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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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中国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中国有关生育政策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该文件于2002年实施,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该文件于2015年颁布,明确规定了计划生育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内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该文件于2003年实施,对计划生育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进行了具体解释和规定。

4. 《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办法》:该文件于1994年颁布,规定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

5.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该文件于2018年发布,明确了当前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任务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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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

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
一、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的背景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步入了收官阶段,随着人口老龄化,出生率的下降
和计划生育政策的改变,计划生育工作更加重要。

为了更有效地实施计划
生育政策,我们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统计上报制度。

二、计划生育统计上报制度的内容
1、整体计划生育活动的统计上报。

在计划生育活动的统计上报中,
要汇总各地区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以及每个地区的结婚和生育情况。

2、重点群体的计划生育统计上报。

重点群体包括青年、留守儿童、
外出务工户、农村流动人口、建档立卡贫困户及贫困村边缘化家庭等。


类群体要统计其计划生育的实施情况,并对其负责制定出具体的措施,以
促进其的计划生育实施情况。

3、各乡镇、街道的计划生育统计上报。

对于乡镇和街道,要汇总各
乡镇及街道的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情况,统计结婚登记、出生登记及绝育活
动等,以及给各乡镇街道提出有关政策和措施的建议。

4、户口落实的计划生育统计上报。

户口要汇总各地的户口情况,分
析城乡收入差异以及出生、结婚等社会问题的影响程度,以便加强户口落
实工作,促进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完整版)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完整版)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本文包含以下六个文件:1、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文件标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附1: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附2:关于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2、文号:国人口发〔2009〕103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3、文号:国人口函〔2010〕48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4、文号:人口厅函〔2010〕104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5、文号:国人口函[2007]100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6、文号:计生政[1996]6号(1999年5月6日)文件标题: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资料]

计划生育奖扶政策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规定如下:一、确认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原则1、严肃政策,把握重点。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

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生育行为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2、统一政策,严格掌握。

对夫妻生育子女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界定,在符合国家大政策的前提下,以我省制定的有关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为依据。

市、县(区)自定政策严于或宽于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以省有关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为依据。

3、条件同备,不可或缺。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严格按国家、省规定的条件确定。

国家规定的四个条件:一是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是1933年1月1日后出生,1973年至2001年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是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是年满60周岁。

本省规定的条件是:独生子女意外死亡现无子女的父母且符合国家规定的前三个条件的,从年满55周岁起提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规定(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1、本人及配偶户口在本乡(镇、街道)。

2、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特指在实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地区,与“城镇居民户口”相对应的户口类型。

成建制农转非人员,本人及配偶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且不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

吉林、江苏、上海、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

吉林、江苏、上海、北京、海南等地二胎生育政策汇总在我国,“生育间隔”主要指可生二胎的夫妇,生育第一个孩子到生育第二个孩子间隔的时间。

上世纪八十年代,各地纷纷依照“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在地方计生条例中规定,符合生二胎政策的夫妇,要拉长生育间隔。

这个间隔通常是4年,有的是3年。

未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黑龙江、宁夏、云南、青海其他情况:西藏:1985年,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西藏人口发展的实际状况,提出在藏族干部职工中提倡计划生育,鼓励一对夫妇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但没有对占全区总人口77.4%的农牧民实行计划生育。

直接取消“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均以条例执行时间计算)2002年吉林、江苏2003年上海、海南2006年甘肃、新疆、2007年湖南、浙江、山西2008年内蒙古2009年陕西、江西贵州、广东、湖北2011年安徽2012年广西、福建2013年山东“变相”放开生育间隔省份和地区北京、河南、四川、天津、辽宁、重庆、河北我国二胎政策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

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法规生育下一代事关每一位准爸爸准妈妈的切身利益,近日有当事人咨询到生育保险方面的问题。

由于生育保险办法只是作了普遍性的规定,对于其具体实施得参照个地的实施条例。

今天为大家解读四川省关于生育假期、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以及生育保险的报销流程的相关政策法规。

一、国家一般规定1、生育保险制度: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医疗待遇,二是生育津贴。

2、生育保险待遇:(1)生育医疗费:①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②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产科并发症按核定的数额报销。

③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按定额标准报销。

④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2)生育津贴:①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津贴: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假期天数)②男配偶假期工资= 当月单位职工平均工资÷30 (天)×护理假天数【生育保险津贴办理时间为: 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

有关涉港澳台、涉外、涉侨计划生育、生育二胎政策最全汇总本文包含以下六个文件:1、文号:国计生委[1998]111号文件标题: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附1: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附2:关于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2、文号:国人口发〔2009〕103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公安部国务院侨办关于涉侨计划生育政策的若干意见附件:《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国侨发〔2009〕5号)3、文号:国人口函〔2010〕48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上海市人口计生委关于中国内地居民不符合规定在境外生育问题请示的复函4、文号:人口厅函〔2010〕104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对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明确内地居民涉澳生育有关政策请示的复函5、文号:国人口函[2007]100号文件标题:国家人口计生委对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谭某易夫妇在香港生育第二个子女有关政策性问题请示的批复6、文号:计生政[1996]6号(1999年5月6日)文件标题:国家计生委政策法规司对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政策法规处关于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计生委[1998]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妥善解决内地居民涉港澳台生育有关问题和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有关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中国内地居民涉外生育问题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1: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内地居民涉港生育问题的规定一、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在内地生育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

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生育,在执行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香港居民一方结婚前已有的子女以及内地居民与香港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

计划生育有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一、生育政策1、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2、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一对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四)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六)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

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的或者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3、夫妻双方均为农村人口,已有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二)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丧失生育能力;(三)女方无兄弟且只有一个姐妹,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四)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者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五)只有一个女孩。

4、经批准再生育的,生育间隔期为四年以上,并且女方在二十五周岁以上。

但女方在三十周岁以上或再婚夫妻不受生育间隔期的限制。

5、禁止提前生育、婚外生育;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非法收养、送样以及遗弃子女视为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对遗弃子女的,不得批准再生育。

二、技术服务政策夫妻双方均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应按计划生育要求落实有效节育措施,参加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采取人流引产补救措施。

三、法律责任1、违反《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按当事人违法行为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市、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提前生育的,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二)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三)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四倍至六倍征收;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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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汇总
一、在何条件下夫妻可以合法生育第二胎?
1、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28#
2、政策规定: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
(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
(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
(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
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
(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
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
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夫妻,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可以选择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本市居民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外国人结婚后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华侨、归侨、侨眷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胎,应当按照何程序?
1、政策依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9#、30#
2、政策规定: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
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女方户籍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本条例规定的材料。

(二)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再生育申请表及本条例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并将受理意见及全部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受理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再生育告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的,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另外应依照个人情况不同,提供下列相应的证据材料予以证明。

相关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诊断证明材料、《革命伤残军人证》、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从事出海捕捞有关证明、收养证明、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等。

三、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怎么办?
1、政策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41#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8# 、《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4#
2、政策规定:
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缴纳地点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分期缴纳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一年缴纳额不低于所征收社会抚养费总数的百分之四十。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
1、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6#
2、政策规定:
系城镇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可支配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其实际年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征收;
系农村居民的,按子女出生前一年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但前一年实际年纯收入高于市统计局公布的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的,按其实际年纯收入的三倍征收。

*2012年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40188元
*2012年全国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17元
五、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不同,按什么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1、政策依据:《上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10#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5#
2、政策规定:
当事人双方均为上海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女方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一方为上海户籍、一方为非上海户籍的,由子女出生时上海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其户籍所在地的
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如果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均未发现,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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