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区人工设施规划导则
风景区设施详细规划

1设施规划1.1服务设施规划6.1.1【服务设施系统】风景区服务设施系统由旅游服务设施、管理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三部分组成。
6.1.2规划任务以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服务设施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或直接对服务设施作出具体的规划。
1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对服务设施进行详细划分,确定其使用性质、各类设施的建设条件和强度,提出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为土地综合利用和规划管理提供必要的依据,同时用以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2 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对服务设施进行综合布局,包括场地内建筑、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及环境景观等进行规划,为专项方案设计提供依据。
6.1.3【服务设施类别】旅游服务设施是主要针对风景区游客所设置的盈利性服务性设施。
主要由旅行、饮食、住宿、购物、娱乐五类相关设施组成。
管理服务设施是主要针对风景区管理者所设置的非经营性服务性设施。
主要由管理和安全二类相关设施组成。
公共服务设施是主要针对除风景区游客、管理者外,还服务于其他城镇人群的非盈利性服务性设施。
主要由科研、文体、保健和游览四类相关设施组成。
6.1.4【服务设施基地选址】1 旅游服务基地选址应以风景区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为依据。
2 对场地进行综合分析和技术经济论证,包括用地性质、规模、道路及交通组织、相应基础设施和建设条件。
(以下可进入说明中(1)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及服务设施类型。
(2)具有一定的用地规模,满足总体规划中对服务设施配置的需求(3)有良好的道路及交通组织,便于游客到达和管理(4)具有相应的基础设施条件,可依托现有的城镇基础设施条件(5)对场地建设条件进行分析,包括水文地质、高程、坡度、坡向等分析,对重要建筑进行日照分析,避开有自然灾害和不利于建设的地段。
)6.1.5旅游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根据游人量、场地条件、建设资金情况来确定其建设规模,其总量和设置类别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需求。
说明:建设规模测算主要依据:现行建筑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资料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旅游规划指标选取指南等相关规范和资料,下一步需进行风景区调研,取得详细资料并结合管理人员、规划人员等各方经验,对数据进行进一步分析、细化详见服务设施列表规划深度与形式深度要求1 对服务设施进行用地性质分类及控制;2 确定服务设施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3 提出服务设施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的指导原则;4 确定沿路建筑退道路红线和道路边界,标注场地的角点坐标;5 确定场地服务设施的总体布局及功能分区;6 对场地进行竖向工程规划,标注场地内建筑、道路、广场等的坐标及控制标高;7 建设规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标准

持续发展。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1.0.6条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第1.0.7条风景区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第2章术语第2.0.1条风景名胜区也称风景区,海外的国家公园相当于国家级风景区。
指风景资源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规模和游览条件,可供人们游览欣赏、休憩娱乐或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地域。
第2.0.2条风景名胜区规划也称风景区规划。
是保护培育、开发利用和经营管理风景区,并发挥其多种功能作用的统筹部署和具体安排。
经相应的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的风景区规划,具有法律权威,必须严格执行。
第2.0.3条风景资源也称景源、景观资源、风景名胜资源、风景旅游资源。
是指能引起审美与欣赏活动,可以作为风景游览对象和风景开发利用的事物与因素的总称。
是构成风景环境的基本要素,是风景区产生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物质基础。
第2.0.4条景物指具有独立欣赏价值的风景素材的个体,是风景区构景的基本单元。
第2.0.5条景观指可以引起视觉感受的某种景象,或一定区域内具有特征的景象。
第2.0.6条景点由若干相互关联的景物所构成、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完整性、并具有审美特征的基本境域单位。
第2.0.7条景群第2.0.8条由若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景点群落或群体。
第2.0.9条景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景源类型、景观特征或游赏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包含有较多的景物和景点或若干景群,形成相对独立的分区特征。
第2.0.10条风景线也称景线。
由一连串相关景点所构成的线性风景形态或系列。
第2.0.11条功能区在风景区规划中,根据主要功能发展需求而划分的一定用地范围,形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分区特征。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及地段 历来常住人口的数量、年龄构成、劳动构成、教育状况、自 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服务职工和暂住人口及其结构变化;游
人及结构变化;居民、职工、游人分布状况 行政建制及区划、各类居民点及分布、城镇辖区、村界、乡
界及其他相关地界 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计划及其发展战略;风景区范围的 国民生产总值、财政、产业产值状况;国土规划、区域规划、
五 1.土地利用
、 土 地 2.建筑工程 与 其 他 3.环境资料 资 料
江河湖海的水位、流量、流速、流向、水量、水温、洪水淹 没线;江河区的流域情况、流域规划、河道整治规划、防洪 设施;海滨区的潮汐、海流、浪涛;山区的山洪、泥石流、
水土流失等 地质、地貌、土层、建设地段承载力;地震或重要地质灾害
的评估;地下水存在形式、储量、水质、开采及补给条件 景源、生物资源、水土资源、农林牧副渔资源、能源、矿产 资源等的分布、数量、开发利用价值等资料;自然保护对象
景
物候季相景观(8)其他生物景观
1.园 (1)历史名园(2)现代公园(3)植物园(4)动物园(5)庭宅花园(6)专类游园(7)陵园墓园
二景
(8)其他园景
、 2.建 (1)风景建筑(2)民居宗祠(3)文娱建筑(4)商业服务建筑(5)宫殿衙署(6)宗教建筑(7)
Hale Waihona Puke 人筑纪念建筑(8)工交建筑(9)工程构筑物(10)其他建筑
4.应合理权衡风景环境、社会、经济三方面的综合效益,权衡风景区自身健全发展与社会 需求之间关系,创造风景优美、设施方便、社会文明、生态环境良好、景观形象和游赏魅 力独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风景游憩境域。
第 1.0.6 条 风景区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 其他相关规划相互协调。
浙江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导则

浙江省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评估导则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零一五年九月前言为促进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编制,依法、合理、有效实施,更好发挥规划对风景名胜区保护、建设、管理的引领作用,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参考相关规划实施评估要求,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6章,主要包括总则、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评估结论和建议。
各地可根据实际深化或细化。
编制中应符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
本导则组织编制单位: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导则主编单位: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杨永康、张秀珍、陈超、高黑、王铮忾、马仲坤。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顾浩、陈航、吴毅峰、郑轶民。
目录1 总则 (1)2风景名胜区规划适应性评估 (2)2.1风景名胜区外部条件的发展变化评估 (2)2.2风景名胜区自身的发展变化评估 (2)2.3风景名胜区发展诉求评估 (2)3风景名胜区资源保护状态评估 (3)3.1山水格局保护状态评估 (3)3.2景源保护状态评估 (3)3.3生态环境保护状态评估 (4)3.4生物多样性保护状态评估 (4)4.风景名胜区规划与建设评估 (6)4.1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评估 (6)4.2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评估 (6)4.3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的建设状况评估 (6)5.风景名胜区管理与政策评估 (7)5.1风景名胜区管理主体评估 (7)5.2风景名胜区管理制度评估 (7)5.3风景名胜区公共政策评估 (7)6.评估结论和建议 (8)1 总则1.0.1为促进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确保风景名胜区规划科学、有效、合理实施,指导规划评估编制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0.2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是指对风景名胜区进行规划和管理的一套标准和要求。
以下是常见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
1. 保护与利用原则:风景名胜区规划应注重保护自然景观、文化遗产和生态环境的价值,同时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规划范围和区划:确定风景名胜区的范围和区划,并划定不同区域的功能和用途。
3. 自然景观保护:保护自然景观的特色和完整性,限制开发建设活动,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4. 文化遗产保护: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文化遗产,如历史建筑、文物等,合理利用和传承文化遗产的价值。
5. 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合理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交通、水、电、通信等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6. 规划管理机构:设立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和执行规划,监督管理风景名胜区的各项工作。
7. 游客服务设施:建设适宜的游客服务设施,如停车场、公共厕所、餐饮场所、住宿设施等,提供便利的游览条件。
8. 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措施,保障游客和工作人员的安全,减
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9. 规划评估和调整:定期评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实施情况,根据需
要进行调整和改进。
总体来说,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标准旨在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区的
自然和文化资源,提供优质的游览和服务条件,实现可持续的发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风景名胜区是中国旅游资源最丰富、辐射力最强的重要旅游目的地,是扩大旅游消费的重点领域。
为了保护和开发好风景名胜区这一宝贵的资源,需要制定一系列规划规范。
以下是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一些建议,字数不足1000字。
一、整体规划1.明确目标和定位:根据风景名胜区的特点和资源优势,明确其发展目标和定位,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
2.合理分区:根据风景名胜区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将其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如游览区、保护区、开发区等,并制定相应规划方案。
3.保护优先原则:风景名胜区的保护是第一位的,要制定相应的规划措施,促进自然生态的恢复和保护。
4.工程项目管理:明确项目的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工程质量,确保项目与自然环境的协调和一体化发展。
二、景区管理规范1.游客接待管理:制定游客接待量标准,合理安排游客接待设施,开展预约制度,引导游客有序游览,避免过度开发和游客拥堵。
2.资源保护管理:制定资源保护规范,加强对景区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保护,防止过度消耗和破坏。
3.环境卫生管理:建立健全的环境卫生制度,加强对景区环境的监管和清洁工作,提升景区环境质量。
4.安全管理:加强景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的安全预案和应急救援机制。
三、旅游设施建设规范1.基础设施建设:合理规划道路、桥梁、供水、电力等基础设施,确保景区内的基础设施完善和运行顺畅。
2.停车场建设:制定停车场建设规范,合理规划停车位数量和位置,确保游客的车辆有合理的停放场所。
3.服务设施建设:合理规划和设置旅游咨询中心、厕所、餐饮住宿等服务设施,提供便利的服务条件。
4.公共设施建设:建设公园、广场、休闲场所等公共设施,提供良好的游憩和休闲环境。
四、文化遗产保护规范1.文物保护规范:制定文物保护和管理规范,修复和保护文物和古迹,加强安全监管,防止文物的损毁和失窃。
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制定相应规范,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50298-1999)《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2章术语第3章一般规定3.1基础资料与现状分析3.2风景资源评价3.3范围、性质与发展目标3.4分区、结构与布局3.5容量、人口及生态原则第4章专项规划4.1保护培育规划4.2风景游赏规划4.3典型景观规划4.4游览设施规划4.5基础工程规划4.6居民社会调控规划4.7经济发展引导规划4.8土地利用协调规划4.9分期发展规划第5章规划成果与深度规定附录A本规范用词说明1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1999)第1章总则第1.0.1条为了适应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保护、利用、管理、发展的需要,优化风景区用地布局,全面发挥风景区的功能和作用,提高风景区的规划设计水平和规范化程度,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审定公布的各类风景区的规划。
第 1.0.3条风景区按用地规模可分为小型风景区(20km2以下)、中型风景区(21-100km2)、大型风景区(101-500km2)、特大型风景区(500km2以上)。
第1.0.4条风景区规划应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二个阶段进行。
大型而又复杂的风景区,可以增编分区规划和景点规划。
一些重点建设地段,也可以增编控制性详细规划或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1.0.5条风景区规划必须符合我国国情,因地制宜地突出本风景区特性。
并应遵循下列原则:1.应当依据资源特征、环境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统筹兼顾,综合安排。
2.应严格保护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原有景观特征和地方特色,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良性循环,防2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充实科教审美特征,加强地被和植物景观培育。
3.应充分发挥景源的综合潜力,展现风景游览欣赏主体,配置必要的服务设施与措施,改善风景区运营管理机能,防止人工化、城市化、商业化倾向,促使风景区有度、有序、有节律地持续发展。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3.12.20•【文号】建城字第848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风景名胜、世界遗产与历史名城保护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20日建城字第84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和建设部《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管理法规,我部制定了《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附件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风景名胜区正常的建设秩序,加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管理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进行。
第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房屋或其它工程等,应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风景名胜区的土地、资源和设施实行有偿使用。
第四条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不得建设工矿企业、铁路、站场、仓库、医院等同风景和游览无关以及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项目和设施。
在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和自然环境保留地内,不得建设旅馆、招待所、休疗养机构、管理机构、生活区以及其它大型工程等设施。
按规划进行建设的项目,其布局、高度、体量、造型和色彩等,都必须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凡在风景名胜区进行的各项建设都应由建设单位填写《建设选址审批书》,分级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下列建设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查:1.公路、索道与缆车;2.大型文化、体育与游乐设施;3.旅馆建筑;4.设置中国国家风景名胜区徽志的标志建筑;5.由上级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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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人工设施规划导则——以武陵源为例
文字
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人工设施是风景名胜区开展旅游活动的基础设施,它一方面是风景区景观较重要组成部分、另一方面承载着景区内的各种旅游活动,直接关系到风景区的景观质量和服务质量,因此风景区规划和设计中应该予以必要重视。
一般而言,风景名胜区内旅游人工设施的规划和设计应能满足以下三个要求:必须与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相协调,必须满足旅游活动的需要,应具有自身的特色和协调的风格。
由于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是以观赏自然景观为主的风景名胜区,因此作为景区的人工设施规划,应以强调自然景观的真实性、完整性为首要,各类人工设施作为开展旅游活动的辅助性设施,应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不可喧宾夺主,既不应破坏原始的自然景观、自然生态,亦不应成为新的人文景观。
因此本次规划中的人工设施规划主要是指对景区内各种人工设施的规划,旨在为景区人工设施的建设制定引导性原则,确保其审慎适度地发展,同时满足其自身应具有的服务功能和美学要求。
1.武陵源风景名胜区景区人工设施建设现状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内现有的旅游设施由于长时期较为混乱的建设,存在着破坏自然景观、自然牛态,设施配置不合理、功能不完善,缺乏地域特色、形式风格杂乱等问题,未能体现出武陵源作为世界自然遗产和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所应具有的品质。
具体的现状问题如下:1.1城市化、人工化趋势明显,破坏自然景观,缺乏地域特色
在进行旅游开发活动之前,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一直保持着较为原始的自然状态,传统世居居民的耕作、砍伐等活动虽然对景区有一定的破坏,但无论民居、耕作及生活方式等都与环境比较和谐。
在旅游业发展进程中,新的旅游服务设施建设比较杂乱,建筑缺乏地域特色,城市化气息过重,风格芜杂,与风景区背景不和谐,造成了一定的视觉污染。
景区内的游道建设也呈现出较明显的公园化趋势,大量硬质铺地以及混凝土结构显得过于规整,引入植物与自然背景等都非常不和谐。
在旅游开发中交通设施的建设对峰林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百丈峡的景观在张清公路的建设中几乎破坏殆尽,而天子山索道、百龙电梯等建设也对石英砂岩峰林景观造成了直接的破坏。
1.2不合理的人工设施影响和破坏自然生态
旅游人工设施的不合理建设还破坏了武陵源区的生态,包括对地表水文过程、动物迁徙繁衍过程以及植被的破坏。
(1)破坏自然水文过程大量新建硬质游路的建设不合理,形成了阻碍垂直方向地表水文过程的屏障。
原来自然状态的水文过程,如地表水下渗、经地表植被吸收缓冲后缓慢均匀下泻,有利于水土涵养以及生物的生存,如今变成了集中式排水,改变了原来的水文过程,易于形成冲沟,造成水土流失。
(2)破坏植被:游道建设中,以追求规整美观为目标,对植被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3)影响动物的繁殖迁徙活动大量旅游活动的进入,影响了武陵源区生物物种的活动。
原来的金钱豹等大型动物固然无法生存,而原来在金鞭溪等处容易见到的猿猴种群等如今也难以见到。
此外硬质游路包括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使武陵源风景区内形成一定的生态孤岛化效应,不利于动物的迁徙。
(4)侵占河道及河道人工化武陵源以山水秀丽而闻名,尤其河流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物质、能量传输的载体所在,需要保持其自然状态。
但随着旅游的发展,旅游城镇的发展,自然河道在建设中受到侵占,并出现了人工砌岸、沟渠化等现象,破坏了其自然形态,大大影响了其景观价值,对整体生态也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5)垃圾、噪音等旅游景区中,由于比较多的高台游路及高台观景点,下临峰林,游客随手
丢弃的垃圾落在峡谷中,非常难以清理。
1.3旅游服务设施配置不合理、功能不完善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内现状仍缺少对游客进行解说和教育的游客中心,环保设施和解说系统的设置也仍不够完善。
因此,目前急需对武陵源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种人工设施进行统一的现状整顿和新的规划设计引导,以完善功能、协调风格,恢复被破坏的自然景观和生态特征,使人工设施实现适度发展,彰显自然景观的原始风貌。
2.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人工设施规划基本原则
(1)人工设施审慎、适度的规划设计和建设,避免喧宾夺主,强调自然景观的首要地位;
(2)人工设施必须与自然景观、自然生态相协调;
(3)人工设施必须满足旅游活动的需要,具有完善合理的服务功能;
(4)人工设施应具有自身的特色和统一协调的风格,应能体现一定的湘西地域特色。
3.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人工设施规划的内容
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人工设施规划的内容包括景区内各主要人工设施,具体内容如下:
(1)人口及游客中心;(2)服务网点;(3)休憩观景亭、平台;(4)停车场;(5)游道;(6)环保设施;(7)解说系统。
4.武陵源风景名胜区人工设施规划导则
4.1入口及游客中心
(1)入口
a.现状情况:现状的风景区人口包括索溪峪入口、锣鼓塔入口、中湖乡入口和天子山镇入口,入口建筑的标志性和乡土特征不够强烈。
其中索溪峪人口应对其建筑形体进行修改。
b.设计要求:应体现原始自然的乡土建筑特征。
c.适用范围:索溪峪入口、锣鼓塔入口、中湖乡入口和天子山镇入口。
(2)游客中心
a.现状情况:现状缺少正规的游客中心,无对游客进行游览教育和景区介绍的集中场所。
应在索溪峪镇吴家峪口风景区主入口处设立游客中心。
b.设计要求
基本内容:展示教育等候休息
具体设施包括:放映厅、管理用房、展廊或展示厅(景区介绍、解说系统介绍、游览规则)、等候休息厅、廊等
c.适用范围:索溪峪镇吴家峪口风景区主入口
d.示意性设计:见附图
4.2服务网点
(1)现状情况:现状服务设施建筑形式混乱,建筑质量优劣混杂,部分存在过分城市化的倾向,应进行适当的改造。
(2)设计要求:体形不宜过大,建筑形式应采用湘西乡土建筑的风格,自然简朴,与风景相融合。
(3)适用范围:风景区内各旅游线路沿线。
4.3休憩观景亭、平台
(1)现状情况:总体情况较好,但在精品旅游线上存在过分城市化、公园化的倾向,自然乡土的构筑特征不够突出。
(2)设计要求:
a.分类:滨水山间山顶
b.风格要求:采用湘西地方民居的建筑风格
c.形体:宜小、隐
d.结构形式:采用穿斗式木构与吊脚楼风格
e.材料:宜采用原木或仿原木材料
f.细节及色彩:宜自然古朴,并采用地方传统工艺
g.选址要求:因地制宜,顺应地形和景观,融于山林
(3)适用范围:风景区内各旅游线路沿线。
4.4停车场:
(1)现状情况:存在大面积硬质铺装、破坏原生自然地貌景观的情况,应予以改造和适当缩小面积,减小对自然景观和生态过程的破坏。
(2)设计要求:
a.服务对象:景区内停车场的服务对象为景区内的环保巴士及少量的服务、应急车辆。
b.类型:集中停车场(索溪峪镇吴家峪口),和分散的小型停车场、停靠点。
c.建设要求
(a)不使用全硬质铺装地面、水泥地面;采用砂土铺地需做好防冲刷措施。
可采用当地的红砂岩石板粗铺地面,既可防冲刷,又是可渗透性地表。
(b)面积宜小、因地制宜,在停车场设计允许的坡度范围内,顺应原生地形的起伏,不必强求平整。
(c)较大型的停车场内须通过设置分车带种植树木,对停车场进行绿化遮荫。
停车场周边利用乔木、灌木、微地形等进行视觉遮蔽,以减少对周围自然景观的破坏。
(3)适用范围:风景区人口处(索溪峪镇吴家峪口)的集中停车场及景区内分散的小型停车场、停靠点。
4.5游道(略,另撰文专门论述)
4.6环保设施
(1)现状情况:现状精品旅游线路上的环保设施——包括垃圾桶和公厕,配置较为完善,但需进一步提高其设计水平,在形象上体现一定的地域性和独特性。
(2)设计要求:采用自然乡土的材料和视觉形式、构筑方式,同时结合新的生态技术。
(3)适用范围:风景区内各旅游线路沿线。
4.7解说系统
(1)现状情况:现状的解说系统形式杂乱,不够统一,配置不完善,应进行统一的设计。
(2)设计要求
a.精品游览线:清晰明确。
b.自助探险游览线:自然古朴。
(3)适用范围:风景区内各旅游线路沿线。
5.结语
上述内容融合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中典型景观和游览设施两部分要求,但操作中考虑到武陵源世界自然遗产的特殊性质,规划组认为,应该尽量减少对自然的规划。
原因是,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实际上在风景区中普遍存在),一些经过规划建设的所谓“景点”往往由于导向作用,而使游人过于集中,而不得不建设额外观景和安全设施,从而造成对风景资源的破坏,过多过于集中的游客不尽使人们无法正常观赏风景,也淡化了风景区的游憩的体验和国民教育作用。
人工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该融人自然环境之中,而让游人充分从容体验自然之美、自然之奇,而这种行动是发自他们内心的,不是受规划专家引导的。
但这种处理和《规范》要求不完全一致,还需要得到专家的认同和在遗产保护和管理实践中检验和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