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
论文《商法的价值》

论文《商法的价值》论文《商法的价值》一、价值——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商法的价值是一个相当宽泛的问题,笔者认为要谈论其价值,必须的先弄清楚一般意义上的法的价值,在这之上,才可能对商法的价值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
价值,普遍意义上的看法是是客体对主体的满足程度,它既反映了客体呈现给主体的客观属性,也包含了主体对客体的评价。
因此,法的价值我们可以这样给它定义:法的价值是以法与人的关系为基础的,法对于人所具有的意义,是法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
这样的一个定义重点在于强调人们对于法在维护各种基本价值方面的希望,而并不强调法自身所具有的品质(虽然在广义上,这也是法律价值的一种。
但是,笔者认为人的存在是价值研究的出发点。
所有价值问题都与人有关。
离开人,所有价值问题都变得没有意义。
因此,价值判断的问题应当通过人们的目的论来解决。
即所有的价值都是相对于人来说的。
所以,在以下的讨论中,本文主要讨论人们对商法价值的追求,而忽略商法自身的功能)。
法理学上,对法的价值的分类可以说是众说纷纭。
但不管哪一种分类,只要是建立在法律价值的科学概念基础之上,都是有一定的意义的。
为了更好的研究商法价值,本文尝试着将商法的价值划分为两个层次。
一是商法的终极性的价值追求,一是商法在这个终极追求下的价值名目。
前者就是“商法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理想”。
如果给它一个比较容易理解的称谓的话——法的目的性价值。
而后者则指的是“商法为了实现其目的性价值而应具备的基本属性或共性价值”,我们可以称之为工具性价值。
当然需要指出的,目的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分类法具有相对性,它们之间并没有十分绝对的界限。
应当说,一切价值都表现为目的,只不过是有些价值是从整体和最高意义上而言的,而有些价值则是局部的服务性的,和那些更高的目标相比,它们是为了实现、完善这些更高级目标的条件的。
二、目的性价值(一)目的性价值概述一个部门的法律规范相互之间及其整体,都应当是一群具有“目的性”的规范。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讲诉

△宋词:张炎的词《清平乐·平原放马》
“辔摇衔铁,蹴踏平原雪。勇趁军声曾汗血,闲过升寻常节。 涓涓野水晴沙。多少骅骝老去,至今犹困盐车。”
茸茸春草天际,
感谢!
人有了学问,就会具备各种分析力量, 明辨是非的力量。 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 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 ”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学问, 培育规律思维力量; 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 培育文学情趣; 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学问面。 有很多书籍还能培育我们的道德情操, 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气, 鼓舞我们前进。
④在体系构成上,商法有经过进展商品经济实 践验证的法典,以公司、破产、票据、证券、保险和海商 为主要内容;经济法除捷克斯洛伐克曾有一部经济法典外, 其他国家还未制定过经济法典,以价格、金融、税收、投 资、公正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内容。
〔三〕作用 1、提升私法高度,健全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2、商法是实现国家对商品生产和流通进展宏观调整和微观治理,
△学问背景:实行民商分立的
我们认为,商法应当也完全可能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 的法律部门,处于根本法的地位。主要有两点理由:
①商法有其特殊的调整对象——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的特征:a、一般是发在公平的商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
关系; b、一般是商主体或其投资人基于直接或间
接的营利目的而建立的〔破产除外〕; c、一般发生在持续的营业之中。
商法精神〔理念〕:追求增值;敢于冒险; 崇尚科学;不断创新;讲求诚信;互利双赢;关 注安全;严于律己 。
△资料两则:青蛙溺水的启发;生活得好, 就不会去飞〔见卡片〕
△〔南〕唐〔北〕宋词:张泌的词《柳枝·腻粉琼妆透碧纱》
“腻粉琼妆透碧纱,雪休夸。金凤搔头堕鬓斜,发交加。 倚着云屏新睡觉,思 梦笑。红腮隐出枕菡花,有些些。”
论商法的价值

论商法的价值【摘要】商法作为商业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规范、保护、调整和促进作用。
商法的规范作用能够约束商业主体的行为,促进市场秩序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保护作用可以保障商业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市场公平竞争。
商法的调整作用能够调节市场关系,维护经济稳定。
商法的促进作用可以激励企业发展,推动经济繁荣。
商法的不断完善与发展是适应社会经济变革的需要,以满足商业社会的发展需求。
商法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不仅推动商业社会持续发展,还为经济发展提供了稳定的法治保障。
【关键词】商法、商业社会、经济发展、规范作用、保护作用、调整作用、促进作用、发展趋势、现代社会、完善与发展、持续推动作用。
1. 引言1.1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存在和实施,能够帮助规范商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商业社会的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商法通过制定各种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商业活动中各方的权利义务,规定市场竞争的规则,防范和打击商业犯罪等,有力地维护了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商法的实施也促进了商业合作的互信和发展,为商业社会的繁荣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和保障。
只有在良好的商法环境下,商业社会才能稳健发展,各方当事人才能在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下进行合作和竞争,才能真正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繁荣。
商法对商业社会的重要性无可替代,其作用必不可少。
1.2 商法的定义商法是指规范商业行为的法律制度,是商业社会中的基本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规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商业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内容涵盖了商业合同、商事代理、公司法、商标法、竞争法等领域。
商法的核心原则包括诚实信用、自由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利益等。
商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社会的稳定与繁荣。
论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

论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与作用【摘要】:商法在我国现代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商法在某些领域仍有不足,但总体而言,商法保证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公正有序,调节各项经济事务等等。
【关键词】:商法性质;商法地位;商法作用;商法不足我国商朝时期,商业繁荣,有“商葩翼翼,四方之际”之称。
再加上商朝人民十分擅长经商,于是古人就将那些做生意的人通称为“商人”。
从此,“商人”这个称号便延续至今。
由此可见,商业活动在我国很早之前就已经存在了。
尽管由于我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的压制,商业发展在过去发展较为缓慢,但是在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发展以及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我国的商业发展迅速繁荣起来。
而在这期间,我国关于经济活动的相关法律也在同步地建立与改善。
商法则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极其重要的一类相关法律。
所谓商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中商人以及其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法有许多部分组成,包括公司法、买卖法、合同法、担保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破产法、侵权责任法等等。
商法在百度百科中被定义为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中,所提到的商事关系主要就是指商人和商行为。
商法在经济活动中能够规范商人及企业的行为,能够调节各项经济事务,能够维护从事商业活动的人的合法正当的权益。
因而商法在现代经济发展中有着不可捍卫的地位与作用。
一、商法在现代经济中的地位对于商法的地位,最初学者主要围绕着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来考察商法的独立性,进入20世纪,特别是在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法学界,学者视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以及其与民法的关系,为至为关键的问题之一。
[1]商法是现代发达国家法律体系中最基础、最重要的法律。
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时期,正确理解和运用商法,意义重大。
商法作为调整商品经济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在我国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今后的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将产生重大作用。
商法的价值体系

商法的价值体系
商法的价值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公平竞争:商法通过制定和执行规则,维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环境,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有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企业创新和提高产品质量。
2. 保护合同自由:商法确保私人契约的自由和可靠性,鼓励个人和企业在交易中达成协议并履行承诺。
这有助于增强经济主体之间的信任,促进经济发展和贸易活动。
3. 保护知识产权:商法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和知识的产生和应用。
这有助于激励企业投资于研发和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增长。
4. 促进企业治理:商法规定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规则,为企业提供了运作和管理的指导。
这有助于建立透明、规范和负责任的企业环境,保护股东权益,并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5. 维护消费者权益:商法规定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框架,包括商品质量和安全标准、虚假宣传和欺诈行为的禁止等。
这有助于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安全、合格的商品和服务,并增强消费者信心。
6. 保护劳动者权益:商法规定了雇佣关系和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护规定,确保劳动者享有合理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
遇。
这有助于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之,商法的价值体系旨在建立和维护公平、有序、诚信和可持续的商业环境,通过规范商业行为和保护相关利益方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

论我国商法的发展及影响【摘要】我国商法是随着历史的发展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对于规范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国际贸易合作等起着重要的作用。
商法的立法发展是保障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也规范了企业的经营行为,为企业提供了更加稳定和可靠的发展环境。
商法不仅对企业具有规范作用,同时也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权益保障,维护了市场秩序。
商法还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为我国的对外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以及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在未来,我国商法仍需不断更新和完善,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商业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商法、发展、影响、立法、市场经济、企业、规范、消费者权益、国际贸易合作、完善、国家经济发展、社会文明进步1. 引言1.1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可以追溯至古代商业活动的发展。
在秦汉时期,商业已经有了相对完善的制度,包括合同、质押、担保等商事法律制度。
随着中国封建社会的演化,商法开始有了更为系统的规范,如明清时期的《商律》、《商民律》等。
但直到近代,我国的商法体系才逐渐开始完善,在清朝末年和民国初年,陆续出台了《商法》、《商业注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商法领域的立法工作更加积极,相继颁布了《商标法》、《公司法》、《合同法》等一系列商务法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开放的进行,我国商法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进步,不断与国际接轨,逐步建立了现代商法体系。
我国商法的历史沿革,见证了商业制度与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为我国商业活动的规范化提供了重要法律保障。
1.2 我国商法的重要性商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础。
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套完善的商法制度来规范各类商业活动,保障市场的正常运转。
商法的存在和完善可以为市场主体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对企业的规范作用十分重要。
商法规定了企业的组织形式、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规则,约束和规范了企业的经营活动。
二、商法的分类、地位与作用(幻灯片之二)

计划经济:是由国家统一计划调节国民经济运行的 经济体制(《辞海》,P851)。
计划经济所反映的,主要是人和物的关系。
传统观念把计划经济视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基本特征。
国有超6亿网民,是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多的国家。在技术 和应用开发方面,中国仅次于美国。尤其可喜的是,最近 几年,中国大型互联网公司不仅着眼于应用层面浅层次的 创新,更是增加了在基础研究方面的预算,推出新型产品 和发明创造。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鲁炜9月10日在夏季达沃 斯论坛“网络经济的未来”对话中提供了更详实的数据: “世界十强互联网企业,中国占四家。中国互联网经济以 全世界绝无仅有的速度实现30%的递增。每年中国电子商 务交易额都突破10万亿。” 鲁炜认为,改革开放的政策、 互联网企业的创新、顺应世界互联网发展的融合、有序的 互联网管理以及人才的集聚,是中国互联网崛起不可或缺 的五大因素。
8月27日上午10时,香港股市开市。 绝不亚于一场激烈的战斗——在一开始,炒家的卖盘就如排山倒 海一般扑来。在第一个15分钟内,成交额即达19亿港元;在第二个 15分钟内,成交额为10亿港元;在第三个15分钟内,又是10.9亿港 元的股票成交。而在收市前的15分钟,战斗进入白热化状态,成交额 高达82亿港元!单香港电讯股票一项,政府推出的1亿港元的买盘, 不到9分钟即告全部成交。状态之惨烈,令场上“红马夹”目瞪口呆。 这一天,香港政府动用了200亿港元,委托10家经纪行在33家恒 指成分股上围追堵截。金融大鳄几番突围,未能如愿。最终,恒生指 数报收7922点,比上一个交易日上扬88点,全天成交额230亿港币。 这是自97年11月4日以来的最高额。 27日的晚上,大战的前夜,亦成了香港的不眠之夜。凌晨,香 港天文台发出雷暴警报。 8月28日:胜败在此一举 28日是恒指期货的结算日。胜败在此一举!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

法律基本知识商法概述在现代社会,商业活动如日益繁荣,法律对商业的规范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商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涉及商业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商业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和保障。
本文将概述商法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对商业法律规则有更深入的了解。
一、商法的定义和作用商法,即商业法,是指在商业活动中适用的法律规则和规定。
它旨在保护商业活动的公平和有序进行,保障各种商业主体的利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法的主要作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确定商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商法界定了商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商业活动的边界和规则。
在商业合同中,商法规定了各方的权利和责任,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商法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促进公平、自由和正常的市场竞争。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商法通过建立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商家欺诈、虚假宣传等不当行为,促进消费者信心增长和市场稳定发展。
4. 促进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商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护,为商业合作和国际贸易提供了法律框架。
商法的适用和执行,有助于吸引外商投资,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商法的主要内容商法的范围十分广泛,涉及面广泛,下面将介绍商法的主要内容,以便读者对商法的要点有所了解。
1. 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商法界定了商事主体的范围和地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公司等。
商法还规定了商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如合同成立、履行、终止等。
2. 投资和融资:商法规定了投资行为和融资方式的法律规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规范股权交易、证券发行、并购重组等活动。
3. 合同法律关系:商法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合同的要素、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事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知识产权保护:商法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益,鼓励创新和知识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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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钱玉林【摘要】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
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
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
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商法;价值;功能;民法;经济法【全文】商法在当今社会的发达,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有商事关系的存在。
在经历了仅一个世纪各国学者对商法的整理、归纳、解释之后,商法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概念、规则和原理。
这期间,人们逐步摆脱了概念化的争论,以及拘泥于立法形式的认识局限,开始探讨现代商法的本质和系统化、科学化的理论体系。
然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商法能否如其他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一样,扎根并发展起来,这是不能不认真对待的问题。
本文仅就商法的价值、功能以及商法的独立地位和基本范畴等问题作一探讨。
一、商法的价值(一)商法的产生说明什么?法的价值隐含于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法的成熟程度以及法对于社会的效用和影响等多个方面。
其中,法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决定了法存在的基础。
因此,回答商法是怎样产生的问题,是研究商法价值的出发点。
商法的历史虽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300年的罗得岛法(Lex Rhodia),甚至更早的腓尼基人和希腊人的海事法,但真正对近代商事立法产生重大影响的,是中世纪欧洲地中海沿岸诸城市的商人习惯法。
在此之前,罗马私法曾通过吸收万民法——由罗马商人与外国商人贸易往来而形成的习惯法——摆脱了民族的局限,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法”,[1]“因而,在罗马法范围内并不需要特别的商法。
”[2]然而,遗憾的是,罗马帝国的衰亡挫败了罗马人编纂这些商事习惯的可能性。
在罗马帝国崩溃以后,接续其存在的法兰克和撒克逊各国重新回到了纯粹的农业经济时代,“罗马古典法律一些具有精妙构想的专门知识便废弃不用了”。
[3]从6世纪到10世纪的漫长岁月里,封闭的自然经济占据了整个欧洲。
对于商人法来说,则处于长期的消亡时代。
[4]从中世纪的中后期即11世纪开始,商法步人了变化的关键时期。
正是在那时,近代西方商法——Lax Mercatoria(即商人法“the Law Merchant”)的基本概念和制度才得以形成,更为重要的是,也正是在那时,商法在西方第一次逐渐被人们看作是一种完整的、不断发展的体系,看作是一种法律体系。
[5]虽然人们普遍认为,中世纪的商人是一个特殊阶层,中世纪的商人法是规范这一特殊阶层的法,但这样的理解有失偏颇,缺乏用历史的眼光来把握商人和商人法的本质。
事实上,由于封建主和教会势力的强大以及对商业的歧视和抵制,封建法和教会法不可能为商人提供法律规则和救济措施,这样,日益壮大起来的商人阶层通过自治运动而创立的法则无法纳人国家法的体系,只能以民间法的样态存在。
无疑,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的强大,形成了与封建自然经济、封建势力矛盾的加剧,这意味着在封建社会晚期资产阶级开始从萌芽走向成熟,并孕育着资产阶级的法律革命。
所以有的学者指出,“在中世纪,对不同阶级分别实行不同法制并不奇特—不比在不同的领土上分别建立不同制度更为奇特。
”[6]商人法与其说是商人们的特殊规范,不如说是商人之间商业交易的特殊规范。
[7]经历了文艺复兴以及16世纪新教革命的洗礼后,商人普遍得到了尊重,欧洲自由资本主义经济则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封建和教会势力衰落,各民族国家纷纷成立,商人习惯法开始逐步纳人国内法。
导致商人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外部因素在于:一是法国思想家让•博丹提出的资产阶级国家主权学说的深刻影响,认为主权是资产阶级国家的特性,是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二是近代法典化运动的推动作用,编纂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统一国内法律;三是由法学家萨维尼的《论完全商人》、凯萨尔吉斯的《商法论》以及马尔卡特的《商人法与商事交易法论文》等组成的一批研究成果,为商事立法作出了一定的理论准备。
在此基础上,无论是大陆法国家,还是英美法国家,都开始了商事成文法的编纂运动。
不难看出,在资产阶级建立政权之前,商品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封建势力的遏制,不可能取代自然经济的主导地位;商人阶层则一直被视为封建社会的异己势力而存在,商事法也最终无法溶人封建法和教会法体系而只能以习惯法、自治法的面目出现。
毋庸讳言,国家政权的建立、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平等、自由法治观念的宣扬,是商法成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动因。
近代各国商事立法是如此的成功和保持立法时间上的相近,显然不是偶然的,这正是资本主义法权关系战胜封建主义法权关系的必然结果。
因此,无论是否受到罗马法的影响,无论是否采取法典形式,也无论是否采取民商分立模式,在商品(市场)经济社会退出历史舞台之前,就有商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
(二)商事关系应由谁调整?商的本质在于营利,从而突破了古代商为买卖的狭隘观念。
商行为从买卖发展到批发商、货物运输、仓储、银行业等,并且发展到与传统商业没有直接关系的人身保险、旅客运送、制造加工、印刷业、出版业等。
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中世纪“商人法”被上升为国家制定法时,并没有将商人的习惯简单地翻译成法律用语和制度,而是克服了“商人法”的局限,把更为广泛的商事关系纳人了商法的调整范围。
同时,商法随着现代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变迁、革新。
现代社会经济和技术革命的发展,商事活动日益现代化和复杂化,商法需要以不断革新的面孔适应其需要。
正是商法的不断革新,创造了商法强大的生命力,适应了商事关系发展的需要。
对此,拉德布鲁赫作过十分中肯的评价,认为“欧洲大陆的商人法作为中世纪唯一的职业法,保存至我们的时代,它并非只是历史的残余物,而具有其他法律领域难以匹敌的更新能力和应变能力,不断为生活反复充实,进而丰富了整个私法秩序。
”[8]法、德、日等国以及我国澳门地区的商法,无一例外地通过频繁修改或补充,使得商法具有了很强的社会适应性。
商法的革新,既有在商法典内部进行的,也有在商法典外通过补充单行法来完成的。
如法国,商法典的原有条款继续有效的仅有140条,其中只有约30条保留了1807年的条文,而大量的则是以商事单行法的形式予以补充、完善。
德国、日本的情况也与法国相类似。
这说明现代商事活动的复杂化已使商法的内容变得越来越庞大,商法的表现形式已不仅仅局限于“法典”而趋向于多样化。
日本商法典自施行以来已经过了35次修改或补充,大量吸收了英美商法的立法成果,创设了许多新的商事法律制度,体现了日本商法的兼容性和创新性。
我国澳门为了对商法本地化及现代化的需要作出回应,在1999年颁布了商法典,其指导思想是:尊重学说及司法见解形成的法律传统,既吸取大陆法系模式最现代的商业法例的经验,又吸取英美法系模式法律体系的经验,同时体现商法国际统一的趋势。
所以新法典“跟随了最现代之比较法之趋势,从而使本地区立足于最现代化之商法体系之列。
”[9]需要指出的是,商法的不断更新并非仅仅是商法本身的缺陷所造成的,而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形势变化的需要,体现了商法的进步性。
正如拉德布鲁赫在回答商法的特征时所指出的:“没有任何领域能比商法更能使人清楚地观察到经济事实是如何转化为法律关系的”,“表现了经济历史观对经济与法律关系的解释。
”[10]的确,商事关系的不断发展,正是商法变迁、发展和完善的推动力量。
二、商法的功能分析商法的效用首先是由它的本质决定的。
尽管人们对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有不同见解,但大陆法学者的观点普遍认为,商法只是一般私法中的一个特殊的组成部分。
[11]所谓特殊,就是不能仅仅从商法规范本身来理解和适用商法,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同样适用。
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具有商理念的特殊法律制度。
商法之所以具有不同于民法的特殊制度,在于其具有一系列自己所独有的典型特征。
这些特征的产生基于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商人精通和熟稳交易业务,因此对商人应提出更高的要求;其二,商事交易在更高的程度上要求灵活性、快速性、简便性和法律稳定性。
”[12]对于这些独有的典型特征,法律上必须作出特殊的对待。
有的学者在对德国商法典与民法典作出比较研究后认为,“《德国民法典》中的许多规定,只有根据《德国民法典》所确立的一般性原则才能理解;而《德国商法典》的作用就是对这些一般性的原则加以变更、补充或排除。
”[13]其次,商法的作用机理在于它的营利调节机制。
商法与民法虽同为私法,都旨在保护私权,并有共同的私法理念。
但两者的宗旨不同,民法侧重于保护民事主体的一般利益,商法则侧重于保护商事主体的营利。
换言之,“民法不特别考虑‘赚钱’,而商法却是彻头彻尾地追求‘营利’。
”[14]因此,营利性是商法的特性,而营利调节机制是商法特有的法律调节手段。
商法的这一机制,使商人的营利观和商业动力机制得到了法律上的承认,同时也体现了商法在追求社会财富以及推动生产力发展中的基本社会功能和价值取向。
无疑,商法的营利调节机制并不是表现为指导人们如何获利,而在于以法律制度构造保护营利的法律环境。
正是由于商法具有上述本质和营利调节机制,因此,它有自己的特殊功能:(一)确认商事主体的地位商事主体,也即“商法上的人”(或称“商人”),是商法上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
在商事立法史上,各国对商人的基本态度并不完全一致。
有采客观主义即以商行为确定商人资格的;有采主观主义即以商人形式确定商人资格的;也有采折衷主义即以商人和商行为概念为商法基础的。
[15]但从商法的最新发展来看,同时以商人和商行为两个概念为基础确立商事主体制度已占主流,并成为现代商法发展的一个趋势。
如法国现行商法典即以商行为概念作为规定商事主体即商人的基础,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以商人规定商行为的范围。
[16]日本商法典一方面以商行为确定商人概念,另一方面又将某些不以实施商行为为前提条件的营业者视为商人。
[17]德国则在1998年对其商法典作了有史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改革,简化和统一了商人概念;取消了小商人概念,并废弃了先前小规模经营者只能设立民事合伙的规定,而允许其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
商法典修订后,彻底改变了原来以商人为核心构造商法体系的做法,形成了以商人和商行为为基础的新的商法体系。
现代商法的这一趋势,适应了“商”范围进一步扩大的要求。
以现代商法的观念视之,“商”不再局限于传统行业分类中的商业,“凡属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媒介交易之行为,皆称之为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