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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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法学概论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法学概论自考试题含解析

2024年10月法学概论自考试题一、单项选择题1、基于行政、社会或者经济上的需要,将本来属于国家或某行政主体的某种权利赋予私人的行政行为是______。

A.一般许可B.特许C.认可D.核准2、教育部部属某高校学生对学校不向其颁发学位证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适格的被告是______。

A.教育部B.省教育厅C.高校D.高校学位委员会3、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之一B.“法治”与“法制”的内涵完全相同C.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是权宜之策D.依法治国对守法环节不作要求4、甲造纸厂的污水未经处理就排入河流,并对下游乙村的农田造成了污染。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如果乙村不能证明农田污染由甲厂造成,则甲厂不承担法律责任B.如果甲厂的污水符合行业标准,则甲厂不承担法律责任C.如果甲厂的污染行为性质严重,则可能受到刑事处罚D.对甲厂的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5、关于行政组织及行政组织法,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行政组织集体负责制属于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之一B.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C.村委会不可能成为行政主体D.公务员与行政组织之间劳动关系的解除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6、下列要素属于税收程序法要素的是______。

A.税法主体B.纳税地点C.税目D.税率7、公务员甲经常不来上班,单位遂给予处分,对此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甲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单位提请复核B.可直接提起行政诉讼C.甲受到的处分决定属于抽象行政行为D.甲受到的处分决定具有终局性8、根据我国分税制模式,归地方所有的是______。

A.消费税B.车辆购置税C.关税D.土地增值税9、宪法的实施要遵循合法原则,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是______。

A.合法原则仅是对程序的要求B.在我国法官可径行判定与《宪法》抵触的其他法律无效C.对部分有卓越贡献的人可享有超越《宪法》的特权D.对违反宪法的行为必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0、国际法又称为______。

法学概论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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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利后果。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 系和主观过错是构成法律责任 的必要条件。
法律责任的种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 任和违宪责任等。
法律责任的免除
由于某些特定情况,法律责任 可以被免除,如时效、不可抗
力、自助行为等。
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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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裁定义
法律制裁是指国家机关对违反 法律规定的行为所采取的强制

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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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的概念
法律渊源是指法律的来源 或出处,即法律的生成方 式和表现形式。
法律渊源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 法律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 非正式渊源、制定法渊源 和非制定法渊源等。
法律渊源的效力
不同种类的法律渊源具有 不同的效力等级,效力等 级高的法律渊源具有优先 适用效力。
法治理念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石,对 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权、推动经 济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法治理念的内涵
法治理念包括法律至上、权利保障、 权力制约、正当程序等核心内容,这 些内涵相互关联、相互依存,共同构 成了法治的基本框架。
法治实践
法治实践的定义
法治实践是指将法治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过程,是实现法治的关 键环节。
02
法律体系与法律渊源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 构成的体系,包括国内公法、私 法以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共政
策等。
法律体系的构成
法律体系由宪法、法律、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等构成,各部分之间相互 协调、统一,形成一个完整的法
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特征

谷得春 法学概论

谷得春 法学概论

谷春德所著的《法学概论》是一本全面介绍法学基础知识的教材,内容涵盖了法学的概念、历史发展、法律体系、法律原则、法律适用等方面的知识。

该书不仅适用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对于想要了解法学基本知识的读者来说也非常值得一读。

以下是该书的几个重要知识点:
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科,目标是揭示法的本质和规律。

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法律所构成的体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

国内法是指由一国国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国际法则是指由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构成的国际法律规范。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本准则,是法的灵魂和核心。

它贯穿于整个法律体系中,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是评价和衡量各种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后果的依据。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得出具体的法律结论。

它包括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证等方面。

法的实施:法的实施是指将法从抽象的规定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具体行动,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环节。

总体来说,谷春德的《法学概论》是一本全面介绍法学基础知识
的教材,内容涵盖了法学的各个方面。

对于想要了解法学基本知识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教材。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

法学概论一、1.法的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性的社会规范或行为规范。

特征:①.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③.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④.法具有普遍性2.法律义务,一般在下列几种意义上使用: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或范围;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的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3.法律规则:是指通过法律条文表述的、具有特殊逻辑结构的行为规则。

4.法律体系的主要特征:①.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国际法。

②.它是现行法构成的体系,不包括历史上的法或已失效的法。

③.构成法律体系的单位是法律部门,但法律部门又是由若干相关的法律规范构成的。

④.法律体系不同于立法体系。

二、1.宪法的概念: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我国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

3.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统一的祖国大家庭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地方性事务的权利。

4.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一国两制”构想在宪法上的体现,是考虑到香港、澳门、台湾问题而设立的。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级地方政权,但与一般省不同,它享有高度自治权。

这表明,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原则方面是坚定不移的,但在具体政策、措施方面又有很大的灵活性。

第一章 法学概论

第一章  法学概论

五、法学与其它科学的关系 (一) 法学与哲学 (二) 法学与政治学 (三) 法学与经济学 (四) 法学与社会学 (五) 法学与历史学 结论:法学不是一个独立自足的科学,更 不是封闭的科学,而是开放性的科学,它 必须依存于其它科学,实现创新和突破。
第二节 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西方法学的发展
二、法学的概念和特点
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或法律学,是研究法律、法 律现象、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 门关于社会共同生活的规范科学、社会科学。 第一,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 第二,法学是研究法及法律现象的 特殊社会科学 第三,法学研究最核心的目的是探索在社会中法 治为什么是最重要的治国方式。
我国先秦时期称为“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 学”,汉代始有“律学”。我国古代“法学”一 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期。《南齐书》孔稚: “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唐代白居易也曾向 皇帝建议“悬法学为上科” 。 西方:“法学” 拉丁文JURISPRUDENTIA,罗 马的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公元 160――228年)说:“法学是神事和人事的知 识,正与不正的学问。”
三、法学学科的特点
第一,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法律现象 第二,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法律现象的方方面面
第三,法学实践性非常强 第四,法学是人类经验与理性的统一 第五,法学具有专门性、职业性特点。 第六,法学具有价值性
四、法学体系 法学体系,又称法学学科体系,是由法学 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法学的科学化 (二)法学的分支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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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19世纪中叶为标志和分水岭2西方法学的基本格局是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3西方法学中心随历史文化的变化而不断变迁在古代主要是地中海地区在近代是西欧地区在现代是北美西欧4西方法学教育的职业化程度较高5西方法律文化比较昌盛二中国法学的发展特点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

法学概论吴祖谋第十三版笔记一、法学的基本概念1. 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2. 法律: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

3. 法律现象: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表现。

4. 法律制度:国家为实现一定目的而建立的法律规范体系。

5. 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调整人们行为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法学的分类1. 理论法学:研究法律现象的本质、规律和价值取向的法学分支。

2. 应用法学:研究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实施的法学分支。

3. 历史法学: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和演变的法学分支。

4. 比较法学:研究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制度的异同和相互影响的法学分支。

5. 国际法学:研究国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关系的法学分支。

三、法学的研究方法1. 历史分析法: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揭示其内在规律和价值取向。

2. 比较分析法: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发现其异同和相互影响。

3. 逻辑分析法:通过运用逻辑推理,分析法律规范的内在结构和逻辑关系。

4. 实证分析法:通过收集和分析实际案例,检验法律规范的实际效果和适用性。

5. 经济分析法:通过运用经济学原理,分析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的影响和作用。

四、法学的基本问题1. 法律的本质:探讨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本质和价值取向。

2. 法律的来源:研究法律规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

3. 法律的功能:分析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意义。

4. 法律的效力:探讨法律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和保障机制。

5. 法律的实施:研究法律规范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和实施过程。

五、法学的价值取向1. 法治:强调法律对社会生活的普遍约束力和公正性。

2. 人权:关注法律对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和维护。

3. 民主:强调法律制度应体现人民意志和公共利益。

4. 效率:追求法律制度在解决社会问题时的经济性和高效性。

5. 和谐:倡导法律制度在调整社会关系时注重和谐与稳定。

六、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1. 法学与哲学:哲学为法学提供世界观和方法论基础。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总结法学概论是一门基础性的法学必修课,其内容包括法学本身的历史、文化、理论、制度以及实践,对于了解法学和法律制度,进行法律思维训练与形成法律思想观念,以及进行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本文就法学概论的知识点进行总结,供同学们参考学习。

一、法学概论1.学的定义及其基本内容法学是一门研究社会法律规范的学科,主要包括对法律本身的研究、法律的运用以及法律的实施等多种形式,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

它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学的哲学基础、法的系统理论和历史、社会法的思想及其实践、政治法的形成及其实践、宪法的理论及其历史、民商法的理论和历史、诉讼法的研究以及其它相关法学问题。

2.学从业者法学从业者是指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士,例如律师、公证员、司法警官、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司法机关公务员、法院研究人员及法学教育工作者等。

他们要具备法学和法律实践的知识,同时要能够综合分析和运用法律,并能在法治环境下工作。

二、法学的原理和方法1.的基本原理a)法类派:法的本质是人民的自愿行为,人民行为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核心。

b)法类派:法的本质是国家机关依据宪法以及政府机关根据法律制定的规范,它以宪法为基础、以政府权利为核心,人民在它面前只有义务而无权利。

c)派:法的本质是神的命令,是神的旨意的体现,法是不可抗拒的、有约束力的,人们只有服从接受,毋须有任何争议。

d)然学派:法的本质是自然的规律,它不受任何人的制定,是一种自发的、具有强制性的规范并具有影响力的行为规范,它反映了自然秩序本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2.律科学方法a)律原理方法:根据法律及其原理,按照当事人意图、客观事实以及历史情况等,通过比较、分析及推理等手段,加以判断应用条款。

b)律历史方法:根据法律的历史发展,查阅法律历史资料,对过去的法律制度进行考究,以求找出法律的发展规律,以及构建新的理论系统。

c)论证明方法:根据法律理论的法律规范性,通过所研究的案例事实及相关的法理思想,以及法律的前提条件,从合理的角度出发,用辩证的方法来审查和分析法律的正确性,并判断其合理性。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

法学概论复习要点法学概论是法学专业的一门基础课程,主要介绍法学的定义、分类、历史发展、研究方法和基本原理等内容。

下面是法学概论的复习要点:一、法学的定义与对象:1.法学的定义:法学是研究法律的一门学科,它研究的是国家和社会为了维护社会秩序而制定的规范。

2.法学的对象:法学的对象主要是法律规范及其形成、实施、运行和效果等。

二、法学的分类:1.分类标准:根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以及研究对象等不同标准,法学可以分为多个学科,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

2.主要法学学科:(1)宪法学:研究宪法的内容、性质、作用等;(2)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的制度、原则、程序等;(3)民法学: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规则和具体制度等;(4)刑法学:研究刑法的构成要件、适用原则和刑罚制度等;(5)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内容及其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等。

三、法学的历史发展:1.古代法学:古代法学包括古代中国法学、古代罗马法学等,其特点是以律令制度为主,注重司法实践。

2.中世纪法学:中世纪法学以教会法学为主要内容,注重神权与王权的关系。

3.近代法学:近代法学注重人权、社会公正和国家法等问题,主要代表有自然法学、正义法学、实证法学等流派。

4.现代法学:现代法学注重立法、法律解释和法的效力等问题,尤其关注社会变革、政治制度等内容。

四、法学的研究方法:1.逻辑研究方法:包括概念分析、逻辑推理等。

2.历史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制度研究等。

3.比较研究方法:对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比较分析。

4.社会学研究方法: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进行社会学调查和统计分析。

五、法学的基本原理:1.法的合理性原理:法律规定应当合理,并为社会共同利益服务。

2.法的权威性原理:法律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强制力。

3.法的平等原则:法律规定应当平等适用于每个人,不分贵贱、有钱穷。

4.法的保护原则:法律规定应当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5.法的开放性原则:法律规定应当具有一定的可变性和灵活性,便于适应社会发展和需求变化。

法学概论知识点期末总结

法学概论知识点期末总结第一部分:法学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一、法学的概念法学是研究法律的学科,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

法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广义法学和狭义法学。

广义法学是指包括法理学、法史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哲学等在内的所有法学类学科。

狭义法学是指专门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史、法律思想、法律逻辑等。

二、法学的内涵法学是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其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范: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具有强制力和普遍适用性的规范。

2. 法律制度:法学研究的对象还包括法律制度,即由法律规范和相应的法律机构组成的整体。

3. 法学方法:法学是以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研究方法包括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实证研究等。

4. 法学价值:法学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发现和弘扬法治理念,促进社会公正、平等和秩序。

第二部分: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主要学派一、法学的发展历程1. 古代法学:古代法学包括中国古代法学、印度古代法学、古希腊罗马法学等,具有浓厚的历史和宗教色彩。

2. 中世纪法学:中世纪法学以天主教教义为基础,包括教会法学和世俗法学。

3. 近代法学:近代法学是18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等。

4. 当代法学:当代法学是20世纪以后的法学发展阶段,主要包括法律理论学、法律史学、法律哲学学等。

二、法学的主要学派1. 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符合自然法则,是古希腊罗马法学的主要思想。

2. 法律实证主义学派:法律实证主义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并且以实证研究方法进行法律研究。

3. 法律实用主义学派:法律实用主义学派主张法律应当对社会进行服务和调整,强调法律实用价值。

4. 法律解释学派:法律解释学派主张法律规范应当具有统一和稳定的解释性,以实现公正和合理的判断。

第三部分:法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一、法学的基本原理1. 法律平等原则:法律平等原则是指法律规范适用于所有人应当平等,不得因种族、性别等因素差别对待。

法学概论

第一章法律的一般原理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原始社会最典型最重要的社会组织是氏族。

与氏族社会组织相伴存的原始社会的规范是习惯。

习惯是自发形成并世代相传的。

习惯的遵守主要靠自幼养成的观念,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

法律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伴随着生产资料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产生的。

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1、法律和国家同时出现;2、由习惯到习惯法、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区分;5、从法律与宗教、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法律的历史类型概念:这是从纵向的历史发展上,对法律进行的最基本的本质性的分类。

奴隶制法律:是历史上的第一个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

已发现的最早的奴隶制成文法有《汉穆拉比法典》、《十二表法》、《摩奴法典》等。

奴隶制法律反映了奴隶主阶级的意志,具有如下特点:1、严格保卫奴隶主阶级的生产资料私有制;2、公开确认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3、以残酷的刑罚维护奴隶主的统治;4、保留了许多原始社会规范的痕迹。

封建制法律:如中国的第一部成文法李悝的《法经》。

封建制法律的反映了地主阶级的意志。

具有如下特点:1、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2、公开规定封建等级特权;3、用残酷的刑罚镇压人民的反抗。

资产阶级法律:其反映了资产阶级的意志,特点有:1、宣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2、确认契约自由;3、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社会主义法律: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律,也是最后一个历史类型的法律。

《法律》名词解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和社会共同生活的需要,以权利义务为其内容,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法律的本质:是指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的内在规定性,即法律本身所包含的区别于其他社会的种种属性和特征的总和。

法律的特征:法律是特殊的社会规范。

1、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3、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4、法律是规定权利义务煌规范;5、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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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定义:法律一词通常在广、狭两种意义上使用。

侠义的法律,是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律;而广义上的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即整体或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公民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

我国《宪法》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国家性质又称政权性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

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化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一、宪法宪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是其他一切法律的立法依据,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和核心。

二、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颁布的。

法律的地位和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从属于宪法和法律的规范性文件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采用条例、办法、规定等。

2、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法规在本辖区内有效,且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3、自治法规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4、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法律,它们是我国法的渊源。

(5、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面三刀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就政治、经济、法律、科技、文化、军事等方面签订的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我国与外国签订的具有规范性内容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宣布承认或参加的一些已经存在的国际条约,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

此外,军事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重要渊源。

)宪法是我国法律的渊源吗?是依法治国的科学涵义(论述、简答)1、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这是由我国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按照这一规定,人民行使权力的途径主要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国家领导人和政权机构领导人,并通过他们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

2、依法治国的“国”即客体和对象,是指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

3、依法治国的“法”即宪法和法律。

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整体意志,反映客观规律的法律来进行。

在依法治国的方略下,党领导人民治国,要抓的主要环节应该是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实施法律,并以法律的方式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4、依法治国的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具体地说,就是要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用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真正做到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组织和管理各项社会事务,并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民主权利和各项权利。

5、依法治国是在党的领导下的依法治国。

坚持党的领导不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更是社会主义法治本身的根本原则。

江泽民在十五大报告中对此有精辟的阐述:一方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另一方面,实行依法治国以是为了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客观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者相辅相成,互为促进。

我国现行《宪法》的主要内容(简答、选择)1、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2、在强调以经济建设为工作中心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主精神文明建设,把物质文明建设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

3、强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把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4、维护国家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发展统一战线,坚持独立自主。

选举权的普遍性: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在我国,除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以及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其他成年公民都享有选举权。

(选择题)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等规定而形成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我国领域内,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由少数民族公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本地区事务的制度。

(名解,论述加下面内容)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中央统一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都要接受上级和中央的统一领导,我国实行的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单一制条件下的自治,自治地方与国家的关系是统一和自治的关系。

只有把国家的统一领导与自治机关的自治权统一起来,才能正确理解民族区域自治的概念。

2、民族区域自治必须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有权实行区域自治,也只有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才能实行区域自治。

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不存在区域自治。

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客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自治权。

民族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有助于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各民族的平等和少数民族的自治结合起来;有助于把贯彻国家的重大方针、政策与适应少数忆族地区的特点结合起来;有助于把热爱社会与热爱自己民族的感情结合起来;有助于把国家的富强与各民族的共同繁荣结合起来。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经过考验的适合我国国情的重要制度,我们一定要进一步健全和巩固这一制度。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论述内含简答)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公民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与公民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是源于社会关系本质的权利和义务,是其他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基础,故称基本权利和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简答)1公民权利的广泛性。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的广泛性包括两层意思:第一,享有权利的主体非常广泛。

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是绝大多数人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

第二,享有权利范围非常广泛,我国《宪法》除了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列举公民享有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各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外,在“总纲”和“国家机构”两章中还确认了公民在其他方面的权利和自由,如财产所有权、继承权、民主管理权等等。

2公民权利的真实性。

我国宪法不仅赋予翁广泛的权利和自由,而且这些权利和自由是有法律保障和物质保障的,因而是真实的。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我国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让要表现为:第一,公民不分民族、性别、出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和职位高低,都一律平等的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一律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对公民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自由,都平等地给予以保护。

第三,国家不允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对任何公民的违法行为,都平等地予以追究和制裁。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是指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互相依存、互相促进、互为条件的辩证统一关系。

第一,同一主体既享有权利,以履行义务,二者是相对应的;第二,权利义务之间具有相互作用、不可分离的联系。

第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促进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简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它代表人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最高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名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2、行使国家立法权,即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构的重要领导人。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人大对上列由它选举或决定的人员,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予以罢免。

罢免案由全国人大3个以上代表团或者1/10以上代表提议,由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以全体代表半数通过。

4、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

这种监督区别于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政监督和行政监督,它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最高形式的监督。

它对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大意义。

5、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6、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范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

国家主席对外代表国家。

国家主席的职权是:1公布法律,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

3授予国家的勋章称号。

国家主席的上述三项职权都要根据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行使。

4、外交权。

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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