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解读与应用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在建设项目中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之间达成的合同,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对于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执行,国家发布了一系列的示范文本,其中包括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本文将对该示范文本进行解读与应用,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该合同文本。
示范文本概述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国家建设工程监理委员会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其目的是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明确各方权责,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示范文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说明本合同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2. 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和标志,施工期限,价格和支付方式等。
3. 合同的工程变更: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费用。
4. 合同的验收和交工: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要求对施工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按合同交工。
5. 合同的履行中止和解除:当合同的履行出现问题时,合同双方可以采取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方式解决问题。
6. 合同的争议解决:对于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仲裁和诉讼等方式。
文本解读合同的目的和范围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保障双方权益,确保工程的按时、高质量完成。
合同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合同的基本内容示范文本规定了合同的基本内容,包括工程的基本情况,如工程的名称、位置、规模和标志等;施工期限,即工程的开始和结束时间;价格和支付方式,明确了施工单位的报价和建设单位的支付方式等。
合同的工程变更当工程需要进行变更时,示范文本规定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如何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和费用。
变更合同需要经过书面协议,协商确定变更费用,并及时按照约定支付变更费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解读与适用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文本)》,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修订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设施工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容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二)何谓“计日工”?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D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
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
住建部2017第138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机关的处罚。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中国建筑行业中的重要文件,它规范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和要求,有助于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本文将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详细的解读和分析。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合同的名称、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工程周期、工程价格等。
这些基本要素的规定为合同的有效签订提供了清晰的指导,确保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和义务。
二、工程质量管理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质量的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质量验收、质量责任、质量监控等方面。
其中,质量验收是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合同中规定了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为工程的质量控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工程期限的约定工程周期是合同中重要的约定内容之一,示范文本对工程周期的约定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合同规定了工程的起止时间、工期计算方法、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等,有助于双方当事人合理安排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四、工程价款的支付合同示范文本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中明确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比例、支付期限、支付方式等,为工程的资金流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有效避免了因支付问题引发的争议。
五、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合同示范文本明确了合同履行的违约责任和处理方式。
一方面,合同中规定了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的处理办法,包括迟延履行、合同解除、赔偿等。
另一方面,合同中还规定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导致的违约责任免责条款,确保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合同纠纷解决方式合同示范文本对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进行了规定,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
根据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解决方式,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七、合同文本的补充和修订合同示范文本还规定了合同文本的补充和修订方式。
当双方在签订合同后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补充或修订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内容对照与解读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修改对比和解读

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年10月30日,住建部公布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简称“2017版合同文本”)。
与2013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2013版合同文本”)相比,2017版合同文本主要针对“缺陷责任“与”质量保证金”两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修改见附件《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对照表》。
一、关于“缺陷责任”的修改(一)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方面修改:1、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由“实际竣工日期起”,修改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
2、增加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3、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算”,修改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实际上,将此种情况下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向后推了90天。
(二)关于缺陷责任具体内容的修改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2017版合同文本做了如下修改:1、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了关于“缺陷责任的具体内容”的描述,即第15.2.2项规定的,“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
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
”2、2017版合同文本明确缺陷责任期包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3、2017版合同文本增加如下内容,“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建设工程合同文本2017版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是我国建设领域的重要法律文件,它对于规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解读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主要内容,以帮助广大合同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该文本。
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填写工程项目的名称,以表明合同所涉及的工程。
2. 工程地点:指明工程项目的具体地理位置,以便于双方明确工程所在区域。
3. 工程内容:详细描述工程项目的建设内容,包括工程规模、结构形式、主要部位等。
4. 承包范围:明确承包人应承担的工程范围和责任,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等。
5. 承包方式:指明双方约定的工程承包方式,如总价承包、单价承包等。
6. 工程性质:根据工程项目的性质,如基建、技改、合资等,以便于确定工程项目的相关政策规定。
7. 定额工期总天数: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总工期,以天为单位。
8. 开工日期: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以符合开工报告规定的具体日期为准。
9. 竣工日期:双方约定的工程项目的竣工日期,以单位工程为准。
10. 质量等级:明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质量等级,如合格、优良等。
11. 合同价款:工程项目的承包造价,包括总价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
二、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1. 协议条款: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是合同的最高法律依据。
2. 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 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洽商、变更等书面文件。
4. 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如有招标过程,中标通知书、投标和招标文件作为合同附件。
5. 施工图纸和本市现行确定及调整工程造价的有关规定:施工图纸及相关工程造价规定。
6. 按可填单价的工程量清单承包的建设工程,由甲方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说明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2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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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解读与适用12017年10月,住建部公布了修订后的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2文本)》(GF-2017-0201),与2013年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本次修订就计日工、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金三大类共9个条款进行了修订。
从4修订内容看,新版合同主要是为了迎合2017年6月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5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第138号文),统一建设施工6过程中质保金和缺陷责任期的相关约定。
为此,我们拟结合138号文的相关规定,7对本次修订进行解读。
8一、结算条款的修订:2017版合同进一步明确“计日工”计价方式的适用9(一)“计日工”条款修订内容102013版原文如下:10.9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11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12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3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14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2017版原文如下:10.9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16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17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18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19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20(二)何谓“计日工”?21建设工程领域有两种计价模式:定额计价和清单计价。
定额计价系按照国家22或省一级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计量单位消耗的人材机等标准消耗量,套23用定额单价,最终得到工程总价的计价模式。
定额计价参照的是单位工程社会平24均消耗量和单价,个体之间不产生差异。
25清单计价系由编制方按照图纸及施工情况编制工程量清单,由施工方依据清26单自行报价的计价方式。
清单计价模式下,工程量清单项目分为一般项目、暂定27金额项目和计日工项目。
28因此,采用“计日工”计价意味着该工程全部或部分采用了清单计价的模29式,纯粹的定额计价模式下,无需使用计日工。
30根据GB50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定义,计日工是指:3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合同范围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32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33(三)“计日工”条款修订的影响342017版施工合同将计日工条款“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35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变更为“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36计日工的单价”,属于结算方式的变更,在2013版约定的情况下,如工程量清37单或预算中没有相应“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变更工作的单价计取费用,所谓38“变更工作的单价”并不属于“计日工”的计价模式,而是采用固定单价乘以单39项工程量的模式取费,类似于按照该零星项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费。
40修改“计日工”条款将带来以下影响:41(1)计价方式不同。
计日工不按照工程实际消耗人材机计算费用,而是采42取每工每天的方式计取报酬,即在计日工模式下,不计算该零星工程最终工程量,43只计算投入的工日。
44(2)计价程序不同。
采用计日工模式必须有明确的合同约定,双方应当在45工程量计价清单中对于适用计日工的项目及计日工单价进行明确约定。
采用计日46工的,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程序规定,及时向发包人47及监理方报送计日工的数量、每月汇总计日工数量进行当月结算。
48(3)利润不同。
计日工模式下综合单价高于一般的人工费单价,因此,采49用计日工方式计取费用有利于承包人。
5051二、缺陷责任条款的修订522013年版本约定:15.2.1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合同当事人53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54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55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56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开始计57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58始计算。
592017年版本约定: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60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6124个月。
62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63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64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因发包人原65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66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67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682017年版本对15.2.1条的修订,涉及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和期限的变更。
69(一)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变更701.缺陷责任期的定义71所谓缺陷责任期,根据2017版示范合同1.1.4.4条的约定,指承包人按照72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73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742013版示范合同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2017 75版将其修订为“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
通常情况下,两者表述不同但时间76起点是一致的,本次修订主要是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77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第八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78之日起计。
本次2017版示范合同修订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持示范合同文本与79住建部规定的一致性。
802.起算时间的差异81尽管示范合同修改的缘由仅仅是为了保持表述的严密性,但“实际竣工日期82起计算”与“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概念并不是完全一样。
83“实际竣工日期”相对的是“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指的是建设工程完成84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或推定为竣工验收的时间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85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86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87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88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89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90根据上述规定,实际竣工日期有三个认定标准:客观上竣工验收合格日期;91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日期;工程转移占有日期。
其中第一种竣工验收合格日期属92于客观事实上的竣工日期,后两种均属于法律推定的竣工日期。
93“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指建设工程已经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94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程序和95标准进行了验收,且验收结论为合格。
96因此,“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只包括“实际竣工日期”中的第一种情形,97而不包括其他两种情况,两者范围是不一致的。
同时,“实际竣工日期”并不意98味着客观事实上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而“通过竣工验收之日”则必然意味着该99工程已经验收合格。
1003. “通过竣工验收之日”的时间节点界定101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五条、第六条102的规定,竣工验收的主体是建设单位。
在上述规章修订之前,竣工验收的主体是103各地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通过了竣工验收以各地质检机构出具的验收结论为104准。
后来,住建部修改了验收规定,质检机构仅仅履行监督责任,工程验收的主105体也变更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只需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但备案不106是衡量验收合格时间的标准。
107根据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108监理等单位(也称“五方验收”)共同对已建工程进行验收,达成一致意见的,109该工程通过验收。
110因此,2017示范合同中“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时间节点指的是五方验收所111载明的工程竣工合格时间。
1124.特殊情况下的缺陷责任期起算时间1132017版示范合同同时对发包人原因导致无法验收时的起算时间进行了修114订,示范合同15.2.1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115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116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117算。
118相对于2013版示范合同,本条修订后将发包人原因导致未能正常验收的缺119陷责任期起算时间推迟了90天。
该条修改后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120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起算时间点也是121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该工程没有进行竣工验收,122但是依然依约定开始起算缺陷责任期,同时也开始计算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
123124(二)缺陷责任期限的法律依据变更1252013版示范合同第15.2.2条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因承包人原因导126致的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单位工程或某项主要设备不能按原定目的使用的,则127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128知,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
129从缺陷责任期的最长期限来看,2013版示范合同和2017版示范合同均规定130的为24个月,但是两者的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
在住建部2017年建质138号文131发布之前,关于缺陷责任期并无强制性的规定,财政部和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132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曾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者24个133月,具体可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实践中约定1到3年缺陷责任期期限情形134均存在,2013版示范合同折中采用了24个月的缺陷责任期。
住建部2017第138 135号文发布后,第二条明确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136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根据2013版示范合同,专用条款中可以对缺陷137责任期进行调整超过24个月,但是根据住建部的最新规定,此后对于缺陷责任138期的期限约定将不得超过24个月,如专用条款中约定超过该期限则将面临行政139机关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