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的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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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法规类别】营业税【发文字号】财法字[1993]40号【修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部分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以外汇折合人民币计算营业额问题的通知[失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失效]【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1993.12.25【实施日期】1993.12.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年12月25日财政部发布财法字[1993]40号)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

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条例第五条第(五)项所称期货,是指非货物期货。

货物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

口腔诊所税收政策

口腔诊所税收政策

口腔诊所税收政策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口腔诊所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成为了医疗服务行业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日益增长的竞争中,如何合法规避税收成为了口腔诊所经营者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针对口腔诊所税收政策进行分析,为广大口腔诊所经营者提供一些参考。

一、口腔诊所的税收政策1.营业税口腔诊所作为一种服务业,其主要税收是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口腔诊所的营业税率为5%。

营业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其中,销售额是指口腔诊所的收入,包括诊疗费、药品费、检查费等。

2.增值税口腔诊所的增值税政策主要有两种:一是按照普通纳税人的规定,按照销售额的17%计算增值税;二是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按照销售额的3%计算增值税。

在选择增值税纳税方式时,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收负担来进行选择。

3.所得税口腔诊所的所得税主要是指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个人的收入水平来进行计算。

二、口腔诊所的税收规避1.合理选择税收政策在选择税收政策时,需要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收负担来进行选择。

如果口腔诊所的收入较高,可以选择按照普通纳税人的规定来计算增值税,这样可以获得更多的增值税抵扣。

如果口腔诊所的收入较低,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规定来计算增值税,这样可以减轻税收负担。

2.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口腔诊所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收负担来合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可以申请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所得税的负担。

同时,口腔诊所还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合理运用税收减免政策口腔诊所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税收负担来合理运用税收减免政策。

例如,可以申请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减少增值税的缴纳。

同时,口腔诊所还可以申请固定资产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减免政策,减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三、口腔诊所的税务风险1.税务违规如果口腔诊所在税务申报过程中存在虚假记录、隐瞒不报、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将面临税务处罚和行政处罚。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2)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

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二)油气田企业。

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

(三)征税范围。

1. 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 试点纳税人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四)销售额。

1.融资租赁企业。

(1)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2)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人,提供除融资性售后回租以外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保险费、安装费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

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政策的调整,小微企业在我国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我国对小微企业实行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政策。

这一政策为小微企业带来了明显的减税效果,同时也提高了其竞争力和发展空间。

针对这一会计处理规定,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法规以及会计处理方式,以确保企业按规定进行记账和报税。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小微企业对所销售的货物或者劳务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不需要将销售额包括在应收账款中,也不需要计提应交增值税。

而进项税额,则不允许抵扣。

对于免征营业税来说,目前我国已废止营业税,取而代之的是增值税。

因此,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规定下,也相应免征营业税。

其次,小微企业在会计处理中,需要按照税务要求及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表编制。

小微企业应当保持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始凭证,并根据税务要求编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同时,小微企业还需要按照原则性准则编制财务报表。

在税务处理方面,小微企业需要每月或每季度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对于不同地区的具体要求和提交时间,应根据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操作。

此外,小微企业还需将相关会计报表或财务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进行审计。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但仍需按照其他税种的规定进行纳税。

例如,小微企业仍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因此,在会计处理时,小微企业应根据相关规定计提相关税费,并按时缴纳。

此外,在会计处理中,小微企业还需了解税法和财务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

税法的调整和会计准则的变化可能对小微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影响。

因此,小微企业应及时了解相关政策,并对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以确保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综上所述,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为小微企业减轻了负担,提高了竞争力。

在会计处理方面,小微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规进行会计核算和报表编制,同时按时向税务机关进行报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法规出台时间表(中央)1、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2、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上海市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1]538号,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7号,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1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9、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执行总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11]132号,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12、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3号,二○一二年四月五日1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65号,二0一二年五月十五日1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53号,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计算缴纳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2号,二○一二年七月三日16、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2]13号,2012年7月5日17、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增值税税控系统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155号,2012年7月18日18、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2012年7月31日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二○一二年八月十日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2号,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七日22、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2012年8月27日23、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2012年8月29日24、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综[2012]96号,2012年12月3日2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信息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0号,2012年12月4日2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文化事业建设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1号,2012年12月4日2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应税服务范围等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2]86号,2012年12月4日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2012年12月6日。

营业税的减免(中税网)

营业税的减免(中税网)

营业税的减免
老师,您好,我单位自建职工公寓,按低于市场价的租金,租住给职工,请问收取的租金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有哪些相关法规?
专家回复:如果没有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可以免税。

财政部第65号令,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

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此前为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从2011年12月1日起,内蒙古将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提高到2万元,按次(日)纳税的提高到500元,同时免征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费。

专家分析:《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房产税的减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讲解

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讲解

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讲解背景近期,国务院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同时还公布了《关于新营业税实施条例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此次修改营业税法规是旨在优化税制,促进经济发展。

改革内容•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条件更为宽松,纳税人可以通过自主产权开发的涉及环保、新能源、节能、高科技等领域的产品,获得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对于纳税人兴办子公司的,可将免税期限延长至5年之内。

•消费税率的调整,部分台湾等烟草产品,鲜花、柑橘等农产品,以及非可再生资源等商品的消费税率将会进行调整,其中烟草、鲜花等产品的消费税率将有所下调。

•企业重组、兼并、破产、清算和资产重组等行为,将不再征收营业税。

这将会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利于营商环境的改善。

•对于新可以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领域进行了明确,包括国家支持的创新型企业、电子商务、生态旅游等产业。

新营业税实施条例《新营业税实施条例》的发布主要针对上述改革内容提出具体指导意见。

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优化营业税征收方式新条例要求地方政府要根据区域经济和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定。

同时,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保证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优化减免税政策新条例将对于享受减免税政策的对象进行明确划分,同时优化减免政策,降低企业实际税负。

尤其是对于研发产出和绿色环保的领域,将通过营业税制度的调整促进相关领域的发展。

加强税收监管新条例还规定了税务机关对于纳税人信息的报送、审查、核实和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了对纳税人的信息和财务管理。

同时,对于违法行为,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保障税收的安全和使用。

总结新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出台,将有力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优化税制营商环境,增加企业活力和创造力。

同时,加强税收监管,保证营业税的公正和合理,也为政府的财政调控提供了更多的手段。

总体来说,新条例的出台将会以更加开放和稳健的态度迎接未来的挑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支持扩大直接融资比重,改进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促进金融创新,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就我国银行业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试点中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印花税政策问题(一)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指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项目[以下简称信托项目]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下同)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指因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信托项目财产并发售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下同)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二)受托机构委托贷款服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下同)管理信贷资产时,双方签订的委托管理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

(三)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指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项目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下同)、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

(四)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五)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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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政策
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 营业税;个人购买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 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新政第一天:北京持续此前疲软 上海房价急跌
1984年的营业税税制
征收范围: 商业流通、建筑安装、各种服务和临时经营行为 税目税率: 十四个税目、四档税率 适用范围: 仅仅适用于内资企业
所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 年度货物销售额和营业税劳务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
某建筑材料公司,在主营建筑材料批发和零售的
同时,还对外承接安装工程作业。假定该公司某年度混合 销售行为较多,当年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额为200万元,取 得施工收入180万元,那么该公司应该交纳增值税还是交 纳营业税。
1994年的营业税税制
征收范围:不包括商品流通领域 税目税率:九个税目、三档税率 适用范围:内外资企业通用
三、营业税的适用范围
1.3.1 营业税征税对象的范围 (1)应税劳务
①交通运输业 ②建筑业 ③金融保险业 ④邮电通信业 ⑤文化体育业 ⑥娱乐业 ⑦服务业
(2)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
(3)混合销售与兼营业务
(2)营业税纳税人的特殊规定
①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②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时,不构成 纳税人。 ③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是铁道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系统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1994]047号) 的规定,中央铁路的营业税,由铁道部按“交 通运输业”税目,集中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
② 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 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营业税的应税劳务,不征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③ 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 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兼营业务:纳税人主要经营一项业务,同时又辅助性的经营另一项业务
的行为。
营业税概述
一、营业税概念 二、营业税的产生和发展 三、营业税的适用范围
一、营业税的概念
1.1 .1 营业税的定义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 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
1.1.2 营业税的性质
属于流转税的范畴
1.1.3 营业税的特点
(1)营业税是价内税(组成价格=成本+利润+税金) (2)营业税是流转税 (3)营业税是对非商品计税 (4)营业税按照营业额固定的征收比例计税 (5)营业税在销售成本中列支
(4)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
① 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② 建筑安装企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③ 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 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人或购 买人为扣缴义务人
④ 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 义务人
⑤ 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 缴义务人。
⑥ 个人转让其他无形资产,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税是( )
1、东东美容美发店 2、万通汽车修理厂 3、三毛洗浴中心 4、郑州卷烟厂
1.1.5 营业税的作用
(1)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 (2)调节经济行为的作用 (3)管理和监督的作用
二、营业税的产生与发展
1.2.1 营业税的历史起源 营业税这个名称在1791年产生于法国,在我国也有悠久的历史。
(1)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
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
所包括的具体单位是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 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营业税的纳税人所包括的个人是指 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
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到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
具体规定:
① 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 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 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列属营业税的征收范围
所谓“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包括从事货物生产批 发 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具体规定:
① 纳税人的兼营行为,必须将不同的税种的征税范围的经营项目分别核 算、分别申报纳税。
② 纳税人的兼营行为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 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
1.3.2 营业税的纳税人范围
营业税的纳税人范围,是指赋有直接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单 位和个人,包括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和营业税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义务人。
1.1.4 营业税与其他流转税税种的区别
主要是在两个方面的区别:征税对象的区别和计税依据的区别 (1)营业税与增值税
征税对象:营业税主要是劳务 增值税主要是货物
计税依据:营业税是全部营业额 增值税是在本生产经营环节中的增值额
(2)营业税与消费税 征税对象:营业税主要是应税劳务 消费税主要是列举的货物 计税依据:营业税是全部营业额 是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
增值税定义
增值税 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 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
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 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的说, 就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公布了《工商业税暂行条例》,这是新中国制 定的第一个含有营业税性质的税种。 1.2.2 营业税的改革
(1)1953年至1958年营业税改革 (2)1973年营业税改革 (3)1984年营业税改革 (4)1994年营业税改革
新政策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 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 时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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