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七讲[民法由近代到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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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民法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孟德斯鸠:“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
民法以权利为本位,是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梅因:“一个国家文明的高低,看它的民法和刑法的比例 就知道。大凡半开化的国家,民法少而刑法多;进化的国 家,民法多而刑法少”。
(三)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为任意法 (五)民法为国内法 (六)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如18条)
二、民法的任务 (一)保护社会成员的私权
(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第五节 民法的渊源及效力
一、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
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在各国家机关根 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 之中。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发布的民事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协商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
1、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 2、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 3、无限责任与有限责任 4、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 5、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形式与民事责任的 承担
(三)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1、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可以行使权利而不及时行使权利者,限制其权利的行
使。
五、公平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 (一)含义
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公平原则是 衡量当事人之间利益的标准。
(二)主要体现 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研究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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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立行为规则旳功能
• (1)民事主体正当竞争 • (2)民事主体信守承诺 • (3)不得滥用权利
• 弥补法律或协议漏洞旳功能 • 衡平旳功能 • 解释旳功能
• 1.在协议法中旳利用:等价有 偿、显失公平
• 2.在物权法中旳利用:相邻关 系
• 3.在侵权法中旳利用:公平责 任原则;损益相抵原则
人格权
人身权
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身份权
按内容 按作用
财产权
支配权 祈求权 抗辩权 形成权
物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债权:祈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按效力范围 按依从关系 按派生关系
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权(对人权) 主权利
从权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地役权 原权利
救济权
• 二、民事权利旳分类 • (一)人身权和财产权 • 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继承权、社员权
• (一)民法为私法 • (二)民法为权利法,一方面奉行私法自
治理念,另一方面表白民事法律规范多为 任意性规范。 • (三)民法为文明法 • (四)民法为实体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 裁判规范 • (五)民法为国内法
• 公私法区别原则三种学说:
• 1.利益说:罗马学者乌尔比安
• 2.意思说:德国学者拉邦德
•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
• 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旳权利、能够行使 旳权力、所承担旳义务以及受到旳其他 法律拘束。
• 特定民事主体行使私法上旳权力,相对 人就要受到相应旳拘束,服从权力旳行 使。(监护权、代理权、经营管理权)
• 私法上权力旳特殊性:服务于特定民事 主体旳利益
• (三)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况,从而全方面地把握案件旳性质和当事人旳权 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经过逻辑三段论旳 合用以精确适使用方法律,做出妥当旳判决。 • 其合用分两个环节: • 1.考察案件事实所涉及旳法律关系 • 2.考察法律合用

民法总论民法浙江大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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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民理法学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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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肖会燕平
• 第三分编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七章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 •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 一、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 • 二、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 第二节 物 • 一、物的概念 • 二、物的分类 • (一)不动产与动产
• (二)特定物与种类物 • (三)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 (四)原物与孳息 • (五)主物与从物 • (六)有主物与无主物 • (七)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 (八)消耗物与非消耗物 • (九)单一物、合成物与集合物
• 第二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 • 四、法人人格的否认 • 第三节 法人的人格权 • 一、法人人格权的概念
• 二、法人的具体人格权 • (一)名称权 • (二)名誉权 • 第四节 法人机关 • 一、法人机关的概念 • 二、法定代表人 • 第五节 法人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一、法人的设立 • (一)法人设立的概念
• 四、监护的终止 • 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 • 一、宣告失踪 •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 (二)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 二、宣告死亡 • (一)宣告死亡的概念 • (二)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 (三)宣告死亡的效力 • (四)死亡宣告的撤销 • 第五节 自然人的人格权 •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一)自然人人格权的概念
• 三、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 (一)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二)非营利性非法人组织 • 第二节 合 伙 • 一、合伙的概念 • 二、合伙企业制度 • (一)合伙企业的成立 • (二)合伙企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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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
一、民法与商法 商法,形式意义上,指民法典之外的商法 典 ;实质意义上,指一切调整商事行为的法 律规范。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之争。 民法与商法的联系:(1)民法的基本原则 来源于民法;(2)民法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商 法 民法与商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2) 调整范围不同;(3)特征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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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产生、变更与消灭 (一)产生 (二)变更 (三)消灭 四、分类 (一)财产法律关系与人身法律关系 (二)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三)单一法律关系与复合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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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一、概念与特征 1,法律地位的平等性。 2,主体意思的自主性。 3,主体范围的广泛性。 二、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1,自然人 2,法人 3,非法人组织 4,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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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人设立的要件 (四)法人设立的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成立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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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人的分类
一、外国法人的分类 (一)大陆法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二)英美法系 集体法人与独任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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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宣告失踪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一)概念和条件 1,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 2,利害关系人申请 3,法院依法宣告 (二)法律后果 1,被宣告死亡人与他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消 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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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 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仍然有效 3,被宣告死亡人,宣告判决之日为其死亡 日期 (三)宣告死亡的撤销
一、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 务的组织。 二、法人的本质 (一)拟制说 (二)否定说 (三)实在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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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发生变化。例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 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指因一定的法律事实出现,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 系归于消灭。例如,债务的履行、抵销、提存等 都会导致债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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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主体
自然人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 力
非法人组织终止的原因包括完 成使命、解散、破产等,终止 程序需依法进行清算和处理相 关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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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权利的概念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或者实施某一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以实现某种利益的可 能性。
民事权利的分类
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根据权利人可以向其主张权利实现的义务 人的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根据民事 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具备,可分为既得权与期待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指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 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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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其中主 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和承 担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 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 利益等;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
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可分为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 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而人身法律关系是指与主体不可分 离的,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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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如下特点:
• 1、主体间地位平等。(如前述)
• 2、当事人的意思自由。
• 3、体现价值规律。(《民法通则》第四条中规定的 “等价有偿原则”即为此表现)。
• (四)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内容
•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主要内容包括财产归属关系
与财产流转关系。
– 1、财产归属关系是指因确定财产应归由谁享有 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又称静态的财产关系,在 民法中主要通过物权制度来体现。
• 一、罗马法的编纂及其影响 • 一般认为,现代民法的源头即为古罗马法
中的市民法。因此对古罗马法中的民法加以 探究是必要的。对古罗马法,可主要掌握以 下几个要点:
• 1、《十二表法》。
– 公元前450年(有说449年者)罗马共和国元 老院近于民意,设立立法委员会,收集整理当 时的习惯法规则,拟定成法律条文予以公布, 成为罗马最早的成文法即《十二表法》。其大 部分内容与民法有关。十二表法是古罗马从无 法向有法、从习惯向法律、从不成文法到成文 法、从秘密法到公开法的一个里程碑。
• 第六,对民法总论知识的深入理解和掌握, 为以后对民法其他部分学习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与含义
• 一、民法的概念
• 概念:民法是法的一个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之 间的民事关系的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律规范的总和。
• 理解:
• 1、民法是一个部门法,而非法的全部;
• 2、民法所调整的范围是民事关系,而非其他社会 关系;
– 实质民法既包括形式民法,也包括其他所有调整 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 我国的《民法通则》:有人认为属于形式上的民 法,有人认为不属于形式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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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意思自治原则
(一)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又称为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 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其在民事活 动中的意志自由(根据自己的意志设定权利和义 务),不受国家权力和其他民事主体的非法干预。 (二)基本内容 1。民事主体可以自己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 2。允许民事主体通过法律行为调整他们之间的关 系。 3。当事人的意愿优于任意性规范。 4。民事主体的行为不受国家权力与其他民事主体 的非法干预。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民事关系。 1.民事关系的含义与特征 民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而形成的具有平等性的社 会关系。 民事关系经由民法调整成为民事法律关系。 2.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 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三、公平原则
(一)含义 公平原则是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它要 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 (二)基本内容 1。要求民事主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民事主体的权 利、义务。 2。要求平衡民事主体利益或损害的分配。 3。民事案件处理的结果,应当符合公平、正义的 要求。 •如〈〈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当事人对造 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 人分担民事责任。”
2.民事主体不得以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 三人和社会的利益,必须在权利的法律范围 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 权利。
3。民事法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 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行为或不实施一定 行为。
4.法官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各方当 事人的权利,平衡当事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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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背景下,《德国民法典》首创了无过错责 任,实现了归责原则的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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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资本主义民法
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发达阶段。从经 济上看,随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发展,国 家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加强,生产力迅速发展,科技也 取得重大进步,大公司、大企业蓬勃发展,这都对民 法的演进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
教会法在民事关于民事方面的规定: 比较重要的有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是教 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影响:在婚姻家庭法上,教会法与之相关的法律原则与制 度长期影响着西方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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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早期民法
完成身份到契约、地位到财产的转型
标志性法典: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世界上最早的一部资产阶级国家的民法典,由拿破 仑主持制定,故又称《拿破仑民法典》
1. 对所有权的限制:所有权的行使应当顾及社会 公共利益,禁止个人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
2. 对合同自由的限制:对格式合同的干预、强制 缔约制度的出现等。
3. 从单一的过错责任向多元归责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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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当代资本主义民法
《德国民法典》创新
1. 内容上的创新:出现了许多《法国民法典》没 有的内容与概念
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就是 对这一原则的准确表述。所有权不仅可以上及天空 、下及地心,而且法律不能对所有权的内容进行实 质性的限制,从而形成了一种绝对私有权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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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本主义早期民法
资本主义早期民法三大原则:
2. 合同自由
合同自由包括是否缔结合同的自由、合同相对人选择 的自由、合同内容的自由。(相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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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近代侵权行为法为解决弱势群体的保护问题和实现实质正义,针对 特定案由和事故,归责方式由过错责任原则向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发展,但是, 大多数专家认为,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并非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推定过错责 任原则仅仅是在一些特定的案件中由于受害人在举证能力方面的不足和欠缺, 为保证受害人能获得及时、充分、有效的赔偿,而在举证程序上采取举证责 任倒置的方式来认定被告主观过错是否存在和责任的有无。究其本质而言, 它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所以,也并非一种彻底的客观化归责方式。
1、个人本位的发展变化
企业——大公司越来越多(公司制度越来越复杂);工人,工会。
近代统一的“市民法”在垄断时期逐渐发生了分裂,分裂成为“资本的法” 与“劳动的法”。这二个方面都逐渐脱离了个人本位,而承认在个人之上 有团体的组织,并且赋予此种团体的组织有超个人的力量,这就使得个人 本位的法在一定的情况之下承认了团体的本位。
最为彻底的一种客观化归责方式是所谓无过错责任。
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不但受害人无需证明被告的过错(除非他具有法 律特别规定的某种免责事由),而且取消了致害人通过证明自己无过错 而免责的机会,致害人责任倾向于严格化,所以,亦称之为严格责任。
3、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三: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过错责任原则与近代法律原理密切吻合,对于激发个人的主动性、积 极性、创造性和无限活力具有革命性意义。但19世纪下半叶开始,工业化 国家的工业损害问题日趋尖锐,大量的工业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 产品致损等,给广大社会成员尤其是劳工群众造成了深重的灾难,适用过 错责任对受害者极其不公。例如,在德国1887-1907年工厂事故统计中,归 因于“工人的过失”和“不可抗力”的占历年事故总数的70%以上。
为加强对工人、普通劳动群众和消费者等弱势群体的保护,必须加强 对受害人的法律救济,提高原告投诉求偿的成功率。
于是,主观要件对于责任构成的决定作用受到了削弱以至排除
现代侵权责任的归责方式呈现出客观化的趋势。
归责方式客观化的形式之一是过错推定。该规则在19世纪初由法国学者 让·多马所建立,但长期以来一直处于休眠状态。工业事故的大量出现,使 之激活。
19世纪三、四十年代,法、德、英等国工人阶级开展了独立的政治运 动,主要表现是著名的三大工人运动,即法国里昂丝织工人的两次起 义(1831、1834,提高工资) ;德国西里西亚纺织工人起义(1844, 提高工资);英国宪章运动(30~50年代 ,普选权)。三大工人运 动的新特点,表明无产阶级作为独立的政治力量登上了历史舞台,为 马克思、恩格斯进行理论研究提供了宝贵的材料,也使马克思主义的 产生成为可能。
(二)近代民法主体制度设计的积极意义
(三)近代民法主体制度设计的消极意义
主体:抽象人与具体人 地位:形式上的独立、平等与实质上的独立、平等 行为:形式上的自由与实质上的自由(以自由合同为例) 责任:主观归责与客观归责
(四)与近代民法相应的宪政
二、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背景:社会组织的兴起
社会组织兴起的一个重要源头——
在法国,法院通过一系列判例,将民法典第1384条的过错推定规则广泛 适用于现代事故致损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法院认定,事故受害者无需证明 被告的过失,而被告只有证明自己没有过失才能免除责任。
19世纪德国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建立了针对各种事故的过错推定规则。 在英国,判例法也大量运用“事实自证”规则来解决一些事故受害人难以 证明被告人过失的问题。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得不承认在个人以外或超个 人之上有一种新的团体的力量、组织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存在造成了个人 本位逐渐地崩溃。
在民法中形成了与“个人法”不同的“团体法”。在个人法中,个人意思 支配一切。在团体法中,注重“团体意思”;工会、股东会
2、权利本位的发展变化
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形成,事物正向它的相反方向发展:过分强调权利成了 不符合社会正义的事情。
(一)工人运动 工人个人与资本家的个人关系——雇佣关系 工人运动、工会 工人团体与资本家之间的团体关系 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妇女运动 公法(参政权); 私法(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消费者运动
(四)人权运动: 公法(民族自决权); 私法(人格地位提高)
(五)各种保二)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 民法的社会化,主要表现在传统的私法自治原则越来越受到限制。以所 有权绝对、合同自由、过失责任在现代民法中受的限制为例
1、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对绝对化所有权的限制
2、对传统的私法自治的限制之二:对合同自由的限制
(1)“格式条款”问题
(2)合同法的例外规定
(3)强制合同制度
生产力的发展与科技进步
资本主义:自由——垄断——国家垄断 自由竞争(经济秩序)——自由放任(国家政策) 垄断(经济秩序)——国家干预(国家政策) 国家垄断
(六)从近代宪政到现代宪政
近代社会经上述历程(或上述因素的影响),从而演变发 展为现代社会
三、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一)民法的社会化问题 近代民法是个人本位的法,权利本位的法。有学者认为现代民 法是社会本位的法。这种发展称为民法的社会化。 法国民法典为近代民法的代表;一般认为,现代民法则是指从 德国民法典开始及以后的各国民法。
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人们逐渐发现,在某些情况下,即便权利人是自由地行 使权利,但这种权利的过分的行使也会发生一种不正义,即西方学者常说的 “权利滥用”。
另一方面,假如强调权利人有不行使权利的自由也会发生有害的情况。若一 个所有人完全不行使他的所有权,如让他的土地荒芜就会浪费社会资源,给 社会带来不利后果。所以这种情况也不符合社会正义。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小袋子
Contents
第七讲 民法由近代到现代的发展 1 近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2 近代社会到现代社会 3 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 4 民法的解法典化 5 现代民法的社会现实图景 6 私法、公法、社会法 7 现代社会民法的危机
一、近代民法的现实社会图景
(一)近代民法主体制度的设计 合格的民事主体:理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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