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测绘作业过程中部分事项处理规则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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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规定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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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房产测绘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8日建设部国家测绘局令第83号发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 (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2018测绘规范

2018测绘规范

2018测绘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面积测量标准1、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买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2、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2)套内墙体面积;(3)阳台建筑面积。

3、套内建筑面积各部分的计算原则如下:(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住宅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规定的方法计算。

其他建筑,按照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或参照《住宅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2)套内墙体面积商品房各套(单元)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有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商品房各套(单元)之间的分隔墙、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均为共用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4)套内建筑面积的计算公式为: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4、公用建筑面积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电梯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和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其他功能上为整栋建筑服务的公用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积;(2)套(单元)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

5、公用建筑面积计算原则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

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

公用建筑面积按以下方法计算:整栋建筑物的建筑面积扣除整栋建筑物各套(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并扣除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及人防工程等建筑面积,即为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

6、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计算将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的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得到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2018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测绘综合能力》真题及详解

2018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测绘综合能力》真题及详解

2018年注册测绘师考试《测绘综合能力》真题及详解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选项中,只有一项符合题意)1.水准测量中,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的三脚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方向平行,而第三脚轮换置路线的左侧与右侧,可以减弱因()引起的误差。

A.竖轴不垂直B.大气折光C.i角D.调焦镜运行答案:A解析:如果圆水准器水准轴未能严格与一起旋转轴平行,那么用圆水准器气泡居中来粗平水平仪时,将使仪器旋转轴始终处于倾斜状态。

在水准测量中,仪器旋转轴的倾斜方向相对于三脚架大体保持在某一固定位置,三脚架的某两个脚如果固定在线路的一方,仪器旋转轴的倾斜方向没有变化,各测站交叉误差在水准测量成果中的影响便是系统的。

为了消除这种系统误差,规范规定:在连续各测站上安置水准仪的三脚架时,应使其中两脚与水准路线方向平行,而第三脚轮换置路线的左侧与右侧。

这种方式可以减弱因竖轴不垂直引起的误差。

2.已知某点大地坐标为(B,L),天文坐标为(λ,φ),高斯平面直角坐标为(x,y),该点高斯投影坐标正算是指()。

A.(B,L)转换为(x,y)B.(λ,φ)转换为(x,y)C.(x,y)转换为(B,L)D.(x,y)转换为(λ,φ)答案:A解析:将一个点从大地坐标系经纬度(B,L)投影到高斯平面直角坐标系得到它的平面直角坐标(x,y),就称之为高斯投影坐标正算。

3.通过水准测量方法所测得的高程是()。

A.正高B.正常高C.大地高D.力高答案:B解析:正高是指地面一点沿该点的重力线到大地水准面的距离。

大地水准面是正高的起算面。

地面一点沿正常重力线到似大地水准面的距离称为正常高,以似大地水准面定义的高程系统称为正常高系统。

大地高是指地面点沿参考椭球面法线到参考椭球面的距离,它的起算面是所采用的参考椭球面。

大地高一般用符号H表示。

力高是指某点的地球位数与大地纬度为45°处或测量区域平均大地纬度处的正常重力值之比值。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房地产测绘是房地产开发、交易和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关系到房屋产权的界定、面积的计算、交易的公平以及城市规划和建设的科学性。

为了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保证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障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科学合理的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一、测绘机构的资质管理从事房地产测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资质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机构的技术人员配备、仪器设备、质量管理体系、过往业绩等因素。

只有获得合法资质的测绘机构,才有资格承接房地产测绘项目。

测绘机构应当定期接受资质审查,以确保其仍然符合规定的资质标准。

对于不符合资质要求的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吊销其资质证书。

二、测绘人员的资格要求房地产测绘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取得测绘资格证书。

测绘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证测绘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客观性。

定期对测绘人员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使其掌握最新的测绘技术和法规要求,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测绘项目的委托与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产权人或相关单位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

委托方应当提供必要的资料,如房屋的规划设计图纸、土地使用证等。

测绘机构在受理测绘项目时,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委托方补充完善。

同时,测绘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测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测绘的范围、内容、期限、费用以及成果的交付形式等。

四、测绘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房地产测绘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如《房产测量规范》等。

测绘过程中,应当使用精度符合要求的测量仪器和设备,采用科学合理的测量方法。

对于房屋的建筑面积、套内面积、分摊面积等的计算,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公式和方法进行,确保测绘成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五、测绘成果的质量控制测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测绘成果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

质量检查包括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过程检查应当贯穿于测绘工作的始终,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最终检查应当对测绘成果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进行全面审查。

测绘单位内、外业工作流程细则

测绘单位内、外业工作流程细则

房产测绘单位内、外业工作流程细则一、房产测绘外业工作操作流程细则为了更好的完成房产测绘,使实测、预测有机结合,避免测绘工作失误,进一步保证作业质量,现将房产测绘实测、预测(内、外业)的操作流程细则说明如下,请测量人员按此流程仔细操作。

(一)、房产项目测绘分栋实测外业工作操作流程1、实测前,项目经理应将实测项目分配给实测人;2、施测人员承接外业测量任务后,应做好测前准备:a、测前应对项目进行查阅,带足项目资料;b、检查丈量仪器有无差错,是否进行了检验;c、带足书写工具、外业堪丈调查表、预测图纸;d、检查交通工具是否安全、是否有故障;e、联系被测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沟通,通知开门和电梯输电等测绘必要条件;f、仔细安排好、预想好实测的主要项目是什么,如:是否整栋、整层,还是一户、一层,还是某一部位、某一尺寸,做到心中有数。

3、实地进行测量时注意事项a、到达实地后,将测前的准备工作的主要思想集中,先行对施测的项目进行大致的巡视,按照先整体、后局部,先下层、后上层,先外部、后内部,先容易、后复杂,先明了、后隐蔽,先房屋、后用地,先调查、后实测的顺序逐一测量;b、在开始丈量边长后,测量人在测量时用纪录者能听见的声音读出边长尺寸。

记录者一边复述测量人的尺寸,并及时的纪录在准备好的堪丈表上,或预测图纸的相应位置上;c、在丈量边长的间隙时间,记录员要调查询问堪丈表的每一栏目,字迹清晰明了,代换、移转等箭头符号要清楚明了;d、大边长(超过15m)一定要丈量两次,分段丈量之和与整段之长必须符合限差;e、无法直接量取的尺寸,要用其他方法间接量取;f、要量取满足异型房屋面积计算的尺寸。

4、实测时,房产要素调查的内容(1)、栋房调查内容:a、区、图、号;b、所在行政区、街;c、座落;(即:街道、路、里、巷、村、弄、墩等门牌的新、老号,正街、背街号。

)d、房屋名称;(即:该房屋的名称,如×××××大厦等);e、房屋朝向;纪录大门、单元门朝向,要面向图的南图廓线,再画指北针;f、栋号;注意实地栋号与理论栋号的不同,注意该栋房屋的权号、共有权号、抵押典当权号;g、在坐落中要调查有无栋号、单元号、××座号(塔、裙楼相连),跨几个街道的号码。

房产测绘中心规章制度

房产测绘中心规章制度

房产测绘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产测绘中心的管理秩序,保障测绘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房产测绘中心是负责开展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测绘绘制工作的业务单位,是房产测绘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房产测绘中心的业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测绘、土地测绘、地籍测绘、地理信息服务等。

第四条房产测绘中心的管理层应当依法合规开展工作,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数据质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房产测绘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严守职业道德,勤勉、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六条房产测绘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七条房产测绘中心应当认真执行省、市地方政府颁布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程序操作,保障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房产测绘中心应当认真做好安全工作,加强设备维护和保养,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转。

第九条房产测绘中心应当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合作,共同推动地理信息领域的发展,提高整体水平。

第十条房产测绘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员工技能和素质,保持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十一条房产测绘中心设立董事长、总经理等领导岗位,设立技术部、数据部、财务部、人事部等职能部门,明确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房产测绘中心的领导层应当具备地理信息相关专业背景,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房产测绘中心的技术部门应当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团队,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四条房产测绘中心的数据部门应当拥有一支专业的数据团队,具备丰富的数据处理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房产测绘中心的财务部门应当具备扎实的财务知识和较强的财务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房产测绘中心的人事部门应当具备丰富的人事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房产测绘中心应当建立健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八条房产测绘中心的工作流程包括项目立项、数据采集、数据处理、绘图制作、验收交付等环节。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产测绘管理,规范房产测绘行为,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产测绘活动、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房产测量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对其完成的房产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第五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测绘技术水平,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指导和业务监督。

第四条房产测绘从业人员应当保证测绘成果的完整、准确,不得违规测绘、弄虚作假,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房产测绘及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产测绘的委托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权利申请人、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应当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房产测绘:(一)申请产权初始登记的房屋;(二)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的房屋;(三)房屋权利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要求测绘的房屋。

房产管理中需要的房产测绘,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房产测绘单位进行。

第七条房产测绘成果资料应当与房产自然状况保持一致。

房产自然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实施房产变更测量。

第八条委托房产测绘的,委托人与房产测绘单位应当签订书面房产测绘合同。

第九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是独立的经济实体,与委托人不得有利害关系。

第十条第十条房产测绘所需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房产测绘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资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实行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审查认证制度。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

房地产测绘管理办法一、引言房地产测绘是房地产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它对于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公平、公正,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加强房地产测绘管理,规范房地产测绘行为,提高房地产测绘成果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测绘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三、测绘机构与人员(一)从事房地产测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测绘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测绘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四、测绘项目委托与受理(一)房地产测绘项目的委托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

委托方可以自主选择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进行测绘。

(二)测绘机构在受理测绘项目时,应当对委托方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对于资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委托方需要补充的资料。

五、测绘作业流程(一)测绘前准备1、收集相关资料,包括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建筑施工图纸等。

2、现场踏勘,了解测绘对象的实际情况。

(二)外业测量1、采用先进的测量仪器和技术,对房地产的位置、形状、面积等进行测量。

2、做好测量记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内业处理1、对测量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和绘图。

2、编制测绘报告。

(四)成果审核1、测绘机构应当对测绘成果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成果质量符合要求。

2、审核通过的成果,应当由测绘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六、测绘成果质量控制(一)测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二)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即作业人员自查、互查,测绘机构专职检查人员检查,委托方验收。

(三)对于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测绘成果,应当及时返工,直至合格为止。

七、测绘成果管理(一)测绘成果包括测绘报告、图纸等,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

(二)测绘成果应当及时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规定年限。

(三)测绘成果的提供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擅自泄露或者提供给无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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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测绘作业过程中部分事项处理规则2018一、出让合同中特别约定事项的处理方法1、出让合同中一般事项约定。

合同中涉及约定的开闭所、变配电室、移动通信基站等内容,房产预实测面积单列,房屋坐落应按户室单元的格式进行编写。

若民政局开具具体门牌的,以具体门牌编写;若无具体门牌的,以所在梯或幢门牌+中文进行编写。

上述有关单元实测时不以幢ID表示,建立独立的逻辑幢。

非合同约定事项,应按原房屋坐落命名规则进行作业。

2、出让合同中设有自持比例或设有固定值,并约定符合条件可转让时仍需整体转让的。

预测时,若整幢自持的,应按幢作为一个权属单元;若自持面积仅为某一幢内的一部分,其余单元为可售的,该幢建筑物按可售状态分单元处理,自持部分房屋用途不体现自持,自持单元由业主(开发单位)与不动产登记中心商定。

同一功能下所有建筑面积合同列为自持或整体抵押的,该功能应按单一权属作业。

合同设有自持部分,在房产实测时,应依据建设单位提供自持清单,将自持部分尽可能作为一个权属单元(附属或并权),房屋用途应体现自持,以便于权属登记及面积分类统计。

3、出让合同中设有自持,并约定一定年限后可分割转让的,按分户进行测绘。

4、设有协议出让地下空间的宗地,土地证附注有“协议出让地下空间与原出让宗地用地互不分摊”等相关记载时,房产实预测地下室共有建筑面积全部单列,并按各自宗地线定义本宗地内共有建筑物部位。

例如车道,应按各自宗地线划开,定义出让宗地红线内车道(CD1)与协议出让宗地红线内车道(CD2)。

5、办公(包含SOHO办公等)用途的建设项目,2018年1月3日起新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申请分割的,最小办公单元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只许开间,不含附属)。

若出让合同设有其他约定条件的,按出让合同约定条件执行。

条文内容:新申请工程规划许可或申请单元分割的办公用途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最小分割单元的设置,最小分割单元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土地出让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层高不得超过4.2米;建筑平面布局不得采用住宅套型设计,不得设置厨房等居住空间,卫生间、茶水间或饮水供应点必须集中设置。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不得配合开发企业在技术上预留违规加建烟道、管井等设施的条件。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规划部门依法不予批准、不予验收。

二、规划批准或设计中有关问题处理。

1、车位类型及车位作业经规划许可或规划总平面图标明车位类型及个数,如微型车位、无障碍车位、子母车位,分层设计图应如实表示,预测作业过程中根据图纸进行标示并在草图中罗列相应车位类型及个数,车位类型及个数应与规划审批一致。

若规划许可或规划总平图仅有车位个数,未指明车位类型的,分层设计图应以标准车位设计,不得出现其他类型车位。

建设项目地下室设有机械停车位的,应建立独立的逻辑幢,测绘作业过程中可按各个机械停车位组作多个权属单元,不再以层作为一个权属单元。

从2018年8月1日起,规划审批或规划总平面图明确标明地下公共停车位个数的,应在分层设计平面图标明车位位置及个数,并在测绘作业过程中建立独立的公共停车位逻辑幢,经审核发现公共停车位未在分层平面设计图进行设置的,一律按退件处理。

公共停车位个数应按标准车位个数计算,以微型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的,规划总平面图已明确折算系数的,按折算系数计算后进行统计。

未设有折算系数的,公共停车位中含有微型车位,应提醒建设单位重新规划明确“以微型车位作为公共停车位,其公共停车位个数是否满足要求”,并提交相应的承诺函。

车位逻辑幢出现冲突时,公共停车位逻辑幢优先归类。

列为公共停车位或设有车位类型的车位在房产预测时,预测坐落应体现车位属性(例如:公共停车位、微型车位、子母车位等),有利于预售登记。

2、公建配套合同约定或规划审批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约定内容为套内建筑面积不少于固定值,以套内建筑面积为审核要件;合同约定或规划审批的公建配套建筑面积,约定内容为建筑面积的,预测过程中预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规划审批值,规划审批值不得少于合同约定值。

3、架空执行《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建设项目,不计容架空应在规划许可(或批文)、规划总平面图经济技术指标及总平面图平面布局三者中均明确标示,否则以计容架空处理。

规划审批设定的架空建筑面积,预测架空建筑面积不得少于规划审批设定值,否则按退件处理。

4、预测过程中出现计容模棱两可或规则无法明确计容的建筑部位,应提醒建设单位重新规划明确(如结构板、结构加强板、公共架空空间、公共开放空间等),并在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布局中标明不计容结构加强板类似字眼,否则一律按计容面积处置。

分层平面设计图设置的不计容板类名称应与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布局一致,测绘作业过程中标示的注记名称也应与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布局、设计分层平面图设置一致。

应计容的结构加强板等部位建筑面积分类统计时,按就近原则进行归类。

5、类似装饰性柱位于主体结构外,分层设计图中明确标注为装饰性柱,单个装饰性柱建筑面积小于1平方米且单户累计小于2平方米,其装饰性柱可不计建筑面积,否则应计算建筑面积。

6、高层商业建筑高度大于24米建筑高度按自然幢最高高度进行计算,当规划批准建筑功能为商业的建筑部位处于自然幢高度24米以上(含)位置,第四层起(含)商业部分应以层作为权属单元。

建筑层数小等于3层,不受限。

7、教育类架空经规划审批或分层平面设计教育类底部架空(或公共开放空间),应作为教育类建筑主体内一部分,即独幢单权属。

8、闷顶经规划审批且分层平面设计图无出入口确为造型需求的闷顶,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否则应计建筑面积并计容。

9、套外挑空空间符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套外挑空空间,经规划审批或审图所确认的分层平面图标明“不计容套外挑空空间”的,房产预测过程中不计容。

若未标明"不计容套外挑空空间",分层平面设计图应重新标示,否则纳入计容范围。

不符合《厦门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年版)的套外挑空空间,但经审图所确认的分层平面图中明确标示不计容套外挑空空间的,预测过程中测绘单位应要求建设单位重新规划部门明确,并由规划部门书面形式明确不计容具体部位,否则应纳入计容范围。

纳入计容面积的套外挑空空间建筑面积分类统计时,按就近原则进行归类。

10、窗体任何形式的窗体,预测审核时应提供相应的大样图(剖面图)。

复式单元套内结构中挑空部位上下层均设有凸窗形式的,凸窗按上下层高度合计一次窗体高度,并计算一个层次的计容面积。

11、地下2层挑空至地上2层(或以上)的部位计容问题该部位挑空计容根据其建筑功能,依据有关计容规则或限高进行计算。

涉及公共部位问题,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室的,计容面积为0。

12、套型建筑面积与套型计容面积(7090问题)合同或规划批准任一文件约定套型建筑面积(计容面积)90平方米以下占比70%以上者,以套型计容面积作为90平方米界限比例的判定依据。

合同或规划审批中仅约定套型建筑面积应符合7090要求,按权属面积作为90平方米界限比例的判定依据。

三、分摊前后地上、地下分类统计规则(一)一般规定1、出让合同约定的不同用地性质、功能用途的房屋均要细分。

2、工业自用、单位自建房等非区分所有权房屋的项目增容,一般按地上、地下进行分类,不再细分用途。

当房屋内含开闭所时,应单独统计。

3、项目房产预算涉及层高超高时应单独分类,按相关要求计算建筑面积及计容面积。

4、商品房、安置房等具有不同用地性质的项目增容,应进行细分。

5、项目中涉及大类房屋用途,如商业、办公、住宅、娱乐、酒店、仓储、车库等,应进行细分。

6、合同约定范围内已明确归类的生鲜超市、社区物流终端配套等,与商业性质一致,需进行修正分配。

7、项目中涉及开闭所、清洁楼、社区活动用房、居委会、幼儿园(教育)等类似公共建筑配套均不进行修正分配。

8、整体项目内存在多幢建筑物,地上地下分类统计,应先各幢进行地上地下分类统计,再进行汇总。

各幢内共有建筑面积(即未被分摊的公共设施用房等)应在本幢内按各类用途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配。

当幢内共有建筑面积大于该幢建筑面积的10%时,该共有建筑面积在本项目内按各类用途建筑面积进行修正分配。

详见厦国土房[2007]287号文。

9、若地下、半地下存在车位、住宅、办公、商业、设备用房、人防等多种房屋用途,分类统计时,车位、住宅、办公、商业等用途均不进行修正分配,列表中的分摊前后面积差值直接修正到地下或半地下其他部位(未被分摊)这一栏内。

10、若地下、半地下不存在人防、设备房等,仅有大类用途的(如整个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全部为商业、办公等),将分摊前后面积差值直接按建筑面积比例修正到各类用途中。

(二)特殊部位的处理规则1、架空部位(1)对于工业、教育等单一权属的架空部位,应进行备注。

架空面积按测绘成果中记载的套内面积。

(2)符合不计容条件的架空部位,应与不符合不计容条件的普通架空部位区分。

2、避难空间对于单一产权中的避难空间面积应进行备注。

3、车库、车位对于别墅类的单独地下停车库、应与高层停车位进行区分。

4、非规范性建筑部位竣工规划条件核实计容计建筑面积界定不一,存在计容不计建筑面积、不计容计建筑面积、计容计建筑面积、不计容不计建筑面积四类情形。

非规范性建筑部位指未明确房产测算规则的建筑物形态。

经规划核实计容计建筑面积、不计容不计建筑面积、计容不计建筑面积的,依照规划条件核实规则计算。

经规划核实不计容计建筑面积的,房产实测统一不计建筑面积。

但在分类统计明细表(地上地下分类统计表)中应备注:该项目另有结构板(梁)**平方米,在房产实测过程中,不计入实测总建筑面积,根据核字第**号核实意见书第*点核实意见记载,该部位计入建筑面积,不计容。

四、房屋用途归类、房屋用途描述预测作业过程中,根据出让合同、规划批准分类要求,已明确用途归类的,应按明确的归类进行归类。

例如生鲜超市、物流配送终端、邮政支局等,合同已明确归为商业服务业的,归类应归为商业服务业。

未明确用途归类的,统一归类为其他。

房屋用途描述应根据规范进行描述,多权属单元的房屋用途描述根据规划审批、分层平面设计图进行用途描述填写;单一权属的房屋用途描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建筑功能字段过长的,各子户用途描述根据每层建筑功能面积占比较大(比如大于2/3)的建筑功能进行描述,字段长度应少于25个字,单一权属用途描述综合累计字段应少于25个字。

五、实预测测绘成果数据变更、纠错已取得房产测绘成果审核通知书或预测成果汇交单的建设项目,经相关部门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咨询项目错误内容及流程情况,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不动产业务一科楼盘搭建过程中,经发现错误应进行修改的建设项目,在业务一科按退件处理后,根据错误内容启动纠错流程,测绘单位在接收通知修改信息后,在原端口重新上传修改后的测绘成果数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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