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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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复

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问: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

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

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答: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

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委托加工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6.08.21
•【文号】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施行日期】2006.08.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关于委托加工食
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食监便函[2006]23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对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的食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请示》(鲁质监食发[2006]114号)收悉。

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食品委托加工生产的应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总局79号令)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进行管理。

二、有证企业委托其他有证企业生产加工的,须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许可证编号。

可不标注被委托方的有关信息,由委托方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

三、无证企业(委托方)委托有证企业(被委托方)生产加工食品的,要标注承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的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
二〇〇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容规-质检总局答复

关于容规-质检总局答复

查询编号:[20110420-7442-15746]问:总局领导您好!关于固容规4.5.3.2.4第6条规定,要求局部射线或者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版后成形凸形封头的所有拼接接头需要按图样规定方法,对其表面进行表面检测。

请问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版后成形凸形封头的所有拼接接头也需要作表面检测么?还有问下质保工程师的任职资质需要有工程师职称的规定要求么?我查阅了评审指南和其他一些规范,都没有找到确切的依据,请总局给予解释,最后一问是如果容器筒体局部射线检测Ⅲ级合格,封头拼接全部射线检测,封头的合格级别是Ⅱ级呢还是跟筒体一样,谢谢答:1.全部射线或超声检测的容器中先拼版后成形凸形封头的所有拼接接头需要进行表面检测。

2.目前没有质保工程师的任职资质要求。

3.全部射线检测的封头拼接的合格级别应不低于Ⅱ级。

查询编号:[20110418-4398-15677]问:我是四川岷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压力容器设计人员,我们在目前生产制造不锈钢压力容器过程中涉及到承压用不锈钢材料的选用问题,根据相关规定,现在必须执行GB24511-2009标准,但是,目前由于执行此标准的钢厂还很少,因此,市面上几乎无法购买到符合此标准的材料;如到太钢或宝钢订购,订货周期太长且不说,由于订量太小,钢厂也不可能订货,因此,事实上,对像我们这样的小型压力容器制造厂来说,目前根本不具备执行GB24511-2009标准的条件,如何解决呢?请指教?是否可以继续采用GB4237-2007标准作为过渡?答:选用的不锈钢材料应当满足《固定容规》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查询编号:[20110418-2384-15678]问:尊敬的总局领导专家!我公司是一家专业制造压力容器的企业,在制造过程中会碰到不锈钢材料。

目前市场上有部分材料是按GB24511-2009标准制造的,但钢板制造厂提供的材料质保书并没有许可证号(如太钢生产的),不符合《固容规》中2.1条第4款规定,导致我公司材料无法通过监检。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特种设备(国家质检总局)答复

查询编号:[20110407-2299-15384]问:总局领导,你们好。

关于厂车维修许可的问题特向你们咨询。

根据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单位应经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我们有以下疑问,特向你们请教。

1.目前是否必须在取得厂车维修许可后才可进行相应维修活动?(暂时查不到有哪家单位取得过厂车维修许可); 2.厂车目录调整后做为一个独立的种类,其许可规则是否仍然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附件1中轻小型起重设备的施工类别划分? 3.据我们所知,大多数厂车维修单位并未领取维修许可证,而且厂车维修许可对于企业实际使用情况而言执行存在一定难度(多为私自修理或找汽修厂代修)。

对于以上问题,请总局领导能在百忙中尽快给予回复,辛苦了。

答: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应当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

由于纳入条例管理前,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未实施许可,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分别列为起重机械和大型游乐设施,所以尽管叉车和观光车等车辆有取得维修许可的单位,但不会出现取得“厂车维修许可”的单位。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号)规定,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许可,仍依据《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等原有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和办理许可。

查询编号:[20110124-9684-14059]问:想咨询一下,建筑用打桩机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呢?按特种设备监察条例附则规定,打桩机的起重量大于1T,提升高度大于2m,可划在特种范围内。

但打桩机的锤头只在孔中运行,基本不对人员造成伤害,根据条例的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所以也可认定不属于特种设备。

请就此问题给以明确,谢谢!答:依据特种设备目录,建筑用打桩机没有纳入特种设备管理。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国家质检总局)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国家质检总局)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目录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 ............................................................ - 1 -一、通则、综合 ..................................................................... ....................... - 1 - 二、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 ................................................................. - 6 -三、酱油、醋、味精、糖 ..................................................................... ........ - 8 - 四、肉制品 ..................................................................... ............................... - 9 - 五、乳制品 ..................................................................... ............................. - 11 - 六、饮料...................................................................... ................................ - 13 - 七、方便面、饼干 ..................................................................... ............... - 17 - 八、罐头...................................................................... ................................ - 18 - 十、速冻面米 ..................................................................... ......................... - 20 - 十一、膨化食品 ..................................................................... ..................... - 21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二, .......................................................... - 22 -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三, .......................................................... - 32 -一、综合...................................................................... ................................ - 32 - 二、其他粮食加工品 ..................................................................... ............. - 34 - 三、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 - 35 -四、调味料产品 ..................................................................... ..................... - 36 - 五、肉制品 ..................................................................... ............................. - 36 - 六、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 ......................... - 37 -七、饮料...................................................................... ................................ - 38 - 八、方便食品 .............................................................................................. - 38 - 九、速冻食品 ..................................................................... ......................... - 39 - 十、薯类食品 ..................................................................... ......................... - 40 - 十一、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 ...... - 40 - 十二、其他酒 ..................................................................... ......................... - 40 - 十三、蔬菜制品 ..................................................................... ..................... - 41 - 十四、水果制品 ..................................................................... ..................... - 42 - 十五、其他豆制品 ..................................................................... ................. - 43 - 十六、糖...................................................................... ................................ - 44 -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问答,一, 一、通则、综合1、企业采用快速方法测定的申请材料中~可否仅仅写出快速测定的仪器~如大米生产企业~写快速水分测定仪~不写分析天平和烘箱,答:企业使用快速方法进行出厂检验的~列出其方法使用的仪器设备即可,可以不列细则中相应的仪器设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特函[2010]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质检特函[2010]40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正文: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电梯限速器复位有关问题的回复
(质检特函〔2010〕40号)
山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电梯新检规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中反映的部分厂家生产以及部分在用的通过甩块和棘爪动作的电梯限速器,不能满足《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附件A中2.11(2)规定的:“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应当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的要求,经参照全国电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GB7588第024号标准解释单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意见,并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限速器和安全钳发生动作,应属于电梯的严重故障,因此必须由有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复位,专业人员应掌握和了解完整的复位过程。

在采取了下述措施后,此类限速器动作后复位过程中的剩余风险是可以接受的,可不采取其他的措施。

二、此类限速器的制造商应在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将限速器的复位步骤告知用户,如果在用电梯限速器的使用说明书中还没有复位操作说明内容的,应予以补充完善。

如用户、维护保养单位及检验单位需要这类限速器复位操作的明示说明,限速器制造商应免费提供。

今后出厂的此类限速器上应有复位操作的说明。

特此函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结束——。

关于质量检查情况的回复

关于质量检查情况的回复

关于质量检查情况的回复尊敬的领导:感谢您对我们产品质量检查工作的关注。

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一、质量检查概述本次质量检查工作旨在确保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客户要求,涵盖了产品从原材料采购到生产、包装、仓储、运输等全过程。

检查团队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组成,采用多种检测手段和工具,确保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二、质量检查结果经过全面细致的检查,我们发现以下问题:1.部分产品在外观上存在瑕疵,如划痕、污渍等;2.部分产品性能参数不符合标准要求;3.部分批次产品的包装不符合防水、防震等要求。

三、原因分析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分析,原因如下:1.生产过程中部分操作人员技能不熟练,导致产品受损;2.质检人员对部分性能参数的检测方法掌握不够准确;3.包装材料及工艺未能严格按照标准执行。

四、改进措施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措施:1.对操作人员进行再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2.对质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准确掌握各项性能参数的检测方法;3.严格控制包装材料及工艺,确保符合标准要求。

五、后续计划为确保产品质量持续改进,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定期对生产线进行检查,确保各项工艺操作符合标准;2.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及时了解并解决客户反馈的问题;3.定期组织内部质量评审,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六、其他事项关于质量检查工作,我们建议:1.建立更加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2.加大质量意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员参与质量管理的积极性。

3.对供应商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原材料质量稳定可靠。

同时,我们也将不断优化质量检查流程和方法,提高检查效率和质量。

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将一如既往地致力于产品质量提升,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压力容器制造部分问题解答

压力容器制造部分问题解答

国家质检总局公众留言回复一、材料篇问:关于压力容器材料代用存在以下的问题:?1.同牌号的材料以厚代薄是不是属于材料代用的范围??2.在临界厚度之内(如16MnR6~16mm,许用应力不变),材料以厚代薄是否需要经原设计单位的许可??3.封头制作时,无论是热压还是旋压都存在一个壁厚减薄的问题,设计单位一般只是提出名义厚度,那么如果要保证成形后的厚度,必然需要加厚,这类情况是不是需要经原设计单位许可??答:一般讲,同牌号的材料以厚代薄(许用应力不变)不是材料代用;临界厚度(许用应力不变)以厚代薄不需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封头制作应保证设计单位提出名义厚度,是否加厚属于制造工艺。

问:压力容器的封头,图样的名义厚度比如是60mm,制造时考虑工艺减薄,所以采用70mm厚度的钢板热压成型。

问题:?1、需要办理材料代用手续吗??2、由于材料的许用应力跨界,必须原设计单位批准吗??3、16mm和18mm的材料许用应力也跨界,也必须办理材料代用且需原设计单位批准吗??答:压力容器材料的许用应力的跨界改变所引其的材料变动应经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单纯的材料以厚代薄无需办理材料代用。

问:由于市场上很难买到GB24511的0Cr18Ni11Ti,我单位有一台Ⅱ答:1、进口材料资料证明书可以用质量检验人签名代替质量检验章;2、是否能代替?0Cr18Ni11Ti,应该由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根据化学成分、力学性能综合进行判断。

问:答:问:答:问:答:需对此材料进行验证性复验。

问:请问:用在压力容器上面的法兰、管件、管子,他们的生产厂家是不是一定要有压力管道元件制作许可证?小厂生产的管件、法兰,制造厂家没有制造许可证,但是能够符合标准要求,是不是能够用在压力容器上?这方面有没有明确的规定?答: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可以制造与本公司生产压力容器配套的连接管件和法兰,但其所生产的管件和法兰不得单独销售。

如若销售,应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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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国家质检总局常见的咨询问题和回答问:各位老师好,关于贵局100号令中以下两条如何理解?(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A企业是直销企业,B企业是化妆品加工企业,A委托B加工化妆品,其中原材料是由B购买,但是其中的技术配方是由A提供,请问这种情况A企业需要在产品上标注B企业的名称和产地吗?谢谢各位老师。

答:针对您所咨询的问题,请参见《<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及相关法律法规选编》(第二版)——第二章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三、关于委托加工和分装。

或者咨询您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

问:1.超市卖场内生产加工糕点(面包)用透明塑料袋包装,上附有标签,标签注明有配料表、保质期、厂名、厂址、执行标准。

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2.同一连锁超市的不同门店生产加工的糕点(面包)能否相互交叉销售,标签内容如上。

可否按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进行查处。

答: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流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有关超市的问题请咨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问:目前的袋装茶用滤纸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请问袋装的固体调味料用滤纸(袋)是否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其性质与袋装茶滤纸一样,如果需要,应划在哪个申请单元?谢谢!答:单文您好!您提到的产品应取得食品用纸包装生产许可。

产品应归食品用纸包装单元,产品品种应按食品包装纸申请,申请产品品种可写:食品包装纸(调味料滤纸)。

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生产过程中使用硅藻土、白土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硅藻土、白土生产厂家原有卫生许可证,现在卫生许可证已到期,厂家说卫生部门不再办理,我公司是否可以使用卫生许可证超期的厂家生产的硅藻土、白土,请指示。

谢谢答:食品添加剂实行生产许可管理。

卫生许可证到期后,添加剂生产企业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问:我们是生产食品添加剂--乳化硅油的企业,因卫生许可证不再办理,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被告知该产品不在受理的169种食品添加剂的范畴,不予办理,但乳化硅油我们已经办理了企业标准,并在国家质监总局已经备案,在2008年6月1日出台的食品卫生使用标准GB2760--2007上,该产品也被纳入,请问,我们这种情况国家质监局能否受理呢?请一定回答,多谢了!答:企业生产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符合条件可以获得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是申证条件。

问:您好:我这里是广东茶叶进出口有限公司第一茶厂,QS440614010026于2009年12月14日到期,我厂于09年底已申请QS续期检查,现已经通过,但是在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信用记录内仍然无法查询到,请问是什么原因?答:查询企业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可按以下方法操作:进入总局网站,在下部的“综合查询一站式服务”栏目中,点击“食品生产监管”下“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信息查询”,即可查询。

也可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查询。

问: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

我司是一家食品饮料生产企业,前期已经取得了QS证、营业执照等证件。

现我司新上一条生产线(产品不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在办理QS证过程中,本地技术监督部门要求提交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需有此产品。

而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得到的答案却是,先增加QS证的经营范围后再进行营业执照变更。

请问到底哪种说法是对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哪里可以看到。

谢谢答:我们正在加快制定新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问题会有明确说明。

问:就瓶(桶)装饮用水类的许可问题反映如下:2006版《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明确“瓶(装)饮用水包括饮用矿泉水、饮用天然泉水、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以及其他饮用水等”,这说明作为饮用矿物质水应该单独作为一个单元申请生产许可证,不在其他饮用水范围内,但是,2006版《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第三款中却注明:“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共分七个单元,在生产许可证上应注明产品名称、申请单元及产品品种却是饮料【瓶(桶)装饮用水类包括(饮用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未把饮用矿物质水单独列为一个申请单元,不知为何?这是否与《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相矛盾?GB10789-2007《饮料通则》中也分别将包装饮用水类进行了细分,饮用矿物质水与其他包装饮用水不在一类之中。

从以上两种产品的工艺流程进行区别,发现也是有明显的不同,但为什么现在很多饮用水生产企业将饮用矿物质水划到其他饮用水范围?所取得的其他饮用水生产许可证而生产饮用矿物质水?我认为:首先是饮料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有问题,申请单元的范围没有认真细化,上下不一,让审查人员和企业无法辨别,误认为饮用矿物质水在其他饮用水范围,另外或者个别受理单位或人员及审查人员对细则不很了解,出台的饮用水审查细则有出处。

检查发现有的省、市、区和企业按照饮用矿物质水单独申请了生产许可证,而为什么大部分企业和地区没有按照要求去做呢?并且还有知名的企业也是如此。

还发现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抽样方法一章中,也未将饮用矿物质水作为一个单元要求单独抽样,还是将其划入其他饮用水范围。

因此我认为该细则有问题,需要抓紧修改完善,出台文件及时更正,按国标GB10789-2007《饮料通则》的饮用水范围进行审查发证,完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同时建议总局抓紧修改其他食品及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与《食品安全法》相适应,使食品的生产许可证发证详细化。

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答:谢谢你的建议。

2006版《饮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规定:瓶(桶)装饮用水类作为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饮料产品的一个申证单元,包括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其他饮用水。

这里的其他饮用水包括山泉水、矿物质水等,这与2006版《瓶(桶)装饮用水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表述是一致的。

GB10789-2007《饮料通则》是2007公布实施的,按原料或产品性状将饮料分为11个类别及相应的种类。

总局根据标准的变化情况,会适时修订相关审查细则。

问:总局领导你好;我厂是生产脱皮鲜核桃仁。

前几天向你咨询是否需要办理QS生产许可证事宜;总局答复是,我们生产的产品属于农产品初级加工不用办。

我们到卫生部门办卫生许可证得到他们答复是。

办卫生许可证的网站已经关闭不给我们生产企业办证,可以直接办QS。

急盼总局的答复?谢谢。

答: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脱皮鲜核桃仁属于简单加工的初级食用农产品。

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督管理,请你向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咨询问:制盐工业和制糖工业,目前国内工厂存在使用非食品级的加工助剂,如制盐工业种大量使用的纯碱(有食品级)、石灰(无食品级)。

对于这种现状,监管部门是如何监管和处理的?是否是在某些行业有其行业特殊要求,不需要按照GB2760及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答:食品生产企业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均应严格按照卫生部门制定的《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2760-2007 )执行,无特殊要求。

问:由于我司需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年检,现在福建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分局回复说: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但我司属纯出口企业,经营项目干香菇出口。

到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回复说:依据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只有在中国境内生产和销售才能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

现在我司的年检已经过期了,对我司的生产经营造成诸多不便。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司要如何处理。

由于09年上半年金融危机影响,企业都属于亏损状态,下半年难得经营状况有点起色,但是如果要按照在境内生产和销售才能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不仅要增加企业负担,还要购买无用的设备,如天平等设备。

答:对出口企业食品生产许可的相关问题我们正在研究制定中。

问:咨询:新建食品工厂申请生产许可证的问题;三条生产线分阶段进厂;各相隔一个月;每条生产线各能生产两个申证单元产品。

为了不耽误生产时间,能否分三次现场审核(各条线安装好式生产后审核);第一次现场审核完后生产许可证在办理之中能否进行地二次现场审核???谢谢!!!答:据我们了解,当你的生产线满足生产需要时,你可以提出申请生产许可,进行现场审查。

如你的生产条件、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你应当在变化后提出申请,省级或者市(地)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规定重新组织现场核查。

详细情况请您咨询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问:办了小型的纯净水厂,什么时候可以办理生产许可证呀答:你现在就应该办理生产许可证,请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gzly/cjwt/问:我公司目前想将在我国有食用习惯的一植物进行酶解后,得到酶解液(主要为常见氨基酸等物质)进行销售,所使用的酶均符合GB2760-2007中食品工业加工助剂列表的要求,请问是否需要申请新资源食品,这样的产品能否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QS),或是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谢谢!答:据你所述,你应该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你可以从下面网址中查阅参考/gzly/cjwt/问:充氮气有助于食品保存.但目前中国好象没有食品级别的氮气,我们是否可以使用高纯度的氮气呢?非常感谢您的回复.答: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2007)的规定,氮气是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加工助剂。

关于是否可以使用非食品级氮气的问题请向卫生部门咨询。

问:但未对“食品添加剂是否允许分装”的问题进行答复,是否取得了食品添加剂的分装卫生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就不需要再申办生产许可证了?只有等到卫生许可证到期后再申办生产许可证?答:企业生产未列入《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品种范围的食品添加剂,如能提供卫生部制定或者指定的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标准,可申请生产许可证。

符合条件可以获得生产许可证。

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不是申证条件。

问:总局专家:您好,其他类食品如按《食品质量安全准入审查通则》进行审查,请问如何确定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出厂检验设备”、“带★号出厂检测项目”以及发证检验抽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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