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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

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使考试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

考试工作包括:考试的组织、考试的方式、考试的命题、试卷的制印、密封与保管、监考与巡考、阅卷与成绩评定、成绩登录、试卷的装订、保存和管理、考场管理、违纪处理等环节。

第三条考试是评价学生学习成绩和学业质量的重要方式,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与基本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综合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考试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的方式之一,通过考试促进教师更新教学内容、改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包括公共基础必修课、学科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公共选修课和和专业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实践教学各环节也必须进行考核。

第五条我院在籍的全日制学生均须按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参加所修读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普通全日制学生的考试工作。

第二章考试组织与领导第七条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务工作的具体实施,组织出题、制卷、封存试卷、装订;负责监考、阅卷、上报成绩、进行成绩分析。

考查课程和选修课程考试工作也由考务负责人依照本规定、教学计划及学院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课程结束后两周内组织考试,任课教师应提前2周向学校教务处及学院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课程考试申请表,教务处会根据各单位提出的考试时间和参考人数,安排考场。

第九条在期末考试前,学院召开教学主任和教学工作秘书参加的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传达有关考试的文件,明确考试工作职责和纪律要求;第十条学校教务处负责补考、重修考试和毕业考试。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

学校考试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我校考试管理,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考试组织1.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

2. 各学院(部)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部)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

3. 考试工作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熟悉考试业务,遵守考试纪律。

4. 考试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考试规定。

三、考试安排1. 考试时间: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时间。

2. 考试地点:由各学院(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考试场地。

3. 考试科目:按照学校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由教务处统一确定考试科目。

4. 考试形式:根据课程特点和教学要求,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实践操作等形式。

四、考试纪律1. 考生必须持有效证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人员管理。

2. 考生不得携带通讯工具、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进入考场。

3. 考生不得抄袭、剽窃、代考等作弊行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4. 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违纪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

五、考试评价1. 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学习效果的重要依据,纳入学生学籍档案。

2. 考试成绩按照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

3. 考试成绩的评定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禁弄虚作假。

六、考试安全管理1. 考试前,各学院(部)应加强对考生的安全教育,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2. 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加强对考场的巡查,确保考试安全。

3. 考试结束后,各学院(部)应做好试卷的回收、保管工作,防止泄题、漏题等现象的发生。

七、考试监督1. 学校成立考试监督小组,负责对考试全过程进行监督。

2. 考试监督小组有权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规定

教学管理制度:考试管理规定

××××职业技术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学生考试(考核、考查)、缓考、补考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教学管理,规范考试(考核)工作,对学生考试(考核)、缓考、补考的有关事宜特制定如下规则:1.所有学生必须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下课。

凡学生一门课程一学期累计缺课达到本学期该课程的应有学时数三分之一及以上者,该课程考核为不及格。

2.所有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组织的期中考试与期末考试,不得无故缺考。

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须于考试前向所在学部递交缓考申请,是病假的,必须附有相关诊断证明,是事假的,必须附有已经批准的请假条,并办理缓考的有关手续,学部审核、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批同意后,可缓考;考前未递交缓考申请或缓考申请未被批准缓考的学生擅自不参加考试,按缺考处理。

3.成绩考核为平时成绩占30%、期中成绩占30%、期末成绩40%(即总评 = 平时成绩×30% + 期中成绩×30% + 期末成绩×40%);如遇外出生产实践等特殊原因该课程没有期中考试成绩的,则平时成绩占40%,期末成绩占60%(即总评 = 平时成绩×40% + 期末成绩×60%)。

期中考试不及格则不安排补考,凡总评不及格的学生则必须参加补考。

4.每学期期末总评不及格率原则上不超过本班实考人数的20%,参加正常补考后不及格率不超过参加补考人数的30%,正常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

5.缓考与补考一同进行。

缓考及格者,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载,并注明“缓考”;缓考不及格者,直接按不及格记载,并做学籍处理。

6.正常补考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的第一个月进行,补考时间、考场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学生补考成绩于考试后一周内分别报送教务处。

7.学生毕业前凡是所修课程(含实操)有不及格(补考及格者为视为及格)者,则暂缓发放毕业证,直到所修课程全部合格为止。

第二章试卷管理规定第二条出卷1.教师须严格按照课程标准的基本要求确定考核标准,试题必须体现课程标准的培养要求,以大纲和教材为本,但不拘泥于教材,符合我校专业特点和日常教学的特色。

考试管理制度范本(7篇素材参考).doc

考试管理制度范本(7篇素材参考).doc

考试管理制度范本(7篇素材参考)考试管理制度范本篇11、按考试科目要求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进场。

其他物品,一律不得携入座位。

2、考试所需的草稿纸,由考生自己准备。

3、考场必须保持肃静。

如试题印刷有不清之处考生可举手询问,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对题意作任何解释。

考试过程,考生除因病外,不得中途离开考场后回来续考。

4、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整理好,反放在课桌上,然后安静地离开考场。

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笑,喧哗。

5、凡有以下情节之一者,以作弊论处。

(凡作弊者,通报批评,不得参与学校表彰)(1)把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本,材料,纸条等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等处。

(2)在桌面,墙壁等处抄写,或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文字。

(3)偷看或抄袭书本,有关资料,纸条及他人试卷等。

(4)私调试卷,抢他人试卷或草稿纸。

(5)传条,示意,核对答案,试卷被抢后不报告,互换试卷等协同作弊行为。

(6)不听监考人员安排及劝阻,与监考人员顶撞,扰乱考场秩序。

(7)有意损坏,带走试卷。

6、考试完成后,教导处组织对考生进行诚信考试评议。

考试管理制度范本篇2为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考试各环节中的漏洞,保证考试成绩的公正性,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一、考务与监场1、布置考场要求桌洞向前,行行班班相隔。

2、监考老师要求主考在前,副考在后,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监场期间不得随意外出,不得干与考试无关的事情(如看书、聊天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者扣职业道德5分。

3、考生答卷一律用蓝色钢笔或圆珠笔,按要求写上自己的姓名、考号,无考号无名的试卷判0分,班级扣5分。

4、严格考试纪律,发现作弊,学生试卷判0分,班级扣5分。

5、英语听力统一使用广播,广播不好的班级班主任准备录音机并上报教导处。

6、每场考试请副考按时领卷,每次考试第一场提前15分钟领取试卷,如迟到每人次扣2分,考试结束时将试卷按顺序整理后送回,如试卷不整理乱七八糟或遗漏试卷,扣个人考试2分。

大学考试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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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学考试管理工作,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校所有学生参加的各类考试,包括但不限于入学考试、期中考试、期末考试、毕业论文答辩、学位授予考试等。

第三条考试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考试应面向全体学生,确保每个学生都有平等的机会;2. 公开原则:考试程序、评分标准、成绩公布等应向学生公开;3. 严肃原则:考试期间,学生应遵守考试纪律,严禁作弊;4. 科学原则:考试内容、题型、评分标准应科学合理,符合教学要求。

第二章考试种类与时间安排第四条考试种类:1. 入学考试:包括文化课考试、专业考试等;2. 期中考试:每学期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学生本学期所学知识;3. 期末考试:每学期进行一次,主要考核学生一学期内的学习成果;4. 毕业论文答辩:毕业前进行,主要考核学生的毕业论文质量;5. 学位授予考试:毕业前进行,主要考核学生是否达到授予学位的要求。

第五条考试时间安排:1. 入学考试:根据学校招生计划和时间安排进行;2. 期中考试:一般在第14周至第16周进行;3. 期末考试:一般在第18周至第20周进行;4. 毕业论文答辩:一般在毕业前一个月进行;5. 学位授予考试:一般在毕业前一个月进行。

第三章考试组织与实施第六条考试组织:1. 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2. 各学院成立考试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考试的具体实施;3. 教师负责本课程的考试命题、监考、阅卷等工作。

第七条考试实施:1. 命题:教师根据教学大纲和课程要求,合理设置考试内容、题型和分值;2. 监考:监考人员应严格按照考试纪律,维护考场秩序;3. 阅卷:阅卷人员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分;4. 成绩公布:考试成绩应在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公布。

第四章考试纪律与处罚第八条考试纪律:1.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遵守考场纪律;2. 学生应诚信考试,不得作弊;3. 教师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得泄露考试内容。

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学院考试管理规定

学院考试管理规定为规范对考试的管理,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和维护优良的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____学院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试命题1.考核方式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实习、课程设计、顶岗实训等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核。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系负责人会同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特点确定考核方式。

考试可采用闭卷、开卷、笔试多种形式结合使用。

2.命题基本要求(1)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命题的覆盖面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反映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着重检查学生对本门课程所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理解掌握情况,同时要通过综合性试题,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试题难度适当,并制定出相应的评分标准。

(2)命题工作应由课程负责人和课程骨干教师组成的命题小组完成,系负责人对试卷内容进行审核。

(3)基础课、专业课和由多位教师讲授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统一采用试题库或试卷库出题,使用一份试卷,并组织集体阅卷。

(4)试卷采取统一格式(教务科备有出题纸,也可从教务处网站下载),试题表述要简明、准确,符号使用规范,考试类型(开卷、闭卷)等相关信息。

(5)凡考试课程要求同时交付A、B两套试卷,并做好标准答案或统一的评分标准。

A、B两套试卷内容、难度及题量应相当,于考试前十天由命题教师送交教务科,由教务科随机抽取一套作为考试题,另一套保存在教务科作为补考试题。

答案或评分标准由命题老师负责保管。

试卷由教务科负责印刷,考试前两天由命题教师到教务科领取。

(6)命题教师、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学生划定考试范围或押题。

(7)各门课程的考核试题要求在三年内重复率不超过30%。

二、考试及监考安排1.考试安排(1)考试课程一般应安排在课程结束后的1~2周内进行。

每学期安排在考试周的考核课程须在教学计划中注明。

校园考试管理规定样板

校园考试管理规定样板

校园考试管理规定样板一、总则1、为了规范校园考试秩序,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严肃,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组织的各类考试,包括期中考、期末考、补考、学业水平测试等。

二、考试组织与管理1、学校成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考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领导小组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处长、各学院院长等组成。

2、教务处负责制定考试计划,安排考试时间、地点,组织命题、审题、印刷、保管试卷,组织监考人员培训,处理考试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等。

3、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学院学生的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安排本学院课程的监考人员,组织教师阅卷、成绩录入等工作。

三、命题与审题1、命题要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既要考查学生对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试题的难度要适中,要有一定的区分度,使不同水平的学生都能得到客观、公正的评价。

3、试题的题型要多样化,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论述题、计算题等。

4、命题教师要认真填写命题审批表,经课程负责人审核、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交教务处印刷。

5、教务处要组织专人对试卷进行审题,确保试卷的质量和科学性。

四、试卷印刷与保管1、试卷的印刷要严格保密,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

印刷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试卷内容。

2、试卷印刷完毕后,要按照考试时间和考场进行分类、装订、密封,并妥善保管。

3、考试前,监考人员要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并认真核对试卷的科目、份数、密封情况等,如有异常,要及时报告教务处。

五、考试安排1、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学期末或学期中,具体时间由教务处根据教学计划统一安排。

2、考试地点要选择宽敞、明亮、安静、通风良好的教室或考场。

3、每个考场要安排两名以上监考人员,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维护考场秩序。

4、学生要按照考试安排表,携带有效证件(学生证、身份证等)按时参加考试,迟到 30 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开考场。

期末考试安排须知

期末考试安排须知

期末考试安排须知一、集中考试时间:年月日-月日。

二、本学期所有考试工作根据《惠州学院考试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三、本学期公共课课程安排闭卷考试。

四、各单位如有安排开卷考试的必须注明“开卷”字样;开卷考试课程不得与其它任何课程穿插安排。

五、公共课课程考试按“附表《学年第一学期公共课集中考试安排表》”的时间进行。

六、各二级学院使用统一的考试安排表:《集中考试安排表》模板从教务处网站>下载专区>常用表格处下载(用次的格式)。

各二级学院在编排考试时务必以“考场”为单位,注明考试人数,方便学校巡考小组查询及考场调度。

七、公共课任课教师的监考安排以此表为准,不得随意改动,以免监考时间冲突,各二级学院务必通知到位。

八、根据考试管理规定,在考试前各二级学院检查考场情况,安排隔行考试并编排座位表,要求考生持学生证和身份证入场。

九、在月日之前,各二级学院将预排的安排表(可先不填监考)上报教务科汇总,方便其它学院借用考场。

在月日之前,各二级学院将编排完整的期末《集中考试安排表》电子版,按规定格式上交。

在月日之前,各二级学院将编排完整的《分散考试安排表》电子版,按规定格式上交。

教务处二○一八年十二月七日《-学年第一学期公共课集中考试安排表》目录文学与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政法学院……………………经济管理学院……………………数学与大数据学院……………………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建筑与土木工程学院……………………旭日广东服装学院……………………体育学院……………………地理与旅游学院……………………生命科学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音乐学院……………………美术与设计学院……………………教育科学学院……………………惠州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学年第一学期公共课集中考试安排表注:监考员到学生所在学院领取试卷,考毕将试卷及考场登记表交回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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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考试管理规定(2013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

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高等学校教学管理要点》(教高司〔1998〕33号),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计划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

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院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

各系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的系副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形式与计分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

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

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

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

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式的,由主讲教师所在教研室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系报教务处备案。

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

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

对适宜采用的计分方式有意见分歧的,由课程开出单位主管教学的系(中心)副主任,组织有关教师研究确定。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计分制成绩均如实记载,一般不作转换。

确需转换时,参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关于绩点折算的办法办理。

第三章考试的命题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系(部)副主任领导下,由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组织进行。

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教研室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教研室主任审定,并报系(部)领导批准。

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

第八条命题的依据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

第九条命题的要求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二)每道小题,均应另纸准备参考答案和(或)评分标准;(三)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四)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五)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至少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15%。

(六)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

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拟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试题的审批教师命题之后,由教研室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

审核合格后,由主管教学的系(部)副主任审批并提出正考、备用试卷的安排意见。

第十一条试题库学院鼓励各系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

试题库、试卷库中各考试题的命题、试卷的合成,都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

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与保管第十二条试卷的制作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

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

学校提供试题卷(另附答题纸)、考试卷(试题与答卷合一)两种格式,供命题教师选用。

因课程特点而需要其他形式试卷的,其具体格式由主管教学的副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二)试卷的打印(或誊写、绘制)应当规范。

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

(三)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

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

(四)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

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

(五)配备必要的印制与使用说明。

每份试卷都应当填写附属的试题签,注明试卷的命题教师、考试科目、试卷使用的班级、复制的份数、考试的时间等事项。

第十三条试卷的复制与分发试卷的复制、清点、密封,由各系指定专人负责。

教研室主任审查合格的试卷,经主管教学副系主任指定卷别后,由开课单位的教务员按照教务处要求的时间,送交教务处教材科统一安排试卷的复制。

教务处教材科收到教务员送来的试卷时,应当对试卷送到的时间、经手人等项目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试卷的保密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复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试卷的存档凡经过审批的试卷,均应由开课单位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销毁存档试卷时,需报主管教学的系领导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考试的试卷缓考、重修考试、重考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

第五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务处确认已选修课程的学生,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

第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二)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未合格(及格)者;(三)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四)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五)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及格者;(六)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到期而未注册者。

第十九条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转学生所在系提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六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查明情况、作出决定并提前通知学生。

学生注册情况和修读课程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学籍档案资料、教务处公布的选课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学生参加缓考的资格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校医院或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系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

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方能参加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缓考考试。

缓考学生名单由系办公室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

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经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其考试资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办理。

因故申请缓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

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

经批准,因故未跟班学习的重修学生,经开课单位审查,学生未坚持平时学习,其完成的作业少于应当完成作业总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学习笔记等学习证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

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资格尚未达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标准的毕业班学生,在临近毕业时,如仍有部分参加过学习的课程(经重修或未经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毕业前的重考。

毕业前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

第二十三条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的资格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对该生在校时尚未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学院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等形式)机会。

对结业生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系审查,教务处审批。

第六章考试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组织考试的权限平时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

跨系(部)开设的课程,学生所在系应当在考试时间、试室安排、选配监考员等方面,配合开课单位组织平时考试。

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

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各系的若干门课程,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校外试题(或统考试题、标准题库试题)对全院的课程进行抽考。

凡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时可在校内各单位选派监考员、巡考员,各单位均应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条集中考试每学期开设的全校性课程、跨系(部)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和教务处或教学系认为有必要的课程,集中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试。

各专业每学期在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科目一般3-5门。

集中考试由各系,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提出科目、时间、试室、监考员等安排计划,教务处协调、审核后印制全校性的考表,并按照考表的安排组织考试。

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也应由教务处按集中考试的办法制订考表。

考表由教务处提前发至各单位,由各单位负责提前通知本系学生、教师和参加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分散考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科目、集中考试之外的分散考试的科目,一般安排在每学期该课程教学的最后一个教学周内随堂进行。

考查和分散考试的考表,由学生所在系与开课单位协调后制订,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试室的准备在考试开始之前,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应当负责考试所用试室的清理。

监考员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所监考试室时,应当协助主考教师对考场的清理状况进行检查。

如发现试室不符合考试要求,应当清理试室,使之达到要求。

无法及时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请求帮助。

无法清理时,应当及时向教务处请求另行安排试室。

课程考试均要安排单人单桌,并由学生所在系(必要时由教务处)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编排座位,并要求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试室并按号入座。

第二十八条主考教师每门课程的考试必须至少安排一名主考教师,使用同一试卷同时在不同校区举行考试的应当安排不少于校区数的主考(或副主考)教师。

主考教师由系(部)或教研室领导从主讲教师中产生,主考教师要对课程考试全面负责,并到有关试室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主考教师同时担任监考员的,还应当履行监考员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监考员开课单位应当派任课教师担任其所任课程进行考试的监考员,任课教师担任多个班级的同一门课程,且该课程多于1个考场时,由教务处指定该教师的监考试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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