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证配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公安部[89]公[交管]字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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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正文:---------------------------------------------------------------------------------------------------------------------------------------------------- 启用机动车新驾驶证的规定(1989年4月20日公安部[89]公(交管)字38号印发)根据公安部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证件》(GN43-88)标准规定,从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开始启用全国统一的新机动车驾驶证。
一、新驾驶证分为四种:1.《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简称正式驾驶证),是取得正式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
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副证作为记录审验、违章、肇事、奖励及增学驾驶车型(不再另发学习驾驶证)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实习驾驶证》(简称实习驾驶证),是取得实习驾驶员资格者的技术证明。
除《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情况外,凭此证可以在全国道路上单独驾驶准驾车型的民用机动车。
副证作为记录违章、肇事等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学习驾驶证》(简称学习驾驶证),是学习驾驶机动车者的证明。
凭此证在教练员的随车指导下,按规定学习驾驶民用机动车。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临时驾驶证》(简称临时驾驶证),是核发给持有我国承认的有效驾驶执照,临时来华需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外国人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省人员的驾驶证件。
凭此证可以在规定的时间、路线上驾驶准予驾驶的机动车。
正式驾驶员和实习驾驶员违章,交通民警需要暂扣驾驶证时,只扣留副证,同时开给证明(式样见附件一)以代替副证,驾驶员可继续驾驶车辆。
二、一九八九年七月一日全国开始启用并同时换发新驾驶证,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停止签发现有的驾驶证。
准备工作尚不充分的地区可以推迟进行,但必须于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全部换发完毕。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1.29施行日期2014.01.01文号主题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道路运输管理活动的,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道路运输站(场)、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等业务。
第三条发展道路运输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引导、安全便捷、节能环保的原则,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构建现代道路运输服务体系,实现道路运输与铁路、水路、航空等其他运输方式的合理衔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扶持乡村道路运输,促进城乡道路运输一体化。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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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正文:----------------------------------------------------------------------------------------------------------------------------------------------------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1995年3月27日交通部交公路发[1995]246号文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
第三条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
第六条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
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细则(安全制度)

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使用细则(安全制度)第一章总则(一)为对我区范围内所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幼儿园因教育、教学需要用于运载学生的9座以上机动车(含学校、幼儿园自有和租用的车辆,以下简称校车)加强管理,杜绝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和《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拟定《宝安区学校、幼儿园校车管理制度》,内容包括《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宝安区校车档案管理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考核、奖惩规范》、《宝安区校车安全监督规范》、《宝安区校车驾驶员培训规范》和《责任与处罚》等六个部分。
(二)根据《关于规范管理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的通知》(深宝府办[2005]94号)的精神,街道社区居委会接送学生车辆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区教育局、街道教育办和各学校、幼儿园应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校车安全管理,学校应安排专项的交通安全经费,用于校车安全检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事故预防和驾驶员培训等开支。
第二章宝安区校车安全管理规范(一)学校、幼儿园的校车和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深圳市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二级维护。
不符合该办法的车辆一律不准用作校车,不符合该办法的驾驶人一律不准聘为校车驾驶人。
(二)学校租用车辆作为校车的,学校必须与车主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上有保障安全及明确安全责任的条款;学校要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乘坐校车安全责任书》,明确学校、学生、车主单位等各方责任。
(三)学校要指派专人对校车每次运载学生的情况进行查验,发现超载或者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予以制止;在运载学生时,校车要配备一名以上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内学生乘车秩序和上下车时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学校对固定接送学生的校车,要根据核载人数编排好每一班次座位表,发给每位乘车学生及家长,以便接受监督;校车司乘人员要对照座位表进行安全管理,严禁超载、超速。
(五)学校聘用自有校车驾驶员时,要严格把好驾驶员的资格关,建立完善包括驾驶员个人资料的管理档案。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粤交运[2009]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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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正文:----------------------------------------------------------------------------------------------------------------------------------------------------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2009年12月30日粤交运〔2009〕143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2006年第2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农业机械除外)驾驶员培训业务的机构和人员,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广东省交通运输厅主管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统筹辖区内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场地的规划布局,将行业发展规划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进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化、规模化经营,鼓励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者通过兼并、股份制改造等方式做优做强。
第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协调的作用,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行为,引导行业自律,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规定的条件以及辖区行业发展规划,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七条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机动车驾驶培训申请。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精选5篇)

•••••••••••••••••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精选5篇)光阴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我们又有了新的学习内容,何不赶紧为即将开展的教学工作做一个计划呢?但是教学计划要写什么内容才能让人眼前一亮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欢迎大家分享。
驾校教学大纲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篇1一、培训目标:通过培训,使学员成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初步掌握汽车驾驶及维护技术理论,动的交通安全法规,了解道路运输知识,具有独立操作技能的驾驶员。
二、设置课程内容与教学基本内容。
课程被包括(一)交通安全与职业道德;(二)汽车机械与电器常识;(三)汽车维护与故障排除;(四)汽车驾驶理论;(五)职业运输知识(职业驾驶员必修);(六)汽车驾驶操作训练。
通过教学使学员达到如下要求:1、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规范,增强法制观念,遵纪守法。
2、掌握道路交通法规和安全行车知识,了解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3、了解汽车的分类和总成的结构及作用。
4、掌握汽车和维护登记的划分,能进行日常维护,诊断和排除汽车发动机,电路一般常见故障。
5、掌握汽车基础操作规程和安全、经济型车的驾驶操作理论基础知识,了解特殊条件下架势汽车的注意事项。
6、熟练掌握各驾驶操作装置的操作方法、要领和场地驾驶的图式、尺寸及操作方法。
7、能根据道路交通条件和气候特点,隔离控制车速和选择行驶线路,基本做到:观察周到,判断准确、反应迅速、操作熟练、措施得当,独立的驾驶准驾驶车辆。
8、职业驾驶员还应了解道路的有关知识,掌握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驾驶的基本规程。
三、学期期限与课时分配:(1)各类车型驾驶员培训学习期限与课时分配见表一。
(2)具体安排如下:1、理论教学课时分配见表二。
2、驾驶操作训练时分配见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员素质教育工作,规范驾驶员培训机构教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本大纲。
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三十日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继续开展“平安畅通县区”活动实施意见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深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以创建“平安畅通县区”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标本兼治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格局,实现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明显改善,管理水平明显提高,全民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增强,道路交通秩序明显好转。
2006年,继续实现道路交通事故起数、死亡人数、万车死亡率“三下降”,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一、规范和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加强源头管理(一)交通、农机部门要深入实施驾驶人素质教育工程。
督促驾校执行驾驶人素质教育大纲,加大对驾校实施驾驶人培训记录审核和预约制度、落实教学大纲各项要求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存在只收钱不培训、未按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培训、降低培训标准、教学质量低等问题的驾校,要进行整顿,整顿期间公安、农机部门暂停受理其驾驶人考试申请。
(二)交通、农机部门要严格对驾驶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和考核,加强教练员资格管理,严格执行教练员资格管理标准,落实教练员考试管理制度。
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驾校和教练员要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依法取消其培训和教学资格。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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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通知(莆政办〔2013〕1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一般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切实解决“四风”问题,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牵头制定的《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1月7日莆田市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为加强一般公务用车管理,进一步规范一般公务用车购置程序,完善日常使用管理制度,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及中央、省关于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第一条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一般公务用车严格实行编制管理。
市直单位和湄洲岛国家旅游度假区、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的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核定。
县(区)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由县(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初审,报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核定。
一般公务用车定编证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印发。
第二条因单位撤并或机构级别、职能和人员编制调整以及任务变化需调整一般公务用车编制数的,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市直由行政主管部门、县(区、管委会)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送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呈报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和下达一般公务用车编制调整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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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车辆管理(暂行)(征求意见稿)笫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培训行业管理,规范教学车辆使用管理,确保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驾驶培训教学和安全行车,根据《福建省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以下简称“教练员”),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教学车辆是指悬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从事驾驶技能教学培训专用号牌的机动车,并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可驾培机构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
第四条《教学车辆证》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经认可准入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教学车辆予以配发的法定证件。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活动的教学车辆,均须持有《教学车辆证》,并随车携带。
第二章《教学车辆证》式样及内容第五条《教学车辆证》全省实行统一式样,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印制并编号。
《教学车辆证》式样(见附件1)。
《教学车辆证》封面为墨绿色,外廓尺寸为10.5×7.5 cm,封面上端印有“福建省教学车辆证”、中间镶入“交通运输管理标志”、下端印有“福建省运输管理局制”。
《教学车辆证》内由主证和副证两部分组成,采用防伪标志,材质为205克铜版纸,主证尺寸为9.0×6.2 cm,副证尺寸为9.5×6.8cm。
第六条《教学车辆证》主证,正面是教学车辆有关内容,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核发机关、发证日期;背面粘贴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正面与背面塑封成一体。
《教学车辆证》副证,为证件编号、车辆号牌、车辆类型、车架号、业户名称、经营许可证号、经营范围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
第七条《教学车辆证》证件按12位编号,格式为“闽交运管×字000000000001号”;其中“×”为设区市简称,“000000000001”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第7~8位为“驾培”的拼音字母的第一字“JP”、后4位为自然数编号。
第八条《教学车辆证》内容的填写(一) 主证正面内容的填写1、“证件编号”根据第七条编号填写;2、“车辆号牌”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所标注车牌号码填写;3、“车辆类型”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品牌型号完整填写;4、“车架号”根据《机动车行驶证》注明的车架号完整填写;5、“业户名称”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业户名称填写;6、“经营许可证号”填写《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的后12位编号;7、“经营范围”根据《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填写;8、“核发机关”加盖配发机关证件专用章;9、“发证日期”填写发证当天日期。
(二)副证内容的填写1、副证证件编号等内容,根据主证的相对应的内容填写;2、“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内分为12栏,按每年度签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加盖配发机关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并填写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为技术等级评定日推算至一周年的前一日。
第九条《教学车辆证》证件专用章,使用直径为30mm的红色圆章,内嵌“××市(区、道路)运输管理处(局)驾驶培训管理证件专用章”、印章的中间镶入“五角星”。
印章由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第十条《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使用直径为25mm的红色圆章,内嵌“××县(市、区)教学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并加括号)。
印章由各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自行刻制。
《教学车辆证》技术等级评定结果登记专用章应刻制2枚,印章中间镶入车辆技术等级的“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
第三章《教学车辆证》配发管理第十一条《教学车辆证》配发原则。
从事机动车驾驶培训的教学车辆,按一车一证的原则,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予以配发。
第十二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驾培机构,拟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应符合资格条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并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经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购置教学车辆。
第十三条新准入教学车辆应为新车。
车辆应当符合GB 7258的要求和JT/T 198所规定的二级车以上技术条件,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它安全防护装置。
第十四条教学车辆相应种类车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规定。
汽车类教学车辆应装有满足教学培训管理需求功能的车载IC卡计时管理设备。
第十五条教学车辆应有统一的车身标志(统一喷涂驾培机构名称和监督投诉电话)。
第十六条申请配发《教学车辆证》需提交的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见附件2)一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1张用于证件制作,1张存入教学车辆管理档案中;(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教学车辆证》配发程序(一)驾培机构申请新增或更新教学车辆经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验通过后,登录机动车驾驶培训学时管理系统填写《教学车辆证新增、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将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登记证和行驶证原件复印在2张A4规格的纸上并扫描成JPG文件导入系统作为原始申请材料,加盖驾培机构电子签章后网络报送所在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审核。
(二)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驾培机构提交的车辆相关材料原件和学时管理系统的扫描件,核查教学车辆登记证所有人、行驶证车主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业户名称信息是否一致,并组织现场核查工作,审核、核查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
审核、核查未通过的,则返回驾培机构重新申请。
(三)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车辆新增或更新申请,复核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车辆新增成功。
复核未通过,则返回县(区)级运管所重新审核。
(四)驾培机构凭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向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提出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学时计时设备供应商应在收到驾培机构新增学时设备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
(五)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学时计时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配发《教学车辆证》,并按一校一档建立教学车辆管理档案。
第十八条驾培机构取得配发《教学车辆证》,应按一车一档建立教学车辆技术档案。
第四章《教学车辆证》使用管理第十九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灭失、变更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证件换发和补发手续,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与驾培机构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信息不一致的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教学车辆证》污损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证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补发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教学车辆证》灭失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补证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五)所在地设区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教学车辆证》遗失声明。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补证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补发新证、重新编号,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补证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二条教学车辆信息变更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9cm× 6.2cm车辆45度角彩色照片2张;(四)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变更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报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补正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收回旧证,按原证件编号办理新证,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办理变更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教学车辆证》需注销的,驾培机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原《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程序:驾培机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注销相关材料原件,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报送相关材料的扫描件;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通过后加盖电子签章网络送所在地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复核;设区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符合注销要求的加盖电子签章,予以办理注销手续,更新管理档案,并通过学时管理系统进行备注。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注销后1年。
第二十四条《教学车辆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驾培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记录签注手续,提交以下材料:(一)《教学车辆证配发、补发、注销和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二)驾培机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教学车辆的行驶证、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本年度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教学车辆证》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