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

问:

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

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

答:

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谢谢

答:

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添加剂生产企业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问:

我们是生产食品添加剂--乳化硅油的企业,因卫生许可证不再办理,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被告知该产品不在受理的169种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予办理,但乳化硅油我们已经办理了企业标准,并在国家质监总局已经备案,在2008年6月1日出台的食品卫生使用标准GB2760--2007上,该产品也被纳入,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国家质监局能否受理呢?请一定回答,多谢了!

答:

企业生产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可以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是申证条件。

问:

您好:我这里是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一茶厂,QS440614010026于2009年12月14日到期,我厂于09年底已申请QS续期检查,现已经通过,但是在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内仍然无法查询到,请问是什么原因?

答:

查询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按以下方法操作:进入总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在下部的“综合查询一站式服务”栏目中,点击“食品生产监管”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信息查询”,即可查询。也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查询。

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司是一家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前期已经取得了QS证、营业执照等证件。现我司新上一条生产线(产品不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在办理QS证过程中,本地技术监督部门要求提交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需有此产品。而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得到的答案却是,先增加QS证的经营范围后再进行营业执照变更。请问到底哪种说法是对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可以看到。谢谢

答:我们正在加快制定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问题会有明确说明。

问:

就瓶(桶)装饮用水类的许可问题反映如下:2006版《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明确“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这说明作为饮用矿物质水应该单独作为一个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不在其他饮用水范围内,但是,2006版《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三款中却注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七个单元,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申请单元及产品品种却是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包括(饮用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未把饮用矿物质水单独列为一个申请单元,不知为何?这是否与《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相矛盾?GB10789-2007《饮料通则》中也分别将包装饮用水类进行了细分,饮用矿物质水与其他包装饮用水不在一类之中。从以上两种产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区别,发现也是有明显的不同,但为什么现在很多饮用水生产企业将饮用矿物质水划到其他饮用水范围?所取得的其他饮用水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饮用矿物质水?我认为:首先是饮料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有问题,申请单元的范围没有认真细化,上下不一,让审查人员

和企业无法辨别,误认为饮用矿物质水在其他饮用水范围,另外或者个别受理单位或人员及审查人员对细则不很了解,出台的饮用水审查细则有出处。检查发现有的省、市、区和企业按照饮用矿物质水单独申请了生产许可证,而为什么大部分企业和地区没有按照要求去做呢?并且还有知名的企业也是如此。还发现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抽样方法一章中,也未将饮用矿物质水作为一个单元要求单独抽样,还是将其划入其他饮用水范围。因此我认为该细则有问题,需要抓紧修改完善,出台文件及时更正,按国标GB10789-2007《饮料通则》的饮用水范围进行审查发证,完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同时建议总局抓紧修改其他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与《食品安全法》相适应,使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发证详细化。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答:

谢谢你的建议。2006版《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瓶(桶)装饮用水类作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的一个申证单元,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这里的其他饮用水包括山泉水、矿物质水等,这与2006版《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表述是一致的。GB10789-2007《饮料通则》是2007公布实施的,按原料或产品性状将饮料分为11个类别及相应的种类。总局根据标准的变化情况,会适时修订相关审查细则。

问:

总局领导你好;我厂是生产脱皮鲜核桃仁。前几天向你咨询是否需要办理QS生产许可证事宜;总局答复是,我们生产的产品属于农产品初级加工不用办。我们到卫生部门办卫生许可证得到他们答复是。办卫生许可证的网站已经关闭不给我们生产企业办证,可以直接办QS。急盼总局的答复?谢谢。

答: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脱皮鲜核桃仁属于简单加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请你向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咨询

问:

制盐工业和制糖工业,目前国内工厂存在使用非食品级的加工助剂,如制盐工业种大量使用的纯碱(有食品级)、石灰(无食品级)。对于这种现状,监管部门是如何监管和处理的?是否是在某些行业有其行业特殊要求,不需要按照GB2760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答: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均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 )执行,无特殊要求。

问:

由于我司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现在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分局回复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我司属纯出口企业,经营项目干香菇出口。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回复说: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才能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在我司的年检已经过期了,对我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诸多不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司要如何处理。。。由于

09年上半年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都属于亏损状态,下半年难得经营状况有点起色,但是如果要按照在境内生产和销售才能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不仅要增加企业负担,还要购买无用的设备,如天平等设备。

答:对出口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问题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中。

问:

咨询:新建食品工厂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问题;三条生产线分阶段进厂;各相隔一个月;每条生产线各能生产两个申证单元产品。为了不耽误生产时间,能否分三次现场审核(各条线安装好式生产后审核);第一次现场审核完后生产许可证在办理之中能否进行地二次现场审核???谢谢!!!

答:

据我们了解,当你的生产线满足生产需要时,你可以提出申请生产许可,进行现场审查。如你的生产条件、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你应当在变化后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详细情况请您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问:办了小型的纯净水厂,什么时候可以办理生产许可证呀

答:你现在就应该办理生产许可证,请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gzly/cjwt/

问:

我公司目前想将在我国有食用习惯的一植物进行酶解后,得到酶解液(主要为常见氨基酸等物质)进行销售,所使用的酶均符合GB2760-2007中食品工业加工助剂列表的要求,请问是否需要申请新资源食品,这样的产品能否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QS),或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谢谢!

答:

据你所述,你应该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你可以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gzly/cjwt/

问:充氮气有助于食品保存.但目前中国好象没有食品级别的氮气,我们是否可以使用高纯度的氮气呢?非常感谢您的回复.

答: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规定,氮气是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关于是否可以使用非食品级氮气的问题请向卫生部门咨询。

问:但未对“食品添加剂是否允许分装”的问题进行答复,是否取得了食品添加剂的分装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就不需要再申办生产许可证了?只有等到卫生许可证到期后再申办生产许可证?

答:

企业生产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

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符合条件可以获得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是申证条件。

问:总局专家:

您好,其他类食品如按《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审查通则》进行审查,请问如何确定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出厂检验设备”、“带★号出厂检测项目”以及发证检验抽样等问题。请问国家是否有其他类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现场核查、发证的工作指引。另外,再向专家请教一个问题:低聚果糖(5-12个果糖聚合度)是否可按其他类食品进行申报。非常感谢。

小潘

答:其他食品审查按照《食品质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进行审查,发证检验项目按企业标准判定。

问:

我心买了由浙江诸暨市某厂生产的珍珠粉胶囊,该产品只有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我吃后身体出现异常。后发现该产品非法添加了药材。我现在主要想投诉黑心厂家,我该向哪个部门投诉?谢谢

答: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胶囊类产品一般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内的。建议你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你的情况。

问:1、沙棘油、沙棘黄酮、沙棘花青素能否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2、增加QS准入细则审批程序及需要资料是什么?

3、沙棘油、沙棘黄酮、沙棘花青素能否放在其它食品准入细则中?以下为产品说明:1、

沙棘油沙棘油是由沙棘植物的果实、沙棘种籽、沙棘叶为原料采取先进的超临界C4H8萃取技术精制而成的,充分保留了沙棘的有效成分,内含各种维生素、人体必需的8种氨基酸和11种微量元素等140多种生物活性成分。与其它食用植物油调和可用于凉拌佐餐等,长期食用,可有效增强人体体质。

2、沙棘黄酮沙棘黄酮是由沙棘植物的沙棘种籽、沙棘叶为原料采取先进的树脂吸附技术精制而成的,属多酚类化合物,按结构上有黄酮醇、二氢黄酮醇、黄烷醇、白花青素类和查尔酮等。以?皮素和异鼠李素黄酮为优势活性成分,约有20余种。长期食用,可有效增强人体体质。

3、

沙棘花青素沙棘花青素是由沙棘植物的沙棘种籽、沙棘叶为原料采取先进的树脂吸附萃取技术精制而成的,花青素(oligomericproanthocyanidins)的缩写即为OPC的中文学名,是一种有着特殊分子结构的生物类黄酮的络合物,其结构是一种天然的多酚类物质,以儿茶素、表儿茶素等为单体的聚合体。本产品对人体的特异功效独树一帜,长期食用,可增强人体免疫力。

答:

目前,市场上沙棘油、沙棘黄酮、沙棘花青素产品大都是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具体情况请咨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问:我司是深圳的食品公司,现想询问一下国家或我市有无规定,QS证号和QS标志是否一定要相连的。谢谢!

答: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出厂前必须在其包装或者标识上加印(贴)QS 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问:

您好:我想开一个宰鸡的工厂,我们要做的产品是毛鸡经过宰杀、内脏处理后进行速冻包装,不再经过其它的处理,冻结后的产品中心温度达到-18度,请问需要做QS认证吗?

答:

首先,QS不是认证,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某类食品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的具体工艺等方面来考虑。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关于食品添加剂在原料中的使用情况,特予以咨询例如:根据GB2760中,食用油脂中可以添加各类抗氧化剂,但如果作为食用油脂的使用方,在油脂中添加抗氧化剂(进货时原料油脂中没有添加任何的抗氧化剂),添加量等完全符合GB2760的要求,是否可以?

答:GB2760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发布,相应问题请咨询卫生行政部门。

问:您好,请问除了药品和保健品外,是不是所有食用的工业产品都应该具有QS 标志?

答:

目前,依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饮用的制品。

问:

我有下面几个问题,想咨询一下贵司:从国外进口的燕窝到底算食品还是药品?若天津市某企业想分装生产经营燕窝产品是否需要向天津市质监局申请QS食品生产许可证?小包装上没有QS标识和编号的燕窝产品是否允许上市销售?

答:判断你的燕窝产品是否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需要该产品的具体名称、具体工艺等详细信息,建议你向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

问:各位老师:请问八宝饭(不速冻),工艺为:将糯米、红枣洗净、红豆、果脯蒸熟后,包装后的产品,顾客食用时要加热食用,是否属于其它方便食品。

答:其它方便食品属省局发证产品,具体问题请咨询当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总局专家:您好,酵母及酵母抽提物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的发证范围,按其他食品审查。但无相应的审查细则。请问其他类食品审查细则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如何。多谢。

答:审查按照《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2004版)进行审查。发证检验项目按企业标准判定。

答:

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以其他形式转让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QS标志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

问:

商超里销售的速冻虾仁和带鱼段是否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虾仁工艺:把虾仁去头、拨皮,然后进行速冻成型装入包装袋中,包装袋上标注“速冻虾仁”;带鱼段工艺:把带鱼去头去尾,切段后进行速冻,包装袋上标注“带鱼段”。请问上述两种商品是否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

答:按你提供的信息,速冻虾仁、带鱼段属于初级水产加工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

问:

我是四川省夹江县福容粮油加工厂负责人,我厂是新建米厂,按照《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要求,进行了改造,但是在现场审查组到场审查式,审查组长提出因我厂没有抛光机和色选机,不予通过。我认真学习了《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细则》中对必备设备的要求中,并没有抛光机和色选机,现在请问:米厂没有抛光机和色选机,到底能不能申办大米生产许可证?《细则》中没规定的设备,是不是审评组可以直接添加选项?

答:

《大米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明确规定,每个大米生产企业的设备不相同,生产能力、自动化程度也不尽相同,但企业具有的设备必须与其生产的大米产品相适应,并能保证生产安全的产品。鉴于该问题的答复需要具体详细的信息,建议你向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处反映具体问题,或对此问题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问:

国家质检总局领导:我单位是南京一食品生产企业,因为厂房面积问题,现在南京两个区分别设立了车间,并将其中一个地点作为公司总部,本着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原则,将所有化验设备放在总部,总部生产几种品种食品;另外一个车间单独生产一种产品(另外单独的一个申证单元),每天将该车间的产品包装完毕后送总部储存、检验、检验合格后出货,现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一个企业的名义申领所有单元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望总局领导能尽快给予答复,万分感谢!!

答:原则上可以一个企业的名义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司领导: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像火锅店里的涮肥牛肉肥羊肉产品是否列入生产许可证范围,因为市面上有的产品贴了QS标识,有些厂家产品未贴此标识,没有统一的规定。

答:肥羊肉产品是否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范围,需要根据具体产品的具体工艺来考虑。

问:

您好!如果公司想包装不同口味的产品组合成一个销售包装,每个产品本身有生产日期(但不同口味的生产日期不相同,保质期相同),销售包装上:1、可否只标注一个最早产品的生产日期,2、如果透过外包装能看到销售包装内产品的标识,是否可以不再标注生产日期。期待您的回复!

答: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标注。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部分强制标示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问:总局领导:

您好,我公司主要从事发酵乳制品及益生菌方面的研发和相关产品的开发、生产。目前已开发出酸奶发酵剂、益生菌菌粉等相关产品,有如下问题想咨询一下:

1,酸奶发酵剂、益生菌菌粉应归属于哪一类(食品原料、辅料等)?从哪个标准上可以查询?

2,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如果暂时办理不了的话,是否可以直接上市销售(我们公司营业执照上包括了酸奶发酵剂、益生菌菌粉)?

3,上市销售需要办理哪些相关的手续?内蒙古普泽生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2009.12.24

答:

酸奶发酵剂、益生菌菌粉所包含的菌类种群较多,比较复杂,目前未明确列入到国内食品添加剂、营养强化剂等分类中,有部分菌类分别列入到保健食品和新资源食品中。目前,对该类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对于酸奶发酵剂、益生菌菌粉中具体的菌类应当向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问:

我们山东凯明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是冷冻牛肉,工艺是“屠宰--排酸--分割--包装--速冻库--冷藏库,但是没有单冻机,我们是否需要办理QS,请回复,谢谢!!

答:从你提供的信息看,贵公司的冷冻牛肉产品属于初级加工畜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

问:

答:

用于保健食品目录中的物品,只能在保健食品中使用。用于保健食品目录中的物品,如需开发用于普通食品,应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后,方可用于普通食品。具体情况请咨询卫生部门。

问:

食品安全已经成为企业、国家、消费者共同关注的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被明确写入国民经济“十一五”计划之中。近年来,我国食品质量问题不断出现,比如影响比较大的苏丹红事件、三鹿奶粉事件令人惶恐,其危害行径令人发指。食品包装材料对食品安全有重要的影响,目前一些食品厂家为了降低生产成本,使用价格低廉含苯的食品包装;殊不知,甲苯残留在复合膜之间,从膜的表面渗透到食品中,消费者的健康一样存在安全隐患,因为残留的溶剂尤其是苯和甲苯,甚至可以引发再生障碍性贫血。我国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GBH10004-2008国家标准,并于2009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5、6款中规定:“溶剂残留量≤5.0mg/?,其中苯类溶剂不得检出”。但是直到现在,多数商家却不顾人民的身心健康仍旧使用含苯的食品包装,根本不遵守国家的规定。在此,笔者强烈呼吁有关部门严肃法纪,制止这种坑害人民健康的恶劣行为,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再次发生。

答:马民您好!谢谢您对食品包装安全工作的关注的和支持。您提到的国家标准GB/T10004-2008《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干法复合、挤出复合》中有关要求,自2009年8月1日起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上述标准涵盖的产品,我们已经在在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工作中严格执行。如果您发现企业有违法行为的,欢迎您拨打12365举报。

问:

《食品安全法》出台之前,总局的《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未对分装“食品添加剂”提出要求,经咨询得知不允许分装食品添加剂,但几年来发现很多市场销售的小包装“食品添加剂”均为批发零售企业自行分装后销售的,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这些分装企业基本上取得了食品添加剂分装的卫生许可证。《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需要生产许可,作为分装产品属于生产行为,《食品安全法》实施以后,分装食品添加剂是否可以按照《许可证管理条例》、《食品安全法》查处?

答: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9]365号)的规定,企业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内,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不以无证生产予以查处。有关流通环节监管方面的问题请向工商部门咨询。

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司是一家液体果葡糖浆的外资食品生产企业(已取得QS许可证),现由于市场销售原因,需要使用集装箱液袋运输产品,从保证食品安全角度出发,我司要求集装箱液袋厂家提供相应的QS生产许可证书,但所有液袋厂家均回复不能办理QS证书,因此我司目前仍不敢使用集装箱液袋运输产品,由于运输问题对我司产品销售影响很大,请问总局领导,集装箱液袋是否真的如液袋厂家所说不能办理QS证书?原因是什么?急盼总局领导给与回复!谢谢!

答:白凤松您好!您提到的集装箱液袋目前因为没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因此暂未纳入生产许可管理。

问:1、国家对工业硫磺和食用硫磺的标准是什么,有什么区别吗?2、听说市场上销售的白糖是要加入硫磺才能生产,那对人体有什么影响?

3、那食用硫磺和工业硫磺生产的白糖的质量又有什么区别呢?

4、现在国家抛售的储备糖是工业硫磺生产的还是食用硫磺生产的呢?

答:食品添加剂硫磺有国家标准,请查阅《食品添加剂硫磺》(GB3150-1999)。

问:

尊敬的领导,自从食品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以来,复合食品添加剂就被置于灰色地带,非常尴尬。从2005年起,许多企业、组织和个人都非常关心“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的实施方案”,当时得到了非常让人振奋的回答是很快,可这一很快已经四年多了!现在看到的官方回答是复合食品添加剂一定得办理生产许可证,可是我想问现在到底有没有“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

答: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管理。企业想申请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有关标准事宜请向卫生部门咨询。

问:

各位老师,你们好:遇到这样一个化妆品标识的问题想请教一下。比如说我是一家贸易公司(中间商公司),我跟A化妆品公司签订分装协议,但实际是我是委托B化妆品公司为A化妆品公司进行分装的,A公司和B公司并无往来,那麽在化妆品包装上的的分装商名称和地址是标我公司还是B公司?

答:

目前,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按照类别具体可以分为生产许可和分装许可,具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可以进行生产或者分装行为;具有分装许可证的企业仅能进行分装行为。化妆品生产过程中存在分装情况的应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名称、分装企业名称和地址以及分装字样。如同时存在委托加工,委托加工的信息也需要按照以上要求进行标注。

问:

总局领导:我们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为聚丙烯酸钠,列入GB2760的范畴之内。原来申领的为卫生部门核发的食品添加剂卫生许可证,现在我们的卫生许可证快要到期了,而该品种还没有列入总局核定的食品添加剂许可目录里,我们即将面临无证生产的尴尬局面。我们到当地的质监部门去申领说没有在目录里,他们没有办法给我们申请及审核。去卫生部门也说,新的食品食品安全法出来后,他们就不能发证了,还是要我们去找质监部门。现在的问题是,我们接下来该怎么办,又如何面对客户?请总局领导给我们指一条路,避免我们将要面临无证的尴尬局面。谢谢!!!请尽快回复!!!

答:

企业生产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

证。有关标准事宜请向卫生部门咨询。

问:

您好!我公司是生产烘焙类复合添加剂的企业,如面包改良剂,塔塔粉,复合香粉等,但是现在这类产品都没有国标和行标,去当地质量监督局申请QS也不受理,可是我们在销售时很多地方检查部门都要求我们的客户提供QS证件,所以十分影响销售,请问这类复合食品添加剂是否能办理QS?急盼回复!

答: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有关标准事宜请向卫生部门咨询。

问:领导您好,关于盒装月饼中随盒附带的刀叉是否需要标注其生产生产日期及保质期?有无明确的规定?期待您的答复?

答: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期。根据《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标明出厂日期的,视为无证产品,要予以查处。

问:请问食品的包装袋上必须标明包装袋的QS标志和编号吗?如:袋装方便面,塑料瓶装饮料?另:你们的回复,能成执法解释吗?谢谢!

答:销售给食品生产厂用于包装食品的包装袋上可以不标注包装袋的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包装袋则必须标明包装袋的QS标志和编号。

问:

总局领导好!我们生产的产品为40%左右的硝酸加少量分散、助洗剂,用于食品工厂管道清洗,我们按照新版餐具洗涤剂实施细则判断其为复合性酸性管道用洗涤剂,然而在我们向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申请申请生产许可证时,当地许可证办公室认为我们的产品不在许可范围,不受理我们的申请。请问我们这种类型的产品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吗?如果需要,如何说服当地许可证办公室受理我们的申请?急盼答复!

答: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符合GB14930.1-199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如果企业产品符合上述发证产品范围,就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问:

总局领导,对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问题,食品安全法要求,必须具备生产许可,但复合食品添加剂尚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就目前的状况看,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是否需要办理?还是等相关的规定完善后再实施办理好一

些?预致谢意。

答:企业想申请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有关标准事宜请向卫生部门咨询。

问:

尊敬的老师您好,我公司生产的蛋糕需要直接装在透明的塑料盒中,上海一家供应商生产这种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盒,材质为PVC,但他们无法提供QS,他们的解释是总局关于直接接触食品的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盒目前只有PP和PS材质纳入QS,PVC的并未纳入。请问这种解释合法吗?我们能使用这家供应商的PVC塑料盒吗?还有关于总局123号令的问题,我已经提交留言很长时间了,一直没有回复,能尽快吗?因为涉及到企业修改标签的事宜,谢谢。

答:

杜建华您好!一次性塑料餐饮具的新标准规定了PVC材质产品的技术要求,因此,自2009年12月1日起,该标准中规定的所有材质的制品均可受理生产许可申请。

问:

我们生产的产品含40%左右的硝酸,少量稳定剂,用于食品行业管道清洗,产品符合GB14930.1的要求。按照《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发证范围的规定,判断该产品属于餐具洗涤剂中管道用清洁剂类别,但是我们向当地许可证办公室提交申请办理餐具洗涤剂生产许可证时,对方认为我们的产品是洗涤用酸,不予受理。请问我们这样的产品是否属于办证范围?如果属于,如何说服当地许可证办公室受理我们的申请?谢谢!

答:

《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餐具洗涤剂产品符合GB14930.1-1994《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GB9985-2000《手洗餐具用洗涤剂》标准规定的洗涤剂产品范围。如果企业产品符合上述发证产品范围,就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具洗涤剂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

问:

请问总局领导:有企业来咨询该企业生产的水溶性维生素D2,执行标准:GB14755-1993,销售对象为出口或给食品生产企业作为营养强化剂,请问该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因该企业咨询过卫生部门,说食品营养强化剂不需要办生产许可证,但我在总局网站又看到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在发证目录中有食品营养强化剂,且包括了维生素D2这个品种,请问该企业办不办生产许可证,要办是在卫生部门办还是由质监部门办。

答: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D2(角质钙化醇)已实施生产许可管理。凡在我国境内生产并销售的必须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及办理的详细规定请查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及《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问:

南京德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密胺制品销售公司,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建宁路45号。2008年该企业向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塑料包装容器生产许可证,同年6月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派人到滁州德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核查。2008年8月南京德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名称南京德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许可证副本标注所属单位:滁州德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酒厂路。据了解,滁州德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在2007年1月20日在安徽省滁州市全椒县已注册登记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两家企业营业执照上看不出有相互隶属关系,请问总局领导,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这样做符合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吗?如果合法滁州德美密胺制品有限公司的证后监管谁来负责?期盼总局领导尽快答复。谢谢!

答:

张杰您好!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做法符和规定要求的。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问:请问不属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目录中的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方面的证件?我的产品是柠檬醛,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答:

企业生产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具体要求请查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

问:

我们是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主要有四种产品,均属于《GB2760-2007》的范围内,但只有一种产品属于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范围。最近有报道称不在生产许可范围内的食品添加剂,只要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认可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也可以申请生产许可证,因此我们希望能够换发四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请问现在有没有明确的公文可以执行?不知道我们这样的情况需要执行什么样的程序和需要哪些材料。省质监局会不会受理?此外,关于卫生部制定或指定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检验标准,我们有三种产品目前还没有国标和行标,我们该怎么做?怎样才能查询到我公司的产品工艺和卫生部指定或指定的生产工艺是不是相符呢?

答:

企业生产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您可以查阅《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文件

了解。关于卫生部制定或指定的标准请向卫生部门咨询。

问:请问: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名称的表格那里下载

答:请您登录国家质检总局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xzzq/scxkz/index_1.htm下载即可。

问:

我公司多年来一直从事牙膏香精的生产销售,于2009年2月份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换证,期间遇到牙膏香精生产归类由日化行业转为食品行业、卫生部门不再办理卫生许可证及行业监管调整、工商部门要求先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国家质监局则要求先更改营业执照等问题,企业是难以解决的。因此,生产许可证迟迟得不到办理,影响企业正常运作。希望给予支持解决!

答: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

企业应持有有效营业执照才可以申报所生产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经查,牙膏用香精,属于食用香精,而你们分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加工非食用香精”,不能覆盖申证产品。因此,不能申请食用香精产品生产许可证。

问:尊敬的总局老师您好:

我公司生产的产品需要使用核桃仁(非炒制的,就是普通的核桃直接去壳而成),请问这种核桃仁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吗?盼复!!

答:按你提供的信息,贵公司使用的核桃仁属于初级农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

问:你好,我想问一下“赣州野生园食品有限公司”的QS认证有没有审批下来,有没有公示了?谢谢

答:食品的“QS”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标志,不是认证。有关审批的情况,请你咨询受理部门。

问:我想委托一家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一批食用油,贴上具有我自有产权的标识,请问我还用再办理生产许可证吗?

答:请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gzly/cjwt/

问:

我公司与日本合作利用鳕鱼皮生产胶原蛋白粉,原主要用于出口,现在想一部分内销,执行国标海洋鱼低聚肽GBT22729-2008,按其他水产品-水产品深加工单元申请QS,现场审核完到省里给退了回来,说是粉剂、口服液、胶囊暂未列入QS,可是浙江、海南的同行按这个单元申报,都取得QS,询问农业部农产品质检中心(郑州)河南省农科院质标中心徐一力和大连质检所均说可以按这个单元申报,怎么回事?请给予指导,谢谢!

答:鱼皮胶原蛋白粉多用于化妆品、保健食品中,该产品暂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发证范围。

问:请问味精在食品标签中如何标识?是作为调味料还是食品添加剂?以下是我司一鸡翅产品标签,味精符合要求吗?

配料表:精选鸡腿肉、水、淀粉、盐、白砂糖、味精食品添加剂:三聚磷酸钠、辣椒红

答:请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gzly/cjwt/

问:您好!咖喱粉中会加入姜黄,但姜黄是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另外,GB2760中姜黄也是一种食品添加剂。请问:

1、姜黄在咖喱粉中是食品原料还是食品添加剂?

答:GB2760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均由卫生部门制定发布,相关问题请咨询卫生行政部门。

问:我公司经营肉鸡屠宰加工,分割后销售,生产过程中不使用任何辅料,请问我们的产品是否为速冻肉制品,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答:肉鸡屠宰加工为初级畜产品,不纳入生产许可发证范围。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质监部门。

问:我公司屠宰肉鸡,分割为鸡翅、鸡脖、鸡腿等,不用任何辅料,冷冻后出售,请问我们的产品是否为目录中所列的速冻肉制品,我们是否需要申办生产许可证答:肉鸡屠宰加工为初级畜产品,不纳入生产许可发证范围。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质监部门。

问:

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称“食品生产者在2010年6月1日前生产加工的食品可以继续适用符合原规定要求的原有标识包装,也可以在销售单元中通过加贴标签、另附补充说明等形式完善原有标识内容,保证全部标识内容符合新修改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那么,在销售单元中能否使用不经过加贴标签等形式而符合原规定要求的标识包装?

答:你的问题已在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100号里明确。

问:谢谢着急,请答复。我舅舅收购了一个个体食品厂,现在想改成食品公司。听说原来的QS证就不能用了。原来工厂的化验员和管理人员都没有变。

如果QS证不能用,作废,是不是换证期间就不能生产了?但是我们的工厂什么都和原来一样,还是正常的。

请教,为什么不能变更一下手续,维持工厂的正常运行,必须要取消生产许可证呢。

答:请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gzly/cjwt/或咨询当地质监部门。

问:

脱衣保鲜核桃仁应归那一类?我厂是生产鲜核桃仁企业。工艺流程是:干核桃仁寝泡??手工去皮??抽真空??冷冻。我厂现正向地方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他们也不知道应该归到那一类。请指教谢谢。

答: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该产品属于简单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不纳入食品生产许可

范围。

问:

在超市发现有家卖的有种酒没有质量安全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2000年生产的,还可以卖吗?是假的怎么办?怕黑心老板假造生产年限,因为酒时间长了就觉得好。

答:2000年,白酒还没有实行QS标志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有关市场流通的问题,建议你咨询当地工商监督部门。

问:想咨询一下办理委托加工业务是由被委托方先备案,还是由委托方先备案呢?有无相关的政策规定可以查询呢?

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没有规定谁先备案,企业可以自主选择。

问: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山东一个食品生产企业,并申领了许可证。一个月前变更企业名称,在工商局申领了“名称核准、准予变更通知书”,但因未变更生产许可证,当地工商局未核发营业执照。但我们咨询山东质监局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事宜时,被告知需要先变更营业执照。因此企业变更工作我们就暂停止了,据说这样的情况还比较多。但市场残酷的,因此着急之际恳请领导明确函复,以便我们做下一步工作。谢谢!

答:应当先变更营业执照,后变更已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的企业名称栏目。你把这个道理向工商机关的同志讲清楚。

问:尊敬的领导,

您好!本酒店自己加工生产的辣椒酱和粽子都比较受到客人的喜欢,想大批量进行销售,不知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29条提到“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我们想生产的辣椒酱是在市场上购买带有QS标志的整瓶辣椒酱进行再添加,然后是灌装的。而粽子也是购买市场上带有QS标志的糯米,进行再加工。另外我酒店还取得了HACCP的证书,不知道我们是否可以自行生产加工、销售这些食品。盼回复。谢谢。

答:食品安全法已明确规定: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

问:

我们公司是一家食品生产企业,另一公司委托我们公司进行生产,在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时出现差异,依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80号令)》规定,要求对委托加工合同进行公证,但对方说当地质监部门说不需要公证,到底是否需要公证?

答:如果是食品(不含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委托加工,适用79号令,无需公证。

问:

专家们,你好。我是国产酒类经销商。由于酒的保质期较长,一般有10年。我们有批酒的生产日期在2004年,而这时候生产和出厂的时间均在QS法规颁布之前,因此标签上无QS标志;但最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这批酒标签上有问题-无QS标志,理由是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39号),这批酒需要加贴QS标志。请问这样做是否存在造假和反包的嫌疑?企业有必要回收这批酒重新加贴QS标志吗?急盼回复,谢谢!

答:2004年生产并出厂的白酒标识问题不在《关于加强食品企业使用旧版标识包装材料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9〕39号)所规定的范围内。

问:在广东地区,有很多酒店和餐饮业都会煲汤,经常会用到一种原料灵芝,本人想知道能否把灵芝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呢?

答: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餐饮服务的问题,请你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咨询。

问:

领导您好:就贵局2007-08-27发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中第七条要求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我想问一下,产地仅标注地级市而不标注省份可以吗?例如:产地:**市(无河南省)谢了

答:请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gzly/cjwt/

问:

贵司领导:您好,感谢在百忙之中能有时间解答我的问题,我们现在生产的小包装产品,部分是通过零售销售的,在制作时已进行预包装,但其净含量因产品特性,无法准确标注,在包装膜上印刷净含量如何来表示?是印刷上,“净含量:称重”规范一点还是“计量方式:称重”更好一些?谢谢。

答:只有定量包装的食品才能标明净含量,你的食品仅是预包装食品,两种表示方法均可行。

问:

你好,我想请问,开设一个小型榨油厂是否需要生产许可证,如果需要的话,根据食用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办理的是半精炼植物油生产许可证么?获得半精炼植物油生产许可证后能够得到qs标志么,还有半精炼植物油在符合国标的前提下能够在市场上面对终端用户销售么?

答:请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gzly/cjwt/

问: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我们生产的是固体饮料,审查细则中要求“*”的项目每年企业应进行两次检验,其中包括“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着色剂”五个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检验项目,监督管理部门也要求我们每年进行两次检验,但我们并未添加任何食品添加剂,我们的理解是审查细则中关于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只是列举了几个列子,必须

根据产品的特点,添加了什么食品添加剂就应该检验添加的食品添加剂是否超剂量使用,我们原料也未添加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中也没有添加食品添加剂,所以我们认为不需要进行“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着色剂”五个项目的检验,请教总局领导我们的理解是否正确?谢谢!

答:

固体饮料审查细则中产品质量检验项目列出的“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着色剂”是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需要加强监督检验。细则中规定的这些项目需要每年检验2次。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原料进厂查验,过程控制以及产品出厂都应当从严,不能马虎。

问:多种维生素补充剂在哪种情况下按照食品审批?哪种情况下按照药品审批?哪种情况下又按照保健食品审批?有没有严格区分,各自审批的依据和内容又是什么?

答:系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请你向其咨询。

问:你好,何时才能出台新的政策,能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请予给我们答复。在此之外;祝你们工作顺利。

答: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必再提供食品卫生许可证。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健升牌当归胶囊产品说明书

本品以葛根、罗汉果、金银花、菊花、蒲公英、白砂糖、淀粉为原料,经干燥、粉碎、混合、装囊、灭菌、包装而成。【主要原料】葛根、罗汉果、金银花、菊花、蒲公英、白砂糖、淀粉。【执行标准】【批准文号】川卫食准字(2009)第XXX号【性状】本品为胶囊,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食用方法】每日1次或2次。【食用量】每次2粒或4粒。【贮藏】密闭,置阴凉处。【保质期】18个月【生产单位】四川健升药业有限公司藏传金丹丸产品说明书

本品以虫草、藏贝母、藏红花、雪莲、牦牛鞭、杜仲、手掌参、酸枣仁为原料,经干燥、粉碎、混合、装囊、灭菌、包装而成。【主要原料】虫草、藏贝母、藏红花、雪莲、牦牛鞭、杜仲、手掌参、酸枣仁【执行标准】【批准文号】川卫食准字(2009)第XXX号【性状】本品为水蜜丸,具有本产品固有的气味和滋味。【食用方法】每日1次或2次。【食用量】每次1粒或2粒。【贮藏】密闭,置阴凉处。【保质期】18个月【生产单位】四川健升药业有限公司

答:请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gzly/cjwt/

问:

在GB/T17204-1998《饮料酒分类》中,固液勾兑白酒(固液法白酒)明确属于液态法白酒;而在GB/T17204-2008《饮料酒分类》中,固液法白酒与液态法白酒是并列关系。根据《白酒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白酒生产许可证分三类:白酒、白酒(液态)、白酒(原酒);请问如果一家企业现在生产固液法白酒,那么它原先办理的白酒(液态)许可证还可以合法进行生产吗?如果不能,该如何办理?

答:白酒企业已经获得单元为“白酒(液态)”的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按“固液法白酒”、“液态法白酒”和其他香型标准加工生产白酒产品。

问:

请教个问题:属于保健食品但取得的卫生许可证是卫食字而不是食健字,但产品标签上标有QS标志和编号,而且与许可编号的产品范围不符。请问这种行为该如何处理?是否认为取得卫食字的卫生许可证的才需要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安全法实施之前)?

答:

根据《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9号)规定,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企业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许可证书内容一致。

问:我公司年产腌制盐10万吨,需办理卫生许可证,请问到地方政府部门办理卫生许可证,我单位需提供哪些材料?请提供材料清单,谢谢!

答:周先生,您好。关于卫生许可证办理问题,请咨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问:前段时间在选购月饼时发现盒上印有两个“QS”标志,也能理解法规出台的目的。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文件这个文件还有效吗?

https://www.360docs.net/doc/222188349.html,:8086/010 ... /20070829160837.doc

《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中有这样的内容:

条款“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 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修改为: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模具的适当部位、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加印(贴)QS标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如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在其最小销售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加印(贴)QS标。月饼开始执行了,按照月饼的包装标识做法,康师傅方便面的调料包、蔬菜包、碗,是否也都要标识“QS”;也许是我脑子还是转不过来,还有其中的食品叉,怎么去标示?是怎样要求?碗装方便面的收缩膜是否要标调料包包装材料、蔬菜包包装材料、纸碗、食品叉的QS号码,对于调料包包装材料、蔬菜包包装材料、纸碗、食品叉是否都要分别标识QS号码?

目前根本没有看到方便面象月饼一样的标识2个QS号码的。希望能解答。谢谢!

答:

吴先生,您好!月饼盒上印两个QS标志是不准确的。质检食监函[2007]77号提到的“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是指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包装产品。而月饼生产企业使用包装销售的是月饼,他只要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月饼包装生产企业生产的包装产品就可以了。

问:您好,打扰了。我想咨询食用级玉米淀粉用硫磺是用食品添加剂硫磺还是用食品级硫磺呢?咱国家现在有下达的关于玉米淀粉用什么样的硫磺吗?

答: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规定,硫磺是食品添加剂,属于漂白剂和防腐剂。依据《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食品添加剂硫磺》(GB3150-1999),食品添加剂硫磺已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问:

你好,我向省质监局询问了复合食品添加剂不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现在又停办卫生许可证;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又必须具备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陷入违法生产的境地,复合食品添加剂添加剂生产企业应该办理什么证,向那个部门申请办理,怎么办理

答:

目前,复合食品添加剂尚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企业想申请复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需提交卫生部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

问:食品级二氧化碳的认证在哪里认证呢?

答:食品添加剂液体二氧化碳已实施生产许可管理,详细规定请查阅《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

问:您好!

请问如果食品添加剂产品不在《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附录中《食品添加剂申证单元、品种名称及产品标准》目录中,如何办理生产许可证?

此添加剂已经在GB2760目录里,也已经在省级质量监督局进行了企业标准备案。此前在省级卫生部门也办理了《食品卫生许可证》,且已经到期,但按照《食品安全法》,卫生证过期后将不再办理。

谢谢!

答:企业生产未列入169种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的也可申请生产许可。

问:请问食品司领导:餐具包装膜是不是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

答:餐具包装膜不用于直接接触食品,不实施生产许可管理。

问:

你好;我有生产食品添加剂的营业执照想生产双乙酸钠这个产品不知道要不要生产许可证我们这里的质检局说这个产品不在6月1日国家下发的关于食品添加剂一百多种要办许可证的范围内请领导给我回复,还有在哪里可以看到6月1日下发的关于169种要办证的文件条款。

答:

1.你可以登录质检总局网站查询下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换(发)证实施细则》。

2.企业生产未列入169种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也可申请生产许可。

问:

有一家香港注册的公司(中国同仁堂黄金酒业有限公司)想委托我们营口鹏昊酒业有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 问: 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 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 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 答: 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 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谢谢 答: 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添加剂生产企业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第55号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12年第55号 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 — 1 —

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 — 2 —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 — 3 —

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致国家质检总局局长 2008-09-17 15:06:17|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以前人家说中国没有企业家,我不信,但现在信了,中国有的只是投机份子.有的是数不清的没有公德和道德的奸商;也有那数不清的毒药(假药),毒米(大米),毒油(潲水油),毒鸡蛋(苏丹红),毒奶粉(三鹿等22家国产奶粉).有多少人因为这些不法商人,无良医生,政府的人渣而已经受害.中国,社会主义的中国,为什么我们会有这么多的假的,毒的让我们广大人民伤害.资本主义是不好,但是他可以让我们放心的吃饭,放心的看病和养老.中国你能么?什么和谐社会,莫不是祸害社会,你不相信,你的身边,有谁开车遵守规则,有做什么事不靠点关系或人民币,有哪一个政府官员没有贪污受贿,有哪一届政府真正能为人民办好实事不唱颂歌.我是老百姓,我只想吃好饭,睡好觉,上好班,看好病,走好路,但这么合理的要求,几人能实现.有人要反对,你能保证你不会再吃上有毒的大米,喝上掺假的水,和加了激素生产的菜食瓜果么?没有人能,也没有人有这个能力.我说不是的,国家可以,国家质检局可以,同样是共产党,为什么我们在60,70年代就可以,现在就不行呢,如果国外真的不好,那么多政府高官为什么要在海外署业,将大把钞票汇出呢.股票投机,中国有吧,炒房,中国有吧,假手机,中国有吧,假烟假酒假人民币,中国有吧,人说国外也是,没错但你说说国外哪个国家有中国这么乐乎.如果国家质检局不解决假的,有毒的问题而是出来开公司拿干股的话,那国家质检局的局长就要下台,换我做得了,我做了十几年的质量,至少我不会贪污受贿,也不会拿国家的钱开公司和炒股,如果不行我们祝愿国家质检局局长和三鹿奶粉的董事长的子孙都喝三鹿奶粉.如果说政府不有效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当局政府,就应该 问责. 2010年,一个香港人再看三鹿事件 2010-01-19 09:37:34| 分类:默认分类| 标签:|字号大中小订阅 昨晚和一个香港朋友聊天,一番寒暄后海阔天空的侃了起来。不知怎么的讲到了时弊,讲到了97年前港人的富有安逸,而今的劳波辛苦,社会的格局,关系云云. 谈到了当今国人,当今天的企业家,精神财富增加,道德品质沦喪,多为利所拌,为情而困,所以急功近利,薄情寡义,无良无德。在谈到三鹿时,其激动的说,这个事件让中国在全世界丢尽脸面,这种向自已的子孙后代下毒手的恶行让全世界有良知的人所不耻。更为重要的是,他透露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当时三鹿的外方股东新西兰恒天然集团已于07年就知悉了奶粉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并明确这种超标物质会会给婴幼儿带来严重后果。当时他们知会了三鹿高管,但是由于利润的影响,这个所谓的中国人,所谓的三鹿高层负责人还是决定继续生产销售。后来外方股东再警告无效的情形下向国家质检局进行了举报,这 才有了后面的三聚氰胺事件。 港人的话语让人着实吃惊,不由想到,中国人怎么了,中国怎么了,我们伟大的共产党怎么了,我们还是炎黄子孙么,我们还是千年文明之邦么,虎毒尚切不食子,人啦,竟然连畜生都不如。谁没有孩子,谁的孩子不用吃奶粉,我们的良心安在,只为钱,就是毒害我们的未来,这就是中国人么。或许今天你比较幸运,你没有孩子或者说你的孩子没有吃过三聚氰胺的毒奶粉,但是此风不除明天后天,你,你的亲人不会吃到这些畜生们生产的大米,面粉,苏丹红,饮料,水,茶,猪肉吗,你能保证他们的产品不会有这个那个毒吗?你不知道倒了一个三鹿,还会有十个,百个,千个三鹿么?你能逃得过,逃得了么?最为可恨的是为什么你不将毒奶粉销到日本,让日本人人喝也好,你卖到日本我们拍手称快,你卖给我们自已怕子孙后代,那你是不是想让我们国家断子绝孙,你安心何在。

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第119号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反映。 特此公告。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企业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取听取企业汇报,查阅企业记录,询问企业员工,核查生产现场,检验企业产品及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调查企业利益相关方等方式,依法对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等情况(除对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过程的现场核查外)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修)订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并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辖区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依据本规定实施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为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企业应保持资质的一致性。

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 (总局2009年第123号令) 第123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三、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贮存条件。”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四、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并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标注规格。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五、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成分或者配料清单。”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一条第四款:“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识还应当标注主要营养成分及含量。” 六、第十二条修改为:“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产品标准代号。”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八、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未按规定标注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九、删除第三十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2号公布根据2009年10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国家质检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第121号令)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

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

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8]69号2008-07-10颁布、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正部级),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不再直接办理与企业和产品有关的名牌评选活动。 (三)进一步减少直接审批事项,下放审批权限,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范围,并将有关技术性评审及事务性工作交给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关事业单位承担。 (四)健全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质量监管,落实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工作,严把出入境检验检疫关,改进服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拟订提高国家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起草有关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方面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负责与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有关的技术规范工作。 (二)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责任,负责质量宏观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质量振兴纲要,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三)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国家监督抽查、国家免检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鉴定,组织开展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按分工打击假冒伪劣违法活动。根据国务院授权,组织协调全国有关专项打假活动。 (四)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五)组织制订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品目录,综合协调、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依法负责原产地证的签证管理。 (六)承担出入境卫生检疫、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责任,收集分析境外疫情,负责口岸突发公共卫生等应急事件的有关工作。 (七)负责进出口商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监督管理进出口商品鉴定和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的进出口商品验证工作,负责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志标识管理、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工作。 (八)承担国内食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负责进出口食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出口企业对外推荐工作。 (九)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名单 一、含有激素的护肤品品牌列表: SKII 欧莱雅美白系列 玉兰油抗皱系列 欧泊莱 婵真 雅芳 强生(可伶可俐清痘系列) 自然堂 枚林凯 佰草集(抗衰老逆时系列) 旁氏(美白) 高丝 军献益肤霜(去痘) 艾文莉妖精水 敏婷 显陈粉刺净、泽平 安安洗面奶 李医生(去痘) 羽西眼霜(致敏) 自然美铅笔水磁场A(宛如新生的那个) 邦定美肤霜 臻美的另一品牌 医之泉 (电视直销中的绝大多数美容产品、低档美容院中的护肤产品都含有激素。) 2、铅汞含量严重超标的进口化妆品名单: (1)产自美国的倩碧:恒彩唇膏、紧肤精华素; (2)产自日本的资生堂:肌肤之液(不包含旗下泊美、ZA等独立品牌) (3)产自德国的妮维雅:驻颜修复日霜、晚霜、修护眼霜; (4)产自瑞士和法国的紫金香:脂质果酸抗皱生肌霜、白霜美白祛斑精华素;以及来自瑞士的含有胶原的护肤品、来自德国的含有水解角蛋白的双重修护液。 3、致癌唇膏 C.D (4) 兰蔻(3) 倩碧(2) Y.S.L (5) 雅诗兰黛(3) 资生堂(2) SKIN FOOD (3) 香奈儿(2) 注:后标数字越大含铅越多

4、严重含有有害物质的产品 日本DHC化妆水含有间苯二酚 (间苯二酚主要用于染料工业、塑料工业等领域,具有毒性,可引起头痛、头昏、抽搐、呼吸困难、体温及血压下降,涂在皮肤上可引起皮肤损害,并可吸收中毒甚至引起死亡,是国际公认的“三致”物质———致癌、致突变、致畸。最主要是导致白血病、癌症等恶性血液疾病) 韩国“兰芝”柔润凝亮修护眼霜细菌总数超标40倍 法国兰蔻、香奈儿含有腐烂动物尸体炼制的动物油 韩国SKIN FOOD含有霉变羊胎盘溶液 德国妮维雅含有工业酒精 韩国梦妆铜超标 韩国THE FACE SHOP化妆水只值3元钱 (其中都是95%以上的蒸馏水,剩下的5%就是酒精和香料,色素的混合) 雅芳up2u细菌含量超标 (完全是由“雅芳”护肤品的下脚料灌装的。无论是质量还是效果都很差) 美宝莲粉底含铅量超标16倍,汞含量超标两万倍 (长时间使用不但会造成皮肤暗淡,产生色斑,严重还会造成肾衰竭等) 露华浓、雪完美部分美白产品含有强致癌物质 5、质检总局最新发布的禁用化妆品 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浅肤色 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象牙白 欧莱雅风盈持久透气两用粉饼spf17自然肤色 欧莱雅完美防晒三重隔离露spf20 pa++ 美宝莲恒莹全天候粉底液spf14 pa+自然色 美宝莲瞬妆3合1粉条spf15自然色 香奈儿国际之蓝色几何美白祛斑霜 飘影防晒洗发露 飘影防晒霜 飘影祛斑霜 丁家宜美白防晒乳液 妮维雅美白防护日霜 玫琳凯嫩肤防晒乳 玫琳凯艳阳防晒乳 玫琳凯护手霜 玫琳娜防晒润肤露 小护士美白嫩肤霜 小护士日夜滋养露(丽斯达日化有限公司) 佳雪青春净白露(雅倩化妆品有限公司 羽西亚光粉底霜spf6 羽西防晒防水啫喱spf15 羽西科蒂布兰卡天然润白粉饼spf15 雅芳凝白防晒日霜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

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 (应用技术类) 建议书 计划编号: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起止时间:年月-年月 项目负责人: 填表日期:年月日

填报说明 一、《国家质检总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学任务书》各项内容要实事求是,逐条认真填写。表达明确、严谨。 二、建议书原件一式三份,由项目建议单位填写并经各有关直属挂靠单位、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送国家质检总局科技司科技管理处。未盖公章者,不予受理。 三、建议书中计划编号和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由国家质检总局科技主管部门填写。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所属质检专业领域(单选)[ ]认证认可(检测、检查)[ ]认证认可(认证) [ ]认证认可(食品、农产品)[ ]认证认可(综合) 主题词 专业类别项目类别 研究期限产学研联合[ ]是 [ ]否 研究方向(单选)[ ]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研究[ ]基础性技术研究与应用 [ ]信息化建设 [ ]技术储备研究与应用 [ ]其它 [ ]实用装备、装置和设施研究与应用 研究分类(单选)(根据研究方向选择研究分 类)1.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 [ ]危害性风险分析、评估技术研究 [ ]敏感性项目(或状态)的动态分析系统的建立和研究[ ]危害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技术及条件的研究[ ]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及应急处置方法、技术的研究[ ]其它 2.基础性技术研究与应用 [ ]前沿技术研究 [ ]技术性措施研究 [ ]预警技术支持研究 [ ]其它 3.技术储备研究与应用 [ ]前沿技术研究 [ ]技术性措施研究 [ ]预警技术支持研究 [ ]其它 4.实用装备、装置和设施研究与应用 [ ]实验室 [ ]现场 [ ]无害化处理 [ ]远程鉴别及非接触性和无损检测 [ ]其它 5.检验检疫业务工作研究 [ ]管理科学 [ ]政策法规、规则、措施研究 [ ]工作模式创新研究 [ ]认证认可工作研究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查询编 号: [20110407-2299-15384] 问:总局领导,你们好。关于厂车维修许可的问题特向你们咨询。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我们有以下疑问,特向你们请教。1.目前是否必须在取得厂车维修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应维修活动?(暂时查不到有哪家单位取得过厂车维修许可); 2.厂车目录调整后做为一个独立的种类,其许可规则是否仍然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1中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施工类别划分? 3.据我们所知,大多数厂车维修单位并未领取维修许可证,而且厂车维修许可对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而言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多为私自修理或找汽修厂代修)。对于以上问题,请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回复,辛苦了。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由于纳入条例管理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未实施许可,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分别列为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所以尽管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有取得维修许可的单位,但不会出现取得“厂车维修许可”的单位。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许可,仍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办理许可。 查询编 号: [20110124-9684-14059] 问:想咨询一下,建筑用打桩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则规定,打桩机的起重量大于1T,提升高度大于2m,可划在特种范围内。但打桩机的锤头只在孔中运行,基本不对人员造成伤害,根据条例的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所以也可认定

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第7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7月18日颁布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一日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赋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职能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本细则。食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食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并用于销售的供人们食用或者饮用的制品。 本细则所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是指有固定的厂房(场所)、加工设备和设施,按照一定的工艺流程,加工、制作、分装用于销售的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含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质限量要求。 食品质量安全指标包括标准规定的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和标签标识。

第五条国家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具备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必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必备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国家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组织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把关、热情服务、廉洁自律。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从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举报。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备条件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和相 应的卫生要求。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相关辅助设备,具有与产品质量安全相适应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贮存和检验等厂房或者场所。生产加工食品需要特殊设备和场所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条件。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下同)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违反规定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到其他污染的食品原材料或者非食用的原辅料生产加工食品。使用的原辅材料属于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必须选购获证企业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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