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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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件,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等严重后果。

在工业生产中,生产安全事故不可避免,但我们可以通过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来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一、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

1.发生事故后,首先要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部门、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等。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类型、受影响人员数量、可能造成的影响等详细信息。

2.报告内容要准确、清晰,避免隐瞒事实或虚报情况,以免延误救援和处置工作。

3.报告信息应及时更新,随时向相关部门提供最新的情况,以便部门能够及时做出应对措施。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办法。

1.事故发生后,首先要确保人员的安全。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疏散和救援,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2.在保障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立即采取措施遏制事故扩大,防止事态恶化。

比如,关闭事故现场的相关设备、管道,切断事故源头。

3.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事故处置工作。

根据事故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比如清理现场、处理有害物质、修复设备等。

4.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5.事故处理结束后,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以减少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总之,生产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和有效处置对于减少损失、保障员工安全至关重要。

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做好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以确保生产安全。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

安全生产信息及安全生产事故上报制度1. 目的和范围本制度的目的是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得到有效组织和实施,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适用范围包含全体员工和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部门和岗位。

2.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和报告2.1 安全生产信息的类型安全生产信息重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几类:—生产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状态—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特殊情况下的应急措施—安全培训和教育的开展情况—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变动和解释—其他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信息2.2 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应当由相关部门负责,并依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间节点进行。

每个部门负责人要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信息的收集,并及时汇总上报给企业管理负责人。

2.3 安全生产信息的报告在收集到安全生产信息后,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刻编制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包含信息的内容、分析和评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给企业管理负责人。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当认真阅读安全生产信息报告,做好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

3. 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和调查3.1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安全生产事故指发生在生产过程中的意外事件,包含但不限于人身损害、设备故障、火灾事故、爆炸事故等。

3.2 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流程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相关人员应当立刻采取紧急救援措施,保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资产安全。

同时,应当立刻向所在部门的负责人上报事故情况,并依照以下流程进行上报: 1. 直接上级部门负责人收到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应立刻通知企业管理负责人,并组织救援和事故现场的封控工作。

2. 企业管理负责人应当立刻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和调查,并通知企业内部的其他相关部门和人员了解事故情况。

3.3 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分析。

调查组由企业管理负责人指定,并包含相关专业人员和法律、安全管理人员。

调查的过程中,必需确保透亮、公正和客观,并依照以下步骤进行: 1. 收集和整理事故现场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概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破坏性、危险性较大的事故,它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还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给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及时掌握和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我国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本文将介绍我国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的相关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报告对象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居民等单位或个人。

报告内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 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地点、时间、原因等。

- 人员伤亡情况:伤亡人数、伤亡程度等。

- 财产损失情况:财产损失评估、影响范围等。

- 环境污染情况: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和污染情况。

- 相关部门处置情况: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的处置情况等。

报告方式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口头报告: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口头报告事故情况,以便及时启动应急处置工作。

2. 书面报告:对于重大事故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书面报告的,当事单位或个人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资料和证据。

报告流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 事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当事单位或个人必须第一时间进行报告。

2. 口头报告:当事单位或个人通过口头方式向所在地的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3. 验证核实: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会对事故情况进行验证核实,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4. 书面报告:对于重大事故或有特殊情况需要书面报告的,当事单位或个人在口头报告后24小时内提供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

5. 处置启动: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报告后,会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处置责任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置责任主要由以下部门承担: -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处置,监督事故现场的清理和修复工作。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规定(3篇)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事故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安全事故信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信息上报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信息上报应当遵循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保密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事故信息上报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五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事故信息上报制度,明确上报范围、程序、时限和责任。

第二章上报范围第六条下列安全事故应当上报:(一)人员伤亡事故,包括职工、外来人员、实习人员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伤亡事故;(二)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四)重大设备、设施损坏事故;(五)其他可能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安全事故。

第七条下列事故信息不纳入本规定上报范围:(一)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二)因战争、恐怖袭击、重大活动等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事故;(三)已经依法上报并由有关部门处理的事故。

第三章上报程序第八条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九条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二)事故简要经过;(三)事故原因初步判断;(四)事故已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财产损失;(五)事故现场基本情况;(六)事故单位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第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事故情况,并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处理:(一)一般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补报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二)较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在48小时内补报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三)重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补报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四)特别重大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要求事故单位在24小时内补报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已经2009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六月十六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经xx年3月28日国务院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二○○七年四月九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精编【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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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汇总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汇总和小结2010年9月安全二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安全监督、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公司对这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印发通知、文件进行规定,同时也及时依据国务院、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最新规定提出相应要求。

下面对这些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梳理汇总,力求形成一个清晰的结论。

一、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主要文件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1.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3. 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

二、公司印发的系列文件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以下简称《事故调规》),和2005年底印发的补充完善条款(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是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做出规定的主要文件;2. 《关于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紧急通知》(安监一〔2006〕17号);3.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安监一函〔2007〕1号);4. 《转发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07〕7号);5. 《关于深入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及分析工作的通知》(安监一〔2007〕23号);6. 《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和《关于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安监应急〔2010〕86号),这也是公司最新印发的文件。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完整版)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24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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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汇总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规定的汇总和小结2010年9月安全二处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安全监督、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要求。

公司对这项工作一直高度重视,多次印发通知、文件进行规定,同时也及时依据国务院、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最新规定提出相应要求。

下面对这些文件、规定和要求进行梳理汇总,力求形成一个清晰的结论。

一、国家有关部门印发的主要文件国务院、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有关法规、文件主要包括:1.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2.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3. 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

二、公司印发的系列文件1.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以下简称《事故调规》),和2005年底印发的补充完善条款(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是公司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做出规定的主要文件;2. 《关于加强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紧急通知》(安监一〔2006〕17号);3. 《关于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通知》(安监一函〔2007〕1号);4. 《转发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监〔2007〕7号);5. 《关于深入做好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报告及分析工作的通知》(安监一〔2007〕23号);6. 《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和《关于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补充要求的通知》(安监应急〔2010〕86号),这也是公司最新印发的文件。

三、有关内容和规定(一)事故定性1. 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根据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分为四类:特别重大事故(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重大事故(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较大事故(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版《事故调规》因为早于国务院493号令,因此事故划分相对较复杂,目前实际执行中的做法如下:(1)人身事故,执行国务院493号令。

493号令颁布之前,公司各类文件提到“重大”人身事故,实际对应的是493号令的“较大”人身事故。

(2)电网事故,执行《事故调规》,分为:特大电网事故、重大电网事故、一般电网事故、电网一类障碍、电网二类障碍。

(3)设备事故,执行《事故调规》,分为:特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设备一类障碍、设备二类障碍。

3. 国资委《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中确定,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执行。

突发公共事件等级划分按《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决定》(国发〔2005〕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4. 国家电监会目前正在制订《电力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此条例依据493号令对电力安全事故等级做了新的划分,对事故信息报告明确了相关规定。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中。

(二)信息上报单位1. 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应向国务院应急办即时报告。

报告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见附表1。

2. 向国家安监总局及地方政府安监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根据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规定,事故单位应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公司发生特别重大、重大事故应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详见附表1。

3. 向国资委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根据《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1号),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公司应向国资委即时报告。

详见附表1。

4. 向电监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根据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电力企业应向国家电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相关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即时报告信息见附表1。

5. 各电力企业内部事故报送要求,依据各企业自身规定,一般是逐级上报。

(三)信息上报程序、时间及方式要求1. 国务院493号令规定: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2. 国资委21号令《中央企业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境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中央企业应当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快报,按规定流程迅速报告。

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国资委,且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国资委报告。

中央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及中央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或者分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按此规定报告。

3. 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电力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07〕1号)规定,电力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责任主体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关系向电监会派出机构、地方政府和其上级主管单位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

电监会派出机构和中央企业接到报告并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向电监会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

应特别注意的是,该文件对电力建设施工中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突发事件,项目建设、施工(即俗称的甲、乙方)等各参建单位都有报告信息的责任。

4. 公司现行《事故调规》规定:——电力生产企业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部分一般电网及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等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和所在地的政府安监部门、公安部门、工会报告。

网、省公司、直属公司接到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重伤事故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

(详见国家电网安监〔2005〕145号文件第3.1.1条,在国家电网安监〔2005〕846号文中变更为3.1.2条,内容不变)——条目号改变的原因是,846号文增加了第3.1.1条:发生重大及以上电网事故,各级调度部门按调度管理关系要立即逐级上报,并同时告安全监察部门,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必须报到国家电网公司。

发生重大及以上人身事故和特大设备事故,电力生产企业应立即按资产关系或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必须报到国家电网公司,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这是针对电网企业特点,对调度部门提出了事故信息上报的要求,并就重大人身和特大设备事故,提出了上报公司总部的要求)——846号文中,将“调规”原3.1.2条改为3.1.3条同时,对该条内容进行了补充:电力生产企业发生电网和设备事故,应立即用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按资产关系及管理关系向隶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报告。

其中重大及以上电网和设备事故及下列一般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接到报告后,应在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同时省电力公司向区域电网公司报告。

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6h内向国家电网公司和区域电网公司报告的一般事故为:1)220kV变电站全所停电或3座及以上110kV变电站全所停电;2)500kV输变电设备被迫停运;3)电网事故减供负荷达100MW及以上;4)直属发电厂发生全厂停电;5)670t/h及以上锅炉炉膛爆炸;6)200MW及以上汽轮机大轴弯曲,并需要直轴处理;7)恶性误操作事故及误调度事故;8)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输电线倒杆塔事故;9)对重要用户停电(热)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5. 《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规定,发生“附表1”所列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后,事故单位应于1小时内向上一级单位报告,以后逐级报告,且各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最后相关单位填写“附表2”,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报告公司安监部。

公司安监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即时报告后,立即向分管领导汇报,在收到相关单位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报告的事件基本情况后,进一步了解核实。

需要向国务院应急办报告的事件信息,安监部应在1小时内报告公司办公厅总值班室,总值班室收到事件报告后,履行相关手续,1小时内报国务院应急办。

按照事件信息报告原则,应向国家安监总局、国资委、电监会报告的事件信息,由安监部履行相关手续后,1小时内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但文中说明,规定报告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应先采用手机或固话方式即时报告,了解相关情况并于事件发生后两小时内,填写“附表2”的报告单,以电子邮件、传真方式向公司安监部应急处报告事件基本情况。

四、小结1. 国家有关部门(国资委、电监会)要求中央企业编制事故快报逐级上报,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

而公司现行《事故调规》中要求的16h内以书面材料向国家电网公司报告,显得较迟。

《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要求》(安监综〔2009〕35号)中规定一些“即时报告”的生产安全突发事件,实际与《事故调规》要求“16小时”汇报的一些事故是重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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