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环评项目审批新要求
环评新规定

环评新规定近年来,随着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环境保护成为了全球各国的共同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我国最近颁布了一项新的环评新规定。
新规定规定了对各类项目进行环境评估的程序和要求,并强调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根据新规定,任何重要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前都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同时,对于环境敏感性高、影响较大的项目,还需要上报环保部门进行审批。
新规定的实施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使项目审批过程更加规范和透明。
过去的审批过程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输送等问题,而环评的引入可以有效地减少这些问题的发生,提高项目的可靠性和可持续性。
其次,新规定有助于促进环境保护意识的普及和提高。
通过环评的程序,社会各界可以更加了解到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并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将有助于形成广泛的环境保护合力,加强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和管理。
最后,新规定可以促进可持续发展。
在环评过程中,需要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措施进行减缓和弥补。
这将有助于项目的改进和优化,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
不过,新规定的实施也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环评的实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尤其是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环评可能成为他们发展的一大负担。
其次,环评的实施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经验。
由于环评的领域较为专业化,可能存在一些缺乏经验和专业素养的环评机构和评估师。
这将对环评的质量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次,环评的结果对于项目的实施和后续管理至关重要。
但在实际中,由于监管的不到位或者管理的松懈,环评的结果可能不能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执行,从而使得环评的意义得不到充分的体现。
为了克服这些困难,我们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环评的资金投入和政策支持力度,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进行支持和引导,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其次,加强环保部门和评估机构的专业培训和人员选拔,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再次,完善环评的监管和管理机制,确保环评结果得到充分的重视和执行。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环环评〔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心怀国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畅通信息渠道,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形成推动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环评服务(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

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环节。
环评审批阶段涉及到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以确保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有一些原则必须要遵循和考虑到。
本文将探讨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原则以及其重要性。
环保法律法规是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基础。
环评审批机构在进行审批时需遵循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这些法规对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的要求和程序有详细的规定,根据这些法规,环评审批机构能够在审批过程中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和控制。
合理性和科学性是环评审批的原则之一。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确保评估和控制环境影响的程序具备合理性和科学性。
评估程序应该是科学的,依据充分的数据和研究结果进行。
控制措施应该是有效的,并且能够充分保护环境资源,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只有遵循合理和科学的原则,环评审批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公众参与是环评审批的重要原则之一。
让公众参与环评审批的过程能够增加公众对建设项目的了解和关注,提高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公众可以在环评公示期内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环评审批机构的工作。
公众参与的过程需要开放、透明和公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公众对环保工作的监督作用。
公众的参与能够有效地提高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质量。
可持续发展是环评审批的指导原则之一。
可持续发展要求项目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既要满足当前的社会经济需求,又要保护和维护环境资源,确保不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
在进行环评审批时,需要充分考虑项目的可持续性,评估项目对环境的长期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只有在确保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才能让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真正发挥作用。
在进行环评审批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时,必须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09.19•【文号】环环评〔2023〕52号•【施行日期】2023.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坚持试点先行、稳步推进、及时推广,完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闭环环境管理体系,发挥制度合力,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二)工作原则加强联动、提升效能。
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制度高效联动,发挥制度合力,拓展改革空间,优化环评管理,提升源头预防效能。
完善流程、保障发展。
统筹从宏观到微观、从源头到过程各项管理要求,优化管理流程,强化环评保障,提升环评效率和质量,服务高质量发展。
绿色引领、守牢底线。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理念,加强宏观管控,严格生态环境准入,引领、推动产业绿色发展,守牢生态环保底线。
严格监管、注重实效。
加强与生态环境执法监督联动,严格监督管理,推动责任落实,确保制度执行到位、生态环保要求落实到位。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
环境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评与审核要求

环境法规对建设项目的环评与审核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建设项目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环境法规,并对建设项目的环评与审核提出了严格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的定义与意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评估的过程。
其目的是为了预测、评估和减轻建设项目对环境的潜在影响,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环境影响评价的意义在于,它可以帮助决策者和项目申请人在项目实施前就环境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管理,避免或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同时,它也可以提供决策依据,保障公众的参与和意见的反映。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依据各国的环境法规中,对环境影响评价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例如,中国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内容和要求,以及相关的责任和处罚。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与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项目申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公众参与、评估审批和监督管理。
在每个步骤中,都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项目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供项目的基本信息、规划设计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方案等。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阶段,申请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并编制详细的报告。
公众参与阶段,公众有权了解项目的环境影响,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评估审批阶段,相关部门会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决定是否批准项目。
监督管理阶段,相关部门会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进行。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与技术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风险评估、环境保护措施等。
这些内容需要通过专业的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分析和评估。
例如,环境基线调查需要对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评估,包括大气、水、土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指标。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是指在进行建设项目前,需要根据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审批程序获取相关准入和许可。
以下是一般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具体要求可能因国家、地区、项目类型等而有所不同:
1. 项目背景和目标:明确项目的背景、主要目标、规模、内容和建设地点等基本信息。
2.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交详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包括项目的环境基线、环境敏感性、可能的环境影响和风险等内容。
3. 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确保项目符合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技术标准,包括国家、地区和行业的规定。
4. 环境管理计划:提供项目的环境管理计划,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监测和管理机制等,以降低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5. 生态保护措施:对于在敏感生态区或有生态价值的
地区进行的项目,需要明确生态保护措施,并提交相关的生态修复及保护计划。
6. 社会影响评价:对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包括对当地居民、就业机会、文化遗产和社区等的影响。
7. 公众参与和意见反馈:开展公众参与活动,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反馈,并在决策过程中进行充分考虑。
8. 监督和执法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确保项目建设阶段和运营阶段的环境管理与合规性。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要点和程序可能因国家和地区不同而有所调整和变化。
在实际操作中,还应当参考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相关政策法规的具体要求。
环评审批相关政策、法规要求

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的通知 2006.09.25
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 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说 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 98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 说明的范围? (9专项,1地,3域,9指导)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 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 (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 规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 划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十、交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铁路建设规划 2、港口布局规划 3、民用机场总体规划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 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2007.11.17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 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 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办理要求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办理要求(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1、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等级要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要达到《环评导则》规定的深度要求。
(1)建设项目概况: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应介绍建设项目规模;生产工艺水平;产品、原料、燃料及总用水量;污染物排放量;环保措施;并进行工程环境影响因素分析等;(2)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自然环境调查;社会环境调查;评价区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背景)调查;地面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地下水现状(背景)调查;土壤及农作物现状调查;环境噪声现状(背景)调查;评价区人体健康及地方病调查;其他社会、经济活动污染、破坏环境现状调查等;(3)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水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地面水和地下水);噪声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生态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振动及电磁波的环境影响分析;对周围地区的地质、水文、气象可能产生的影响等;(4)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废水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和建议;对废渣处理及处置的可行性分析;对噪声、振动等其他污染控制措施的可行性分析;对绿化措施的评价和建议、环境监测制度建议等;(5)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的经济效益、建设项目的环境效益、建设项目的社会效益等;(6)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应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特点,提出对各排放口的监测方案或计划,并提出配置监测设备和人员的建议;(7)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因子的具体情况应包括评价区的环境现状、污染源评价的主要结论、建设项目对评价区的影响、环保措施可行性分析的主要结论和建议等内容,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点原则,综合提出建设项目选址、规模、布局等是否可行;(8)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应该在报批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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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畜牧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全国畜牧业发展规划
2、全国草原建设、利用规划 八、林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品林造林规划 (暂行)
2、设区的市级以上森林公园开发建设规 划
九、能源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能源重点专项规划
2、设区的市级以上电力发展规划(流域水电规划 除外)
3、设区的市级以上煤炭发展规划 4、油(气)发展规划
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新建(含增建)
项目。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
跨省(区、市)的公路项目;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
段)的独立公路桥梁、隧道项目。
水运: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煤炭、矿石、
油气专用泊位项目;集装箱专用码头;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内
煤炭: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年产5 0万吨及以上煤炭液化项目。(不适用)
电力: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和总装机容量25万 千瓦及以上水电站项目;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燃 煤热电站;核电站;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 网工程。
石油天然气: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 项目;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跨 省(区、市)干线输油管网项目;跨省(区、市)或 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输气管网项目;进口液 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国家原油存储设施。
一、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区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国家经济区规划
三、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1、全国水资源战略规划
2、全国防洪规划 3、设区的市级以上防洪、治涝、灌溉规划
四、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设区的市级以上海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五、工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全国工业有关行业发展规划 六、农业指导性专项规划 1、设区的市级以上农业发展规划 2、全国乡镇企业发展规划 3、全国渔业发展规划
(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1份;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文字版一式8份,电
子版一式2份;
(三)建设项目建议书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或备案 准予文件(备案制项目)1份;
(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环评报告的技术审查要求: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依 法需要征得有关机关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取得该机关同意。
二、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 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区、 旅游度假区、边境经济合作区以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批准设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其区域开发规划应当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开发区及工业 园区开发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批准设立该开发区 及工业园区人民政府所属的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审查。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时,应与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将资质证书原件提交给建设单位查 验。
一、严格按照《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
的具体范围(试行)》和《编制环境影响篇章或 说明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环发〔2004〕 98号)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篇章或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八、旅游的有关专项规划 省及设区的市级旅游区的发展总体规划 九、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 1、矿产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矿产资源 开发利用规划 2、土地资源:设区市级以上土地开发整理 规划 3、海洋资源:设区的市级以上海洋自然资 源开发利用规划 4、气候资源:气候资源开发利用规划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规划的具体范围(试行)
六、交通的有关专项规划 1、流域(区域)、省级内河航运规划
2、国道网、省道网及设区的市级交通规划 3、主要港口和地区性重要港口总体规划 4、城际铁路网建设规划 5、集装箱中心站布点规划 6、地方铁路建设规划 七、城市建设的有关专项规划
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专项规划
8.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发[2005]152号
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 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 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 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 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 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 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 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
二、印章和资质证书的管理,严格履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审核 程序,完善项目档案管理。设有分支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 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分支机构不得对外 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三、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附资质 证书正本缩印件,缩印件页上应当注明项目名称和文件类型,并加盖 本单位公章和法人名章。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此为受理条 件予以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公章不得以报告书专用章、下设机构 或分支机构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每个项目应留存两份以上有编写人 员签名原件的环境影响评价书(表)备份。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 划。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成相关手续后,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项目核准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
告,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文件。
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首先向发展改革等
备案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备案后,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
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和环评审批手续。
项目受理:
建设单位应当向环保总局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五、在正式编制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承担 编制任务的机构应首先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实施方 案,明确工作程序、技术路线、重点内容、进度安排 及拟提交成果等事项。必要时,应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作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依据。
一、强化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一)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应根据国家大型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按照“统一 规划、合理布局、有序开发、综合利用、保护环境”的原则,组织编制或修编矿区总体规划。在编 制或修编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本地区煤炭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合理确 定矿区建设规模、生产能力和开发顺序,增强规划的科学性和指导性。
轻工纺织化纤: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 变性燃料乙醇;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粮食和农副产品 发酵项目;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总投资5 亿元及以上合成纤维和粘胶纤维生产项目。
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 机构编制。任何个人和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不得编制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
铝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和其他 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建材:日产5000吨及以上水泥熟料生产项目。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1亿元及以 上深加工项目。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 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
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首先向发展改革等项目
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建议书,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分别向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手续。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
源和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评审批手续。完
三、规划的实施可能造成跨流域、海域、行政区
域等重大环境影响的,环保部门在组织审查该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上级环保部门的意见。
四、积极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将抓好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试点作为“以点带面”推动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方式和方法。各地区应结合实际 情况,于2007年底前组织抓好一批重点行业、重要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
4.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6年 第51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环办
〔2006〕109号
6.关于加强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和煤矿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6〕129号
7.关于发布火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条件的公告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 2006年 第39号
一、近年来出台的环评审批相关的新政策 二、环评报告书技术评审中的关注点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
通知
国办发〔2007〕64号
2.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批程序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29号
3.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
环发〔2004〕164号
河航运项目。
民航:新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扩建机场项目;扩
建军民合用机场。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