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5年9月前言本规定依据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结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在绿色建筑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编制。
本规定细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各相关专业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明确了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规定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编制单位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车学娅总则、场地设计、建筑部分:车学娅结构部分:郑毅敏给排水部分:归谈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部分:徐桓建筑电气部分:夏林本规定主要审查人:翁浩、张小龙、蔡兹红、瞿革、寿炜炜、马伟骏、徐凤、张伯崙、高小平、邵民杰目录1 总则 02 方案阶段绿色设计 (1)2.1 一般要求 (1)2.2 绿色建筑策划书 (1)2.3 设计图纸 (4)3 初步设计阶段绿色设计 (6)3.1 一般要求 (6)3.2 设计总说明 (6)3.3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9)3.4 建筑设计及室内环境 (10)3.5 结构 (12)3.6 给水排水 (13)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4)3.8 建筑电气 (15)4 施工图设计阶段绿色设计 (18)4.1 一般要求 (18)4.2 建筑 (18)4.3 结构 (29)4.4 给水排水 (32)4.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7)4.6 建筑电气 (43)1总则1.0.1 为加强对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10.29•【字号】沪建管〔2014〕928号•【施行日期】2014.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沪建管〔2014〕928号各有关单位: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改进审批程序,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部门的职责,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建[1993]78号)。
二、适用范围本意见适用满足以下任何一项的建设项目:(一)除土地招拍挂以外的建设项目;(二)涉及全市综合平衡及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项目;(三)政府有特殊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管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管理委)是全市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是本区(县)初步设计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市、区(县)项目分工,具体负责本区(县)初步设计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新城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度假区管委会以及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机构,依据法规、规章规定由有关部门委托其负责管理所属区域内相关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批工作。
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性质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建筑间距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建筑空间环境第三章市政工程第一节市政交通场站工程第二节交通线性工程第三节市政管线工程第四章特别地区第五章附则表一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表二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间距和离界距离图示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建设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提高城乡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零星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等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在设施农用地上进行大型农业设施等建设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项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编制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各项规划涉及建筑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工程第一节建筑性质第四条建筑性质应当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的规划用地性质。
建筑性质与土地使用兼容性,按照本规定表一《建设工程与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符合《表一》中第一类“同意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可以在建设项目审批中直接适用。
《表一》中第二类“须经论证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通过专家论证或专业部门论证确定。
《表一》中第三类“不允许兼容设置的建设工程”,及建筑工程改变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一》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鼓励土地合理的混合使用,并遵循环境相容、保障公益、结构平衡、景观协调等原则。
当一个地块中某类建筑性质的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

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上海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抗震设防审查送审文件编制要求(修改稿9.15)1. 总则1.0.1 为了规范本市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中抗震设计的编制内容和深度,确保建筑结构抗震设计的质量和完整性,提高建筑工程初步(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效率,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送审文件编制要求。
1.0.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的初步设计文件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的要求;送审的总体设计文件应符合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现行版)的要求;送审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同时应符合本编制要求的规定。
1.0.3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送审的初步(总体)设计文件应包含总平面、建筑和结构专业内容,工业建筑类项目尚应含相关工艺专业内容,当幕墙结构参与主体结构抗侧力共同作用时,尚应包含幕墙设计内容;送审文件应包括设计总说明、建筑和结构专业设计说明书和图纸、结构计算书。
2. 设计说明2.1 设计总说明中应明确下列内容:2.1.1 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或用地类别名称;2.1.2 建设项目的类型(如:公共建筑、住宅建筑、工业建筑、市政公用设施等);2.1.3建设项目的性质(如:新建、改建、扩建等);对于既有建筑的改扩建或抗震加固工程,应说明既有建筑的历史沿革及当前的使用状况;对于分期建设项目,应说明分期建设计划和内容;对续建(包括烂尾楼)工程应说明建设历程及现状、续建与已建部分的关系等情况。
2.2 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下列内容:2.2.1各建筑单体的使用功能,综合性建筑各楼层、各区域的使用功能;工业建筑尚应简述工艺流程和要求等(包括工艺设计原则、工艺设备选型,工艺布置、生产车间工艺设计的介绍);2.2.2各建筑单体的防火类别和耐火等级,工业建筑及仓储建筑尚应说明其火灾危险性分类(如甲、乙、丙、丁、戊等类别);2.2.3工业建筑中原材料和生产物品的名称;各厂房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是否涉及剧毒、易燃、易爆等可能发生泄毒、爆炸或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等;2.2.4 生物医药类厂房、科研和研发类建筑中,研究、中试生产和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以及剧毒的生物制品、化学制品、天然和人工细菌、病毒(如鼠疫、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2.2.5 仓库类建筑中是否储存高、中放射性物质或剧毒物品,是否储存易燃、易爆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物品等;是否储存经济价值较高物品或特殊性物品等。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2015年01月编制说明受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委托,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真总结近年来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实践经验,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在广泛征求政府主管部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设计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和修改,制定本设计深度,并通过了市建管委科技委组织的专家评审。
在本设计深度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及时向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反馈,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中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上海建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城市建设设计研究总院上海经纬建筑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本规定旨在配合贯彻实施国家及上海市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相关文件要求,用于指导本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
为方便设计人员查阅,本规定也包括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中涉及到的现浇部分,该部分内容引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相关条文。
本规定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增加了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的内容要求,包括各设计阶段、各相关专业的装配式设计文件要求(该部分内容在正文中以下划线的形式表示);——删除了钢结构设计内容;——删减了砌体(主要是砌体作为承重结构)设计内容。
本规定不包括2008年版规定中条文说明部分,但引自2008版规定的条文,可参照其相应条文说明解释。
1 总则 (4)2 方案设计 (5)2.1 一般要求 (5)2.2 设计说明书 (5)2.3设计图纸 (9)3 初步设计(总体设计) (11)3.1 一般要求 (11)3.2 总平面 (11)3.3建筑 (14)3.4 结构 (16)3.5 建筑电气 (18)3.6 给水排水 (22)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5)3.8热能动力 (27)3.9 概算 (28)4 施工图设计 (30)4.1 一般要求 (30)4.2 总平面 (30)4.3 建筑 (32)4.4 结构 (37)4.5 建筑电气 (44)4.6 给水排水 (47)4.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50)4.8 设备管线综合图 (53)4.9 热能动力 (53)4.10预算 (56)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条文说明 (57)1 总则 (57)2 方案设计 (57)3 初步设计 (58)4 施工图设计 (59)1 总则1.0.1为加强对上海市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各阶段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特制定本规定。
《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沪建交[2011]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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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般要求
2.0.1 总体设计文件 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 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 3 专项审查和评审报告。
2.0.2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 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 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
人的姓名; 3 设计文件目录; 4 设计说明书; 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数 10 自行车停放数量
注:1、 当工程项目(如城市居住区)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规范时,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应按其 执行;
2、 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 地下建筑面积,具体按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3、地下建筑面积应单列出人防建筑面积。
4.0. 3 设计图纸。 1 总平面图 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 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
制线、 城市绿线、用地红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高压走廊、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等),
以及对 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
期建设 等方面的特殊要求; 3)本工程地形图编制单位、日期,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 4)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地上、地下部分应分列,
2 总建筑面积
不同功能性质部分应分 列.应细分计容建筑面积
和含保温建筑面积
3 建筑基底总面积
4 道路广场总面积
含停车场面积
绿地总面积(其中带征公 5
共绿地面积)
如有带征公共绿地应单 独标注
6 容积率
7 建筑密度
绿地率(不包括带征公共 8
绿地)
9 小汽车/大客车停车泊位
室内、外应分列
位尺 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 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
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5年9月前言本规定依据现行上海市标准《公共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43-2014、《住宅建筑绿色设计标准》DGJ08-2139-2014,结合现行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4,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在绿色建筑审批、施工等方面对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编制。
本规定细化了建筑、结构、给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等各相关专业的绿色建筑设计内容,明确了设计说明、设计图纸、计算书等方面的要求。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批准。
本规定由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编制单位为: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总负责人:车学娅总则、场地设计、建筑部分:车学娅结构部分:郑毅敏给排水部分:归谈纯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部分:徐桓建筑电气部分:夏林本规定主要审查人:翁浩、张小龙、蔡兹红、瞿革、寿炜炜、马伟骏、徐凤、张伯崙、高小平、邵民杰目录1 总则 02 方案阶段绿色设计 (1)2.1 一般要求 (1)2.2 绿色建筑策划书 (1)2.3 设计图纸 (4)3 初步设计阶段绿色设计 (6)3.1 一般要求 (6)3.2 设计总说明 (6)3.3 场地规划与室外环境 (9)3.4 建筑设计及室内环境 (10)3.5 结构 (12)3.6 给水排水 (13)3.7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4)3.8 建筑电气 (15)4 施工图设计阶段绿色设计 (18)4.1 一般要求 (18)4.2 建筑 (18)4.3 结构 (29)4.4 给水排水 (32)4.5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37)4.6 建筑电气 (43)1总则1.0.1 为加强对上海市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绿色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包括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总体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上海市建筑幕墙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投资估算。
2.0.2方案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幕墙工程设计招标文件及业主向规划部门送审的要求,结合建筑物对幕墙外观及结构进行深化,供业主和设计师在评标中择优选用。
2.0.3方案设计文件应符合设计任务书中对幕墙招标技术要求、招标设计图纸、结构计算参数、材料选择、主要节点构造、幕墙种类、性能测试等编制。
2.0.4方案设计文件根据招投标管理办法,由技术标和商务标二部份组成,其内容应按业主招标文件要求单列提供。
2.0.5大型幕墙工程或有特殊要求的幕墙工程应提供幕墙效果图。
根据需要可加做幕墙模型(费用另计)。
3.初步设计3.0.1根据设计任务书和中标方案以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编制,由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设备系统及工程概算书和主要材料估算书等组成,其编排顺序为:封面;扉页;初步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图纸;主要设备系统设计;工程概算书,(包括技术经济指标,主要材料估算表)。
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对重大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案进行综合技术经济的分析,论述技术上的适用性、可靠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将其主要内容写进初步设计说明书中,设计总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设计在设计总说明中予以论述。
3.0.2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幕墙工程审批的要求,应符合已审定的方案设计,能据以进行施工图的设计,业主能据以进行施工招标准备。
3.0.3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提供有关幕墙种类的结构计算资料、图纸、抗震设防烈度、幕墙用料规格、性能、技术标准、供货单位以及其它要求的各项技术参数,必要时制作局部足尺实样构造模型。
3.0.4对高度大于150米的幕墙工程;建筑物体型多变化幕墙工程;建筑物密集风环境较复杂的幕墙工程;除必需进行常规的各项检测外,还应针对幕墙体系进行风洞试验,供幕墙设计参照。
以上幕墙工程初步设计方案还应提交由市建委认可的有关机构进行技术评审。
4.施工图设计4.0.1施工图设计应根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图纸目录、设计施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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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沪建交[2011]100号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配合本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并经专家审核,现予发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管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10年11月前言本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的要求,由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成的。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开展专题讨论,以多种方式征求了有关消防、民防、交通、水务、交警、气象、卫生、设计等单位的意见,参考了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本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一般要求;3、总平面;4、建筑;5、结构;6、建筑电气;7、给水排水;8、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9、热能动力;10、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为了不断完善本规定,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定时,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执行情况和意见建议反馈至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邮编:200032),以供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编单位: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主要起草人:陈宁周翔宇陈磊张海霞张红缨魏争梅周之瑜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二○一○年十一月目录1.总则 (1)2.一般要求 (2)3.设计总说明 (3)4.总平面 (4)5.建筑 (7)6.结构 (9)7.建筑电气 (11)8.给水排水 (14)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10.热能动力 (18)11. 工程技术经济 (20)12.专项审查和专项技术评审报告 (23)1.总则1.0.1 为推进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改革方案,保证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和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0.2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类的民用建筑、工业厂房、仓库及其配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
保护类建筑的改建工程尚应遵守有关规定。
1.0.3 建筑工程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规定,其中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
1.0.4 上海市企业投资核准、备案项目一般分为设计方案审批和设计文件审查两个阶段;设计文件内容包括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两部分。
1.0.5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本规定的要求,方案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必须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1.0.6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制目的是为了各相关职能部门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的需要。
1.0.7 在设计中宜因地制宜正确选用国家行业和地方建筑标准设计,重复利用其他工程的图纸时,应详细了解原图利用的条件和内容,并作必要核算和修改,以满足新设计项目的需求。
1.0.8 本规定对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具有通用性。
对于具体工程项目设计,执行本规定时应根据项目的内容和设计范围对本规定的条文进行合理的取舍。
2 一般要求2.0.1 总体设计文件1 设计说明书,包括设计总说明、各专业设计说明;2 有关专业的设计图纸;3 专项审查和评审报告。
2.0.2 总体设计文件的编排顺序1 封面:项目名称、编制单位、编制年月;2 扉页: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业负责人的姓名;3 设计文件目录;4 设计说明书;5 设计图纸(可单独成册)。
3 设计总说明3.0.1 工程设计依据1 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如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方案设计文件等审批文件的文号和名称;2 规划、用地、环保、卫生、绿化市容、消防、人防、抗震、水务等相关部门要求和依据资料;3 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
3. 0.2 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
1 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2 分期建设的情况;3 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
3. 0.3 总指标。
1 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筑分项功能规模的技术指标;2 其他有关的技术经济指标。
注:总说明中已叙述的内容,在各专业说明中可不再重复。
4 总平面4.0.1 总平面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
4.0.2 设计说明书1 设计依据及基础资料1)摘述方案设计依据资料及批准文件中与本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2)有关主管部门对本工程的许可技术条件(用地性质、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城市绿线、用地红线、建筑物控制高度、建筑退让各类控制线距离、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标准、高压走廊、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数等),以及对总平面布局、周围环境、空间处理、交通组织、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分期建设等方面的特殊要求;3)本工程地形图编制单位、日期,采用的坐标、高程系统;4)凡设计总说明中已阐述的内容可从略。
2 总平面布置1)说明功能分区、远近期结合、预留发展用地的设想;2)说明建筑空间组织及其与四周环境的关系;3)说明环境景观和绿地布置及其功能性,观赏性等;4)说明无障碍设施的布置。
3 竖向设计1)说明竖向设计的依据(如城市道路和管道的标高、地形、排水、最高洪水位、最高潮水位、土方平衡等情况);2)说明如何利用地形,综合考虑功能、安全、景观、排水等要求进行竖向布置;说明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地表雨水的收集利用及排除方式(明沟或暗管)等;如采用明沟系统,还应阐述其排放地点的地形与高程等情况;3)防灾措施,如针对洪水、滑坡、潮汐及特殊工程地质(湿暗性或膨胀性土)等的技术措施。
4 交通组织1)说明人流和车流的组织、路网结构、出入口、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的确定;2)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3)说明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如主干道和次干道的路面宽度、路面类型、最大及最小纵坡等)。
5 说明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情况。
6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4. 0.2)。
表4. 0.2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执行;2、计算容积率时,不包括±0.00地下建筑面积,具体按规划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3、地下建筑面积应单列出人防建筑面积。
4.0. 3 设计图纸。
1 总平面图1)保留的地形和地物;2)测量坐标网、坐标值,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或定位尺寸),道路红线、建筑控制线,用地红线;3)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的道路、绿化带、河道、原水引水灌渠等的位置(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和主要建筑物及构筑物的位置、名称、层数、间距;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人防工程、地下车库、油库、贮水池等隐蔽工程用虚线表示)与各类控制线的距离,其中主要建筑物、构筑物应标注坐标(或定位尺寸)、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及建筑物总尺寸、名称(或编号)、层数;5)道路、广场的主要坐标(或定位尺寸),停车场及停车位、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扑救场地的布置,必要时加绘交通流线示意;6)绿化、景观及休闲设施的布置示意,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7)指北针或风玫瑰图;8)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表4. 0.2);9)说明栏内注写:尺寸单位、比例、地形图的测绘单位、日期,坐标及高程系统名称(如为场地建筑坐标网时,应说明其与测量坐标网的换算关系),补充图例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
10)河道防汛堤防工程或涉及海塘工程的设计内容。
2 竖向布置图1)场地范围的测量坐标值(或定位尺寸);2)场地四邻的道路、地面、水面及关键性标高(如道路出入口);3)保留的地形、地物;4)建筑物、构筑物的位置名称(或编号),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室内外设计标高、层数,有严格限制的建筑物、构筑物高度;5)主要道路、广场的起点、变坡点、转折点和终点的设计标高,以及场地的控制性标高;6)用箭头或等高线表示地面坡向,并表示出护坡、挡土墙、排水沟等;7)指北针;8)注明:尺寸单位、比例、补充图例;9)本图可视工程的具体情况与总平面图合并。
5 建筑5. 0. 1建筑专业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和设计图纸。
5.0.2 设计说明书1 设计依据摘述设计任务书和其他依据性资料中与建筑专业有关的主要内容。
2 设计概述1)表述建筑的主要特征,如建筑总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层数和总高、建筑防火类别、耐火等级、设计使用年限、地震基本烈度、主要结构选型、人防类别和防护等级、地下室防水等级、屋面防水等级等;2)概述建筑物使用功能和工艺要求(包括工艺设计原则、工艺流程、工艺设备选型,工艺布置、生产车间工艺设计的介绍);3)综述建筑防火设计;4)无障碍、智能化、人防等方面的设计要求和内容以及所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5)说明民防工程各防护单元的战时用途和建筑面积;6)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包括能反映建筑规模的总建筑面积以及诸如住宅的套型和套数、旅馆的房间数和床位数、医院的门诊人次和住院部的病床数、车库的停车位数量等。
3 对需分期建设的工程,说明分期建设内容和对续建、扩建的设想及相关措施。
1)设计依据;2)简述建筑的节能设计,确定体型系数、窗墙比、天窗屋面比等主要参数,明确屋面、外墙(非透明幕墙)、外窗(透明幕墙)等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及节能构造措施。
5. 0. 3 设计图纸1 平面图1)标明承重结构的轴线、轴线编号、定位尺寸和总尺寸;注明各空间的名称、用途,住宅标注套型内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卫生间等空间的使用面积;2)绘出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如非承重墙、壁柱、门窗(幕墙)、天窗、楼梯、电梯、消防电梯、自动扶梯、中庭(及其上牛)、夹层、平台、阳台、雨篷、台阶、坡道、散水明沟等的位置;当围护结构为幕墙时,应标明幕墙与主体结构的定位关系;3)表示主要建筑设备的位置,如水池、卫生器具等与设备专业有关的设备的位置;4)表示建筑平面或空间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区分隔位置和面积,宜单独成图;表示民防工程战时和平时平面布置图;5)标明室内、外地面设计标高及地上、地下各层楼地面标高;6)底层平面标注剖切线位置、编号及指北针;7)工业建筑应有简单描述生产工艺的工艺布置图;8)图纸名称、比例。
2 立面图。
应选择绘制立面,立面图上应标明:1)两端的轴线和编号;2)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部件的可见部分,如门窗(幕墙)、雨篷、檐口(女儿墙)、屋顶、平台、栏杆、坡道、台阶和主要装饰线脚等;3)平、剖面未能表示的屋顶、屋顶高耸物、檐口(女儿墙)、室外地面等处主要标高或高度;4)图纸名称、比例。
3 剖面图。
剖面应剖在层高、层数不同、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错层部位),剖面图应准确、清楚地绘示出剖到或看到的各相关部分内容,并应表示:1)主要内、外承重墙、柱的轴线,轴线编号;2)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如地面、楼板、屋顶、栅口、女儿墙、吊顶、粱、柱、内外门窗、天窗、楼梯、电梯、平台,雨篷、阳台、地沟、地坑,台阶、坡道等;3)各层楼地面和室外标高,以及建筑的总高度,各楼层之间尺寸及其他必需的尺寸等;4)图纸名称、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