都巨款买“凶宅”案
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 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 事行为。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允 许受欺诈的一方当事人撤销该项民事行为, 欺 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的行为。
先生起诉要求对方赔偿其经济损失,故合理部分,予以支
持;因小王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擅自驾驶 机动车辆,本身具有较大过错,故应适当减轻被告赵某之 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撤销王先生与赵某签订的协议,判令被告
赵某给付王先生死亡赔偿金七万四千一百六十元、被抚养
人生活费十二万一千二百三十元、精神损失抚慰金一千元。
某酒店客房内备有零食、酒水供房客选用,价格明显 高于市场同类商品。房客关某缺乏住店经验,又未留 意标价单,误认为系酒店免费提供而饮用了一瓶洋酒。 结帐时酒店欲按标价收费,关某拒付。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 A.关某应按标价付款 B.关某应按市价付款



C.关某不应付款
D.关某应按标价的一半付款

赵某经过和服装厂家的协商,双方签订了购买 A 型羽绒服 800 件的合同。但是当商场将该批羽绒 服投放市场后,却发现该批服装几乎无人购买。 经理王某将新购进的羽绒服和原来自己购买的样 品进行比较后发现,该批衣服与自己所购买的样 品尽管在布料和颜色上大体相同,但是二者在款 式上有很大差别。商场要求退货,服装厂拒绝。
第四章

合同的效力
内容概要: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各种形态及其
形成原因;各种效力形态的合同法律后果;各类相关案 件的处理规则。 理论难点: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的关系;合同效力的形 态;合同效力的判定标准认定各种合同效力及其法律后果。 案例预习:案例1——2、7——9

[法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适用之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 题的解答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合同签订人盗 用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 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的,应当确认为无效 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构成犯罪的, 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案例:


案例: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 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 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 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 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 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一女三嫁)第26日,该别 墅被意外焚毁。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所涉众筹融资交易不属于“公开发行证 券”,其交易未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的规定,《委托融资服务协议》 有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系居间合同关系。飞度公 司解除合同具有相应依据,诺米多公司应就合同的不能履行承担 更大的责任。
法院遂判令被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融资费 用25200元、违约金15000元;驳回原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 司其他诉讼请求。 判令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款 167200元;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其他 反诉请求。

被告提出反诉,该公司认为,其所选定经营的房屋是从 潘女士处租得,潘女士是转租人,其认为房主房产信息 为商业机密;另外,飞度公司不能仅凭网上查询,便认 定其所报的租金过高。这次融资没有成功,是因飞度公 司恶意违约,“融资主体50人为上限,而飞度公司此次 融资为86人;融资成功后,虽经多次申请,飞度公司没 将融资款及时支付。”诺米多公司反诉称,按照众筹平 台的规定,若想众筹须将众筹金额的20%即17.6万元打 给第三方平台,这笔钱早已到飞度公司账上,所以请法 院判令对方返还17.6万元及相关损失。





案例: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飞度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诺米多公司)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2015年1月21日,该公司与诺米多公司签订 了《委托融资服务协议》,为诺米多公司融资88万元, 融资取得成功后,诺米多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飞度 公司一方称,融资成功后,经多方核实,发现诺米多公 司提供的项目信息不实,“诺米多称租的是平房,其实 是三层楼房;其所称租金是每平方米13元,其实该地段的 实际房租每平方米只有六七元。”虽多次协商,诺米多 公司仍拒绝提供房屋真实产权信息,为避免投资人的资 金风险增大,飞度公司在2015年4月14日解除了与诺米 多公司的协议,故诉请法院判令诺米多公司支付飞度公 司委托融资费4.4万元、违约金4.4万元,以及相关经济损 失共9万余元。

事后,王先生及家人认为这份协议是赵某趁人之危签署的,是无效 的。今年年初,王先生将赵某起诉到昌平法院,要求认定协议无效, 赵某赔偿死亡赔偿金148 32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2 460元、精神 损失抚慰金1000元。

法院认为: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 销。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小王受雇于赵某,为其 提供劳务,现小王在为被告赵某提供劳务过程中死亡,王


案例:2006年9月经他人介绍,王先生的儿子小王来到昌平区一处 工地,受雇于赵某。双方约定,工种是装卸工,工资900元,2006 年9月17日晚九点,往沙河镇(东)卸渣土时小王连车带人进入水 坑,溺水身亡。后查,赵某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2006年11 月初,王先生找雇主赵某主张索赔时,双方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 约定赵某给付王先生赔偿款两万五千元。

合同效力认定以合同成立为前提

要约承诺——合同成立——约束当事人——表现为权利义 务
合同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对于当事人及第三人在法律 上的约束力:权利、义务、责任。 合同效力有多种表现型态:有效、无效、待定、可撤销 合同有效则是发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效果(正) 合同无效也会产生法律效果,即法律强加当事人的效果。 (负) 合同效力源自于法律规定,属于法律评价范畴 法律对于合同效力的评价建立在其价值判断之上


无效及撤销请求权行使规则:
1、自始、当然无效;


2、不得恶意行使无效宣告请求权;
3、变更优先;

4、三种撤销权适用的范畴:效力待定合同中、 可撤销合同中、债权人撤销权。


案例:
王某为某百货商场的经理,一日,王某在回家的途 中看见许多人在一外贸商店抢购货物,王某就近一 看,原来是刚刚上市的一种新款羽绒服,王某出于 职业习惯也购买了1件,该羽绒服标明为A型。第二 天王某召集了商场的销售人员,要求销售人员想法 找到手中的羽绒服生产厂家并尽快购入一批。销售 人员赵某经过多方打听,终于找到了生产厂家。赵 某便持百货商场的委托书前往该服装厂联系采购事 宜。委托书载明:百货商场授权给 赵某购进800件 A 型羽绒服。服装款式和布料与在某外贸商店所销 售的样品完全相同。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
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 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 同往往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极不对等,经 济利益上不平衡,因而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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