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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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一致,这是民法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关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言,主要有主义务、从义务以及附随义务。

那么三者有何区别呢?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的主义务、从义务及附随义务的区别主义务,也叫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中固有的、必备的、自始确定的、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给付义务就是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买受人的主给付义务便是支付价款。

从义务,即从给付义务,是指在主给付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意义的、只能辅助主给付义务发挥功能的义务。

它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是在于使合同目的更好地实现。

例如《民法典》(2021.1.1生效)第78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也就是说,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对加工承揽者而言,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作品,从给付义务便是帮定作人保守秘密,不得擅自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例如,花店在出售新鲜花枝的时候会包装好花束以便顾客携带;出售锅炉的店家应当告知购买者使用锅炉的注意事项;超市应当保持购物环境的安全,避免损害顾客的人身安全等。

这三种义务存在着以下的特点:第一,对合同的性质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主给付义务,例如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是买卖合同,劳务支付薪金的是劳动或者雇佣合同。

而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对合同的定性不存在影响;第二,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是如果一方仅仅是没有履行合同的从给付义务或者附随义务,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另一方是不能要求解除合同的;第三,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中的主给付义务或者从给付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诉讼请求的方式要求对方履行,但附随义务是不能依诉请求的;第四,如果一方因为没有恰当地履行三个义务中的任何一个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受损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是指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我国《民法典》中,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从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法律后果及其适用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定义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承担的附随于主合同义务的义务。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协商义务:当事人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协商,以实现合同目的。

2. 通知义务: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有关合同履行情况,如合同变更、解除、履行期限届满等。

3. 告知义务:当事人应将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对对方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告知对方。

4. 指示义务: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性质和交易习惯,对对方进行必要的指导。

5. 保密义务:当事人应保守合同内容、履行情况等商业秘密。

三、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1.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损害赔偿: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当一方违反附随义务时,应支付违约金。

(3)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违反附随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2. 损害赔偿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1)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直接遭受的损失。

(2)间接损失:当事人因违反附随义务而间接遭受的损失。

3. 诉讼时效当事人主张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三年内提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丧失胜诉权。

四、合同附随义务的适用1. 法律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对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有明确规定,当事人应遵守法律规定。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

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

What we are most proud of is not that we never fall, but that we can get up every time we fall.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在法律无明文的规定从而当事人也没有明确的约定下,当事人为了确保双方的合同更好的利益化,从而所添加的附随义务,对于此义务只要违反同样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合同法关于附随义务指的是什么?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

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

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三、附随义务的种类债之关系为一种发展性之过程。

附随义务是在债之不断发展过程中表现为不同的义务,唯其产生不得脱离诚实信用原则,其功能仅为辅助给付义务的实现。

我国《合同法》中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

关于告知义务。

(2)关于说明义务,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方说明义务。

(3)关于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协助对方履行义务,以使合同能顺利履行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人所负的履行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

(4)关于照顾义务,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方及合中的标的物,辅助债权人实现给付利益。

《合同法》第156条、第247条、第265条、第301条、第416条则作了规定。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

论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在合同中,附随义务在很多情况下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合同条款。

它是指,当一方履行合同主要义务时,还需要同时履行其他的义务。

这些附随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可以更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附随义务的具体含义,并介绍几个相关的案例加以说明。

附随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呢?常见的有以下几种:1、信息披露义务: 不同类型的合同具有不同的信息披露义务,例如,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借贷合同需要借款人提供自己的信用记录等资料,以证明偿还能力。

信息披露义务也包括双方在合同期间需要及时更新互相的信息,确保合同有效性。

2、协助义务: 在合同履行中,有些合同主要义务无法由一方独立完成,需要双方或第三方的协助。

例如,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需要向买方提供买方要求的文件和证书,买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购房款。

3、保密义务: 在合同中,有些敏感信息需要保密,如商业秘密、技术机密等。

合同签订双方需要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泄露给第三方,否则可能会对双方利益造成损害。

接下来,我们来看几个有关的案例:1、某小学要招聘一位少儿英语教师,该校与一名教师签订了一份合同。

合同规定教师每周需要教授24学时的课程,每学时45分钟。

除此之外,合同还规定教师需要参加每年的中小学教师培训班、月底要将工资卡开户信息提交给校方、每周周报要提交一份小结等。

分析:这个案例中教师需要履行的主要义务是应付课堂教学任务,但同时合同中还附带了其他义务,如参加培训班、提交账户信息、周报等,这些义务是合同主要义务的必要补充,也是保证教学工作顺利完成的前提条件。

2、一家制药公司与某家研发机构签订了一份技术合作协议。

协议中规定公司需支付给研发机构一定的技术研发费用,并且研发机构开发出的新技术归公司所有。

同时,协议还规定,研发机构需要确保新技术的专有权不受侵犯,需要配合公司进行专利申请和维权工作。

分析:这个案例中,双方之间的主要义务是技术研发和技术产权的转移,但协议中还涉及了一部分保密和维权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

(一)附随义务(Nebenpflicht)是大陆法系有关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义务的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

附随义务理论是德国学者在探讨合同给付义务及其履行时首先提出的[1]。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包含着一组旨在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等是其组成部分,而且这些义务产生于合同解释的过程中,并附随于诸如买卖合同中的交付货物、支付价金等主义务[2]。

那么,何为附随义务?日本学者从附随义务与合同目的实现的关系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对于合同目的的达成并非不可或缺的给付义务[3]。

台湾著名学者史尚宽、王泽鉴从附随义务产生之源的角度考察,认为:附随义务是债务人依诚信原则于契约及法律所规定的内容之外所附有的义务[4]。

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考察视角是必要的,但是,还应当从制度价值的角度去考察附随义务,因此,对附随义务的解释应当是,附随义务是指依合同关系发展情形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为保障债权人给付利益的实现之义务。

它体现了如下特征:第一,附随义务不是合同约定中必然存在的义务,相反,是在合同约定之外具有或然性的义务;第二,附随义务的产生直接来自于法律的规定,但是,其产生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其基本法律理念和是否产生的判断标准;第三,附随义务产生的目的旨在使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上的实现;第四,附随义务不仅可以产生于合同关系存续期间,而且可以在缔约过程中和合同关系结束后的阶段存在,例如缔约人在缔约过程中尽力促成合同缔结的协助义务、出卖人在标的物交付时阐明注意事项的告知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在体内遗留微型手术器械之保护义务、合同履行完毕后不向他人泄漏相对方的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等。

附随义务的这一特征体现了合同义务的扩张趋势。

附随义务理论的实行,使合同的效力从依附于既定的合同之内容,扩及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事先不确定的权利义务的范围[5]。

在附随义务中,存在两种类型:一是可以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二是不能独立诉请履行的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

浅析合同之附随义务[摘要]意思自治对维护契约自由和促进交易的顺利实现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过分的强调意思自治,导致交易过程形式上的公平和自由,最终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

为避免这一弊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附随义务制度逐渐建立起来,并日益得到人们重视。

文章在论述附随义务的内涵、表现形式以及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后果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的附随义务提出建议,以期对附随义务制度的完善产生积极作用。

[关键词]附随义务;表现形式;法律后果;完善建议一、附随义务涵义之界定关于附随义务的涵义,国内外学者有不同见解。

德国学者认为:在合同中蕴含着一系列旨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益的义务网络,而附随义务就是义务网络中的重要一环;日本学者指出:附随义务系“对于契约目的之达成并非不可或缺之给付”义务;我国学者王泽鉴认为:“附随义务,指为履行给付义务或保护当事人人身或财产上利益,于契约发展过程中基于诚信原则而生的义务”;韩世远认为: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存续及履行过程中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上述学者对附随义务涵义的界定角度包括:第一个角度是附随义务产生的理论基础;第二个角度是附随义务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第三个角度则是附随义务的外在表现形式。

不同的角度体现了附随义务涵义的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

而狭义的附随义务,仅仅存在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笔者认为,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存在于合同整个存续过程中,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表现出来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以及竞业禁止等义务。

二、附随义务之表现形式依《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附随义务表现为通知义务、协助义务和保密义务。

但笔者认为,这一规定列举的附随义务不全面,附随义务的表现形式应包括: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

(一)通知义务通知义务是为确保合同目的的顺利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所负有的互通信息的义务。

比如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在向买受人交付货物之前,告知买受人充分做好接受货物的准备,就是履行了通知义务。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合同的附随义务在合同签订之后⼤家都不太清楚,其实合同的附随义务也分不同的类似,因此在理解上也是有很多的不同。

那么,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上什么是合同的附随义务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后的⼀定时期,依诚实信⽤原则当事⼈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百五⼗⼋条的规定:当事⼈⼀⽅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

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应当就扩⼤的损失承担责任。

这⾥就是民法典对当事⼈附随义务的强制规定。

⼆、合同附随义务有哪些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表现出不同的内容。

我国民法典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体包括了以下⼏个⽅⾯:1、通知义务通知义务⼜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应将对合同相对⽅利益有重⼤影响的事项告知对⽅的义务。

2、说明义务合同当事⼈对合同相对⽅利益有重⼤影响的事项负有向对⽅说明的义务。

3、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应协助对⽅履⾏义务,以使合同⽬的能顺利实现的义务。

在合同关系上,债务⼈所负的履⾏义务多数是积极的给付义务,以满⾜债权⼈利益为⽬的。

⽽债权⼈要现实地享有合同利益,就必须以⾃⼰的⾏为接受债务⼈的履⾏、配合债务⼈完成履⾏⾏为。

如果没有债权⼈的配合、创造必要的条件,合同将⽆法得到履⾏或不能达到履⾏的效果。

为平衡当事⼈之间的利益,诚实信⽤原则要求债权⼈负协助义务。

4、照顾义务债务⼈履⾏合同时,应以谨慎、诚实的态度照顾合同相对⽅及合同标的物,辅助债权⼈实现给付利益。

5、保密义务保密义务⼜称忠实义务,是指合同当事⼈负有将通过合同关系了解到的对⽅的秘密予以保密的义务。

因为在合同订⽴时,为了使对⽅了解和信任,⼀⽅往往要向对⽅透露⾃⼰的⼀些秘密,如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

6、保护义务当事⼈履⾏合同时,应尽交易上的必要注意,保护相对⽅的⼈⾝和财产利益。

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

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

No decision is made until there is no disagreemen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导读: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必须要履行的义务,而随附义务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合同在签订后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和维护双方的权益,在合同签订后也是包括了主要义务和随附义务两种,无论是哪一种义务其目的都是为了维护双方权益。

一、合同的主要义务附随义务是什么?主要合同义务是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而合同的附随义务是相对于合同的主义务而言,是合同的标的、价款等主条款以外规定的或法律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主要合同义务跟附随义务的区别主要就在于义务产生的时间的不同,主要合同义务是产生在缔约过程中,到合同成立为止。

而付随义务则是伴随着合同的产生、履行、消灭的全过程。

主要合同义务只是付随义务的一部分,而付随义务要包括先合同义务,只是为了缔约过失责任而区分。

二、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律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主要是人身和财产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虽然我国《合同法》规定了通知、说明、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但附随义务具有先天的局限性。

首先是其地位具有“附随性”。

合同关系中的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为依据,不但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权威性较高,是合同关系中的主要义务。

然而附随义务主要存在于判例学说之中。

其次是法律效力较低或者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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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浅析
一、附随义务的概念
于是,没有法定和约定的依据,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和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承担起告知、说明、照顾、保密等义务。

与合同自由原则下的约定义务不同,这三类义务在诚信用原则的指引下,旨在调节合同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以达到三方利益的平衡。

但我国《合同法》第四章中的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及下文所列举的50多条有关附随义务的规定,笔者认为,按《合同法》整个体系来解释的话,附随义务应仅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

而这样理解的更深层原因在于附随义务相较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的特殊性,因为附随义务是相对于给付义务而言的,是依附于给付义务,是为了保证合同给付义务的顺利履行基于诚信原则而规定产生的,它的内容是随着合同给付义务完成的情况变化而不断变化的。

而先合同义务则是从缔约磋商到合同生效前的这段时间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由于合同未成立,给付义务尚未产生,所以它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是独立存在的,是内容也是比较确定的。

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后对缔约人所负有的义务,同样不依附于给付义务而存在。

综上,三者确具有不同功能、承担不同的责任,所以不能简单的把三者义务同时归为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附随义务是于合同关系发展的各个阶段均可发生的,当事人依诚信原则所应负担的义务,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狭义的附随义务的概念应定义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辅助实现债权人之给付利益或周全保护债权人之人身或其财产利益,债务人遵循
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保护等给付义务以外之义务”[3]。

我国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

二、附随义务与其他义务的区别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

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

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一)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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