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民工工资相关法规规定依据
农民工工资保障法律法规

农民工工资保障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对农民工的工资保障进行了具体规定。
根据该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无故扣减工资。
农民工享有按时足额收取工资的权利,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农民工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做出了具体规定,保障了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该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支付方式、时间、标准等内容。
而且,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支付工资。
三、《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水平的重要法规。
该规定规定了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确保农民工的基本生活权益。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标准或者违法少发工资,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四、《集体合同法》《集体合同法》规定了集体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方式,保障了农民工的集体利益。
根据该法,农民工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规定工资水平、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用人单位也应当遵守集体合同的约定,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
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农民工如果发生与工资相关的劳动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该法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维护。
以上是关于农民工工资保障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为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用人单位和农民工都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拖欠农民工工资法规

拖欠农民工工资法规拖欠农民工工资法规是针对当前存在的一种社会问题,即许多企事业单位、建筑工地等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
为了保护农民工的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来规范雇主的行为,使他们能够按时支付农民工的工资。
在我国,农民工是指在非农业领域从事各类工程、建筑等工作的农村劳动力。
他们通常不具备正规职业技能和国家认证的专业技能,因此容易受到雇主的欺压和剥削。
特别是在建筑工地等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尤为常见。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集体合同法》等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若干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文件。
这些法规均明确了雇主应该遵循的操作规程和法律责任,包括应当按时完整支付工资、制定合理的工资结构和岗位工资标准、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以及承担不支付或拖欠工资的法律后果等。
在敦促雇主尽快支付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时,国家和社会各界也采取了多种措施。
比如设立了“绿色通道”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服务,加强了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推动建筑工地联网管理和实时工资信息公开等。
这些措施有力地保障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和谐发展。
总之,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一种违法行为,损害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破坏了劳动力市场的良好秩序,影响社会稳定。
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规体系、增强法律执行力等多方面的努力。
只有在全社会共同参与下,才能彻底消除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和谐发展。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

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的经济建设中,农民工群体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他们辛勤劳作,为城市的发展添砖加瓦。
然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损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为了保障农民工能够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的原则。
这一原则有着坚实的法律依据,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农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提供了基础性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强调了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平等地位,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对于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民法典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而农民工有获得相应工资的权利。
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工资等违约行为时,农民工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其中,对于工资支付有着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法为农民工工资的按时足额支付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明确了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了工资支付的及时性和足额性。
再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一部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行政法规。
该条例进一步细化和强化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保障措施。
其中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确保农民工工资能够按时足额发放。
另外,从破产法的角度来看,当用人单位破产清算时,农民工工资也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中,农民工工资往往被列为优先支付的项目。
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劳动者基本生存权益的保障,确保在企业面临困境时,农民工的劳动成果能够得到应有的回报。
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

工资支付条例暂行规定(最新工资支付条例全文)问题:工资支付主体责任是谁?问题:工资清偿主体责任是谁?回答:谁有过错谁承担,谁是总包谁承担。
过错责任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允许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以用人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合并或者分立时,应当在实施合并或者分立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经与农民工书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由合并或者分立后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清偿。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被撤销或者依法解散的,应当在申请注销登记前依法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未依据前款规定清偿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主要出资人,应当在注册新用人单位前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第十八条用工单位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用工单位清偿,并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第二十条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予以清偿;不清偿的,由出资人依法清偿。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总包清偿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第四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法律法规与监督

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法律法规与监督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本文将从法律法规和监督机制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法规1. 《劳动法》《劳动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一些关于工资支付的条款。
根据《劳动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工资,并提供工资明细和支付凭证。
2. 《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关系的另一项重要法律,其中也涉及到工资支付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拖欠工资或者少付工资。
如果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加倍工资。
3. 《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条例》是专门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制定的法规。
该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支付工资,不得拖欠或者少付工资。
同时,该条例还规定了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的监督职责和权利。
4. 《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规定》是由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保障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
各地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成本制定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
二、监督机制1. 劳动部门的监督我国各级劳动部门对工资支付问题进行监督,及时处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
一旦发现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劳动部门将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强制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 工会组织的监督工会组织在农民工工资支付问题上发挥着重要作用。
工会组织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进行谈判,促使其按时支付工资。
同时,工会组织还可以协助农民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援助和咨询服务。
3. 司法机关的监督农民工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农民工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手段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赔偿相关损失。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

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全文)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规范工资支付管理行为,加强劳动关系维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工单位与农民工之间的工资支付管理。
第三条工资支付应遵循公平公正、按时足额支付的原则,禁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第二章工资支付义务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合同或其他劳动关系,并明确工资支付义务。
第五条工资支付方式可以采用现金支付、银行转账等形式,确保农民工工资安全。
第六条用工单位应当将农民工实际工资计算公式、工资结构及支付标准明示于劳动合同或工资支付书面文本中。
第七条用工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不得擅自调整工资支付标准。
第八条用工单位应当自行承担因工资支付问题引发的法律责任,并向农民工支付相应的赔偿。
第三章工资支付程序第九条用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管理制度,明确工资支付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第十条用工单位应当及时通过工资清单等形式,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支付信息。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应当保留劳动合同、工资清单、工资支付凭证等工资支付相关证据,至少保存五年。
第四章工资支付监管第十二条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加大对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农民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介入调解和处理工资支付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用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依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并根据拖欠时间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工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处以罚款,并公示其失信信息。
第十六条农民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附件:1. 工资支付清单模板2. 农民工工资支付申诉表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合同:劳动双方确立和变更劳动关系的协议文件。
2. 工资结构: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构成的比例和项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20.5.1日施行)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五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第六条用人单位实行农民工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督办因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发展改革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依法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按规定及时安排政府投资,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和惩戒。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资金的预算管理,根据经批准的预算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政府投资资金。
拖欠民工工资相关法规规定依据

农民工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当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 [2001]14号〕第十二条:“ 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办创造电〔 2021〕4 号〕规定:“ 催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当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 2004〕78 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那么,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当全部责任。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社部发〔 2005〕12 号)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 ( 业务 ) 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当用工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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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劳动争议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二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的承包经营期间,与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或者一方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将承包方和发包方作为当事人。
”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4号)规定:“督促企业落实清偿被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
各类企业都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建设工程承包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因工程总承包企业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由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责任。
”
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
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日常动态监督,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总承包企业因
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
担全部责任。
”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
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
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
7、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成长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规定:
按照《建筑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建筑劳务分包制度,承包企业开展劳务作业分包必须使用有相关资质的企业,并应当
按照协议约定或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工作量及时支付劳务费
用。
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用工情况和工资支付开展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严厉打击挂靠和犯法分包,禁止“包工头”承揽分包工程业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用工必须办理社会保险。
施工
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必须签订劳动协议并
办理工伤、医疗、或综合保险等社会保险。
对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
动协议,或只签订劳动协议不办理社会保险,或只与“包工
头”签订劳务协议等做法,均视为犯法分包开展处理;
对于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有以下几种做法:
1、最简单的方法是电话投诉到当地劳动执法监察大队,他们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
2、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3、最有效的是直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不收费,不用律师),通过劳动仲裁下达的裁决书,向单位索赔,如果还不赔,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如果劳动仲裁不予受理或者仲裁不公,还可以在15天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通过法院判决执行。
5、按上述途径索取工资的同时,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要求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你加付赔偿金
山西公布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热线:
吕梁民生直通车:0358-12345
山西省纪委举报电话:0351-12388
吕梁纪委:0358-12388
中央纪委信访室:010-12388
吕梁市安排部署市县巡察工作来源:吕梁市纪委监察局网站发布时间:
2016-05-27
为贯彻落实全省市县巡察试点工作推进会精神,5月26日上午,吕梁市委召开常委会专题研究市县巡察工作。
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的意见》《市委巡察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市委巡察组组长库管理办法》等三个重要文件,并决定成立市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6月上旬市委巡察组全面进驻被巡察单位,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委巡察组全部进驻被巡察单位。
5月26日下午,召开了各县市区纪委书记、组织部长参加的全市市县巡察工作安排部署会。
会议提出“市县两级工作同步推开,机构建设、制度建设和铺开工作同步进行”“两个同步”的要求,就市县两级迅速开展巡察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会议指出,建立市县党委巡察制度,是党内监督的制度性安排,是借鉴巡视工作经验,着眼强化市县党委主体责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的一项重大部署。
一是要提高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市县巡察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深刻领会中央、省委对巡视工作的新要求,把握中央、省委、市委对巡察工作的新部署,立足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形势,看齐省委巡视工作的新标杆;二是要高标准开局,尽快建立巡察工作机构和队伍,迅速全面启动首轮巡察。
巡察工作要突出政治定位,选准巡察对象,坚持问题导向,重视配套制度和机制建设,做
好与上级巡视巡察机构的组织对接、制度对接和工作对接,形成巡视巡察联动格局;三是要通过巡察,进一步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方式。
改变过去被动监督模式,主动出击,对各级领导干部监督实现全覆盖,常态化,发现和解决一批基层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市县巡察工作取得实效,努力推进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再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