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社区公共设施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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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0•【字号】常政办发[2007]41号•【施行日期】2007.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的通知(常政办发〔2007〕41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现将《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日常州市市区菜市场建设规范为了提高菜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菜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根据《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一)菜市场建设必须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本着“以人为本,方便群众,布局合理,便于管理”的宗旨,从实际出发,适当前瞻,留有发展空间,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

(二)菜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符合适用、安全、环保、绿化、公共卫生等要求。

菜市场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或分割出售。

(三)菜市场建设的标准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引导菜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繁荣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总体要求(一)菜市场规模:根据规划区域内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大型菜市场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米;中型菜市场用地面积为2000-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6000平方米;小型菜市场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中、小型菜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米。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

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01•【字号】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常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11月7日市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6年12月1日常州市城市市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市容,是指城市外观的结合反映,主要是与城市环境密切相关的城市街景、建(构)筑物与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户外广告、景观照明、施工现场、城市绿化等构成的城市局部或者整体景观。

第三条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应当以人为本,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公众参与的原则,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辖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市、辖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城市市容的行政执法工作。

实行综合执法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市、辖市(区)经信、公安、财政、国土、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环保、城乡规划、房管、园林、工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市容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城市市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米且大于等于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常州市实施细则最新版

常州市实施细则最新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2.4.2.1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2.4.2.1执行。

表2.4.2.1建筑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米)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2.4.3.1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2.4.3.2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2.4.3.3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

个人收集整理仅供参考学习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二○○七年三月总则第1条为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和资产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全省建设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

第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审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审批项目用地,核定其建设用地规模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工业用地实行招拍挂出让过程中,设定项目用地条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3条全省各类新建项目选址必须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农业用地的关系,可以利用荒地、劣地的,尽量少占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尽量减少新增用地面积。

第4条全省各类项目的建设,应有利用于区域统筹、地区协作,有利用于城乡建设,符合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行业发展需要,扩大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范围,综合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

第5条全省各类新建(含改建、扩建)项目在经济合理的前提下,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装备和建设模式,精心规划设计、合理布局,减少用地规模。

第6条分期建设的项目,应远近结合,统筹规划,统一申请,分期供地。

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发展用地应预留在项目区外。

第7条各类项目的建设,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

第8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在执行过程中,若国家出台更为严格的用地标准,则参照严格标准执行。

说明第1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和其他建设用地项目(不包括商业、商品住宅、金融等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建设项目)。

第2条本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的分类系统,对全省主要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公用设施项目、公共建筑项目、居住建筑项目、特殊用地项目、其他建设用地项目进行归纳,建立了定额指标和控制指标相结合的指标框架。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常州市实施细则2.2.3 制定和实施新建居住区的规划,应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国家和省城乡规划相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同步安排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户外公共活动空间。

开发项目分期实施的,配套公建设施的配建原则及实施时序需在规划条件中具体明确。

住宅、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大型商场、大型超市、专业市场及特殊商业除外)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按表执行。

建筑设计层高小于等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不折减容积率,建筑设计层高大于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的需折算容积率。

经折算容积率后的建筑面积为:S R=S×H/H RS R--计算容积率的建筑面积;S--设计楼层的建筑面积;H--建筑设计层高;H R--折算容积率的基准层高。

有顶盖、不封闭的空中花园(含景观阳台,下同),其进深小于等于3.0米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3.0米时按其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住宅需设置空中花园的,每套住宅只能设置一处。

空中花园外部不应再设置阳台、设备平台、花池等,其开敞面宽应不小于其主要朝向面宽的2/3。

空中花园的设计形态不规则的,其进深按平均值计算。

飘窗的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应大于等于0.45米。

窗台与室内地坪高差小于0.45米的不作为飘窗,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计算:窗台至窗顶的净高大于2.1米的计算全面积;净高小于等于2.1米且大于等于1.5米的计算一半面积;净高小于1.5米的不计算面积。

有上述设计内容的建筑,在申报图纸时须提供相应部位大样详图,以确定构造形式及其窗台高度。

户式集中制冷、供热的设备平台宜集中设置,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应小于等于4平方米。

符合上述要求的设备平台不计算建筑面积;其投影总面积每户大于4平方米的按全部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报建图纸中应明确建筑外墙保温隔热层厚度,外墙保温隔热层所占建筑面积应在经济技术统计表中单列,不计入容积率指标。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常州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1111153597 目录一、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二、《关于确定城镇工业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费、教育附加费和建设管理收费标准的意见》三、房地产开发建设设施配套费包括前期开发费和基础设施费四、商品房价格的成本构成五、附表关于调整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常州市物价局常州市建设局常价房〔2005〕16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随着我市行政区划的调整,特大城市的框架已初步形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为适应现代化城市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在平均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对常州市市区分档征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办法进行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常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拨土地进行建设,或利用原已获得使用权的土地新建、翻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均需按规定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常州市区范围内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平均标准仍为每平方米105元,具体征收按不同区域类别分档收取。

分档收费标准为: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一类区域二类区域三类区域 130 105 80三、区域划分一类区域:北至沪宁高速公路、东至青洋路(包括规划路段,下同)、南至常武区界、西至龙江路(不含戚区地域)。

二类区域:(一)天宁区范围内青洋路以东:(二)东沿新北区江阴区界、沪宁高速公路、龙江路;南至钟楼武进区界、新北武进区界;西沿新北丹阳区界、沪宁高速、德胜河;北至新北区区界。

三类区域:新北区范围内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区域。

四、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建设局(或市建设局委托有关部门)收取,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直接进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物价、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戚墅堰区按每平方米105元标准执行。

六、武进区可参照本通知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对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日后通过竞拍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其他项目凡在本通知颁布之日后领取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执行。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州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8•【字号】常政规〔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规〔2015〕2号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8日常州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辖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辖市(区)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及其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和工作协调机制,将监督管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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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内容有文化(群艺)室、图书阅览室、科技馆(结合 展厅)、游艺室、歌舞厅、学习(音、美、书法)室、音 乐茶座、老人活动室等。 设置内容有图书室、小展厅(科谱)、学习室、游艺室、 老人活动、儿童游戏室。 基层社区文化体育活动室:阅览、文娱、健身、音乐茶 座、棋牌等室,室外运动场地、器械活动等。
二级社区文化中心
社区停车场

按社区户数,小汽车:核心区内一类居住 1.2-1.5 辆/户,二类居住 0.5-1.2 辆/户;核心区外一类居住 2 辆/户,二类居住 0.6-1.5 辆/户。自行车:一类 居住 1 辆/户,二类居住 1.5-2.0 辆/户。
以地下一层停车库为主,少量地面停车为辅。 机动车停车场(库)的出入口应有良好的视野。
交 通 与 市 政 公 用 设 施
公交首末站 公交枢纽站
100
2000-3000 5000-10000
3
○ ●


一般可安排两条公交线路。首末站出入口应分开设置。 应确保车辆按路线分道有序行驶,并宜在枢纽站附近安排自行车停车处。枢纽 站一般布设在干道一侧或另辟专用场地。
宜结合社区中心设置,并安排相应的 800-1000 平方米 非机动车停车场。
物业服务 社 区 商 业 设 施 一级社区商业 二级社区商业 基层商业服务 700 500 400
0.5~1.5 5~15 3~5 0.5-1.5 ●


按总建筑面积的 4‰配置,可与有关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一级、二级社区商业选址应在居住小区或居住组团外部,结合城市生活性次干 大型菜市场营业面积 6000 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 1000 米左右,服务人口 3 万以上;中型菜市场营业面积 4000 平方米以上,服务人口 1.5-3 万人;小型菜市场营业面 积 2000 平方米左右,服务半径小于 500 米,服务人口 小于 1.5 万人。新建菜市场全以中型为主。
3000-6000
3~5


老年公寓和残疾人托养所可组合设置,选择环境好、避开社区中心,靠近公共 绿地、幼托等场所,有独立出入口和封闭的内部活动空间。残疾人托养所还可 结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含教学训练、康复娱乐、门诊设施等。
建筑面积 15-20 平方米/床, 用地面积 25-30 平方米/床, 5 床/千人,一般规模为 120-200 床/所。 建筑面积 15~20 平方米/床,用地 25~30 平方米/床, 2 床/千人,一般规模 60-100 床/所,设置床位及相应娱 乐康复健身设施。


每 2-3 平方公里设置 1 座转运站,应采用独立用地形式,含工人休息场所等其 余附属功能,且必须设置独立的对外通道。
公厕
单座 50-70,附建环卫 工人休息间 80-100
单座 80-120,附 建环卫工人休息 间 150-200

不小于 5 座/平方公里,间距 400-800 米,等级为二类标准以上。应沿路设置, 对外开放,附近宜增设工人休息场所。
残疾人托养所
30~40
50~60
900-2000
1500-3000
3~5


基层社区托老站 街道办事处 社区居委会 街道社区服务中心 基层社区服务站 25 50 50 50 50 25
400 2500 300 1500~2000 250~750
240 2500 5~15 0.5~1.5 1500~2000 3~5 0.5~1.5 ○ ● ●
居住区变电所应采用户内变型式 位置不应设在卫生间、浴室或其它经常积水场所的下 方,场所房间内不应有给排水管道及消防管道经过,不 得建设在居民住宅主体建筑内。
给水加压站 通信机房 路灯配电箱 配置级别栏:●需配置 ○可配置
● ● ●
5 层以上住宅建筑须设,可结合地下室设置。 宜与其他非独立用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 应地面配置。
80
80
2400
4000
3~5

基层文化室
30
200
0.5-1.5

体 育 设 施
一级社区体育中心
300
1000
30000
5~15

设置内容有运动场(200-400 米环形跑道)、游泳池、篮排球场、器械活动场、 健身房、台球乒乓室等。
二级社区体育中心 基层体育活动场地
300 300
1500
3000 1500-3000
普高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文 化 娱 乐 设 施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80
50
2500-4000
社区卫生服务站
35
24
300-350
0.5~1.5

一级社区文化站
60
120
3000
6000
5~15

各级文化站与体育活动中心宜与社区中心绿地综合设置。一级社区文化站宜独 立设置;二级社区文化中心可与社区其他公共设施综合设置;基层社区的文化 体育设施宜统一设置。 文化体育设施应与居民住宅分开,不得干扰居民日常生活,文化体育设施与医 疗卫生设施不得综合设置。
3~5 0.5~1.5
● ●
设置内容有小型运动场、器械活动场、室内健身房、乒乓球室等。 室内健身、乒乓室等可与基层文化设施组合设置,宜设于公共绿地附近,兼有 避难场所功能及户外综合健身、儿童游戏场、篮排球场。
社 会 福 利 设 施 行政 管理 与社 区服
老年公寓
75~100
125~150
1800-4000
● ●
道和公交站点集中布局建设,与住宅相对隔离,尽可能与其他公共设施组合布 局。 菜市场周边 200 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菜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城 市核心区用地较为紧张的,可采用非居住类建筑底层设置。新建菜市场本体建 筑外围不得对外开设店面。 新建菜市场停车场(库)面积应按菜市场建筑面积的 30%~50%配置, 并应留出不 小于其停车面积 50%的室外停车集中场地,按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分类停 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等设施。
● 含街道行政管理、市场、工商税务管理、户籍治安、管理、市场管理机构。 ● 可组合设置,含警务室、家政服务、便民服务、信息服务等。 可与有关公共设施组合设置,含家政服务、优抚、婚介、计生服务等。 ● 可与居委会组合设置。
务设 施
派出所
1800
1200


宜有独立用地,应设置在辖区中心区域且交通便捷的地方,至少有一面与市政 道路有便捷的联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在主要交通道路的路边。
邮政支局(所)
15-18
20-25
250-450
1~4


服务半径 500-1000 米,宜与其他非独立用地的公共设施组合设置,邮政支局 宜地上首层设置。
若居住区或商业区规模过大,服务半径超过 1000 米, 需要考虑设置两处以上邮政支局(每个邮政局面积均不 小于 350 平方米)
垃圾转运站
800-1000
附表 3-4 类别 项目名称 千人指标(平方米) 建筑面 积 用地面积 一般规模(平方米/处)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常州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汇总表
服务规模 (万人) 配置级别 一级 社区 (5-1 5 万) 400 600-800 12 班 4200 15 班 5250 18 班 6300 24 班 8400 720 1000-1600 24 班 12960 36 班 19440 48 班 25920 420 660-1050 24 班 16800 30 班 21000 36 班 25200 48 班 33600 240 360-500 30 班 24000 36 班 28800 48 班 38400 6300-8400 8000-10500 9500-12600 12600-16800 19440-29160 29160-43740 38880-58320 26400-42000 33000-52500 39600-63000 52800-84000 45000-49500 54000-59400 72000-79200 1500-2500 1.2 1.5 1.8 2.4 2 3 4 3.5 4.5 5.5 7 10 12 15 3~5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业务用房使用面积≥1500 平方米 (合建筑面积 2300 平方米) , 中心宜独立设置,要求交通方便,便于病人到达,主入口有停车场地,环境安 静不影响居民生活。在与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综合设置时应设在底层,单独出入 口,有单独停车场地。已设医院的居住区不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只设卫生服 务站。 ● 普高 15 座/千人,每班 50 座,用地面积 30-33 平方米/ 座,建筑面积 16 平方米/座,寄宿制高中用地面积≥37 平方米/座,建筑面积 20 平方米/座。 设病床的中心, 最多可设 50 床位, 应增加建筑面积 1500 平方米,合计 3800 平方米,不设病床的中心,至少应 设 5 张观察床。 服务站应设 3 张观察床 ● ○ ● 二级 社区 (3-5 万) 基层社 区 (0.5-1 .5 万) ● 中学、小学应按其服务范围均衡布置。教学楼及操场应满足日照规定。学校操 场与邻近住宅应有适当距离。 可将中小学操场、室外文体活动场列为避难场所。 幼儿园、普通小学、初中在社区内宜独立设置,且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疏散广 场,布局和校址选择必须符合就近入学、安全上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60 座/千人,每班 45 座,用地面积 18-27 平方米/座, 建筑面积 12 平方米/座。 45 座/千人,每班 35 座,用地面积 15-20 平方米/座, 建筑面积 10 平方米/座。 配置规定 备 注
幼儿园
教 育 设 施
小学
幼儿园容积率 0.6-0.7;小学容积率 0.7-0.8;中学容积率 0.7-0.9
新建高中用地面积应符合江苏省四星级高中评估硬件要求,一般不少于 6.67 公顷(100 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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