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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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07]4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7.03.07【实施日期】2007.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41号)各市、县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和省国税局、地税局《关于依法支持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6]88号)文件,规范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涉税鉴证行为,进一步提高涉税鉴证业务的质量,切实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经研究,省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试行)》等十二项鉴证业务规范(详见附件),现印发下达。

各级税务机关要遵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本通知的要求,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涉税鉴证业务的监督指导,努力提高我省税收征管水平。

本通知自200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规范;2、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3、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鉴证业务规范;4、企业工效挂钩工资清算鉴证业务规范;5、申请税收减免鉴证业务规范;6、企业税前弥补亏损鉴证业务规范;7、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8、外商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规范;9、企业出口货物申请退免税鉴证业务规范;10、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还增值税鉴证业务规范;11、房地产开发企业完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毛利额与预售收入毛利额差异调整鉴证业务规范;12、土地增值税纳税清算鉴证业务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法规【发文字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4.09.22【实施日期】2014.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工作规定,严厉惩戒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的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2014年9月22日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第一条全省省辖市级(含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下同)以上国税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二条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全省省辖市级以上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县级国税机关查处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统一由所在地的省辖市级国税机关公布。

第四条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苏州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标 签】汇算清缴,涉税事项的处理【颁布单位】苏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3-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 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是2013年度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含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企业),无论是否在减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办理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已按税收规定视同独立纳税人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分支机构所在地进行汇算清缴。

自2013年度起,总机构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且实行汇总纳税的苏州分支机构,应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缴或应退所得税款,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税款分配比例,在分支机构所在地汇缴应缴或应退税款。

二、汇算清缴期限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5月31日。

汇算清缴期限结束前,纳税人发现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汇算清缴申报的,应按规定申请延期申报。

三、年度纳税申报方法 企业所得税由苏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纳税人,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可直接通过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进行。

纳税人要在完成2013年度四季度或12月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后,方可进行年度纳税申报,不得以预缴申报替代年度纳税申报。

四、涉税事项的处理 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国债利息收入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免税收入优惠的纳税人,可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提供相关资料后直接享受相关优惠。

纳税人需要享受上述优惠以外的其他税收优惠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优惠事项备案,经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涉税保密信息管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纳税人合法权益,保密管理制度【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2008﹞93号【发文日期】2008-10-09【实施时间】2009-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完善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的保密管理制度,规范税务机关受理外部门查询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附件: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doc 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对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依法制作或者采集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涉及到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主要包括纳税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纳税人、主要投资人以及经营者不愿公开的个人事项。

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范围。

第三条 对于纳税人的涉税保密信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应依法为其保密。

除下列情形外,不得向外部门、社会公众或个人提供: (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公布的信息; (二)法定第三方依法查询的信息; (三)纳税人自身查询的信息; (四)经纳税人同意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履行职责的需要,税务机关可以披露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信息,主要包括:根据纳税人信息汇总的行业性、区域性等综合涉税信息、税收核算分析数据、纳税信用等级以及定期定额户的定额等信息。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国税函[2004]27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1.29【实施日期】2004.01.2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发展、充分发挥税务代理作用的通知(苏国税函[2004]27号2004年1月29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为认真履行税务机关对税务代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管职能,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促进我省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税收工作中发挥注册税务师作用的通知》(国税发[200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税务代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2003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同志在全国税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强调要“加强对注册税务师行业的管理和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的指导、监督,……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总局王力总经济师在中国税务咨询协会二届二次理事(扩大)会议上指出,“鼓励和支持税务代理工作,是落实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一项权利,也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和义不容辞的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切实按照总局提出的要求,依法支持税务代理事业的发展。

当前,各级税务机关在对待税务代理工作的态度上要防止两种错误倾向:一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与税务机关有与生俱来的“血缘关系”,直接干预税务代理机构的运作,把税务代理机构作为创收部门,变相实施强制代理;二是认为税务代理机构已与原主办单位脱钩,对税务代理工作不支持、不指导、不管理,放任自流。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
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1.08.31
•【字号】苏地税规[2011]10号
•【施行日期】2011.08.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目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省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60号),我局对2010年12月31日前制定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

税务师-涉税服务实务-基础练习题(参考)-第1章导论[单选题]1.下列关于涉税专业服务公正性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税务师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不偏不倚B.税务师作出专业结论时,(江南博哥)应当基于客观事实C.税务师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意见或证明D.税务师为委托人代办税务事宜时,优先考虑委托人的利益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税务师在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时,应当在维护税法尊严的前提下,公正、客观地为委托人代办税务事宜。

[单选题]3.下列涉税专业服务机构中,属于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的是()。

A.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律师事务所B.财税类咨询机构C.税务师事务所D.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是指税务师事务所和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税务代理公司、财税类咨询公司等机构。

税务师事务所是涉税专业服务的排头兵和主力军。

[单选题]5.《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税务师事务所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培训服务,属于()业务。

A.一般税务咨询B.专项税务顾问C.其他税务事项代理D.其他涉税服务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为小规模纳税人提供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培训服务属于其他涉税服务业务中的涉税培训服务。

[单选题]6.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A.10日B.15日C.20日D.30日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涉税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委托协议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涉税专业服务协议要素信息采集表》。

[单选题]7.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未按照办税实名制要求提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从事涉税服务人员实名信息,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予以约谈,逾期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降低信用等级或纳入信用记录,暂停受理所代理的涉税业务,暂停时间不超过()。

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如何纳税?

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如何纳税?

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如何纳税?——张某某诉泰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核定征收纠纷案裁判要旨企业无法提供账簿及其他纳税资料,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擅自销毁账簿的,依法核定征收。

如果无证据证明其属于擅自销毁账簿的,可直接认定为拒不提供纳税资料,也应当核定征收。

基本案情泰州市消防技术服务事务所(以下简称消防事务所)系由原告张某某于1999年1月11日投资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于2012年9月5日注销登记。

2012年10月18日,被告泰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泰州地税五分局)通知消防事务所对其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后被告分别对该事务所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进行了询问。

原告陈述2011年及以前年度的账册报表凭证等相关资料都不能提供,2012年5月搬迁过程中部分丢失,其他部分卖给收废品的。

会计朱某某陈述其自2005年受聘为消防事务所会计后,均按要求设立各类会计账簿,并在每年汇算清缴后将当年的会计账册凭证交予原告,并告知其妥善保管,不能遗失。

2012年11月8日,被告对原告及消防事务所在中国工商银行泰州分行开设的存款账户情况进行了检查。

2012年11月22日,被告对原告的委托人张某铭进行了询问。

2012年12月4日,消防事务所向被告说明因单位迁址所遗失材料的范围和内容。

2013年3月7日,被告通知消防事务所限期提交包括涉税资料遗失详细情况说明在内的相关资料。

2013年3月11日,原告就会计账簿、凭证遗失情况进行了说明。

2013年3月12日,被告向消防事务所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规定保管涉税资料。

2013年3月22日,被告向消防事务所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拟对该所处以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3年4月1日,被告向消防事务所送达处罚决定。

2013年4月9日,消防事务所缴纳了罚款6000元。

2013年5月9日,被告向消防事务所送达泰地税五处(2013)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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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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