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农药混合制剂登记资料要求一、按化工部化工司和农业部农业司联合发布的(90)化化工字第22文要求,所报送的登记资料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化工部(化工司和科技司)审核签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站)或植保站对农药登记资料提出初审意见。
二、混合制剂中所用的单剂均已获得登记时,申请混剂临时登记应提供下列资料。
1.填写“农药临时登记申请报”,一式五分。
2.产品化学:一式两份。
(1)产品标准和编制说明(可以是草案或报批槁)。
要求有准确的分析方法(用仪器分析须附上谱图);编制说明中要有分析方法的准确度和精密度;产品质量分析报告卑(如若尚未正式生产可以补交)。
(2)热稳定性试验报告:54+2℃,贮存两周的相对分解率%(50+l℃也可),要求混剂中几种有效成分单剂分别测定。
(3)冷稳定性试验(液体农药):0+It,贮存7天,析出液体或固体的体积。
3.混合制剂急性毒性: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试验负责人签字、盖公章。
一式两份。
(1)急性经口(LD 0):大鼠(增毒时须做联合毒性)。
(2)急性经皮(L比0):大鼠(高毒农药时需做)。
(3)急性吸人(L00):大鼠(气体或挥发性农药,20℃时蒸汽压大于1调10mmHg)。
(4) 对眼睛和皮肤的刺激性。
4.药效试验:要求详细的试验报告,要符合登记要求,一式两份。
(1)室内混剂及各单剂的L马0(或LC50)值和混剂的活性系数;(2)混剂与各单剂的田间小区药效对比试验结果,一般要求在两个有代表性耕作地区进行一年的药效试验,混剂至少设三个剂量,各单剂各一个常用量及空白对照。
要明确登记作物、防治对象、施药适期、使用方法,最佳用药范围(大田以每亩有效成分量表示,同时注明使用浓度和用药液量,果树、树木以ppm和稀释倍数表示)、持效期、使用次数、对作物安全性、对产量的影响及注意事项等。
试验设计要符合要求,要有统计学分析,对试验结果做出科学结论。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

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是指在我国法律的规范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在申报农药登记时,必须提交的一系列资料,以确保农药的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
本文主要从农药登记的背景、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历史、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内容和规定下农药企业应遵守的原则等方面来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农药登记的背景随着农业生产的不断发展,为了保证农业生产的增产和质量,必须使用一定的农药来控制农业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
然而,农药使用的过程中,由于品种较多、性质复杂,存在一定的毒性和污染性。
因此,为了防止农药的滥用和误用,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农药登记的设立,就是为了规范农药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农业生产的质量和安全。
二、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历史中国最早的农药登记管理规定是在1982年颁发的《农药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经过不断的实践和改进,于1997年颁布了新的《农药登记管理办法》。
2016年,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局、农业部、环境保护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制定了《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以更好地规范和管理农药登记资料。
三、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的内容《农药登记资料管理规定》主要包括申请人信息、农药质量基本要求、定性评价、定量评价、毒性试验、代谢、环境行为和作用、药剂学试验、应用效果、稳定性、储存条件、包装规格以及标识标签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定性评价主要包括农药的化学性质、生物学性质、用途、副作用等内容;定量评价则主要包括工业标准、药典标准、最大残留量等项目。
四、规定下农药企业应遵守的原则1.提前准备充分的资料进行申报,包括充分的实验数据和研究报告。
2.确保经过必要的剂量和毒性试验,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安全标准。
3.注意环保和食品安全问题,确保农药的生产、使用和处理不对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自己的产品符合国家要求和标准。
农药登记规定

农药登记规定农药登记规定农药是指用来防治农业有害生物的化学药剂。
农药的合理使用可以提高农作物产量、改善质量,同时还能保护农作物免受病虫害的侵害。
然而,由于农药的化学成分可能会对环境和人类健康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严格的农药登记规定。
下面就来介绍一下我国的农药登记规定。
首先,农药登记是指农药企业将其生产的农药提交给国家农药登记机构进行审查和评估,以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过程。
在我国,农药登记的主管部门是农业农村部。
根据我国的农药管理法规定,任何企业在我国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都必须要办理农药登记手续。
农药登记的目的在于保护农产品质量,促进农药的安全使用。
农药登记的评估主要从农药的效果、安全性和环境影响等方面进行。
首先,农药必须要具有有效的防治作用,能够有效地控制目标害虫或病原体的数量,从而减轻农作物的损失。
其次,农药必须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会对农产品造成污染,保证农产品的质量。
此外,农药还必须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较低的毒性,不会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农药登记的程序相对复杂,需要对农药的生产工艺、化学成分、安全性、用量使用方法、留滞性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农药企业需要准备充分的资料,包括产品说明书、实验数据、安全性评估材料等进行申请。
在提交申请之后,国家农药登记机构将进行审查和评估。
审查的时间一般较长,可能需要数年时间。
在审查过程中,专家组将对农药的各项性能进行评估,包括其作用机理、分解代谢途径、毒理学性质等。
如果农药登记申请通过审查,农药企业将获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方可进行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
在农药登记的过程中,我国还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保障农药的安全使用。
首先,对已经登记的农药进行监督抽检,确保农药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其次,通过加强对农药使用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农民对农药合理使用的认识和能力,从而减少农药的滥用和误用。
另外,我国还加强了对农药残留的监测和管理,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农药是农业生产中常用的一种化学物质,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农作物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
然而,农药残留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农药残留是指在农产品中残留的农药及其代谢产物。
过多的农药残留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因此各国都制定了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以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指在农产品中允许残留的农药最大允许限量。
这一标准是根据农产品的生长周期、农药的使用方法、人体对农药的耐受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来的。
各国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都十分重视,一般都是由相关的农业、食品安全和卫生部门参考国际标准和科学研究结果进行制定的。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控制农药残留在农产品中的含量,减少人体摄入农药的风险。
其次,它可以规范农药的使用,促使农民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减少农药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它可以增强农产品的竞争力,提高农产品的市场信誉度,对农产品的出口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在中国,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制定,对于不同的农产品和不同的农药都有相应的标准。
农产品在上市前都需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同时,国家也加强了对农药的登记审查和管理,严格控制农药的使用,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总的来说,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至关重要。
各国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共同维护全球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同时,农民也应该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为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做出努力。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概述

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概述
随着我国农药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化程度的提高,农药登记成为制约农药食品安全和环保的重要手段。
为了确保农药的安全、有效和环保,在农药登记过程中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数据。
本文将概述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一、登记申请资料
1. 申请书:申请人应提交个人信息、产品信息和数据、
联系方式、生产和销售能力、注册许可证明等信息。
2. 产品信息和数据:
(1)纯度、成分和掺杂物
(2)土壤残留期和半衰期
(3)对经常使用的作物的安全用药时限和使用量
(4)对环境的影响(如生物降解性、残留和排放等)
(5)用途、方法和注意事项
3. 环境效应评价报告:提交农药对环境的影响评估报告,其中包括生态风险评估、环境安全评估、水稳态assessment
评估、农业产值评估等。
4. 试验报告:包括农村领域、灌溉系统、灌溉设备、不
同气候、土壤和降水环境下的试验结果、毒性、金鱼缸检测、恢复期、构建防护措施等。
二、注册证申请资料
一旦通过了农药的登记,就需要申请注册证。
1. 登记证明
登记证明包括农药申请人、登记证明文件、登记证明编号和登记证明共16点。
2. 认证文件
认证文件包括中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的认证文件,确认产品的质量、生产能力和技术日益领先。
3. 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包括各种特殊检查的结果,例如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稳定性及不良反应试验。
每个检查的结果对产品的注册都有重要影响。
总结:农药需要在严格的程序下进行登记并申请注册证。
要提交详细的信息和数据来证明农药安全合规、有效和环保。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中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中应用时应注意的问题口/朱光艳1,李富根1,付启明2(1.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湖南文谱检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1 GLP的起源与发展 GLP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1972年新西兰首次将GLP作为法规,颁布了《实验室登记法》,丹麦于1973年也颁布了相似的法规。
对GLP规范的推行具有关键作用的是1976年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制定的药品GLP规范草案,并于1978年正式实施。
这一法规源于20世纪60年代发生的由于服用“反应停”而出生大量“海豹肢畸形”的婴儿,促使人们对药物的毒副作用警觉,从而完善现代药物审批制度。
但随后在美国出现了大量化学品毒理研究室数据造假的情况,这类事件严重危害了美国公众的利益,引发社会的巨大震惊,随后美国将GLP规范纳入联邦法规。
1981年,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OECD)制定了GLP原则。
80年代中期,日本、韩国、瑞士、瑞典、德国、加拿大、荷兰等国也先后实施了GLP规范,如今GLP规范已成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可的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
我国GLP工作起步相对较晚,199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明确了药物领域中GLP体系的实施要求。
此后,GLP在我国各个领域均有应用。
目前我国实施GLP的领域有4个:(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及非临床安全评价,评审依据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标准》,截至2020年4月,先后有100多家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通过了药监局的GLP认证。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AS)按照国际通行原则建立我国的GLP实验室管理体系,主要认证领域为化学品和农药领域,评审依据为《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原则》《良好实验室规范(GLP)符合性评价程序》、OECD的GLP准则、GB/T 22275良好实验室规范实施要求等,目前国内通过CNAS GLP评审的实验室有20家。
2010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农药企业登记信息填写说明(残留)

农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农药企业登记信息填写说明一、(大田)新农药制剂田间试验(一)企业按照本企业产品查询或已完成的残留试验情况填写已有的相关农药残留试验情况登记情况:填写登记作物、剂型、时间(试验完成时间,如:2001年-2002年)、地点、施药方法(喷雾或撒施)、施药次数(2、3次)、用药量(如:200克有效成分/公顷或200mg/kg)、收获距最后一次施药天数、测定部位、残留量。
(二)填写农药最大残留量(包括推荐值)表格:填写在作物/农产品上的最大残留限量,应注明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填写原则:应提供我国制定的MRL,当我国未制定MRL时,应提供CAC推荐限量值或其他国家规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并注明出处,如代谢物有最大残留限量则应提供。
二、其他登记情况企业应按《农药登记资料规定》相关登记种类,填写农药企业登记信息。
在填写表格之前,企业应该明确资料来源,注明是“试验资料”、“资料授权”、“减免资料”,如为资料授权或减免资料,则需填写资料授权表格或减免资料表格。
如有残留试验报告,则需按照表格进行填写相关内容。
(一)残留试验结果:1.填写试验作物、试验药剂、试验时间(试验完成时间,如:2001年和2002年)、施药剂量(最终残留试验的低剂量和高剂量)、施药次数(企业推荐次数和增加1次)及最终残留量,“距最后一次施药天数”一栏中应将所有采收间隔期填入表格,进行检测的作物部位应包括作物的可食部分(如水稻应填写糙米、植株、稻壳的残留量,水和土的残留量可选择填写)。
(不同采收间隔期的残留量可用“/”分隔,如:3/5/7天的最终残留量:0.1/0.06/0.02)2.如所登记产品为混剂,应将每个有效成分最终残留量分别填写。
3.如有代谢物残留则应将每种代谢物残留量分别填写。
(二)推荐的安全使用标准:企业按照试验报告及本企业产品实际情况填写推荐的最高用药量、用药次数(企业推荐用药次数)、施药间隔期、安全间隔期等信息。
食品中农药和兽药的残留限量设定指南

食品中农药和兽药的残留限量设定指南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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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农药 (续)
临时登记 – 残留摘要资料。
– 残留试验资料 • 提供在我国进行的2年1-3地残留试验报告。残留试验可以按作物分类 ,选其中1种有代表性的作物(剂量已确定的)做残留试验。 • 视需要,提供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残留试验数据。包括作物、土壤 、水中的残留量及初级农产品(鱼、肉、蛋、奶等)中的二次残留。 • 视需要,提供在登记作物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的贮存稳定性试验数据 。 • 视需要,提供该化合物在植物体内的吸收、转化、分布、最终代谢 物和降解物及其毒性资料。 • 我国制定、CAC推荐的或其他国家制定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每日 允许摄入量(ADI),并注明出处。 • 申请人建议在我国境内的最高残留限量(MRL)或指导性限量(GL) 及施药剂量、施药方法、施药次数和安全间隔期。
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 部农药检定所封样。(总则1.5.2) ➫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
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总则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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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续)
➣ 不同作物农药残留试验点数要求
1.应当进行3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水稻、小麦、甘蓝、黄瓜、番茄(辣椒)、柑桔、 梨(苹果)、大豆、茶、花生。
• 残留试验地点要求更加科学、合理。根据作物 种类有1地,2地和3地之分;
• 土壤处理剂需做残留试验; • 作物分类更加科学、全面,与国际接轨; • 残留试验报告可以授权使用(但需符合相应要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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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续)
➣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 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 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 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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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残留资料要求
➢ 新农药 ➢ 特殊新农药 ➢ 新制剂 ➢ 相同产品 ➢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 ➢ 分装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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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农药
田间试验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应包括:残留试验作物、试验时间、地点、施药方法、施药 次数、施药剂量、推荐的安全间隔期、每日允许摄入量( ADI)、农产品最大残留限量(MRL)等。
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
2020年5月28日星期四
主要内容
➣ 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 新《农药登记资料规定》残留资料要求
➣ 新农药 ➣ 特殊新农药 ➣ 新制剂 ➣ 相同产品 ➣ 扩大使用范围、改变使用方法和变更使用剂量 ➣ 分装登记资料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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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资料要求的主要变化
• 残留资料要求前移。大部分产品临时登记需提 交残留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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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水果类 • 1)梨果类:梨、苹果等; • 2)核果类:桃、杏、李子、樱桃、酸樱桃、油桃等; • 3)浆果类: • —葡萄; • —猕猴桃; • —杨梅、黑莓、越橘、酸果蔓、穗醋栗、露莓、醋栗、树莓等; • 4)柑桔类:橘、柑桔、橙、柚、柠檬等; • 5)坚果类:核桃、板栗、榛子、甜杏仁、山核桃、松籽、澳洲坚果等; • 6)瓜果类: • —西瓜; • —甜瓜、香瓜、哈密瓜、白兰瓜等; • 7)皮可食类:枣、柿子、无花果、橄榄、椰枣等; • 8)香蕉、菠萝、芒果、荔枝、龙眼、杨桃、榴莲、木瓜、枇杷、草莓等各为一类。 • 4 经济作物 • 棉花、花生、茶叶、大豆、烟草、甘蔗、甜菜(糖用)、油菜、向日葵、芝麻、亚麻籽 、可可、咖啡等各为一类。 • 5 饲料作物 • 1)豆科饲料:苜蓿、三叶草等; • 2)饲草作物类:大麦秸、干草、玉米秸、高粱秸、甜菜叶、马铃薯茎叶、大豆杆、花生 蔓、稻草、花生壳等。 • 6 调味品类:具有调味功能植物的根、茎、叶、种子、种皮等。 • 7香草类:具有香味功能植物的叶、花、种子、根、茎、果实等。
球茎茴香、块根甜菜、块根芹、欧洲防风等;
•
• 5)豆菜类: • —豇豆、扁豆、甜豌豆、荷兰豆; • —鲜食青豆、蚕豆、豌豆、利马豆等; • 6)茎杆类: • —芹菜、莴笋、洋蓟、食用大黄; • —菜薹、苔菜、紫菜苔等; • 7)瓜菜类: • —黄瓜; • —不上架瓜菜:南瓜、冬瓜、西葫芦等 • —上架瓜菜:节瓜、丝瓜、苦瓜等; • 8)茄果类:番茄、辣椒、青椒、茄子、秋葵等; • 9)鳞茎类:韭菜、葱、蒜、姜、洋葱、百合等; • 10)芽菜类:绿豆芽、黄豆芽等; • 11)食用菌类:双孢蘑菇、大肥菇、香菇、草菇、口蘑、木耳等; • 12)竹笋、芦笋各为一类。2 蔬菜类 • 1)白菜类:大白菜; • 2)甘蓝类: • —结球甘蓝、球茎甘蓝、红球甘蓝、羽衣甘蓝、皱叶甘蓝等; • —花椰菜、绿菜花; • —抱子甘蓝; • 3)绿叶类: • —菠菜; • —小白菜、芥蓝、小油菜; • —苋菜、茴香、蕹菜、茼蒿、豌豆苗、萝卜叶、糖用甜菜叶等; • —生菜(包心生菜、花叶生菜); • —野苣、菊苣;
2.应当进行1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榴莲、亚麻籽、可可、咖啡、调味品类、香草 类等。
3.应当进行2地以上农药残留试验的作物 第1条和第2条以外的其他作物。
•
残留试验不同作物分类 • 1 粮食类 • 1)稻类:水稻、旱稻等; • 2)麦类:小麦、大麦、燕麦、黑麦等; • 3)旱粮类:玉米、高粱、谷子等; • 4)块根、块茎类:甘薯、马铃薯、木薯、山药等; • 5)小杂粮类:红小豆、绿豆、荞麦。 • 2 蔬菜类 • 1)白菜类:大白菜; • 2)甘蓝类: • —结球甘蓝、球茎甘蓝、红球甘蓝、羽衣甘蓝、皱叶甘蓝等; • —花椰菜、绿菜花; • —抱子甘蓝; • 3)绿叶类: • —菠菜; • —小白菜、芥蓝、小油菜; • —苋菜、茴香、蕹菜、茼蒿、豌豆苗、萝卜叶、糖用甜菜叶等; • —生菜(包心生菜、花叶生菜); • —野苣、菊苣; • 4)根茎菜类:萝卜、胡萝卜、芋头、芥菜头、芜菁、茎用芥菜(榨菜头)、
– 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已有的残留试验数据或相关查询报告。
•
一、新农药 (续)
残留试验报告
应包含试验单位及试验人员的相关信息,残留 田间试验设计、试验地区土壤(水)、气候条件 等相关的数据资料;残留分析法;试验结果数据 (半衰期、最终残留试验结果数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