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证据制度(3)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

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全文(民事证据规则3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修正)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第七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有所限制或者附加条件予以承认的,由人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构成自认。
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事实,不适用有关自认的规定。
自认的事实与已经查明的事实不符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

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全文+新闻稿+答记者问(共100条,对原规定保留11条,修改41条,新增47条)最高人民法院法语峰言5天前·时间:2019年12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30·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出席嘉宾:·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郑学林主持人: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发布内容: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并回答记者提问。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上午好!下面,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民事证据规定》的背景和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实施,迄今已近十八年,审判实践中有关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适用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
其间,经历2007年、2012年、2017年民事诉讼法三次修改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公布实施,社会生活、法律制度和民事诉讼实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
特别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为切实贯彻中央决定精神,进一步贯彻落实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回应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根据人民法院“四五改革纲要”关于“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完善民事诉讼证明规则”的要求和我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小组”的安排,我们在2015年启动了《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工作。
历时四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并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讨论通过。
修改《民事证据规定》,是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的重要举措。
第十一章民事诉讼证据(110511)

合法性的认识
合法性指证据的表现形式和证据的使用符合 法律的规定。 1、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符合法定程序。 2、形式合法。 思考: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的基础是什么?这 一要求的代价是什么?
第二节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一、证据能力
(一)证据能力的概念 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 格。
五、鉴定结论
(一)鉴定制度概说
1鉴定和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 鉴定,即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和技能,以及 必要的技术手段, 必要的技术手段,对案件中有争议的专门性问题进 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行检测、分析、鉴别的活动。 2申请鉴定和重新鉴定 3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4鉴定书的内容
二、证明力
(一)证明力的概念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价值、证据力,它指的是证 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的大 小。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立法模式 法定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三)确定我国民事诉讼证据证明力的规则
1、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4、最佳证据
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二)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
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 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 第一,书证是制作人主观意志的反映,而勘验笔录 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 客观内容的反映 的文字和图片是客观内容的反映; 第二,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并不一定是 第二,书证有公文书和私文书等形式, 形式 诉讼文书, 诉讼文书,而勘验笔录则是勘验人依法制作的诉讼 文书; 文书; 第三,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 第三,书证一般在案件发生前或者发生过程中制作, 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 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 在诉讼中不得涂改或者重新制作,而勘验笔录则是 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 若记载有漏误, 诉讼中制作的, 案件发生后在诉讼中制作的,若记载有漏误,可以 重新勘验。 重新勘验。
民事诉讼法第八章——民事诉讼证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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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
(一)客观性: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这 是证据的本质属性。 (二)关联性: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 关联性的类型:1、直接的关联与间接的关联 2、肯定的关联与否定的关联 判断有无关联性的标准: 证据的存在使待证事实的真实与虚假变得更清晰 (三)合法性: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搜集与提供, 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不为法律所禁止。 合法性的内容:1、搜集证据的合法性; 2、证据形式的合法性; 3、证据材料转化为证据的合法性。(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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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判断的证据
由于证人证言的复杂性,其证明力大小需要综合 判断。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78条规定: “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 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 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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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最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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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具有完全证明力的证据
有关需要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证据规则称为补强证据规则。 即某一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 他证据以佐证方式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定案证据。 《民诉法》第69条,“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 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 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 据。” 最高法院《民诉证据若干规定》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 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 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2)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 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3)存有疑点的视听 资料;(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5)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上述规则,属于补强证据规则,有关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 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其证明力需要其他证据补强。
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

When I wake up every day, it is not the bells, but the dreams that strike m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有哪些1、当事人陈述: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
当事人陈述作为证据的一个种类是我国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划分中的特色。
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
法律讲究的不仅是事实,还有就是证据,证据不足,法律也不会宣判。
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的证据作出了明确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要求的证据才会被采纳。
因此,大家在准备证据之前,很有必要提前了解一下证据分类的要求,了解哪些可以作为证据。
至于哪些属于证据,可以到下文一起了解。
一、民事诉讼法证据分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几种。
(1)书证。
凡是用文字、符号、图画在某一物体上表达人的思想,其内容可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书证。
(2)物证。
凡是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称为物证。
(3)视听资料。
凡是利用录像、录音磁带反映出的图像和音响,或以电脑储存的资料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称为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诉讼参加人以外的其他人知道本案的有关情况,应由人民法院传唤,到庭所作的陈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书面陈述,称为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关于案件事实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对某些专门性问题,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人进行鉴定,从而作出科学的分析,提出结论性的意见,称为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与争议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亲自进行勘查检验,进行拍照、测量,将勘验情况和结果制成笔录,称为勘验笔录。
二、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效力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司法解释。
民事证据法的基本原则(三)

第四,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我认为,举证责任倒置必须法定化,即使对于法院的司法解释所设定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法律上也应当有所限制。
举证责任倒置和严格责任是联系在一起的。
严格的说对举证现责任倒置是由实体法限定的,这不是一个司法所能决定的问题,有关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则,应该是实体法来规定的,当然现在我们必须承认,我们的证据法则很不完善,在很不完善的情况下,实体法不可能都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应当在法律上为司法解释所设定的规则设定条件。
我认为,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至少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属于实体法规范的范畴,实体法必须包含必要的证明规则,那种割裂证据法与实体法的固有联系,认为证明规则应当完全由民事程序法规定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通常,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规范应当由实体法和程序法共同规定,程序法或证据法可以确立一些指引性的规范,引导法官寻找相应的实体法规范。
而有关举证责任倒置适用的具体情况,特别是对倒置事由的规定必须要由实体法作出明确的界定。
通过对实体法规范的适用,最终完成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
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范具有强行性,无论当事人是否提出,法官都应予以适用。
在这一点上,法官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而必须要适用法律的此种强行性规定。
如果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则法官只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来确定具体的诉讼案件中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但我认为,法官不能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来随意在诉讼中决定举证倒置。
有人认为,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便无法保护受害人利益。
我认为,应当看到,在特殊案件中减轻受害人举证负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方式并非举证责任倒置这一种情形,证据法中的“表见证明”法则、推定规则等也能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
二是原告就某种事由的证明出现举证障碍。
有时,在某些情况下,原告离证据距离比较远,客观上几乎没有取到证据的可能性,如果按照主张者即须举证的原则,作为原告的受害人几乎百分之百败诉。
2021年一建-法规-第69讲-民事诉讼制度(证据)2

2021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点-第69讲- 民事诉讼制度(证据)2(三)质证(1(法庭出示)(2(3(四)认证,是“绝对不能”而不再是“相对不能”)【考点清单】11.诉讼证据的种类都有哪些?如何区分?2.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如何规定?3.质证如何规定?4.认证如何规定?【本目课后习题】1.关于证据种类的题目【例题·单选】根据《民事诉讼法》,下列证据中,属于书证的是()。
A.录音录像资料B.建筑材料样品C.工程质量鉴定报告D.施工合同【答案】D【解析】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
【例题·单选】下列证据中,属于民事证据中书证的是()。
A.法律条文B.法院的司法解释C.施工合同复印件D.建筑施工规范【答案】C【解析】证据,是指在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
根据表现形式的不同,民事证据有以下8种,分别是: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电子数据。
书证,是指以所载文字、符号、图案等方式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或者其他物品,如合同文件、各种信函、会议纪要、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图纸、图表等。
【例题·单选】在一起钢材买卖合同纠纷的诉讼过程中,作为买方的施工企业将钢材厂家在互联网发布的价目表下载并打印,并在法庭上作为证据出示,则该证据种类属于()。
A.书证B.物证C.视听资料D.电子数据1【丽雪课后的话】场景一:这是在一个庭审现场中!法官:“证人,在你作证之前,我应该告诉你,在法律面前,你只能讲你亲眼看到的事情,不要讲从别人那儿听到的事,明白吗?”证人:“明白了!法官先生。
山东高院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试行)(2001年7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一、一般规则第一条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民事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质证和认证等行为,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三条民事诉讼证据有下列几种法定形式: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8.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坚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证据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查证据和确认案件事实应当坚持客观、全面和合法的原则。
第六条证据的收集、提供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
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该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条所有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审查核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八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所有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双方当事人当庭互相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平等享有、充分行使下列权利:1.收集证据;2.申请法院调取、保全证据;3.申请法院进行鉴定、勘验;4.对证据进行辨认、核对,向提出证据的一方进行质询;5.对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进行质询;6.对证据发表意见,进行辩论。
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妨害诉讼秩序,不得故意拖延诉讼过程。
第十条证据的核实和认定以当事人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和人民法院当庭认证为原则,但为提高诉讼效率,可以实行双方当事人庭前交换证据,庭审认定证据效力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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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独立后,首先涉及到它的内涵和 外延的明确界定,它与视听资料的界限划 分。视听资料偏重于以录音、录像等大多 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信号方式存在、 传输,如在现代通信技术应用中形成的电报 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和电视电影 技术应用中的影视胶片等音像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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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电子数据
❖ 所谓电子数据,有的称为电子证据,是指 基于电子技术生成、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 一定载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我 们常见的电子合同、电子提单、电子保险 单、电子发票、电子文章、电子邮件、网 页、域名等都涉及到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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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数据证据是现代高科技的产物,它能 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文字、图象、数据和 信息,生动形象地展现案件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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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物证
❖ 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证明案件事 实的物品,称为物证。
❖ 物证的种类很多,常见的物证包括所有权、使用 权有争议的物品,侵权纠纷中受到损坏的物品等。
❖ 应当注意的是,在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兼具物 证和书证的双重属性,即可作物证,又可作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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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视听资料
❖ 视听资料,就是利用录像或录音磁带等反 映出的形象和印象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视听资料大多采取传统电子技术和模拟信 号方式存在、传输,如在现代通信技术应用 中形成的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 等和电视电影技术应用中的影视胶片等音 像材料。
❖ 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受人民法院传 唤出庭作证的人。证人将其所了解的案件 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称为证人证 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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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人证言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第一,证人证言 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证明。第二,证人证言 只包括能够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 陈述。第三,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可靠性受到多 种因素的影响。证人作为自然人,对于案件的事 实的感知要受到主观和客观各种因素的制约和限 制。因此,证人证言可能有真有假,审判人员应 尽可能的结合其他证据对其进行印证,印证后无 误的,才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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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书证
❖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 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这种物品之 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 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 实。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 样的,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 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 等。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 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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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电子数据则侧重于应用“0”和“1”通过 二进制的数字化处理产生一种脉冲信号,如 以计算机技术应用为基础的数据库、字处 理文件、图形处理文件、程序文件等和在 网络技术应用中的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 换、电子资金划拨、电子聊天记录、电子 公告牌记录、电子签名、博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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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证人证言
❖ 2.关联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与证明的案 件事实有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 3.合法性。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们使用特定 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不为法律所禁止,否则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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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证据理论上的分类
❖ 1.本证与反证
❖ 按诉讼证据与当事人主张事实的关系,诉讼证据 可以分为本证和反证。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 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称为本证。本证是一种肯 定性证据,它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是真 实的。
❖ 当事人向法院陈述的内容很多,概括起来 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案件事实的叙 述,二是请求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裁 判的叙述。只有前者能作为证据,后者不 能作为证据。
❖ 当事人陈述的特点:真伪并存。当事人是
案件客观事实的经历者,其陈述可以揭示
案件真实情况。当事人是案件利害关系人,
其陈述可能存在片面h性和虚假性。
❖ 能够证明当事人一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 称为反证,它是从反面否定或推翻对方当事人所 2.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
按证据的来源,诉讼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 据和派生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 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
❖ 派生证据也叫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 生的证据,它不是由案件事实直接形成, 而是经过了一定的中间环节,也就是常所 说的第二手材料。
第八章 民事诉讼证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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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
❖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 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简称为 “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 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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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事证据的特征
❖ 1.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 观存在的真实的事实。任何主观想象、推测都不 能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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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后民诉法对证人制度的完善:(1)明
确规定哪些情形下证人可以不出庭,而以
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
方式作证。(2)明确规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
的负担。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
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
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
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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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以单独一个诉讼证据对案件主要事实反映 程度为标准,可以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 间接证据。
❖ 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 据,是直接证据。
❖ 不能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而必须与 其他证据联系起来才能说明案件主要事实 的证据,是间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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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民事证据的种类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八种:
❖ (一)当事人的陈述;
❖ (二)书证;
❖ (三)物证;
❖ (四)视听资料;
❖ (五)电子数据;
❖ (六)证人证言;
❖ (七)鉴定意见;
❖ (八)勘验笔录。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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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陈述 当事人在诉讼中就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向人 民法院所作的叙述,称为当事人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