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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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8.12•【文号】国认可函〔2010〕133号•【施行日期】2010.08.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各有关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今年12月多家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批准证书有效期行将届满,为稳妥有序地做好批准书延期的审批服务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原则及要求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审批工作将对机构的基本情况及原有获批准开展认证或认证培训的业务范围是否持续满足审批条件进行审查。

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的申请中不应包含增加业务领域的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和机构从业条件的其他相关规定,国家认监委将对下列内容进行重点审查:(一)认证机构1.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

出资人应无不良记录,出资人的经营业务不应影响认证机构从业的公正性要求;2.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3.从事认证的每个领域有10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

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应符合《关于进一步明确认证机构专职认证人员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09]51号)确定的专职认证人员条件。

各认证领域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的具体要求见附件1。

4. 外商投资机构应当有由相应境外认证机构的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认证机构分公司或分中心每个认证领域具有5名以上专职审核员或检查员,其中具有高级注册资格的不少于2人。

(三)认证机构的子公司认证机构子公司的审批条件与认证机构相同。

(四)认证培训机构1. 投资各方的背景及投资额,要求出资人无不良记录;2. 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3. 具有4名以上具备注册培训教师资格的专职教师,每项课程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2名;4.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机构还应当有由外方最高管理者签发的、处于有效期限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唯一性书面授权文件;二、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1.认证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要求的必要材料;认证培训机构需要提交《延续认证培训机构批准书有效期申请书》及附件材料。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31号局长令)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卫生部卫监督发[2010]29号),国家认监委组织制定了《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二○一○年九月十五日附件: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1.总则1.1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3.11•【文号】•【施行日期】2010.03.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国家认监委2010年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项目承担单位:为积极配合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提升”活动和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持续加强实验室能力水平建设,国家认监委决定2010年在社会重点关注的检测领域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

经过对110余个相关实验室申报的200余项能力验证项目的认真研究,认监委最终在食品、动植检、轻工、建材等领域确定了39个项目作为2010年国家认监委实验室能力验证计划,其中A类项目11项、食品安全检测专项8项(见附件1)、B类项目20个(见附件2)。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参加对象(一)已获得本《通知》所列A类项目中相关检测项目资质(计量认证)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A类能力验证项目,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书面报告;(二)已获得食品安全检测专项项目中相关检测项目资质(计量认证)的各省级(含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实验室)、各相关部委或行业产品质检中心必须参加相关食品安全检测专项;(三)其他实验室可自愿参加A类能力验证项目;(四)实验室可根据需要自愿报名参加B类能力验证项目;二、工作要求(一)对地方两局、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中心和行业评审组的要求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有关资质认定行业评审组应当及时组织辖区内的相关实验室报名参加国家认监委2010年能力验证项目。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2.16•【文号】•【施行日期】2011.0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编纂发行工作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各部室、下属单位,各认证、认证培训、认证咨询机构,检验检测机构:2010年是认证认可“十一五”规划的收官之年。

认证认可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围绕中央提出的“调结构、促转变、稳增长”的目标,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质量提升活动,在保障质量安全、服务对外贸易、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全面深入地反映2010年我国认证认可事业发展所取得的成就和经验,请各单位在认真总结2010年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以下简称《年鉴》)的编纂发行工作。

一、请各单位按照《年鉴》编纂方案和编写要求(见附件),指定人员撰写文稿并提供资料,按时完成供稿任务。

各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对历史负责的精神,认真撰写2010年本单位工作情况的文字材料,同时提供1~2幅反映本单位发展成就、重要活动和工作开展情况的彩色新闻图片(配相应文字说明)。

年鉴稿件和资料请于4月20日前报《年鉴》编辑部,稿件后请注明撰稿人和审稿人姓名。

二、撰写的条目及提供的资料应严格把关,既要翔实丰富,又要保守国家秘密;既要准确无误,又要符合体例规范。

各单位担任《年鉴》编委的领导及撰稿人名单如有调整,请将调整后的名单同时上报。

三、请各单位对《年鉴》出版、发行以及广告征集方案予以协助配合。

征集宣传版面的具体事项由《年鉴》编纂办公室另行通知。

国家认监委《年鉴》编纂工作联系人:刘丽萍电话:************传真:************《年鉴》编辑部联系人:马毅电话:************电子邮箱:***************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栏目设置及主要内容(供参考)附件2:《中国认证认可年鉴》稿件撰写要求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附件1:《中国认证认可年鉴》2011年卷栏目设置及主要内容第一部分文献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领导在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二、认证认可“十二五”发展规划(含重点领域子规划)第二部分特载国家认监委各级领导关于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方针、目标、重点和政策的文章或讲话第三部分专文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中国认证认可协会和地方两局领导关于我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战略性思考二、关于我国认证认可重要专题的研究成果介绍三、地方两局关于认证监管、业务建设具有典型意义的经验总结第四部分法制建设与政策研究一、立法工作(一)认证认可部门规章的制定和发布(二)认证认可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发布(三)认证认可部门规章立法后评估(四)《实验室管理条例》立法研究二、立法协调三、普法宣传四、认证行政执法(一)认证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二)认证认可申诉、投诉处理(三)认证执法监督(四)认证执法队伍建设(五)认证认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五、政研工作(一)政策研究(二)业务综合第五部分认可监管一、认证及相关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建设二、认证市场监管制度建设第六部分认证监管一、管理体系认证(一)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四)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五)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六)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开展概况二、产品认证(一)强制性产品认证1.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开展(目录的调整,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的确定,认证的开展)2.强制性产品认证新领域的开拓3.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及认证有效性评价4.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化建设5.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对策措施(二)自愿性产品认证1.自愿性产品认证新进展2.自愿性产品认证新领域的开拓3.自愿性产品认证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取得的新进展4.自愿性产品认证监管工作(三)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三、食品农产品认证(一)食品农产品认证及监管发展概况(二)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三)有机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四)乳制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五)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六)其他食品农产品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四、服务认证(一)体育服务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二)商品售后服务评价体系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三)汽车玻璃零配安装服务认证及监管工作新进展五、其他认证第七部分注册管理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开展和监督管理二、向境外推荐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开展和监督管理三、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和监督管理四、卫生注册专业人员培训五、卫生注册工作的舆论宣传和国际合作六、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和注册登记有效性的提高七、针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所采取的对策措施和取得的成绩八、卫生注册信息化建设第八部分实验室与检测监管一、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法》,大力推动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制度建立二、保障食品检验工作质量,研究建立食品检验复检机构名单公布机制三、依法严格行政审批(一)国家级实验室计量认证(二)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授权(三)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所)验收(四)检查机构审查认可四、对地方质监部门、获证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有效开展监督检查,提高资质认定的有效性五、实验室能力验证工作成绩显著六、强化资质认定专业队伍建设七、良好实验室规范(GLP)体系建设取得新进展八、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取得新进展九、成功召开第二次全国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会议十、实施新筹建国家产品质检中心的论证制度第九部分科研与标准建设一、认证认可科技工作二、认证认可标准化工作三、认证技术规范备案工作四、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第十部分认可约束一、认证及相关机构的认可二、认可科研三、认可队伍建设四、认可信息化建设五、认可国际合作第十一部分人员注册第十二部分行业自律一、行业自律制度建设二、行业自律工作的开展和成果第十三部分国际合作一、服务外交外经贸大局二、合力推进双多边互认三、积极应对技术壁垒四、大力发展双边关系五、深度参与国际组织六、深化与台港澳合作第十四部分认证认可信息化建设一、认证认可信息化组织与管理二、认证认可信息化工作新进展第十五部分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一、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召开(一)会议概况(二)有关领导讲话二、有关部委开展认证工作的情况第十六部分地方认证监督管理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工作概况(二)认证、认证监管及相关工作概况(三)重点问题探索、分析,或重点工作介绍,或工作经验总结二、质量技术监督局:(一)认证、认证监管及相关工作概况(二)重点问题探索、分析,或重点工作介绍,或工作经验总结第十七部分认证行业相关机构介绍一、认证机构二、认证培训机构三、认证咨询机构四、实验室五、检查机构第十八部分认证实效本栏目从实证角度反映认证认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国认科[2005]83号关于加强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认科[2005]83号关于加强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

国认科[2005]83号关于加强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管理的通知各部室、下属单位:2005年度国家质检总局检验检疫科研项目计划(见附件1)及专项经费已正式下达,为加强对认监委及下属单位承担的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专项经费使用效益,使项目承担单位保质保量完成科研项目计划,根据《认证认可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认监委科研工作实际,对总局科研项目计划的实施及管理提出如下要求:一、项目过程管理1.项目(或课题,下同)实行“课题制”管理,即实行以项目为中心、以项目组为基本活动单位进行项目组织、管理和研究活动的科研管理制度。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须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中确定的各项任务,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和监督,按既定时间保质保量完成项目预定目标;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职责,做好项目实施过程的组织、协调和与科技主管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工作。

每个项目确定一名联系人,具体负责材料上报等工作。

2.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及检查制度。

项目组每半年向认监委科技标准部报送一次《认监委XXXX年度质检总局科研计划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以下简称《进展情况统计表》,见附— 1 —件2),报送时间为每年6月10日、12月10日前;项目每一执行年度的年末(12月10日前)上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年度进展情况、完成的任务和指标、经费使用及管理、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存在的问题及下阶段工作安排等。

认监委科技标准部将依据《项目任务书》、《进展情况统计表》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对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并通报项目计划的总体执行情况。

3.项目管理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即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技术路线或主要研究内容调整,主要研究人员、经费预算产生较大变动,或出现其它可能影响项目顺利完成的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组应及时向认监委科技标准部书面报告,经审核同意后按相关程序报总局审批。

二、项目经费管理1.总局科研计划项目专项经费采取专项经费与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考核相结合、经费分年度下拨的方式。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总结的通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总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1.12•【文号】•【施行日期】2010.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报送2010年认证认可工作总结的通知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2010年,全国各级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全国质检工作会议和全国认证认可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深入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和“以质取胜,创先争优”活动,严格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认证执法监管,切实提高认证有效性;坚持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积极探索完善认证认可监管体系和工作机制,全面推进认证认可基础建设和队伍建设;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区域发展战略,推动认证认可在各行业各地方的广泛应用;加大宣传和工作协调力度,扩大认证认可的社会影响力,为服务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

为了总结经验,发扬成绩,准确分析和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全面做好2011年认证认可工作,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开好局、起好步,请各单位做好2010年度工作总结。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今年是“十一五”规划的完成年和“十二五”规划的谋划年,各单位在总结材料中,既要认真总结2010年工作情况,又要注重总结提炼“十一五”时期的发展经验;既要实事求是地肯定成绩,又要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形势;要结合学习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认真研究国家“十二五”规划对认证认可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提出明年工作思路和建议。

二、总结材料应突出重点,文风平实,侧重反映年度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从中提炼出工作亮点和特色经验,用事例和数据说话。

力求简明扼要,不超过3000字。

统计数据截止至11月底。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08
•【文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
•【施行日期】2010.10.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认证认可
正文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7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
根据《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2号)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办其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咨询机构的审批工作。

为保障有机产品认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引导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部门选择经批准的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开展认证咨询,现将已获得批准的具有有机产品认证咨询范围的机构名录公告如下(附后)。

特此公告。

附件: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信息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有机产品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1号――关于
有机产品认证监管的公告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31号
【失效依据】国家认监委公告2017年第31号――关于宣布失效第二批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0.07.27
【实施日期】2010.07.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31号)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

为保障广大消费者权益,促进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健康发展,现将我国有机产品认证相关制度和工作开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我国有机产品认证制度
2004年,原国家环保总局将有机产品认证监督管理工作移交国家认监委后,国家认监委依据有机产品认证认可的国际通行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要求,
组织制订并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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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认证认可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05.06
【实施日期】2009.05.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部
分)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认监委各部室及下属单位:
日前,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度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检验检疫部分)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科函[2009]10号),认证认可作为质检总局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进一步提升认证认可的科技支撑能力,及时解决认证认可所面临的科技问题,更好地为质检业务工作服务,请各有关单位积极组织申报。

现将具体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本次申报范围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在征求认监委各业务部门意见和“十二五”需求的基础上,筛选出来的项目,详见《2010年度总局科技计划项目(认证认可)申报指
南》(附件1),满足要求的单位均可以申报;另一部分是自由申报项目,各单位可以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组织专家论证、提出迫切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组织申报。

2、由于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的补助经费一般较少,因此,在起草项目建议书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项目的研究范围不宜太大太泛,考核目标应明确、具体。

3、成果的推广应用价值是立项评审时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前景进行阐述。

二、项目主持人要求
请各单位注重青年人才的培养,安排一定数量的优秀青年人才担任项目主持人。

至申报之日,属以下情况的人员不宜作为2010年度项目主持人:
1、承担在研的国家科研计划课题或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的;
2、主持2个及以上在研总局科研计划项目的;
3、主持在研项目超期一年以上(含一年)但未得到延期批准的;
4、主持在研项目延期两次及以上的;
5、无法保证主持项目所必需科研时间的(在任行政领导原则上不担任项目主持人)。

三、申报方式与要求
各单位按照申报指南及自行立项准备上报的项目,填写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电子版发送至我部,待我部审核推荐,通知项目申报人后方可执行以下操作:
1、申报方式:本次申报采用网络申报方式申报。

2、截止时间:2009年5月22日前截止。

3、经费预算将作为一项重要评审内容。

请各单位对经费预算额度按年度仔细核算,认真填写计算根据及理由。

4、请各单位填写项目建议汇总表,将加盖单位章后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同时报送科技标准部。

5.依据《关于总局科研计划项目(认证认可专业)验收有关要求的通知》要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验收的单位,将不具备本次申报资格。

6、考核指标应尽量量化和具体,不要泛泛描述。

四、网络申报操作流程
1.学习软件:请自行下载学习软件,并组织申报人员、科技管理人员认真学习,熟悉系统使用功能。

2、网络申报流程
(1)系统登录:
http://168.160.249.230:8070/APJM/或
http://168.160.249.230:8060/APJM/
(2)注册:本系统设置系统管理员、项目申报人员、科研项目管理人员、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四类用户。

申报人员需通过本系统注册。

(3)授权:经我部系统管理员授权后的申报人员方可进行录入工作。

(4)录入。

(5)审核:各单位申报的建议书经我部审核后,由我部系统管理员提交至总局科技司。

3、学习软件及操作手册下载地址
学习软件及注册、授权、录入、审核的操作流程请登录
http:///xgxz/自行下载并按照说明使用。

五、申报操作技术支持
李媛、李东燕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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