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登记业务操作指南(试行)(1)

2.发行登记业务经办人员授权书(附5);
3.超短期融资券注册要素表(附6);
4.应披露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具体内容按照交易商协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 》执行;
5.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需提交交易商协会注册通 知书复印件。
(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附1);
(二)发行与兑付业务印鉴卡(附2);
(三)发行人账户开立经办人员授权书(附3);
(四)发行人单方签署并盖公章的《超短期融资券发行人服务协 议》(一式肆份,以下简称《发行人协议》 );
(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发行人协议》适用于发行人发行的所有超短期融资券,后续发 行时无需再次签订。
4.首次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人还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交 易商协会相关注册文件的复印件。
以上第1、2项材料须加盖发行人公章, 其他所有材料加盖发行人 公章或授权部门章。第3项材料须提供PDF格式电子版文件,签章以JPG图片格式扫描制作。
上海清算所对上述材料进行形式查阅无误后,配发超短期融资券 代码和简称,并通过上海清算所网站公布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披露文 件。
(四)承销商需进行分销的,应于上海清算所完成承销额度登记 后、缴款日16:30前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终端办理分销。承销商的 分销总额以其承销总额为限,分销代码为“F+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
承销商和认购人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持有人账户。
(五)发行人应于缴款日17:00前向上海清算所提交《超短期融 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附9),确认发行资金到账情况。上海清 算所根据承分销结果及《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款到账确认书》办理超短 期融资券的初始登记,于当日日终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并向发行人出 具《超短期融资券初始登记证明书》。分销结束并完成确权处理后, 分销代码自动转换为超短期融资券代码。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 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网址:二零年月目录释义 (1)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二、本期发行的程序 (6)三、本期发行的合规性 (7)四、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7)五、本期发行的信用评级 (8)六、本期发行的服务参与机构 (9)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11)八、结论性意见 (13)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之法律意见书致:发行人名称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贵公司发行年度第期人民币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出具单位,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项目介绍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项目介绍(超短融/短融/中票)一、项目背景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为促进中小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2009年11月2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实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及合票据业务指引》针对中小企业推出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自2008年10月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获准上市起,截至2011年3月底,累计已有846家非金融企业发行了债务融资工具,发行金额达42343.64亿元人民币。
目前,随着通胀加剧, 银根紧缩, 企业向银行贷款将更加困难。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作为银行的中间业务,不占放贷额度,势必成为企业融资的最佳选择。
二、项目内容(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的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特征:1. 是一种债券直接融资;2. 由非金融企业发行;3. 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4. 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流通;5. 发行企业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
(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优势1. 利率低于银行同期基准贷款利率;2. 融资周期短,审批简单;3. 资金来源于银行、合法充足;4. 不受银行信贷政策的影响,不占用银行贷款额度;5. 不与上市融资、抵押贷款等其他融资渠道冲突;6. 增强企业在资本市场的知名度与融资能力。
(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发行的基本条件1. 中国境内成立3年以上的非金融企业,一般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上市公司或行业龙头、大型国有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性良好的其他企业;2. 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近两年连续盈利;近两年销售收入及利润为正增长;3. 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4. 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5、近三年发行的融资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6. 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7. 单家发行:企业净资产不低于20亿;(上市公司净资产不低于10亿);集合发行:每家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亿;集合的企业净资产总额不低于5亿。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促进市场稳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在本规程中,“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的是非金融类企业通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三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合法合规,用途合理,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和资本运营活动,不得用于违法违规活动。
第四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用途,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用途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募集资金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二章募集资金用途管理第六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应具体用于以下用途:(一)企业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设备更新、生产扩张、市场推广等;(二)企业资本运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商誉收购等;(三)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资金需求;(四)其他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合法用途。
第七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当明确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并在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报告、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中进行披露。
第八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以下用途:(一)开展证券交易和金融衍生品交易;(二)购买自有股票或其他金融资产;(三)提供贷款或担保给关联方;(四)用于违法违规活动;(五)用于其他主管部门禁止的用途。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九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募集资金用途的合理有效运用。
第十条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人应及时披露有关募集资金用途的信息,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一条发行人不得挪用募集资金,应按照募集资金用途的需要进行合理划拨和运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滥用、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进行公开曝光。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20版)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0]13号)为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融资工具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 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经2020年4月30日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0年6月12日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2008年4月15日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3月1日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修订,2020年4月30日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中介服务的行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中介服务是指承销机构、受托管理人、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增进机构等中介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为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所提供的专业服务。
债务融资工具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等机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相关业务,并定期向交易商协会报送债务融资工具有关发行、登记、托管、交易、清算、结算、兑付等情况。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相关执业资格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会员机构或声明遵守自律规则、并在交易商协会登记的非会员机构可提供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
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公布日期】2021.04.06
•【文号】中市协发〔2021〕49号
•【施行日期】2021.04.0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关于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
风险管理工作指南》的通知
中市协发〔2021〕49号各市场成员: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总体部署,打好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保障债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健康发展,协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管理工作规程》的基础上,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以指导存续期信用风险管理工作。
本指南于2021年1月29日经交易商协会第四届债券市场专业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以发布实施。
附件: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风险管理工作指南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2021年4月6日。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10.12.21•【文号】清算所公告[2010]5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的公告(清算所公告[2010]5号)为服务银行间市场金融产品创新,支持超短期融资券试点业务开展,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22号),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并于2010年12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间市场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保障市场参与各方合法权益,促进银行间市场健康发展,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清算所是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二章持有人账户第三条持有人账户是指在上海清算所开立的用以记载持有人所持超短期融资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
超短期融资券持有人通过持有人账户持有超短期融资券。
第四条符合管理部门有关市场准入规定的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可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办理超短期融资券登记结算业务。
第五条投资者可直接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也可委托结算代理人向上海清算所申请开立持有人账户。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NAFMII指引0003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第1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2条本指引所称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第3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规则》在交易商协会注册。
第4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短期融资券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第5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
企业在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
第6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按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
第7
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由已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的金融机构承销。
第8条 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当期融资券的债项评级。
第9条 企业的主体信用级别低于发行注册时信用级别的,短期融资券发行注册自动失效,交易商协会将有关情况进行公告。
第10条 短期融资券在债权债务登记日次一工作日即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机构投资者之间流通转让。
第
11
条
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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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行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交易商协会依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关自律规则及本规程对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本规程所称超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信用评级较高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z期限在270天以内的短期融资券。
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的流动资金需要,不得用于长期投资。
第五条企业注册超短期融资券,应提交以下注册文件:
(-)债务融资工具注册报告(附企业《公司童程》及符合童程规定的有权机构决议);
(二)主承销商推荐函;
(三)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拟披露文件;
(四)注册发行所需的其它文件。
第六条企业应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上海清算所网站披露当期超
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发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提示及说明、发行条款、募集资金运用、企业基本情况、税项、发行的有关机构、信息披露安排等童节);
(三)法律意见书;
(四)企业主体评级报告;
(五)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
企业如已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上述(四)、(五)款要求的有效文件,则在当期发行时可不重复披露。
第七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至少于发行日前1个工
作日公布发行文件。
第八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期限在1个月以内的可在公
告发行文件的同时公布本息兑付事项。
第九条企业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文件及重大事项信息披露文
件应以不可修改的电子版形式送达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同业拆借中心依据本规程及相关自律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的格式审核后,对符合规定格式的信息披露文件予以公布,并及时发送上海清算所,由上海清算所在其网站公布。
第十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应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第十一条企业应在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后2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向交易商协会备案。
第十二条企业发行超短期融资券可设主承销团,每期发行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
第十三条超短期融资券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结算。
第十条同业拆借中心为超短期融资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
第十五条本规程由交易商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