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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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

报名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

一、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中(含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2、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或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项目负责人须持有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3、从事工程建设工作2年以上;

4、交通、公路、通信、园林、绿化、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专业承包资质单位不在此范围。

二、人员配备情况如下:

1、主要负责人(A类),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以及技术负责人等。

2、项目负责人(B类),是指由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人员配备不少于企业资质中规定应配备项目经理的数目。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如下:(1)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企业所属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分支机构设置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

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

(2)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总数的10%;

(3)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企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内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以上为有关文件规定中的最少人数,各企业可根据自身具体生产规模情况按要求增加(参照建质【2008】91号文件)。

依据: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的通知(建质【2008】91号)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暂行办法(冀建法[2005]487号)

《河北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冀建法【201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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