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研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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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研究引言: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公司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活动方式,扮演着连接借贷双方的纽带,为企业的融资提供有效渠道,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然而,公司担保过程中常常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如何在法律框架下规范公司担保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成为了需要深入研究的话题。

本文将围绕公司担保相关法律问题展开探讨。

一、公司担保法律制度概述公司担保法律制度是指依法规定的,约束公司担保行为的一套规定和程序。

在我国,公司担保相关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等。

首先,根据《公司法》,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明确担保范围和金额,并经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议授权,才能进行担保行为,以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损害。

其次,《合同法》对公司担保提供了一定的约束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担保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担保债权人要求合同担保时,担保人有权在作出担保决定之前要求债权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人知悉客体的证据。

最后,公司担保还受到《担保法》的规范。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合同担保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此外,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被担保债权人应当尽量减少担保责任。

二、公司担保存在的法律问题1. 未经授权的担保行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进行担保行为必须由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授权。

然而,一些公司未经授权或授权不明确,擅自进行担保行为,导致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公司的担保责任。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权益很容易受到损害。

2. 担保行为超范围的问题某些情况下,公司为特定部门或个人提供担保时,未明确担保范围或金额,使得担保行为超出了合理的范围。

这种情况下,一旦出现债务违约或担保责任超过公司负担能力的情况,公司将承担难以承受的风险。

3. 担保与债权人知悉问题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提供相应的知悉客体证据。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范文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范文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行为,促进企业融资,保护担保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在国内为境外债务人提供的担保行为。

境外债务人是指境外机构、个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跨境担保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协商、风险可控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人在提供跨境担保前,应当了解债务人的信用状况,并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

第五条跨境担保应当符合国家的外汇管理规定和相关国际条约。

第二章跨境担保的主体第六条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债务人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并能够按时履行债务。

第八条境外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时,应当依照境内的相关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跨境担保可以由金融机构、非金融企业等提供,但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金融机构提供跨境担保时,应当遵守银行业监管规定。

第三章跨境担保的风险控制第十条担保人应当制定合理的跨境担保风险控制策略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充分了解债务人的背景资料和经营状况;(二)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三)制定担保额度和期限的合理计划;(四)建立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担保人应当对跨境担保的债务人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跟踪债务人的经营情况和还款能力。

第十二条担保人应当及时向债权人报告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四章跨境担保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三条担保合同是跨境担保的基本法律文件,应当明确担保人和债权人的权利和义务,列明担保的金额、期限和方式等内容。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应当依法签订,签署方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机构或合法的个人。

第十五条跨境担保应当向相关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提供担保,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如果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或提供虚假资料故意误导债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

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分析在商业世界中,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这种行为背后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需要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一、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概念及常见形式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指的是上市公司以自身的信用、资产等为其母公司的债务或其他经济行为提供保障,以增加母公司获得资金或其他资源的能力。

常见的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担保、抵押担保、质押担保等。

保证担保是上市公司以自身的信用向债权人承诺,在母公司无法履行债务时,由上市公司承担还款责任。

抵押担保则是上市公司将其名下的不动产、动产等资产抵押给债权人,以保障母公司债务的履行。

质押担保通常是上市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票据等权利质押给债权人。

二、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法律规定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作出了一定的规范和限制。

首先,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通常会对担保的审批程序、担保额度等作出明确的约定。

其次,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应当经过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这是为了保障股东的知情权和决策权,防止上市公司管理层擅自作出可能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担保决策。

此外,对于一些特定类型的担保,如关联担保(即上市公司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法律还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和程序。

例如,关联担保应当由股东大会决议,且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的风险(一)财务风险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如果母公司无法按时偿还债务,上市公司将承担代偿责任。

这可能导致上市公司的现金流紧张,增加财务压力,甚至影响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信用风险一旦上市公司为母公司担保出现问题,可能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信用评级,增加其融资成本,降低其在资本市场的声誉。

(三)经营风险为母公司担保可能会分散上市公司的资源和精力,影响其对自身主营业务的投入和发展,从而给公司的长期经营带来不利影响。

(四)法律风险如果上市公司的担保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可能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引发法律纠纷。

境内外资企业能否为境外的母公司或相联企业提供担保

境内外资企业能否为境外的母公司或相联企业提供担保

境内外资企业能否为境外的母公司或相联企业提供担保法律依据:1.《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银发〔1996〕302号)及其《实施细则》(〔97〕汇政发字第10号)2.《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汇发〔1998〕21号) 3.《关于外债、对外担保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汇资函〔1999〕77号)以下为外管局的操作规程,不同地方的外管局具体要求可能稍有差异,但不会有大的变化。

对外保证的审批审核材料1.担保人关于提供对外保证的申请报告和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3.对外保证合同意向书;4.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5.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担保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6.担保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需上年度外汇收支证明;7.如系初次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还应提供金融业务许可证;8.担保人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时应提供其总行的授权;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C.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对外抵押的审批审核材料1.抵押人关于提供对外抵押的申请报告;2.《提供对外担保审批情况表》;3.抵押项下主债务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4.对外抵押合同意向书(如为外文的,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申请人印章);5.抵押物的所有权证明及现值评估文件证明;6.抵押物抵押登记记录文件(进行再次抵押的财产);7.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抵押人、被担保人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8.抵押人上年度的外汇收支证明;9.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如:A.担保人、被担保人的工商营业执照;B.被担保人为境外中资企业时应提供外汇局出具的《境外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巳担保项目如需事前批准的,还应提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文件。

境外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

境外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

境外担保的法律问题分析一、前言:境外担保是指中国大陆以外的担保人(含机构和个人)承诺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偿还债务时,将根据担保合同、保证函或者其他书面约定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偿付义务。

境外担保的形式可以选择我国法律承认和接受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管理的通知》、《关于改进外汇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1999】223号)、2013年新发的《外债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操作指引》纷纷对境外担保作了相关规定。

仔细研读后,我们发现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关于境外担保(资本项下)的规定大多针对境内金融机构,但是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活跃,其他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多,一部分外资企业依托其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与境内非金融机构交易或向境内非金融机构融资,这种担保是否有效?如何确保这种担保在有效成立的基础上兼具可执行性?这将是本文接下来讨论的两大问题。

因为篇幅限制,本文主要讨论境外保证人的保证担保。

二、境外保证担保的法律效力分析我们关注的第一个问题是境外保证人对境内非金融机构的保证担保是否具备有效性?部分律师认为境外保证人对境内非金融机构的保证担保与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不符,如《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指出“符合规定的债务人向境内金融机构借款时,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

《外债登记管理操作指引》的第八条也规定了境内企业借用境内借款要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必须满足的条件“(1)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获得分局外保内贷额度的中资企业;(2)债权人为境内注册的金融机构;(3)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给予的授信额度;(4)担保形式为保证,中国法律法规允许提供或接受的抵押或质押。

”因此,他们认为对境内非金融保证人的保证担保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很难得到广泛支持,因为一个合同的有效与否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来认定。

境外企业信用担保法律问题浅析

境外企业信用担保法律问题浅析

遇到担保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境外企业信用担保法律问题浅析近年来,银行信贷业务中越来越多地出现境外企业担保的情形,这与我国经济在全球一体化浪潮的推动下,日益活跃和开放有着密切联系。

所谓境外企业担保,通常是指银行在针对有外资背景的境内客户提供各类传统融资服务时,由境外企业以其信用或资产为境内客户因这些融资服务而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

如上所述,境外企业担保是我国经济日益开放的产物,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外商投资领域的进一步扩展,境外企业担保的情形也越来越常见。

由于境外企业担保跨越了两个国家(或地区),必将同时面临两种不同法律体系的管辖,也因此增加了操作上的难度和法律上的风险,需要从业人员谨慎对待,以最大限度降低可能的业务风险。

笔者结合实际工作经验,谈一谈境外企业担保的基本情况和要重点关注的法律问题,以期为广大银行从业人员提供借鉴.一、境外企业担保的基本类别(一)信用担保信用担保是指境外企业以自身信誉向银行承诺对某一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

信用担保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保函、担保协议、安慰函等,其中最常见的形式为境外企业向银行出具单方保函。

信用担保是境外企业担保最常见的一种形式,其优点在于操作相对简便,不涉及对物的监管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的问题,因此比较容易为银行信贷业务各方当事人接受。

银行在接受信用担保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问题是境外企业的担保能力、担保的有效性以及担保的内容。

特别是,在法律手续完备的前提下,信用担保对银行的保障程度主要取决于担保文件的内容,一般认为,安慰函对于银行的保障力相对较小。

安慰函是境外企业不愿就某项债务承担具体的担保义务,而仅倾向于承担督促债务人偿付债务的道义责任时出具的函件。

其是否具有担保的特性主要取决于具体内容的约定,如果安慰函中有关于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时出函者代为承担相关债务的类似规定时,应让当可以构成—项有效的担保:(二)物权担保物权担保是指境外企业通过在其拥有的特定资产上设定担保物权的方式,承诺当债务人未能履约时银行有权处分该资产,以所得价款优先偿付债务人拖欠银行的债务之担保方式。

跨境担保【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跨境担保管理规定】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跨境担保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跨境担保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范跨境担保项下收支行为,促进跨境担保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跨境担保是指担保人向债权人书面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承诺按照担保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可能产生资金跨境收付或资产所有权跨境转移等国际收支交易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按照担保当事各方的注册地,跨境担保分为内保外贷、外保内贷和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内保外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内、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外的跨境担保。

外保内贷是指担保人注册地在境外、债务人和债权人注册地均在境内的跨境担保。

其他形式跨境担保是指除前述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以外的其他跨境担保情形。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规范跨境担保产生的各类国际收支交易。

第五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跨境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并按本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担保当事各方从事跨境担保业务,应当恪守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六条外汇局对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实行登记管理。

境内机构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经外汇局登记的内保外贷,发生担保履约的,担保人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后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境内机构办理外保内贷业务,应符合本规定明确的相关条件;经外汇局登记的外保内贷,债权人可自行办理与担保履约相关的收款;担保履约后境内债务人应按本规定要求办理外债登记手续。

第七条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第二章内保外贷第八条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签订内保外贷合同。

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与操作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与操作流程

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与操作流程外商独资企业对境外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法律问题与操作流程广东雅尔德律师事务所阙凌云近来,笔者代理了几宗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外企业向境外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的项目。

这些项目基本类似,担保人均为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借款人为在香港注册的公司,且为担保人的关联公司,贷款银行为国内银行在香港的全资机构。

担保人以自有土地及房产向贷款银行抵押担保,抵押物在国内办理抵押登记后,贷款银行向借款人放款。

不同项目涉及国内不同地区,相关部门对此类该业务受理较少,甚至没有先例,因此理解和做法很不一致。

有的认为此类担保中当事人不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有的需要外经贸委(局)等前置审批,有的则不需要。

甚至亦有未经外汇管理部门登记或审批,当地国土房产部门即予以办理抵押登记的情形。

至于该业务办理的文件要求,如抵押贷款合同的形式、抵押贷款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审计报告的提供年限、评估报告有否特别要求等等,亦各不相同。

鉴于此类业务常有发生,经对所涉法律及相关规定的深入研究,结合实际操作过程,在此对外商独资企业此类业务的法律问题及操作程序做简要分析和介绍。

一、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问题(一)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4、《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5、《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6、《外资企业法》7、《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8、外经贸部《关于对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问题的答复》9、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提供对外担保有关问题的批复》10、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解释境内机构提供对外担保有关规定的函》(二)外商独资企业对外担保的法律分析1、对外担保的相关概念(1)对外担保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下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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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研究(1)
关于《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研究(1) 》,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内容提要:目前我国境内一些外资企业融资时,由其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已为商业银行在一定程度上所接受,如何审慎、有效地进行审查,特别是如何正确地适用法律,避免和减少法律风险,保障信贷资产安全?这是商业银行予以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依据担保法、国际私法等相关法律的理论和实践,对境外母公司担保的可行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法律分析和建议,旨在对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有所裨益。

关健词:境外母公司担保法律冲突信贷风险防范
一、关于境外母公司担保的法律提示
(一)境外母公司为境内子公司担保的可行性
近年来,一些设立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在向银行融资时,由于企业自身的资产和信用不足,遂采取了以与企业或者外方股东有密切联系的境外母公司作为保证人的融资方式。

境外母公司作为保证人出具保证函,向国内银行提供担保,银行经审查同意后,给借款人贷款。

此举,在某种意义上拓宽了企业融资的担保渠道,为企业的融资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如境外母公司信誉好,经济实力强,还贷保证意愿强烈,境外母公司所在国对此类担保的法律规范与中国法律无冲突或者障碍,例如世界500强中的一些企业或者境外著名的大企业。

这类担保有其可行性。

目前在上海、苏州等地的银行此类担保也有个案开展,但是银行和法律界对此类担保,到目前为止所持的态度是非常谨慎的。

银行采取谨慎态度的主要原因是:
1、境外母公司特别是一些中小型的公司往往由于不在中国境内,实际信息不对称,无法真正意义上获得企业实际财务能力和信用度的真实信息。

2、国内贷款银行对母公司所在国法律并不熟悉,而且在客观上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国与国之间有时会产生在法律上的冲突,或者法律障碍,最终使得担保无效或者无法实现目的,从而导致索偿困难或无果。

3、一旦发生担保纠纷,即使在中国的裁决得到母公司所在
国的承认和执行,但是由于担保物资在国外,担保物的递送要通过境外一国或者第三国,不仅时间长、费用高、手续多,而且执行的难度和复杂度要远超在中国境内的执行。

4、境外担保国如发生罢工、动乱、战争情况,那么就可能会造成担保免责,银行对担保无法追偿。

鉴于以上包括但不限于的一些因素所隐含的风险,银行在实际选择境外担保时必须严格审查、考虑周密,手续完备、真实合法,符合国际惯例,尽量避免产生风险。

(二)境外母公司提供担保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法律冲突。

境外母公司的担保属于涉外担保合同,所含有的涉外因素为:1.合同的主体:即当事人,从一方来看是本国人(自然人或者法人),从另一方来看是外国人(自然人或者法人),或者是居住在境外受外国法律支配的自然人或者法人;
2.合同的对象:从一方来看担保的资产在国外,担保若实施,是需要从一国交付到另一国,或者第三国;
3.合同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内容的发生或者履行可能在国外。

如双方发生权利义务方面的争议或纠纷,究竟适用何国法律,因各国的法律有不同的要求和规定,这有可能出现法律冲突。

若母公司所在国选择得当,此类担保在法律上就存在一定的可行性,反之则会产生障碍。

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的规定,“请求和提供司
法协助,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进行;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目前我国仅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纽约公约”)。

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并与一些国家签定了互惠条例。

例如:若母公司在德国,银行可要求母公司签发的担保函符合双方国家的民商事法律、并且适用中国的法律。

就争议处理问题选用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那么日后如有裁决则对双方发生法律效力。

该裁决银行可通过中国的法院签发后向德国的法院递送,在获得承认后,可以由德国的执行地法院协助执行。

因为中国、德国共同参加了《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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