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评中心对现阶段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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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研究者发起临床研究的伦理自律

论研究者发起临床研究的伦理自律

论研究者发起临床研究的伦理自律陈旻;莫楠【摘要】Clinical research initiated by researchers is one of the important means to promote new understanding of drugs and treatment methods.At this stage,the clinical researches initiated by the researchers frequently appear all kinds of irregularities.In order to solve out this problem,the paper points out suggestions about strengtheningself-discipline of researchers,self-regulation of conscience,and self-responsibility of carefulness.Meanwhile,it is also important to abide by the relevant ethical codes and consciously accept the third party supervision of IRB.Joint efforts should be made to protect safety and rights of human subjects.%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是促进对药物和治疗方法新认识的重要手段之一.现阶段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频繁出现各类违规行为,面对这些问题,提出应加强研究者的自我约束、良心的自我调节、审慎的自我负责的伦理自律建议,研究者同时要恪守相关伦理规范,自觉接受第三方监督,以期在多方共同努力下实现在临床研究中保护受试者的安康和权益的目的.【期刊名称】《中国医学伦理学》【年(卷),期】2017(030)005【总页数】4页(P563-566)【关键词】临床研究;伦理规范;自律;职业精神【作者】陈旻;莫楠【作者单位】福建医科大学人文学院,福建福州350122;福建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中心,福建福州350122;福建医科大学人文学院,福建福州350122;福建医科大学医学人文研究中心,福建福州35012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52在科研创新及全球多中心药物研发快速增长的大背景下,我国近十年来开展临床研究的数量呈现加剧的趋势。

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的主要区别与实践要点

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的主要区别与实践要点

临床研究与临床试验的主要区别与实践要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IT/IIR——Investigator-Initiated Clinical Trial/Research,以下统称“IIT”)与药企发起的临床试验(IST——Industry-Sponsored Clinical Trial)均为医疗卫生机构、以药企为主的申办者为获取药品研究/试验结果、受试者用药的研究/试验数据的重要方式,以促进疾病诊疗研究和药品研发。

同时,随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2021.10.1)、《药物临床试验方案审评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2022.10.27)等新规的不断发布或征求意见,相关主体受到更严格的监管,也为受试者提供了更多的保护。

在此,我们将结合实践中我们所服务的临床研究机构和药企的关注要点,总结IIT与IST的主要区别与实践要点。

IIT与IST的主要区别与实践要点1. 试验目的不同如前述,IIT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而是医疗卫生机构研究疾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预后、病因、预防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

IST是指以人体(患者或健康受试者)为对象的试验,意在发现或验证某种试验药物的临床医学、药理学以及其他药效学作用、不良反应,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以确定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系统性试验。

对研究机构来说,医疗机构常常通过IIT使用上市后的药品,实现自己的研究疾病诊治等的目的;对药企来说,主要以试验药物上市为目的,其在药物注册上市前,必须完成药物临床试验(IST),同时,在药品注册上市后,也可以再行实施IST或IIT进行药品上市后增加适应症等研究。

2. 主导主体不同(1)IIT模式下,医疗机构只能做基于研究者自我意志的研究IIT是研究者发起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IIT的目的是医疗机构进行研究,发起人即研究者指个人,且一般情况下为本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30条:研究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的医师(《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第11条:原则上主要研究者须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SAE该这么报告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SAE该这么报告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SAE该这么报告随着药品审评中⼼(CDE)⼀个⽉内连续两次发布关于药物安全性报告的公告,可见药物警戒体系全⾯实施已到最后的时刻,对于研发期间和上市后的SAE快速报告,现⾏的指导原则和法规描述的⽐较清楚明确,但对于研究者发起的研究以及科研性课题,⽬前还为有明确性的规定,我们只能根据⽬前的指导原则和法规来进⾏分析阐述。

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和科研性课题与药物临床试验有着⾮常⼤的区别,在研究设计上研究者发起的研究(IIT)和科研性课题更加的丰富,除常见的随机对照设计外,还有队列研究、巢式病例对照研究、单纯病例研究、流⾏病学调查、病例交叉研究、药物经济学研究等等;在⼲预的措施上,更贴近于临床实践,受试者可能会接受更多的药物治疗,⽽且会存在多个制药企业⽣产的同⼀种药均包含在研究的观察中,这就给我们在药物相关性的判断、报告内容、报告对象带来⼀定的困惑,本⽂⽼仙⼉将就相关的问题进⾏分析与探讨,明确IIT研究与科研性课题的SAE管理。

IIT研究中AE与SAE管理现状可以说⽬前国内开展的IIT研究对AE与SAE的管理较为混乱(外企资助和管理的项⽬较好⼀些),主要原因有三个;⼀是IIT研究的主要⽬的与传统的药物临床试验有很⼤区别,药物临床试验的主要⽬的是研究试验药物的有效性和安全性,⽽IIT研究较为⼴泛,可以是研究某种疾病的结局,也可以是⼏种治疗⼿段的⽐较,等等,可能药物在研究中只是⼀个⼩部分。

⼆是⽬前AE与SAE的管理基本来源于新药临床试验观点和规定,所以完全应⽤到IIT研究上有些张冠李戴的感觉,例如,某观察性的队列研究,试验没有主动的药物或器械⼲预,只是观察疾病的发展,出现AE或SAE如何记录与评判,现有的SAE报告表格如何填写,究竟报告给谁?还要24⼩时报告给药监局么?研究跟他们有什么关系。

三是AE、SAE、ADR概念混杂在⼀起,研究医⽣很难搞清楚,很多IIT研究的参加单位并不是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所以医⽣的既往经验很少甚⾄没有,如果培训再不到位,那SAE的报告基本是靠拍脑门瞎写,⽼仙⼉就见过,同⼀个IIT研究,不同研究医⽣判断SAE相关性上,有说与药物相关性的,有说与研究相关性的,标准基本不统⼀。

欧盟二期临床实验

欧盟二期临床实验

欧盟二期临床实验简介:欧盟二期临床实验是指在新药研发过程中的第二个阶段,通常涉及对疾病患者进行的实际治疗实验。

本文将对欧盟二期临床实验的目的、流程以及实施过程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介绍和讨论。

一、目的欧盟二期临床实验旨在评估新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进一步了解药物在人体内的代谢和药动学特性。

这一阶段的实验往往包括较少的参与者,通常从几十人到几百人不等的规模。

二、流程1. 实验设计:在进行欧盟二期临床实验之前,研究人员需要进行详细的实验设计。

他们需要确定实验的研究目标、参与者的招募标准以及实验的药物剂量和给药途径等。

2. 参与者招募:研究人员会通过多种渠道招募符合招募标准的参与者。

这些参与者往往是特定疾病的患者,他们需要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接受相关的医学检查和评估。

3. 药物给药:参与者在临床实验期间会按照研究人员的要求接受药物的给药。

这些药物可能是实验性药物,也可能是已经获得批准上市的药物。

4. 数据收集:在欧盟二期临床实验中,研究人员会收集参与者的临床数据、实验室检测结果等信息。

这些数据对于评价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至关重要。

5. 数据分析:实验结束后,研究人员需要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学分析和解释。

通过这一过程,他们可以评估药物的疗效和副作用,从而为进一步的研发提供依据。

三、相关问题1. 危险性:临床实验中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测试实验性药物时。

因此,在实验开始前,研究人员需要详细评估实验的风险和利益,并确保参与者的知情同意。

2. 药物安全性:欧盟二期临床实验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评估药物的安全性。

研究人员会密切监测参与者在接受药物治疗期间的不良反应情况,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 扩大样本容量:欧盟二期临床实验的样本容量相对较小,这限制了对于不同人群中的药物反应的全面了解。

因此,在三期临床实验中,通常会扩大样本容量以增加数据的可靠性。

结语:欧盟二期临床实验在新药研发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可以为进一步的临床研究和药物注册提供重要依据。

二期临床实验的对象

二期临床实验的对象

二期临床实验的对象二期临床实验的对象是指在进行药物或治疗方法的研究和评估时,所选择的实验参与者或受试者。

二期临床实验是在动物实验和一期临床实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旨在进一步评估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了解该药物或治疗方法对人体的影响。

2.1 受试者的选择在进行二期临床实验时,选择合适的受试者是非常关键的。

一般来说,受试者需要满足以下条件:2.1.1 疾病类型受试者应该患有该疾病或病情符合研究的疾病类型。

例如,如果研究的是一种新型抗癌药物,那么受试者需要是患有特定癌症类型的患者。

2.1.2 年龄范围根据研究目的和药物的使用对象,受试者的年龄范围可能会有所不同。

有些研究可能需要包括儿童和老年人在内的各个年龄段的受试者。

2.1.3 健康状况受试者需要在身体健康和没有其他重要疾病的前提下参与实验。

这是为了确保实验的结果不会被其他疾病干扰。

2.1.4 志愿参与受试者应该是自愿参与实验,并且在明确知晓实验的目的、过程、风险和福利后,签署知情同意书。

2.2 实验过程在确定了实验对象后,二期临床实验可以开始进行。

实验过程需要经过严格的监管和规范步骤,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的可靠性。

2.2.1 分组设计实验中常采用随机分组设计,将受试者随机分为实验组和对照组。

实验组接受待测试的药物或治疗方法,而对照组接受安慰剂或已有的标准治疗方法。

2.2.2 实验观测通过记录受试者的相关数据和病情变化,如体温、血压、疼痛指数等,来观察实验组和对照组的差异。

同时,还需要分析药物的副作用和不良反应。

2.2.3 数据分析通过对实验数据的统计分析,可以评估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

常用的数据分析方法包括生存分析、回归分析和卡方检验等。

2.3 遵守伦理规范在进行二期临床实验时,研究人员需要严格遵守医学伦理规范。

这包括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确保实验过程的透明和公正,以及预防科研造假和数据篡改等不良行为。

3. 结论二期临床实验的对象是患有特定疾病的受试者,通过对比实验组和对照组的数据,评估药物或治疗方法的疗效和安全性。

二期临床实验

二期临床实验

二期临床实验二期临床实验是药物研究与开发中的关键环节,也是药物上市前必须经历的阶段。

本文将从实验设计、研究对象、伦理审查、数据分析等方面,对二期临床实验进行详细阐述。

实验设计二期临床实验的设计要合理、科学、严谨。

首先,需要明确实验的目的和研究问题,确定实验的主要指标、次要指标及辅助指标。

其次,要根据研究目的和指标,选择合适的研究设计,常见的设计包括随机对照试验、开放试验、自身对照试验等。

此外,还需确定样本容量和入选标准等,以保证实验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研究对象二期临床实验的研究对象通常是已确诊患病的病人,也可以是高危人群或特定人群。

在确定研究对象时,需要严格遵循入选标准,并确保研究对象的知情同意。

同时,应注意研究对象的数量和分组,以保证数据的可比性和分析的准确性。

伦理审查在进行二期临床实验前,必须经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伦理审查的目的是确保实验过程中尊重研究对象的权益和利益,并提高实验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伦理审查应包括研究方案、知情同意书、研究人员的资质等方面的审核,并在实验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检查。

实验过程二期临床实验应严格按照研究方案进行,保证实验操作的标准化和一致性。

实验人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确保实验过程的可控性和可靠性。

在实验过程中,应及时记录和整理实验数据,并做好数据质量控制。

此外,还需及时反馈实验进展和发现的问题,以便调整研究方案和实验计划。

数据分析二期临床实验的数据分析是评价药物疗效和安全性的关键环节。

数据分析应根据实验设计和研究目的,采用合适的统计方法进行,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科学性。

同时,还需对实验结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和解释,给出准确、可信的结论。

数据分析结果应以图表的形式展示,便于阅读和理解。

风险和安全性评估二期临床实验过程中,需对药物的风险和安全性进行评估。

包括评估药物对研究对象的不良反应、毒副作用的发生率和严重程度等,以及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的比较。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在医学领域,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 Clinical Trial,简称 IIT)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这一研究形式由研究者自主构思、设计和实施,旨在探索新的治疗方法、诊断技术或疾病预防策略,为改善医疗实践和患者的健康状况提供有力的科学依据。

IIT 的出现并非偶然,它是医学研究不断发展和进步的产物。

传统的临床试验往往由制药企业主导,侧重于评估其研发的药物或医疗器械的疗效和安全性。

然而,随着医学知识的积累和临床实践中问题的不断涌现,研究者们发现,还有许多未被满足的医疗需求和有待探索的领域,仅依靠企业主导的研究远远不够。

在 IIT 中,研究者通常具有更高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他们可以基于自己的临床观察、科研兴趣以及对未解决问题的敏锐洞察,提出独特的研究假设和设计方案。

例如,一位肿瘤科医生在长期的临床工作中发现,某种传统中药与现代化疗药物联合使用可能会提高肿瘤患者的治疗效果,并且减轻副作用。

于是,他便可以发起一项 IIT 来验证这一假设。

与企业主导的临床试验相比,IIT 具有一些显著的特点和优势。

首先,IIT 更加贴近临床实际。

研究者对临床情况有着深入的了解,能够准确把握患者的需求和治疗中的痛点,从而设计出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的研究方案。

其次,IIT 的研究范围更加广泛和多样化。

它不仅涵盖了药物和器械的研究,还包括了医疗技术、医疗服务模式、疾病预防策略等多个方面。

此外,IIT 往往更注重长期的疗效和安全性评估,能够为临床决策提供更全面和可靠的证据。

然而,IIT 的开展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资金问题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由于缺乏企业的资金支持,研究者需要通过各种途径来筹集研究经费,如申请科研基金、与医疗机构合作等。

此外,IIT 的管理和质量控制也相对复杂。

研究者需要具备良好的项目管理能力,确保研究按照预定的方案进行,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准确可靠。

同时,还需要应对伦理审查、患者招募、研究团队的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临床实验二期实验对象

临床实验二期实验对象

临床实验二期实验对象临床实验是指在医学领域中,为了验证新药物、治疗方法或各种医疗器械的疗效和安全性而进行的一种研究方法。

而在临床实验中,实验对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它们是实验结果的直接受试者。

本文将对临床实验二期实验对象进行讨论。

一、实验对象的定义实验对象一般指的是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即参与临床实验、接受治疗或使用新药物的人群。

在临床实验的不同阶段,实验对象可能会有所不同。

本文主要关注临床实验二期中的实验对象。

二、临床实验二期的意义临床实验分为多个阶段,其中二期实验是在一期实验(即前期实验)的基础上进行的。

一期实验主要探寻新药物或治疗方法的安全性,二期实验则更重点关注其疗效。

因此,实验对象的选择对于保证实验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三、临床实验二期实验对象的要求1. 受试者自身的状态在选择二期实验对象时,需要选取与研究相关的目标人群,确保他们的病情与研究对象相关。

例如,如果研究某种特定疾病的治疗方法,那么实验对象应为该疾病的患者。

2. 年龄与性别根据实验研究需要,选择合适的年龄范围和性别分布的实验对象。

这样可以更好地了解不同年龄和性别群体对所研究物质或治疗方法的反应差异,有助于更全面地评估其疗效和安全性。

3. 健康状况实验对象的健康状况也是选择的重要因素。

在二期实验中,可能涉及到某些副作用或风险,因此需要确保实验对象没有严重的基础疾病或其他健康问题,以避免干扰实验结果。

4. 同意参与实验选择实验对象时,必须尊重其个人意愿,并获得其明确的知情同意书。

实验对象需要明白实验的目的、过程、可能涉及的风险和权益等信息,并有权拒绝或随时终止参与实验。

四、实验对象的招募与管理在确定实验对象的要求后,需要进行实验对象的招募和管理。

一般来说,招募实验对象需要通过医院或临床研究中心等渠道,确保选择到符合条件的人群。

同时,为了维护实验对象的权益和安全,研究人员需要对实验对象进行全程管理和监护。

五、实验对象的保护与伦理在临床实验中,实验对象的保护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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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评中心对现阶段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IIT)的认识杨志敏,主任药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审评中心临床审评一部随着药物研发全球化趋势的加剧和我国药物创新能力的不断增强,近年来在我国开展的临床研究数量呈递增趋势。

据统计,2005 -2010 年我国共有 1 999项临床研究在美国Clinical Trials.Gov 进行注册,其中2005年为144 个,2006 年为198 个,2007年为278 个,2008 年为368 个,2009 年为466 个,2010 年为545 个,登记的研究中大部分为研究者或学术机构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initiatedclini-cal trial,IIT)。

从总体数量分析,除了以药品注册为目的的临床研究之外,由研究者发起的各类研究已开始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另一方面,由于越来越多的临床单位参与或主导高水平的国际多中心研究,如IPASS 研究、INTEREST 研究、EACH 研究,获得国际学术界和同行的高度认可,更加激发了国内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的热情,从而不断探索和研究更多更好的治疗方案,获得更加充分和科学的研究数据,通过循证医学方法提升临床治疗水平,为患者带来更多临床获益。

目前我国对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的认识和监管工作刚刚起步,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管理模式是现阶段必要的工作。

为此,本文就欧美等国家和地区研究者发起研究的相关情况进行概要性介绍,力求为制定和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我国研究者发起研究的管理水平和研究质量发挥一定作用。

IIT 是指由研究者申请发起的一个或一系列临床研究。

其与制药公司发起的临床研究最大区别在于,IIT 中制药公司不承担主导角色和申办者职责,仅直接或间接提供试验药、对照药或部分经费。

其研究范围常常是制药企业申办的研究(industry-sponsoredtrial,IST)未涉及的领域,例如罕见病研究、诊断或治疗手段比较、上市药物新用途等。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与制药企业发起的临床研究并行,互为补充,才能更好地推进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更多地获得研究数据,为循证医学提供依据。

各国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监管现状1.美国美国FDA 将临床研究分为新药临床试验(investigational new drug,IND)和非注册临床试验(Non-IND)。

IND 试验需在获得FDA 许可并经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并在FDA 的监管下开展;Non-IND试验只需通过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在研究所在中心监管下开展,并不需要另行通知FDA。

该体系下,IIT 也被分为IND-IIT 和Non-IND-IIT,IND-IIT 需递交IND 申请;Non-IND-IIT 研究的发起和实施不受IND 法规约束,无需向FDA 申报,但需要通过机构审查后进行,由大学和医院等学术机构自行管理,知情同意过程符合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56和50,并且在美国进行的试验需要在Clinical Trials.gov 上注册。

在该模式下,Non-IND试验得到的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申报注册。

IIT 包括上市后说明书内使用的研究、上市后超说明书使用的研究以及新药研究。

其中上市后说明书内使用的研究为Non-IND-IIT;上市后超说明书使用的研究需首先判断是否符合豁免IND,如符合,则不需要递交IND 申请。

新药研究即IND-IIT,其申报监管均需按照FDA 的相关要求进行。

对于试验用药为已上市药品的临床研究,豁免IND 需满足以下所有条件:①试验不为申请新适应症提供支持或为药品说明书的重大改动提供依据。

②试验不为处方药广告中重大改动提供支持。

③试验不涉及给药途径、剂量、受试人群或者其他显著增加用药风险的因素。

④试验操作符合21 CFR 50 和56 部分关于机构审查委员会和知情同意的条款。

⑤试验按照§312.7 规定(研究性新药的推广与收费) 执行。

以上豁免条件,①,②,④,⑤适用于所有的临床试验,而③则与试验方案和应用领域直接相关。

如在肿瘤领域,医生对说明书上的推荐使用剂量进行调整、在没有其他有效替代治疗方案的情况下使用新的联合用药方案,都是临床实践中常见的情况。

为更好利用研究数据,使更多肿瘤患者能尽早获益,FDA 出台了更为详细的专门针对肿瘤领域的豁免IND 补充指南。

该指南提出,拟开展的“不用于注册或商业目的、基于文献或者临床经验、研究者和所在审查机构(IRB)认为不会显著地增加受试者风险”的临床试验,可由研究者决定是否递交IND申请,如研究者不能确定,可以向FDA 咨询,FDA 认为可豁免IND 后将通过邮件通知研究者。

2.欧盟IIT 在欧盟管理体系中属于“非商业化”临床研究(non-commercialtrial)。

欧盟各国针对临床研究的管理法规并不因申办人是研究者还或是制药厂商而有所区别,所有干预性研究(interventional clinical trial)都必须向所在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研究申请( clinicaltrial application,CTA);所有临床试验须获得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批准和伦理批件后进行,申办者向药政管理部门报告可疑非预期严重不良反应(suspectedunexpected serious adverse reaction,SUSAR),且须有保险/赔偿措施等。

IIT 中制药厂商不承担申办者职责,但会根据研究申办者的申请信提供试验用药,并在研究结果发表前参与结果的审阅。

欧盟的管理方式优势是能够使所有研究保持较高的水准和质量,不足是申报手续繁琐,监察稽查要求严格,给发起学术研究的研究者造成了很大负担。

因此,2005 年欧盟出台的指令2005/28/EC 提出,成员国“应考虑到学术型研究的特殊性”,对于由研究者发起、一定条件下进行的非商业化研究,GCP的某些细则可以简化或参考其他等同的方法。

同年,欧盟出台了针对非商业性研究的“具体办法”指南草案。

该草案提出了一些关于GCP 细节应用的具体细节: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申办者可以向所在国药品管理部门递交“简化临床试验申请(simplifiedinvestigational product dossier,IMPD)”。

这些特定标准包括:①申办者是大学、医院、公共科学机构、非盈利学会组织、病患者组织,或者是研究者个人。

②试验数据属于符合第一条中的研究者(申办者是大学、医院、公共科学机构、非盈利学会组织、病患者组织,或者是研究者个人)所有。

③申办者不得允许第三方其将试验数据用于注册或者其他商业目的。

④试验设计、实施、存档和报告由申办者负责。

⑤该类临床研究不作为某种药品上市许可申请的材料一部分。

另外,制药企业向研究提供的具体支持须告知伦理委员会和成员国药品管理部门。

然而,这部“具体办法”在欧盟各成员国并未得到实施,其中最大的争议是,该指南不建议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数据用于注册。

3.其他国家其他国家的监管模式或与美国类似,或与欧盟类似,或介于二者之间。

如日本的IIT管理根据临床研究所得数据是否用于新药注册,将临床试验分为注册试验和非注册试验分类管理;英国虽然是欧盟国家,但在将欧盟管理法规纳入本国法规时,采用了更灵活性的办法,实现了一定程度的分层管理;澳大利亚对于IIT 的管理则采用了折中的模式,研究者先向伦理委员会递交申请,由机构审评委员会审核后再决定该试验是否向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试验申请。

4.国内IIT 管理现状目前国内暂无明确针对IIT 的相关法规,但基本管理模式与美国类似,即对于新药临床研究以及药物上市后扩大适应症等可能增加受试者风险的研究,无论发起者是制药企业还是研究者或学术机构,均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递交新药试验申请,批准后在CFDA 的监督下实行并定期提交相关研究资料。

其他不增加受试者用药风险、或用药风险已有文献或临床实践支持的IIT,可以通过研究者所在机构学术专业委员会和伦理委员会审评批准后,并在上述机构的监管下进行。

国内一些机构对于IIT 的申请流程及监管也有详细规定,如中国医学科学院血液学研究所血液病医院制定了《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暂行管理办法》,中山大学肿瘤防治中心制定了《研究者发起的临床试验运行管理制度和流程》等。

以上《管理办法》或《管理制度和流程》均以GCP 规范为基础,内容涉及申请流程、数据管理、是否接受制药企业资助等多个方面,以保证研究的科学性和受试者的权益。

对于IIT 数据的使用,CFDA 颁布的《已上市抗肿瘤药物增加新适应症技术指导原则》中指出,高质量的IIT 结果也可以作为支持批准增加新适应症的重要参考,但须满足以下要求:临床研究机构应具有国家有关GCP 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并有丰富的临床研究经验;主要研究者(principalinvestigator,PI)也应具有国家有关GCP 法规要求的相应资质和丰富的临床研究经验,并在同行评议中获得较高学术地位;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伦理委员会批件、详细的方案、研究数据(例如:病例记录表,CRF)、临床研究报告和统计分析报告;该研究应有严格、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监查、稽查程序和记录。

EACH 研究结果支持奥沙利铂上市后研究用于肝癌适应症的申请就是一个成功的案例。

5.小结IIT 是药物全生命周期中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促进对药物和治疗方法新认识的重要手段之一。

对于此类研究的管理法规既要确保研究的科学性和受试者的利益不受侵害,又要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从而充分调动研究者的积极性,开展高质量、高水平的临床研究,从而转化科研学术成果进一步促进药物研发。

目前各国针对IIT 的管理法规和模式有很大差异,但总体呈现出依据研究对受试者的风险大小进行分类、或按照药品上市许可和已有医疗实践状况进行风险分层管理的趋势,兼顾科学和伦理,平衡促进和监管。

值得借鉴的是,各国的临床研究协作组等学术机构也在IIT 的监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以美国、欧洲为例,各个协作组本身设有临床研究监管体系,不仅保证了临床研究的质量,还为研究者提供研究申报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成为IIT 监管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目前各国对IIT 日益重视,但由于IIT 的特殊性,如发起者研究水平的差异,各研究中心审核力度和能力的不同,研究数据的质量保证和管理能力的差异等问题,为其监管带来了一定困难,需要我国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已有经验,建立符合我国现阶段实际情况的管理体系。

本文来自中国新药杂志2014 年第23 卷第4 期(学习的目的是增长知识,提高能力,相信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努力就一定可以获得应有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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