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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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不同点之浅析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不同点之浅析

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不同点之浅析作者:李嘉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19年第37期摘要:本文立足于无权代理相关理论和无权代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系统分析了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在立法目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的区别。

在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日常生活中因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准确对二者进行区分,对司法实务中正确处理相关纠纷,推进我国相关立法完善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表见代理;狭义无权代理;构成要件;举证责任代理在民法領域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日,代理对于人们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代理产生或与代理关系有关的各种纠纷也在不断增多。

在这些纠纷当中,无权代理成为争议焦点。

同属无权代理的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在学术界存在一定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二者也因存在诸多相似之处而时常难以区分,但是,对二者的准确界定在实务中又是基础性和决定性问题,是处理相关纠纷的关键。

因此,本文对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关键点进行分析,以准确把握二者异同,从而为司法实践和相关立法贡献绵薄之力。

一、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简述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冒用他人的名义而与相对人为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又可分为广义无权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

广义无权代理包括:狭义无权代理、越权代理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事实上并无代理权,但因存在权利外观,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制度。

狭义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形。

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均属于广义无权代理,均是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二者的基本构成要件一致:1.行为人没有法定或意定的代理权。

2.行为人以本人名义与相对人以代理的意思表示为民事行为。

3.行为人与相对人所为行为合法。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

论表见代理制度摘要:表见代理制度属于传流民法上代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障民事交易的安全,促进民事流转的顺利进行。

我国《民法通则》对表见代理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修改后的合同法明确了这一制度,使得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更加完善,更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对维护民事交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完善和与无权代理有权代理的区别等方面对其进行分析。

关键词:表见代理;无权代理;有权代理;完善表见代理是指虽无代理权,但表面上有足以使人信为有代理权而需有本人负授权之责的代理.表见代理的代理权有欠缺,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应保护.所以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例如,甲公司长期委任乙为总代理与丙公司交易,后甲撤销了对乙的授权,却未通知丙公司,乙此后再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订立合同,此即为表见代理。

《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即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效代理效果的法律依据。

一.表见代理制度的由来表见代理制度(Scheinbare V ollmacht)始于1900年德国民法典。

德国在制定该法典时,为了强化代理制度的信用,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鼓励人们积极交易,将表见代理适用于该法典。

该法典第170条规定:“如果全权是以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而授予的,在授权人向第三人通知全权消灭之前,全权对于第三人仍为有效。

”第171条第2款规定:“在以与授予代理权相同的方式通知撤销代理权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第172条第2款规定:“在全权证书交还授权人或者声明无效之前,代理权继续存在。

”(郑冲贾红梅译:《德国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从而,在世界上首先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

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是什么?【为您推荐】西乡塘区律师荥阳市律师金牛区律师赫章县律师库尔勒市律师赫山区律师旺苍县律师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极易混淆的法律问题,也是我们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而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是完全不同的,对于被代理人和第三人而言有显而易见的差别,因此今天小编为您带来表见代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这一问题的解答。

一、表见代理与无权代理的区别:表见代理完全符合第48条1款规定的无权代理的外部特征,其之所以成立表见代理,是因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理由通常有如下几种情况:①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雇佣关系;②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代理关系;③代理人于被代理人曾经存在过授权关系;④行为人持有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注意:“不求天长地久,但求曾经拥有”------“毕竟有过那么一回” 是导致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前提条件。

二、表见代理与冒用、盗用他人名义的区别:主要区别是冒用、盗用他人名义时不存在善意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正当理由。

《民通意见》第149条: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诉意见》49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登记而未登记即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他人冒用法人、其他组织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后仍以其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以直接责任人为当事人。

三、表见代理与借用他人名义的区别:借用他人名义必须是明示的,《民诉意见》第52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帐户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表见代理中,善意相对人既可以主张表见代理,也可以主张无权代理。

第50条规定了表见代表制度,因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权限是法律赋予的一种当然的法定代表关系,其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的。

表见代理及其司法适用

表见代理及其司法适用

在法理学上,根据无权代理的后果归属情况,将无权代理区分为产生被代理人(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称为表见代理),和不产生被代理人(本人)责任的无权代理(称为狭义无权代理)。

我国合同法颁布以前的民事立法中,并无表见代理和狭义无权代理的明确规定,合同法在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对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作了富有弹性的规定。

实际上,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严格的区别。

首先,从被代理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是一致的,即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但是从相对人的角度看,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从形式上看,表见代理具有有权代理的全部要件,相对人即使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无法知道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是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是代理权已经终止的行为;第二,从法律效果上看,相对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了充分注意的义务,仍然相信代理人的行为属于代理权限内的,被代理人必须对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否则,就是狭义无权代理。

就狭义无权代理而言,只有在被代理人对代理人与相对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狭义无权代理是指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都能确定地知道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是在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的情况下进行的,而相对人仍然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的代理人签约。

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只有经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代理人和相对人承担。

最后,法律规定的表见代理与狭义无权代理的功能不同。

狭义无权代理属于代理制度的异常形态,立足于维护被代理人本来享有的利益,防止被代理人的利益因他人的行为受到损害。

虽然相对人拥有催告权和撤回权,但如经催告,无权代理人仍不为被代理人追认,则被代理人绝对地不对该无权代理行为承担责任;表见代理的立足点是维护财产流转的安全即社会交易安全,以避免善意相对人利益遭不测事件的损害,使他在有理由的善意的相信他人是有权代理并与之交易时,由本人承担此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表见代理跟无权代理比较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备代理权,但因某种表象,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对本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两者的相同点:首先,行为人都没有本人的授权,不具有代理权。

其次,行为人实施的都是民事行为。

下面我们主要对二者的不同点进行列表区分: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即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2.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即属于自始无代理权、超越代理1.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即第三人无从知道无权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3.无权1.无权代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1)本人追认。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2)视为本人同意。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自己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 2.无权代理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在不存在本人追认或不存在视为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为无效民事行为,应当按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1.如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则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该法律后果后,有权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

2.如第三人主张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在没有代理权这一实质特征上同于无权代理,按照有关无效民事行为的规则来处理。

注意领会第三人主张表见代理,本人予以否认的,由本人举证,如举证不能,表见代理成立。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

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司法考试答疑精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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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回复】总结如下: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

无权代理人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相对人负举证责任。

(2)借用文件的,借用人与出借人负连带责任。

(3)被代理人、代理人问的责任关系,另案解决。

被代理人有追认权。

向行为人、第三人为之,可以追认一项,但不可追认某一方面,在相对人撤回前行使。

不得以无权代理抗辩,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抗辩。

(1)善意,且没有过错。

(2)善意相对人除具有狭义无权代理的催告、撤销权外,还享有选择权,即既可以主张无权代理,也可以主张表见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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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在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下,相对人如不主张表见代理,而向本人提出催告,要求本人追认,则可以认为该行为已经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成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拒绝追认,则该行为无效,相对人不得再根据表见代理主张有效。所以,即使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也与狭义无权代理的联系
2、另一方面,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无权代理人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都可能给本人造成损害,无权代理人应当向本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因为狭义的无权代理已转化为表见代理就免除无权代理人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还要看到,无论是在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都享有撤销权。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该条规定既适用于狭义的无权代理,又适用于表见代理。因为在符合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相对人认为合同的成立和行为对其并没有意义,愿意行使撤销权,使该合同不发行效力,表明相对人已经放弃了其信赖利益,法律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选择。况且这种选择并没有损害本人的利益,因为本人在根本上是不愿意受该合同效力的拘束的。即使在相对人主张了表见代理的效果以后也可以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而行使撤销权,不再要求本人承担合同责任,仅仅只是要求无权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这种选择也是完全合理的。如果相对人行使撤销权,此时表见代理转化为狭义的无权代理。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主要区别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尽管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但其构成要件不同于狭义的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本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且其无权代理行为也不可能使相对人信赖其有代理权。因此,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以称为“纯粹的无权代理”。而在表见代理的情况下,无权代理人所从事的无权代理行为,使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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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的区别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都属于广义无权代理的范畴,狭义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表见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在客观上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事实的代理行为。

狭义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主要有以下区别:
1、发生的原因不同。

表见代理的发生系由于被代理人的原因。

狭义无权代理的发生系由无权代理人所致。

2、法律后果不同。

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最终归属于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无权代理则始行为人的行为效力待定,并赋予被代理人追认全和相对人催告权与撤销权。

3、主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的相对人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而狭义无权代理则无此构成。

4、客观构成不同。

表见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拥有代理权的理由,否则,即构成狭义无权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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