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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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 0 0 1 年 7 月 1 日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对系统进行定期检测 和保养,确保其长期 稳定运行
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查 和维护,确保其无漏 水现象
对控制设备进行定期 检查和维护,确保其 正常工作
05 常见问题与解决方案
CHAPTER
设计问题
01
02
03
04
设计不规范
部分设计人员对规范理解不透 彻,导致设计不符合要求。
喷头布置不当
喷头数量不足或布置位置不合 理,影响灭火效果。
案例三:某博物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排除
总结词
快速响应、专业维修
详细描述
某博物馆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出现故障时,及时联系专业的 维修人员进行排查和修复。维修人员根据故障现象,快速准 确地定位问题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修复,确保系统恢复 正常运行。
谢谢
THANKS
考虑控制和报警系统的电源供应和备用电源设计,保证 系统在断电或其他故障情况下的正常运行。
选择合适的传感器和报警器,实现火灾的快速检测和报 警。
设计合适的系统调试和维护程序,确保系统的长期稳定 性和可靠性。
04 安装和维护规范
CHAPTER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安装流程 确定安装位置和布局 准备安装所需的设备和材料
调试和验收要求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调试要求
1
2
对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确保各部件正常工作
3
对喷头进行喷水测试,检查其响应时间和喷水效 果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 对控制设备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其能够正确控制喷水灭火 系统
安装和维护规范 安装流程和注意事项
验收要求
检查系统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消防规范
管网设计不合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84—200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05 年版)2001-04-05 发布2001-07-01 实施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Code of design for sprinkler systemsGB 50084—2001 (2005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 年7月1 日中国计划出版社2005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360 号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05 年10 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七月十五日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3、4 款)、、、、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局部修订条文)4.2.6 符合本规范5.0.6 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宜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规定。

表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A 的规定。

表 5. 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5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仓库,系统设计基本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堆垛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表5. 0.5A 的规定;货架储物仓库不应低于表 5.0.5 B 、表5. 0.5C 、表5.0.5D 的规定;当Ⅰ级、Ⅱ级仓库中混杂储存Ⅲ级仓库的货品时不应低于表 5.0.5 E 的规定。

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应采用通透层板,层板中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 %。

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表 5.0.5 堆垛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 0.5A 分类堆垛储物的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B 单、双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C 多排货架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D 货架储物Ⅲ级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表 5.0.5 E 混杂储物仓库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5.0.6 的规定。

表 5.0.6 仓库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设计基本参数5.0.7 货架储物仓库的最大净空高度或最大储物高度超过本规范 5.0.5 、5.0.6 的规定时,应设货架内置喷头。

宜在自地面起每4m 高度处设置一层货架内置喷头,当喷头流量系数K=80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20MPa, 当k=115 时,工作压力不小于0.10MPa ,喷头间距不应大于3m ,也不宜小于2m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市消防国家标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1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4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应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要求。

1.5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或建筑内场所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统的适用性。

当不适用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2.1 术语2.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sprinkler systems由洒水喷头、报警阀组、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等组成,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3 开式系统open-type sprinkler system采用开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1.4湿式系统wet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1.5 干式系统dry pipe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系统。

2.1.6预作用系统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发生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充气管道上的压力开关联锁控制预作用装置和启动消防水泵,向配水管道供水的闭式系统。

2.1.7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recycling preaction sprinkler system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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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时间:2005-07-13 浏览次数:288 【评论】【收藏】【打印】【关闭】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2001年7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68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084-2001,自2001 年7 月1日起施行。

其中,3.0.1、3.0.2、4.1.2、4.2.1、4.2.2、4.2.5、4.2.6、4.2.9(1、3、4 款)、4.2.10、5.0.1、5.0.2、5.0.3、5.0.4(1 款)、5.0.5、5.0.6、5.0.7、5.0.8、5.0.9、5.0.10、5.0.11、6.1.1、6.1.3、6.2.1、6.2.5、6.2.7、6.2.8、6.3.1、6.3.2、6.3.3、6.5.1、6.5.2、7.1.1、7.1.2、7.1.3、7.1.4、7.1.5、7.1.6、7.1.8、7.1.9、7.1.10、7.1.11、7.1.12、7.1.13、7.1.14、7.1.15、8.0.1、8.0.2、8.0.3、8.0.6、8.0.7、8.0.8、8.0.9、9.1.3、9.1.4、9.1.5、9.1.6、9.1.7、9.1.8、10.1.1、10.1.2、10.1.3、10.2.1、10.2.3、10.2.4、10.3.1、10.3.3、10.4.1、10.4.2、11.0.1、11.0.2、11.0.3、11.0.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

原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规范讲解

(7)水喷雾灭火系统
该系统采用开式水喷雾喷头,它是在 一定水压下将水流分解成细小水雾滴进 行灭火或防护冷却的一种固定式灭火系 统,由于技术比较成熟,性能又安全、 可靠、适用面又很广,我国在95年已专 门颁布了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 计规范》GB50219-95。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近期又推出了“细水 雾灭火系统”北京市于2003年9月25日发布了 北京市地方性标准《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施 工验收规范》,已于2003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4、湿式报警阀组 第6章第2节
第6.2.3条 一个报警阀组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 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 (2)当配水支管同时安装保护吊顶下方和 上方空间的喷头时,应只将数量较多的一侧 的 喷头计入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总数。 (3)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与最低位置喷 头,其高程差不宜大于50m。第6.2.4条
A、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 禁管道漏水。
B、严禁系统误喷。 C、替代干式系统。 (4)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适用于灭火 后必需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第 4.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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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 淋系统。 第4.2.5条
A、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 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 火 区域。
(1)吸水管上应设过滤器,并应安装 在控制阀后。
(2)吸水管上的控制阀不应采用没有 可靠锁定装置的蝶阀,蝶阀应采用 沟槽式或法兰式蝶阀。
(3)当消防水泵和消防水池位于 独立的两个基础上且相互为刚性 连接时,吸水管上应加设柔性连 接管。
(4)吸水管水平管段上变径时应 采用偏心异径管件并应管顶平接。
3、喷淋水泵 第10章第2节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要求规范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 1.0.1 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 1.0.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 2.0.1 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 2.0.2 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 的规定。

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 03.2.0.2第2.0.3 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 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 3 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 升/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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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84—85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施行日期:1986年7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一节喷头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三节监测装置第四节管道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二节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第三节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第四节雨淋喷水灭火系统第五节水幕系统第七章水力计算第一节设计流量和管道水力计算第二节减压孔板和节流管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附录三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

注: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列规定: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0.5升/秒·米;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带的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米。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cm²)。

第三章消防给水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

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洁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

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升/秒计算。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第3.2.1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立方米。

第3.2.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各危险等级建筑物、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的规定。

第4.1.2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大于30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4.1.3条布置在有坡度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计算。

当屋面板坡度大于1∶3并且在距屋脊75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在屋脊处增设一排喷头。

第4.1.4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要求确定。

第4.1.5条在门窗洞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15厘米;距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7.5厘米,并不宜大于15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第4.2.1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厘米;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厘米。

第4.2.2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0厘米。

第4.2.3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和第4.2.2条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米;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

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4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米;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第4.3.1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舞台的葡萄棚下部,宜布置雨淋喷水灭火系统;二、葡萄棚以上如为金属承重构件时,应在屋面板下面布置闭式喷头;三、舞台口和舞台与侧台、后台的隔墙上的洞口处,应设水幕系统。

第4.3.2条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米的大空间建筑物,在其顶板或吊顶下可不设喷头。

第4.3.3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其吊顶至楼板或屋面板的净距大于80厘米的闷顶和技术夹层,当其内有可燃物或装设电缆、电线时,应在闷顶或技术夹层内设置喷头。

第4.3.4条在自动扶梯、螺旋梯穿过楼板的部位,应设置喷头或采用水幕分隔。

第4.3.5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与其相连的下列部位应布置喷头:一、存放、装卸可燃物品的货棚;二、运送可燃物品的通廊。

第4.3.6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内,有下列情况的部位应布置喷头:一、宽度大于80厘米的挑廊下面;二、宽度大于80厘米的矩形风道或直径大于1米的圆形风道下面。

第四节边墙型喷头布置第4.4.1条在吊顶、屋面板、楼板下安装边墙型喷头时,其两侧1米范围内和墙面垂直方向2米范围内,均不应设有障碍物。

第4.4.2条喷头距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应小于10厘米,并不应大于15厘米,距边墙的距离不应小于5厘米,并不应大于10厘米。

第4.4.3条沿墙布置喷头时,其保护面积和间距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注:喷头与端墙的距离,应为本表规定间距的一半。

第4.4.4条边墙型喷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宽度不大于3.6米的房间,可沿房间长向布置一排喷头;二、宽度介于3.6米至7.2米的房间,应沿房间长向的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宽度大于7.2米的房间,除两侧各布置一排边墙型喷头外,还应按本规范表4.1.1的规定在房间中间布置标准喷头。

第五章系统组件第一节喷头第5.1.1条在不同的环境温度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喷头公称动作温度宜比环境最高温度高30℃。

第5.1.2条建筑物、构筑物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有库存备用喷头,其数量不应少于总安装个数的1%,且每种类型和不同温标的备用喷头数均不应少于10个。

第5.1.3条在有腐蚀气体的环境场所内设置喷头时,应进行防腐处理,并应采取不影响喷头感温元件功能的措施。

第4.1.4条每个喷头出水量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q——喷头出水量(升/分);P——喷头工作压力(帕斯卡);K——喷头流量特性系数。

注:当喷头公称直径为15毫米,K=80第二节阀门与检验、报警装置第5.2.1条每个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报警阀、控制阀、水力警铃、系统检验装置和压力表。

控制阀应设有启闭指示装置。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宜设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等辅助电动报警装置。

第5.2.2条报警阀宜设在明显地点,且便于操作,距地面高度宜为1.2米。

报警阀处的地面应有排水措施。

第5.2.3条水力警铃宜装在报警阀附近,其与报警阀的连接管道应采用镀锌钢管,长度不大于6米时,管径为15毫米;大于6米时为20毫米,但最大长度不应大于20米。

水力警铃的启动压力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cm²)。

第5.2.4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有延迟器等防止误报警的装置。

第5.2.5条采用闭式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每个报警阀控制喷头数不宜超过下列规定:一、湿式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为800个;二、有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500个;无排气装置的干式喷水灭火系统为250个。

第三节监测装置第5.3.1条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下列工作状态宜能监测:一、系统的控制阀开启状态;二、消防水泵电源供应和工作情况;三、水池、水箱的水位;四、干式喷水灭火系统的最高和最低气温;五、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的最低气压;六、报警阀和水流指示器的动作情况。

第5.3.2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构筑物,其监测装置信号宜集中控制。

自动监测装置,应设有备用电源。

第四节管道第5.4.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上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并应采用镀锌钢管或镀锌无缝钢管。

第5.4.2条每根配水支管或配水管的直径不应小于25毫米。

第5.4.3条每侧,每根配水支管设置的喷头数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应多于8个。

当同一配水支管在吊顶上下布置喷头时,其上下侧的喷头数各不多于8个;二、严重危险级建筑物、构筑物不应多于6个。

第5.4.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泄水装置。

第5.4.5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网内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17.7×104帕斯卡(12公斤/cm²)第六章系统类型第一节湿式喷水灭火系统第6.1.1条室内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建筑物、构筑物,宜采用湿式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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