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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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规范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规范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管理规范1. 引言为了保护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制定本管理规范。

本规范旨在规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工作的管理,提高建筑行业职业病防护水平,确保从业人员的权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 职业病危害防护责任2.1 企业责任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护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义务,落实职业病防护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

2.2 从业人员责任从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职业病防护培训,严格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主动参与职业病防治活动,确保自身的健康安全。

3. 职业病危害评估与监测3.1 职业病危害评估建筑企业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评估,并及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2 职业病危害监测建筑企业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监测体系,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监测,确保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4. 职业病防护措施4.1 工程控制建筑企业应当通过工程控制措施,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传播,如改变工艺、调整工作方式等。

4.2 个体防护建筑企业应当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护手套等,确保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个体防护。

4.3 健康监护建筑企业应当建立健康监护制度,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职业病病情,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5.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管理建筑企业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

6. 监督检查与处罚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企业的职业病危害防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企业进行处罚,并及时公示,以维护职业病防护的公平公正。

7. 结论本规范的制定和执行,将有助于防范建筑行业职业病的发生,提高从业人员的健康水平,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企业应当认真履行职业病危害防护责任,全面落实本规范的要求。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范的有效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施工企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危害防治措施职业危害防治措施一、职业健康制度为认真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1、公司成立以主管经理为首,行政、人力资源、工会组成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各分公司主管领导为主的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组织,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建立健全职工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做好新职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体检。

3、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健康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熟悉并掌握职业卫生的防治方法和注意事项,杜绝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4、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杜绝“跑、冒、滴、漏”,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因素。

5、经常对职业病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由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职业病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

二、职业卫生管理制度:1)新职工人入职后,应进行健康检查,妥善安排好职业禁忌症和过敏症患者的工作。

2)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职工,应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监护档案。

3)对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作业的人员,可逐步实行轮换、短期脱离、缩短工时、进行预防性治疗或职业性疗养等措施。

对患职业禁忌证和过敏症者,应及时调离。

4)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5)定期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中毒因素进行检测、评价。

6)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三、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安全生产,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职业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方针,实行“行业监督、企业负责、分级管理,定期考核”的管理体制。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3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3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一、总则1. 为了保护建筑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的发生,提高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病的定义及预防目标2. 职业病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长期、大量接触或者远期接触工作环境中的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致病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预防职业病的目标是降低职业病的发病率和职工因工致残或死亡的风险。

三、职业病预防措施3. 通风换气措施:(1) 在施工现场、封闭车间等场所,应安装并定期维护空气净化设备,确保室内空气质量。

(2) 建筑施工现场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定期检查运行情况,并及时维修或更换不良的通风设备。

4. 确保工人佩戴个人防护用品:(1) 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向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并训练其正确佩戴和使用。

(2) 施工单位应定期检查工人的个人防护用品,及时更换老化或损坏的用品。

(3) 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应始终佩戴符合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

5.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检测:(1)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系统,对施工现场空气中有害气体、粉尘等进行定期监测,确保环境符合相关标准。

(2) 对施工现场工人进行定期体检,及时发现职业病的早期症状,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措施。

6. 培训与教育:(1) 施工单位应组织职业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职业病防治意识,使其了解职业病的危害、预防方法和应急处理措施。

(2) 施工单位负责建立相关的培训档案,记录每位工人的培训情况。

7. 职业病事故应急处理:(1) 建筑施工单位应建立职业病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明确事故责任人和处理流程,确保在职业病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理和报告。

(2) 施工现场应配置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培训部分工人具备基本急救技能,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救治伤员。

四、责任与监督8. 建筑施工单位应明确职业病预防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制定明确的任务和目标,并及时调整预防措施。

(完整版)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完整版)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

建筑工程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1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发展,实现公司所确定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2 适用范围公司所属各项目部从事接触粉尘、电气焊、建筑防水、防腐保温、油漆作业等有毒有害作业时均应执行本办法。

3 防治方针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各项目部应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4 职业病危害种类根据企业经营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确定本公司的职业危害为六大类:1、生产性粉尘的危害:在建筑施工作业过程中,材料的搬运使用、石材的加工。

建筑物的拆除,均会产生大量的矿物性粉尘,长期吸入这样的粉尘可发生矽肺病。

2、辐射的危害:在建筑物地下室施工时由于作业空间相对密闭、狭窄。

通风不畅、特别是在这种作业环境内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耗氧量极大,又因缺氧导致燃烧不充分,产生大量一氧化碳,从而造成施工人员缺氧窒息和一氧化碳中毒。

3、有毒物品的危害:建筑施工过程中常接触到多种有机溶剂,如防水施工中常常接触到苯、甲苯、二甲苯、苯乙烯,喷漆作业常常接触到苯、苯系物外还可接触到醋酸乙酯、氨类、甲苯二氰酸等,这些有机溶剂的沸点低、极易挥发,在使用过程中挥发到空气中的浓度可以达到很高,极易发生急性中毒和中毒死亡事故。

4、焊接作业产生的金属烟雾危害;在焊接作业时可产生多种有害烟雾物质,如电气焊时使用锰焊条,除可以产生锰尘外,还可以产生锰烟、氟化物,臭氧及一氧化碳,长期吸入可导致电气工人尘肺及慢性中毒。

5、生产性噪声和局部震动危害:建筑行业施工中使用的机械工具如钻孔机、电锯、震捣器及一些动力机械都可以产生较强的噪声和局部的震动,长期接触噪声可损害职工的听力,严重时可造成噪声性耳聋,长期接触震动能损害手的功能,严重时可导致局部震动病。

工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工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

工程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工程行业职业病的防治工作,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工程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建筑施工、建筑设计、建筑材料生产等领域。

第三条工程职业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施策、全员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病防治管理人员。

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第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档案,记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定期进行总结和评估。

第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和技能培训。

第八条工程行业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配合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二章预防措施第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风险。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使用率和有效性。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规范作业流程,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避免职业病危害。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高危人群的监测和保护,及时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例并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和应急预案,做好职业病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预防技能。

第三章确诊与治疗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病例报告和登记制度,及时报告职业病病例。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专业职业病医生,对疑似职业病病例进行确诊和治疗。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协助职业病患者进行病因分析和病情评估,制定个性化疗程方案。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指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帮助其尽快康复。

第十九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患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因患病而降职、辞退或歧视。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000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0001)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2008-11-20发布 2009-05-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林、闫雪华、陈建雄、邹剑明、温翠菊、唐国汉、吴邦华、黎世林、李文勇。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及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3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205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经批准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

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范文1. 前言建筑施工单位必须高度重视职业病预防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此,制定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建筑施工单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的相关内容。

2. 目的建立健全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保障工人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降低职业病发生率,确保建筑施工单位的可持续发展。

3. 体检与筛查3.1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档案,对所有员工进行入职体检和定期体检。

3.2 针对特殊岗位和作业环境,开展针对性的职业病筛查,及时发现职业病危害。

4. 岗前培训与教育4.1 对所有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包括职业病防护知识、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必要的危险品知识等。

4.2 对特殊岗位员工进行专门技能培训,提高其岗位操作技能和职业病防控能力。

5. 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5.1 全面评估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降低职业病危害。

5.2 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减少危害源对员工的影响。

6. 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的供应与管理6.1 根据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程度,提供符合相关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

6.2 保证个人防护用品和设备的完好、正常运转,及时更换损坏的个人防护用品。

7. 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7.1 根据工作场所特点和实际情况,合理布局和建设职业病防护设施,如通风系统、排尘设备等。

7.2 定期检修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施,确保其正常工作。

8. 病例报告与处理8.1 对职业病疑似病例进行及时报告,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8.2 对已经确诊的职业病病例,进行详细调查和分析,开展职业病事故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9. 职业病宣传教育9.1 定期组织职业病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护意识。

9.2 在建筑工地设置职业病预防宣传栏,定期更新宣传内容。

10. 处罚与奖励机制10.1 对违反职业病预防措施制度的行为,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10.2 对在职业病防护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个人和团队进行表彰和奖励。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 控制
职业病预防控制在建筑行业中至关重要,保障工人健康安全。本演示将介绍 常见危害因素、预防原则、法规政策等内容。
危害因素和常见职业病
噪声污染
持续的噪音会导致听力损害和其他健康问题。
高处坠落
施工中的高空作业存在坠落风险,可能导致严 重伤害甚至死亡。
粉尘暴露
建筑工人常面临石尘、水泥粉尘等颗粒物的吸 入,对呼吸系统有害。
相关法规和政策
1
建筑行业危害防治规定
国家发布的建筑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规,
职业病防护标准
2
对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进行规范。
制定的职业病防护标准,规定建筑行业
职业病预防工作的要求和标准。
3
施工工地安全管理制度
通过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建筑工地
劳动合同法规定
4
的安全管控,提高施工质量。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工人安全和职业病预 防的相关规定,保障工人的权益。
危险化学品
接触有害化学品可能引发中毒和其他健康问题。
预防原则和措施
认识风险
了解危害因素,评估风险并制 定适当的控制策略。
工程控制
通过设计安全设施、改善工艺 等控制危害。
个体防护
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设备,如 安全帽、耳塞、防护服等。
职业病预防管理体系
建设管理体系
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责任与 要求。
安全检查
定期检查工地安全状况,及时发 现问题并采取措施。
培训教育
提供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增强 工人安全意识。
实施方法和技术
1 通风设施
通过空气过滤和通风系统 降低室内粉尘和有害气体 度。
2 防护设备
使用防护手套、面罩、护 目镜等装备来减少工人的 危险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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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业卫生标准GBZ/T 211-2008《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2008-11-20发布2009-05-15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卫生部职业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黄汉林、闫雪华、陈建雄、邹剑明、温翠菊、唐国汉、吴邦华、黎世林、李文勇。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基本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防护措施及应急救援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的企业、事业及个体经济组织的职业病危害预防及卫生行政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和项目监理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15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88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T 193 石棉作业职业卫生管理规范GBZ/T 205 使用人造矿物纤维绝热职业病危害防护规程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 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施工现场CONSTRUCTION SITE经批准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3.2项目经理PROJECT MANAGER施工企业法宝代表人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授权与委托代理人。

3.3项目经理部PROJECT MANAGEMENT TRAM在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职能部门的支持下按照企业的相关规定组建的、进行项目管理的一次性的组织机构。

3.4项目监理PROJECT SUPERVISOR监理单位派驻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或责任人。

3.5工程总承包ENGINEERING PROCUREMENT CONSTRUCTION CONTRACTING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3.6项目分包PROJECT SUBCONTRACTING承包人将其承包合同中所约定工作的一部分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承担,简称分包。

4 基本要求4.1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和责任制,项目经理为职业卫生管理第一责任人,施工经理为直接责任人。

施工队长、班组长是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施工队、本班组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2 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施工项目,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卫生管理,检查督促分包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职业病危害防治的内容应当在分包合同中列明。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包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的职业病危害特点,制定相应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适用于分包队或临时工的施工活动。

4.3 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规模配备专职卫生管理人员。

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1万M2及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

1万M2~5万M2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

5万M2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配备: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配备1人。

5000万元~1亿元的工程至少配备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配备3人。

分包单位应根据作业人数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50人以下的配备1人。

50人~200人的配备2人。

200人以下的根据所承担工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情况增配,并不少于施工总人数的0.5%。

4.4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和考核制度。

项目经理部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和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经过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培训,具备与施工项目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

项目经理部应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相关知识培训、考核,确保劳动者具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知识。

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作业。

4.5 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应符合GBZ 188的要求。

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离岗后医学随访以及应急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

项目结束时,项目经理部应将劳动者的健康监护档案移交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应长期保管劳动者的健康监护资料。

4.6 项目经理部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在施工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说明,使进入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知悉施工现场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人体健康的危害后果和防护措施。

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 158的要求。

4.7 施工现场使用高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应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医师和护士。

对高毒作业场所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毒物浓度检测,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控制效果评价;不具备该条件的,应与依法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签订合同,由其提供职业卫生检测和评价服务。

4.8 项目经理部应向施工工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施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做好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记录、报告和档案的移交工作。

4.9 项目监理应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做好记录并存档。

5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5.1 职业病危害特点5.1.1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繁多、复杂。

建筑行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来源多、种类多,几乎涵盖所有类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见附录A)。

既有施工工艺产生的危害因素,也有自然环境、施工环境产生的危害因素,还有施工过程产生的危害因素。

既存在粉尘、噪声、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的危害,也存在高处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温作业、低温作业、高原(低气压)作业、水下(高压)作业等产生的危害,劳动强度大、劳动时间长的危害也相当突出。

一个施工现场往往同时存在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不同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1.2职业病危害防护难度大。

建筑施工工程类型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通讯工程、水利工程、铁道工程、冶金工程、电力工程、港湾工程等;建筑施工地点可以是高原、海洋、水下、室外、室内、箱体、城市、农村、荒原、疫区,小范围的作业点、长距离的施工线等;作业方式有挖方、掘进、爆破、砌筑、电焊、抹灰、油漆、喷砂除锈、拆除和翻修等,有机械施工,也有人工施工等。

施工工程和施工地点的多样化,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多变性,受施工现场和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采取有效的工程控制技术设施。

5.2 施工前识别5.2.1施工企业应在施工前进行施工现场卫生状况调查,明确施工现场是否存在排污管道、历史化学废弃物填埋、垃圾填埋和放射性物质污染等情况。

5.2.2项目经理部在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工艺、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对不同施工阶段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列出职业病危害因素清单。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范围必须覆盖施工过程中所有活动,包括常规和非常规(如特殊季节的施工和临时性作业)活动、所有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包括供货方、访问者)的活动,以及所有物料、设备和设施(包括自有的、租赁的、借用的)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5.3 施工过程识别5.3.1项目经理部应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或强度)、接触人数、频度及时间,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发生职业病的危险程度,对不同施工阶段、不同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检测和评价,确定重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关键控制点。

当施工设备、材料、工艺或操作堆积发生改变时,并可能引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浓度(或强度)发生变化时,或者法律及其职业卫生要求变更时,项目经理部应重新组织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检测和评价。

5.3.2粉尘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多种粉尘,主要包括矽尘、水泥尘、电焊尘、石棉尘以及其他粉尘等。

产生这些粉尘的作业主要有:a) 矽尘: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铺路机、压路机、打桩机、钻孔机、凿岩机、碎石设备作业;挖方工程、土方工程、地下工程、竖井和隧道掘进作业;爆破作业;喷砂除锈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

b) 水泥尘:水泥运输、储存和使用。

c) 电焊尘:电焊作业。

d) 石棉尘:保温工程、防腐工程、绝缘工程作业;旧建筑物的拆除和翻修作业。

e) 其他粉尘:木材加工产生木尘;钢筋、铝合金切割产生金属尘;炸药运输、贮存和使用产生三硝基甲苯粉尘;装饰作业使用腻子粉产生混合粉尘;使用石棉代用品产生人造玻璃纤维、岩棉、渣棉粉尘。

5.3.3噪声建筑行业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声,主要是机械性噪声和空气动力性噪声。

产生噪声的作业主要有:a) 机械性噪声:凿岩机、钻孔机、打桩机、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自卸车、挖泥船、升降机、起重机、混凝土搅拌机、传输机等作业;混凝土破碎机、碎石机、压路机、铺路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整面机等作业;混凝土振动棒、电动圆锯、刨板机、金属切割机、电钻、磨光机、射钉枪类工具等作业;构架、模板的装卸、安装、拆除、清理、修复以及建筑物拆除作业等。

b) 空气动力性噪声:通风机、鼓风机、空气压缩机、铆枪、发电机等作业;爆破作业;管道吹扫作业等。

5.3.4高温建筑施工活动多为露天作业,夏季受炎热气候影响较大,少数施工活动还存在热源(如沥青设备、焊接、预热等),因此建筑施工活动存在不同程度的高温危害。

3.3.5振动部分建筑施工活动存在局部振动和全身振动危害。

产生局部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混凝土振动棒、凿岩机、风钻、射钉枪类、电钻、电锯、砂轮磨光机等手动工具作业。

产生全身振动的作业主要有:挖土机、推土机、刮土机、移动沥青铺设机和整面机、铺路机、压路机、打桩机等施工机械以及运输车辆作业。

5.3.6密闭空间许多建筑施工活动存在密闭空间作业,主要包括:a) 排水管、排水沟、螺旋桩、桩基井、桩井孔、地下管道、烟道、隧道、涵洞、地坑、箱体、密闭地下室等,以及其他通风不足的场所作业;b) 密闭储罐、反应塔(釜)、炉等设备的安装作业;c) 建筑材料半年的船舱、槽车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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