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圣才出品】
经济法_杨紫烜_重点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与联系1、在调整对象方面,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是民事关系,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民法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作用不同,经济法比较注重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利益。
民法注重维护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的利益,同时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4、调整方式不同,经济法采取了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的调整方法,民法主要采取民事制裁的形式。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与联系1、调整对象,都调整一定范围的管理关系,他们调整的都是以服从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2、在渊源方面,都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习惯法判例法、法定解释。
3、在独立地位方面,都属于国内法体系,都有独立的法的部门,而不是综合部门更不是法学学科。
4、在作用方面,对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推动改革开放和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发挥着巨大作用。
1、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包括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在内的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经济法的主体有协调主体和协调受体,协调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和国家授权的组织。
行政法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其他行政法主体。
行政主体除了国家授权组织外只能是国家行政机关3、作用不同,经济法对于引导推广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第一章导论主要内容和重点: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民法: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行政法:命令—服从—复议刑法: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1、(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经济法学杨紫烜徐杰第五版完整笔记

一、经济法得特殊性(一)内部:1)调整对象:1.研究经济法调整对象得出发点: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得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得需要,来确定我国经济法得调整对像。
标明与记载中国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得要求2.经济法具有特定得调整对象:A有一定范围。
B、与其她法得部门得调整对象有区别,并非交叉、重叠。
3、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时通过物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物质关系或物质利益关系。
就是特定得经济关系,就是通过人们得意识而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就是上层建筑不就是经济法律关系,因为法律关系就是根据法得规定发生得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得发生以法得存在为前提,就是先有法后有法律关系,就是通过物形成得人与人之间得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范畴4、经济法得调整对象就是在国家协调得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得经济关系A.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a、经济运行:指生产(指社会生产就是人们结成得一定得生产关系,运用劳动资料作用域劳动对象,创造物资资料以满足自己得需要得活动)与生产得过程b。
国家协调: 指国家运用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使经济运行负荷客观规律得要iu,退得那个国民经济得发展。
协调得主体就是国家,协调得对象就是经济运行,方式就是法律得与非法律得手段c、国家协调得必要性与国家协调得发展变化:需要国家协调得根源在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队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所以国家要适应紧急发展得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国家队机构及运行得调谐,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得只能,体现了国家队经济活动得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得作用无论在封建制国家还就是资本主义国家还就是社会主义国家经济运行都离不开国家协调。
资本主义国家无论就是在实行自由市场经济时期还就是实行现代市场经济时期,经济运行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社会主义中国实行市场经济情况下也不能没有国家协调。
经济法备考笔记

一、经济法概念经济法:是国家为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内涵:1、经济法最本质的属性在于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生活的干预2、经济法并不强调所有的经济关系,仅调整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3、不是所有的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有国家进行干预,只有市场失灵需要国家干预时国家才进行干预,市场失灵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划定了界限。
{经济学干预:一种经济事实;经济法学干预:一种经济法律关系,即在干预主题和干预受体之间产生一种经济职权和经济职责,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
}(一)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尊重市场体制的干预原因:1、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市场失灵----国家干预)2、推动市场机制的高效率运转是国家干预所要达到的目的3、国家干预自身也要接受市场的干预(二)国家干预是授权和限权有机结合的干预(三)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是辩证统一的,经济法限制某些自由,仅仅是对其不正当行使的一种约束,不包含取消自由废除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
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竞争自由才是目的。
(四)国家干预有利于推动政府职能转变。
国家欲通过干预形成某种社会关系,一方面要取决于市场客观需要,另一方面又要取决于国家职能的需要,同时还要考虑到国家干预的能力和成本。
二、经济法调整的对象法律调整:指法律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它既能体现调整的法律属性又表明对社会关系的整顿。
经济法调整:指国家将其意志深入到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物质关系领域,使其上升为法律规定机制。
调整对象: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不能说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的调整任务是要把事实上的经济关系(本原性的)变成有法律保障实施的经济法律关系(派生性的),后者是调整的结果。
杨紫烜《经济法》复习笔记+考研真题与典型题详解(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第三章 经济法的地位)【圣才

第一章 经济法的概念1.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经济法概念的语源衡量标准:社会实践 是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 理解经济法定义应该注意的问题经济法的概念及含义【重点难点归纳】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经济法的概念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经济法第一章笔记01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应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定。
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2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3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4.法律关系的主体:公民、机构和组织、国家、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解释:在国内,国家财产所有权唯一和统一的主体;在国际法上,国家则是国际法关系的主体)5.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如:纳税、服兵役、不得损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等~~6、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法律关系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自然物、人造物)、非物质财富(知识产品和道德产品)、行为、人身。
7、8、我国法的形式有以下几种①宪法。
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指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②法律。
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经一定立法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③行政法规。
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通常冠以条例、办法、规定等名称。
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④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即地方性法规。
⑤.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⑥.特别行政区的法⑦.行政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所属部委(2)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经济法基础笔记

经济法基础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法和经济法的概念一、法和法律的概念(一)法和法律的概念P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
法律:有狭义与广义之分。
狭义: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度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是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度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和法律有时要严加区分法指特殊的规范系统或总和;而法律则指法的渊源之一或范指法的表现形式。
(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P2(三)法的特征: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通行的效力;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力和义务的行为规范;4、法是明确而普遍运用的规范。
(四)法的渊源:也称法的形式,是指法获得成立的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的法律形式。
我国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几种:1、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3、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发布)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发布)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6、特别行政区的法7、规单(人民政府,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只起参照作用)8、国际条约(五)法律规范、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P41、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最基本的组织细胞。
是通过一定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结构的特殊行为规范。
从逻辑结构上看,它通常由假定、处理、裁三个部分构成。
(表现为“如果--则--否则”)注意:不能将法律规范同法律条文等同起来。
假定: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适用该法律规范的情况和条件。
处理: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允许人们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或者要求做什么的部分,实际上即为规定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本身。
制裁:指法律规范中规定的在违反本规范时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杨紫烜《经济法》(第4版)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圣才出品】

第二章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2.1 复习笔记一、经济法的产生1.经济法产生问题上的不同观点(1)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才产生的。
(2)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但并不否认“市民革命以前的经济法”的存在。
(3)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4)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
2.对经济法产生不同观点的评析(1)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经济法产生是指经济法这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的形成。
(2)经济法产生的时间和历史背景①经济法产生的历史背景a.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奴隶制生产关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总和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经济基础。
b.奴隶制国家为行使其管理经济的职能,陆续制定或认可了一系列经济法律规范,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法制前提。
c.奴隶制国家的立法者对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需要制定或认可相应的法律规范有了基本的认识,这是经济法得以在奴隶制国家产生的思想条件。
经济法的产生与否,决定于国家是否制定、认可了经济法律规范及其数量的多寡,而不在于“经济法”这一概念的提出与否和经济法学说的形成与否。
③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而不是经济法律的总称。
④经济法产生于古代社会的根据,是国家制定、认可了大量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能无视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
二、经济法的发展1.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前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1)反映奴隶主和封建主阶级的意志;(2)公开维护等级特权;(3)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主要运用直接手段;(4)经济法律规范以“诸法合体”的法典为主要表现形式。
2.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1)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内容①关于市场监管的法律规定,最著名的就是“联邦三部曲”,即《谢尔曼法》(联邦第一部反托拉斯法)、《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②关于计划的法律规定;③关于行业管理和产业发展的法律规定;④关于财政的法律规定;⑤关于金融的法律规定;(2)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特征①反映资产阶级的意志;②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③协调本国经济运行以间接手段为主;④经济法律规范以单行经济法律、法规为主要表现形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1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衡量标准:社会实践是特定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的定义理解经济法定义应该注意的问题
经济法的概念及含义
【重点难点归纳】
一、经济法概念的语源
(1)18世纪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在1755年出版的《自然法典》)首先提出“经济法”这个概念。
(2)19世纪30~40年代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在1842—1843年分册出版的《公有法典》一书也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并且发展了摩莱里经济法思想。
(3)进入20世纪以来,德国学者莱特在1906年创刊的《世界经济年鉴》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一概念,用来说明与世界经济有关的各种法规。
(4)在我国,自1979年以来,在国家的文件、立法、专著、论文、工具书等中,也开始广泛使用“经济法”这一概念。
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衡量经济法调整对象问题上的观点正确与否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
经济
法的
概念
要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
应该根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社会主义改革开放的需要,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来确定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具有特定的调整对象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有一定的范围,而不是漫无边际的、捉摸不定的。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同其他法的部门的调整对象是有区别的、可以分开的,而不是交叉的、重叠的。
3.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不是一切经济关系,更不是经济关系以外的其他社会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同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不同范畴的概念:
①前者是通过物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物质利益关系,属于经济基础的范畴;
②后者是通过人们的意识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即思想意志关系,是前者在法律上的反映,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
4.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1)经济运行需要国家协调
①经济运行,就是生产和再生产过程。
②国家协调,指国家运用法律的和非法律的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③国家协调的必要性:
a.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对于生产力具有反作用;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对于经济基础具有反作用。
所以,国家要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运行需要国家
协调。
国家对经济运行的协调,体现了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体现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体现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
b.市场对资源配置虽然起着基础性作用,但它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市场失效”或“市场失灵”,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滞后性和一定盲目性,这就决定了国家协调经济运行的必要性。
④国家协调的发展变化。
在看到国家协调必要性的同时,又要看到它是发展变化的。
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协调的广度和深度、内容和方式是不同的或不完全相同的。
(2)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
①市场监管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市场监管关系,即市场监督管理关系,是指在国家进行市场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市场监管关系由经济法调整,有助于完善市场规则,保护市场活动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市场功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②宏观调控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国家对国民经济总体活动进行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宏观调控关系。
宏观调控关系应该由经济法调整,这有助于发挥宏观调控的长处,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防止或消除经济中的总量失衡和结构失调,优化资源配置,更好地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结合起来。
③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企业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企业组织管理关系。
a.既不是将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地作为经济法的调
整对象,又不是将属于企业组织管理关系范围的一些经济关系一概排除于经济法调整对象之外。
b.企业组织管理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不宜由民法调整。
④社会保障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在社会保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社会保障关系。
不宜将社会保障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并列地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至于属于社会保障关系的各个组成部分,既不是经济法都不调整,也不是都由经济法调整。
⑤涉外经济关系及其法律调整
a.涉外经济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属于国内法体系,其调整对象是特定的涉外经济关系,而不是涉外经济关系的全部。
b.涉外经济关系与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不是并列关系,而是交叉关系。
因为市场监管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包含了、但不仅是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同样,涉外经济关系也包含了、但不仅是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c.涉外的市场监管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三、经济法的定义
1.对经济法这一概念下定义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1)在经济法的定义中,要正确地概括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2)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必列举各种法律规范共有的属性。
(3)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需要列举经济法的主体。
(4)在经济法的定义中,不应当使用含混的概念。
(5)在经济法的定义中,定义项的外延与被定义项的外延应该相等。
(6)经济法是以特定经济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对经济法的定义
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的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个定义有三个方面的基本含义:
(1)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
(2)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
(3)经济法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