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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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考试题(附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考试题(附答案)

劳动关系协调师四级考试题(附答案)一、单选题(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

A、不需要全部履行,但要按顺序履行B、不但要全部履行,而且应当按顺序履行C、需要全部履行,但不用按顺序履行D、既不要全部履行,也不要按顺序履行正确答案:B2、下面不属于人力资源市场构成要素()A、劳动者B、家庭成员C、用人单位D、中介机构正确答案:B3、以下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吴桥某杂技团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B、西部某偏远企业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C、海政歌舞团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D、北京市体操队招用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正确答案:B4、矿山开采和作业场所的事故,属于()。

A、重大劳动卫生事故B、重大劳动争议C、劳动关系冲突D、重大劳动安全事故正确答案:D5、谈判技巧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也是一种辅助性的使用方法,从实践情况看,下列哪项不属于谈判辅助技巧()。

A、分工协作B、穷追猛打C、重点突破D、以诚取信正确答案:B6、一般情况下人的职业理想实现的条件不包括()A、后天努力程度B、社会需要C、行贿领导D、个人内在条件正确答案:C7、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以用人单位为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进行商谈的行为的制度称为()A、劳动合同制度B、集体合同制度C、厂务公开制度D、集体协商制度正确答案:D8、处理集体动争议一般要坚持三方协商的原则,即由员工、雇主和()三方代表进行集体协商,提出调解方案?A、企业人力资源部门B、政府劳动行政部门C、职代会D、工会正确答案:B9、我国的集体谈判种类()。

A、全国性组织之间的谈判B、各行业组织的谈判C、地方工会与雇主组织的谈判D、三方协商谈判正确答案:D10、下列劳动保障法律规范中,效力层级最低的是()A、宪法中的有关规定B、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保障法律C、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行政法规D、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劳动保障法律正确答案:C11、职工代表在任期内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A、暂时空缺,下任再选B、由其他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补选C、由原来选举单位按照规定进行补选D、由用人单位视情节决定正确答案:C1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A、用人单位单位领导B、用人单位劳动者C、单位领导单位员工D、单位领导劳动者正确答案:B13、职业道德是指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它是对各行各业从业人员在本职工作中的()A、思想要求B、心理要求C、行为要求D、语言要求正确答案:C14、()是以劳动合同的附件形式,作为劳动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在实际⽣活中我们知道,⼀般从事商业活动的都是要保守商业秘密的,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的。

如果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下⾯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相关内容,来为⼤家解答。

商业秘密保护法的法律法规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国家⼯商⾏政管理局《关于禁⽌侵犯商业秘密⾏为的若⼲规定(修正)》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规定所称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

本规定所称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性,能为权利⼈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本规定所称权利⼈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保密协议,建⽴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规定(⼀)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下列⼿段侵犯商业秘密:(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段获取权利⼈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以前项⼿段获取的权利⼈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或者允许他⼈使⽤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为,获取、使⽤或者披露他⼈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性并经权利⼈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条第3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的⼀般常识或者⾏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式公开;(5)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需付出⼀定的代价⽽容易获得。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劳动合同法》中竞业限制规定的缺陷及其完善

《 劳动合 同法》 第 2 4条规 定 ,竞业 限制 人员 限 于用
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 密义
务的人员 ,但对 “ 其他 负有保 密义 务 的人员 ” 的含义 或
范围未做任何解释 ,导致用人单位在实践 中可能 以存 在商 业 秘密为由与普通劳 动者签订竞业 限制协议 ,损害普通劳 动者的 自主择业权 。劳 动者 是否 属于 用人 单位 “ 其他 负
工 ;该协议执行到李开复与微软签署的竞业限制协 议期 满
为止 。 …从李开复案件可 以看 出,竞 业限制协议 旨在通 过

收 稿 日期 :2 0 09—1 2 0— 5 科研项 目:甘肃政法学 院 2 0 0 9年科研资助重 点项 目 “ 劳动合 同法律问题研究 ” ( 目编号 :G F0 9 Z L 3 的 项 Z 2 0 X D W0 ) 阶 段 成果
作者简介 :田春苗 (9 6一 ) 17 ,女 ,甘肃兰州人 ,甘 肃政法学 院讲 师 ,研究方 向 :经济法学
有保的具体工作能否接触 、了解、掌握单位商业秘密而进行具
无 效 ,这样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规避补偿 金 的规定 。二是 《 动合 同法》 规定经 济补偿金 的具 体 劳 数 额和支付方式 ,需由当事人协商约定 ,这显然对处于弱 势 的劳动者不利 ,《 劳动合同法》 至少应 明确规定 经济 补 偿金的最低标准。考虑到竞业限制人员在竞业限制期内不 违反竞业限制协议重新就业可能获得 的收入 ,同时参考其 他 国家的做 法 ,将经济补偿金确定为劳动者年 工资 收入 的
括 ,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 ,需要进一步完善。


竞 业 限制 的法 律 内涵 及 其 作 用

论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论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

企业与管理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论劳动合同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上海海事大学 吕鑫摘要: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商业秘密成为企业发展的“生命线”。

企业之间通过各种手段来窃取对方的商业秘密。

然而目前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仍有欠缺,救济手段并不丰富,也没有严格的程序限制,商业秘密保护中乱象丛生,因为商业秘密的泄露而引发的争议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因此,加强法律保护力度,构建统一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也迫在眉睫。

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有关内容的深入研究,对我国建立商业秘密保护立法体系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商业秘密;竞业限制;建议伴随着科技的不断更新发展,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了知识经济的时代,人才的竞争也愈演愈烈。

商业秘密影响着一个企业的发展,它是企业存续的重要命脉,如果企业之间的商业秘密不慎泄露,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扰乱市场的竞争秩序,破坏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

因此,许多企业和管理者将商业秘密的保护列入企业发展的重要内容,通过在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商业保密和竞业限制的条款,明确双方的法律责任,国家也为此制定了相关的法律。

一、商业秘密的定义和特征首先,秘密作为一个常见的概念,存在于我们社会生活的各处,人们在日常的生活交流中经常会涉及到这个词。

但是,究竟什么叫秘密,秘密的定义又是什么,每个人都有自己不同的见解,直到现在还没有一个严格的科学界定。

如果单纯按照字面上的意思来看,“秘”是不公开,不清楚的事情;“密”是隐藏、躲避的意思。

将“秘密”两个字连在一起,就会变成一个同义的合成词。

一般看来,那些属于秘密的信息,基本上都包含隐秘性、价值型和实用性三个基本的特征。

(1)隐秘性。

商业秘密可以说是秘密的一种具体化形式,它必然具有不被大多数人知悉的特性,这种信息都是不能公开的,其他人也不能从各种渠道去获取。

(2)价值性。

这些商业秘密最重要的一个特性就是价值性。

商业秘密中包含了许多无形的价值,这些价值通过一定的渠道可以转化为现实的资产,为权利人获取经济利益。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

中国新劳动法案例分析: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案例近年来,随着中国劳动法的不断改革和完善,用人单位对员工保密义务的要求越来越高。

然而,仍有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不合规的行为,泄露商业秘密的案例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分析,并探讨对用人单位的惩处和对员工的保护。

案例描述某知名科技公司招聘了小李作为技术工程师,并与其签订了保密协议。

根据协议,小李不能擅自向其他人披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然而,一段时间后,该公司竞争对手意外地获得了该公司的商业计划书和新产品设计图。

调查发现,这是由小李泄露的。

案例分析1. 泄露原因小李泄露商业秘密的原因可能是多样的。

首先,可能是小李对公司的保密政策和标准了解不足,导致没有意识到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性。

其次,他可能被竞争对手给予了利益或胁迫,从而无意中或故意地泄露了商业秘密。

2. 法律后果根据中国新劳动法,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将受到法律制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保护商业秘密,禁止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如果用人单位泄露了商业秘密,将被要求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支付赔偿金并可能面临法律制裁。

3. 保护员工权益虽然小李泄露了商业秘密,但也应该充分保护他的权益。

首先,用人单位应当进行全面的内部调查,以确保证据充足,并遵守合法程序。

其次,用人单位应向小李解释泄露商业秘密的严重性,并告知他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最后,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雇小李,而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之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

4. 防范措施为了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用人单位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公司应加强员工保密意识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公司的商业秘密政策和标准。

其次,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和流程,对重要的商业秘密进行分类和管理,限制员工对敏感信息的接触和传播。

最后,加强内部安全检查和监督,避免泄漏事件的发生。

结论用人单位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是严重违法的,不仅有损公司的利益,也对国家的经济安全造成威胁。

在这种情况下,合理的惩处和保护员工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劳动合同中的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在现代社会中,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为了保护员工和雇主之间的权益,劳动合同中特别涉及到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中相关的法规要求和注意事项。

一、保密法规要求保密是劳动合同中重要的一部分,旨在保护雇主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以及员工的个人隐私。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应该遵循以下法规要求:1. 《劳动合同法》第39条:劳动合同中的保密事项应明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客户信息、技术资料等。

雇主和员工应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期限和范围,明确保密责任和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秘密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要求雇主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雇员需遵守的保密义务。

该法规还规定了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如加密、访问限制等。

3. 行业相关法规:不同行业可能存在特定的保密要求,如医药行业的药品研发资料保护等。

劳动合同中需要结合行业实际需求,遵守相关行业法规。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要求知识产权保护是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

在劳动合同中,雇主和员工都应遵守相关的法规要求,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于员工的创作作品,劳动合同应明确规定该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方。

一般情况下,雇主会要求员工将工作中创作的作品的知识产权转让给雇主。

2. 《专利法》:对于员工提出的发明创造,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发明创造的归属方,并约定合理的奖励制度。

同时,雇主也有义务保护员工的发明创造,防止他人侵犯。

3. 《商标法》:保护商标权益是保证公司品牌形象的重要一环。

劳动合同中应规定员工对公司商标的保护义务,避免商标泄露或滥用。

三、注意事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要求时,需注意以下几点:1. 明确具体: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应明确具体,避免模糊不清的表述。

合同应包括具体的保密内容、保密期限和保密义务等细节。

2. 合理合法:保密和知识产权的保护约定应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措施

经验总结
可口可乐公司的保密措施表明,对于 涉及大量配方和生产工艺信息的制造 企业而言,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 体系至关重要。要明确保密责任和义 务,加强与供应商和合作伙伴的沟通 和协作,共同维护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
案例三:某企业的信息安全管理案例
背景介绍
安全措施概述
某企业是一家大型制造业企业,其生 产过程中涉及大量的技术信息和业务 数据。为了保护企业的信息安全,该 企业采取了一系列信息安全管理措施 。
法律纠纷
商业秘密的泄露可能导致 企业面临法律纠纷,给企 业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 失。
商业秘密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保护意识不强
许多企业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意识 不够强,缺乏有效的保密措施,
导致商业秘密泄露事件频发。
法律法规不完善
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反不正当 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 律法规来保护商业秘密,但相关 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存在一些漏
加强对移动设备的管理,防止商业 秘密信息被非法复制和传播。
签订保密协议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
01
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员工的保密义务和责任,约束员工
的行为。
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
02
与合作伙伴签订保密协议,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保密义务
和责任。
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
03
与供应商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供应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不泄露
对策
建立严格的保密协议和制度,对核心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和保 密培训,提高员工的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
05
商业秘密保护的案例分析
案例一:华为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实践
背景介绍
华为公司是中国著名的科技企业,其业务涉及电信、智能手机等领域,为了保护其核心技 术和业务信息,华为采取了一系列商业秘密保护措施。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

关于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思考摘要:在经济领域中,无论是国内经济交往还是国际经济交往,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频繁发生。

我国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但我国现行法律对商业秘密的保护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在立法层面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法律责任;惩罚性赔偿据新华网8月11日电,日前,上海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对澳大利亚力拓公司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已引起人们的高度关注。

商业秘密作为一个法律术语,在英美一百多年前的司法判例中就出现过,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度首先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发展起来,而后为大陆法系国家所借鉴。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商业秘密的国际保护日益受到关注。

受世界贸易组织设立的推动,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热点问题。

我国对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起步较晚,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但在一些单行的法律、法规中,已有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了“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这是我国法律中最早使用“商业秘密”这一法律术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4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所指的商业秘密解释为:“主要是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业秘密。

”该司法解释虽没有揭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粗略地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

1993年颁布实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在我国立法史上对商业秘密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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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完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商业秘密保护完善
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正如同商标、专利一样,作为人类的智力活动成果已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商业秘密不仅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更使得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长期立于不败之地。

毫不夸张地说,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掌握了商业秘密,也就掌握了自己的命运。

正因如此,现实生活中,握有商业秘密的企业无不绞尽脑汁地想方设法来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而相关竞争性企业则试图通过“挖墙脚”、“工业间谍”等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

因此,如何及时、有效地对商业秘密给予保护并对违法者给予制裁就成为企业、政府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对于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我国目前也已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主体,以《合同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为补充的多层次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

从我国20XX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来看,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条款主要体现在该法第23条、第24条、第90条上。

其中,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
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24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与我国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劳动合同法》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该法在沿袭《劳动法》第22条商业秘密保护条款的基础上,增加了竞业限制的内容,对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竞业限制进行了有效的规范;另外,该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限制,不仅要按照约定向给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而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说,这是《劳动合
同法》的一大进步,对劳动者违约明确课以赔偿责任极大地增强了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

但仔细研究《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保护仍有如下不足:
一、对于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仍然停留在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上,而没有对某些特殊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作出强制性要求。

事实上,依据法理,即便用人单位因种种原因没有与劳动者以合同形式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对于用人单位已采取其他保密措施的商业秘密,劳动者仍然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

二、未规定双方可以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及是否需支付对价。

理论上讲,双方可以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至解密时止,也就是说,即便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也应当负有保密的义务。

但在如此长的时间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保密费”,现行规定并未作出规定,而留由当事人约定。

三、未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25条规定:除本法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即《劳动合同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劳动合同违约金制度,明确了可设立违约金的法定情形只有两种:违反
服务期约定和违反竞业限制协议。

因此,从规定来看,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条款,但却无权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且在劳动者违反该项约定时也无法向其主张违约金,只有当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才能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但由于损失赔偿性质为恢复性赔偿,并未使劳动者承担因违约而带来的惩罚性后果。

四、未对某些特定人员在职时的竞业禁止义务作出强制性规定,容易出现这些人员同时在两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却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情形。

按照现行规定,非公司制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两家具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从事相竞争的业务并不被禁止。

但这种情况下,两家用人单位的利益却都将可能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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