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法(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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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最新海洋法制与政策概论

日本最新海洋法制与政策概论

众所周知,日本国土面积狭小,资源贫乏,对外贸易的99.7%依赖于海上运输,40%的食物蛋白质依靠海产品,同时,日本四周被海洋包围,所以,为维持社会生存和经济文化等的发展,重视海洋并开发、利用海洋资源和保护海洋是日本的必然选择。

为此,日本一直以来高度重视海洋问题,尤其在制定和完善相关海洋政策与法制方面从不懈怠,不遗余力。

这种情况在近期特别明显。

2007年4月20日,日本国会审议通过了以日本海洋政策研究财团于2006年12月7日公布的以《海洋基本法草案》为基础的《海洋基本法》(2007年4月27日公布,2007年7月20日起实施)。

〔1〕《海洋基本法》的出台标志着日本综合规范海洋问题的法规已经形成,这是日本海洋开发审议会自1980年提出必须制定海洋基本法后,经过27年的努力才实现的成果,所以受到了日本人民的广泛关注。

在《海洋基本法》中应引起注意的内容是,日本创设了综合海洋政策研究本部。

例如,《海洋基本法》第29条规定,为集中而综合地推进海洋政策的实施,在内阁设置综合海洋政策本部。

对于该机构的职责,根据《海洋基本法》第30条的规定,主要为:推进海洋基本计划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根据海洋基本计划,统一调整相关行政机构实施的政策;策划、起草和综合调整海洋方面的重要政策。

关于该机构的组成,《海洋基本法》第31—34条规定,综合海洋政策本部由本部长、副部长及其他成员组成;日本最新海洋法制与政策概论金永明*内容摘要:日本是一个高度重视海洋问题的国家之一。

因为日本的地理环境和资源境况及对外贸易等需要日本开发与利用及保护海洋。

为此,日本一直以来积极采取措施包括制定海洋政策和法制,以构筑和完善相关海洋体制与机制。

近年,日本在海洋问题上的政策与措施及其力度均相当频繁和重视,内容主要涉及争议海域安全设施的设置、根据《海洋基本法》制定的《海洋基本计划》以规划布局海洋问题、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申请以扩大大陆架面积,以及惩治索马里海盗行为的立法以维护国际海道安全等方面。

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理论和方法的新进展

国际海洋边界划定理论和方法的新进展
关键 词 国驿海 洋划 界 . 论 与方法 : 理 新进展
点: 一是 陆 地边 界 只 影响 两 个 国家 , 因为 它 只能




划 分两 个相邻 的政 治 实体 。 海洋 边界 却能 够影 响
在 现 代国 际海 洋法 中 . 国家 之 间海 洋边界 的
划 定 已成 为当前 海洋 国 家实 践的一 个 重要 部分 ,
东北 亚 区域 在内 , 世界 上有 许 多海洋 边 界尚需 要
划 出 , 界协 定需 要 签署 。 边 二 、国际海 洋划 界理 论 和法律 的 目前 状况 公约 生 效 后 , 要求 海 洋 边界 划 定 的标 准 更 加 具 体化 和 统 一化 。有 关 专 家认 为,《 约 公 产生 的 法律 制 度将 促 进 海 洋法 进 一步 发展 以 及 多边 机制 的完 善 , 够有 效地 遏制 各沿 海 国传 统 能
沿 海 国 不 断 地 进 行 的 划 界 实 践 , 洋 划 界 的 理 论 海 和 方 法 在 逐 步 成 熟 ,然 而 至 今 , 公 约 》 关 于 划
国 际 法 院 与 仲 裁 法 庭 的 审 判 一 直 指 导 着 海
域 划 界 实 践 者 以 多 种 方 式 进 行 海 洋 划 界 , 是 它 但
们 都 没 有 想 出 具 有 约 束 力 的 办 法 , 其 是 在 划 界 尤 双 边 谈 判 中 。 在 16 9 9年 北 海 大 陆 架 案 例 中 国 际 法 院 发 现 ,9 8年 大 陆 架 公 约 中等 距 离 + 特 15 殊 情 况 规 则 反 映 出 习 惯 国 际法 , 导 致 了 公 平 原 并 则 的 发 展 。 在 18 9 5年 马 耳 他 一 利 比பைடு நூலகம்亚 案 例 中 ,

2024年全球环境保护的新举措

2024年全球环境保护的新举措

气候变化:全球 变暖、极端天气 事件等
自然灾害:地震、 洪水、台风等
挑战:人类社会 和经济发展面临 巨大压力
应对措施:减少温室 气体排放、发展可再 生能源、加强灾害预 警和应急管理等
减少碳排放:通过清洁能源、节能减排等 措施,降低温室气体排放
保护生物多样性: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 保护濒危物种和生态系统
2024年全球环境保护 新举措
汇报人:XX
目录
全球环境保护的背景 和重要性
2024年全球环境保护 的新措施
国际合作在环境保护 中的作用
企业和个人在环保中 的责任和行动
未来环境保护的趋势 和展望
全球环境保护的背 景和重要性
气候变化:全球变暖、极端天气事件增 多
生物多样性丧失:物种灭绝速度加快
水资源短缺:全球水资源紧张,水质下 降
实施和推广
清洁能源技术的发展:太阳能、风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 绿色建筑技术的应用:节能、环保、低碳的建筑设计 智能环保设备的研发:用于监测、治理、回收等环保领域的智能设备 环保材料的创新: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的环保材料
环保产业的市场规模和增长趋势 政府对环保产业的扶持政策和措施 环保技术的创新和突破 环保产业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挑战:各国环保政策差异大,合作难度高 挑战:全球环境问题日益严重,合作紧迫性增加 前景:国际合作在环保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前景:全球环保合作有望推动环保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企业和个人在环保 中的责任和行动
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社 会、环境协调发展
企业环保责任:减少污染、 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环保公益事业:通过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参与度 社会组织:通过组织各种环保活动,推动环保事业的发展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

论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内容提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了调整和支配全面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规则,建立起一种全面、公平和可行的世界海洋新秩序和法律制度,是海洋法的新发展,是发展中国家的杰出贡献。

它的许多规则和原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为世界各国所遵守。

但是,由于国际法是动态的,是谈判折衷、相互妥协和协商一致的产物,海洋法公约在扩大沿海国的管辖权和缩小公海自由的调整过程中留下了余地和空间,也就是海洋法中的剩余权利问题。

尤其是在专属经济区内这一新的区域内,沿海国的主权权利和专属管辖权与公海自由及其他国家的权利划分不是十分确定。

如,那些是属于新发展,剩余捕鱼权,“自由权利”的行使与“适当顾及”的关系,“用于和平目的”和军事用途等解释问题,都已引起多方的关注。

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讨,以期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海洋法的发展。

关键词:海洋法、专属经济区、剩余权利。

由于海洋在全球经济、社会、环境、军事和政治上的作用不断上升,世界各国,尤其是沿海国家,对海洋的关注与日俱增。

世界强国无一不是海上大国,这是历史的定论。

西班牙曾凭借其无敌的舰队攫取了滚滚财富;大不列颠的坚船利炮也为其打开过世界的所有门户;而今,悬挂着星条旗的舰队随时都会出现在全球任何一处与“美国利益”有关的地方。

每个有作为的民族在看到这条历史踪迹时都不应,也不会无动于衷。

马克思曾说过:不能想象一个伟大的民族能够与海洋相隔绝。

1《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一部海洋法典和海洋宪章。

它对所有海洋法问题均作了规定,为人类在海洋的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建立了新的海洋秩序。

新的海洋秩序主要是根据各国利用海洋及其资源的不同利益,对占地球面积约70·78%的海洋进行了划分,确立了国家管辖范围的海1国家海洋局国际合作司:俄罗斯联邦至2020年期间的海洋政策,第2页。

域与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域两大不同的管辖海域制度。

为了总体上确保各国不同利益的微妙平衡,公约设立了不同功能的海洋区域以及各国在各个区域不同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海洋法如何适应国际海洋法新发展

我国海洋法如何适应国际海洋法新发展

浅议我国海洋法如何适应国际海洋法新发展摘要:国际海洋法在近几十年来出现了许多新的发展方向和趋势,和国际海洋法取得的发展相比,我国的海洋法发展相对滞后,并且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尽管我国政府也已经越来越重视海洋权益在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但就现状而言仍有不少亟待完善之处。

本文旨在就我国如何更好应对海洋法的新发展所带来的挑战提出笔者的管见。

关键词:海洋法海洋权益综合管理自《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签订以来,近几十年中,国际海洋法的发展取得了许多新成果,形成了许多新的国际海洋法法律文件。

”这些法律文件从整体上反映了海洋法发展的几个新的趋势--经济市场化、生态和资源化、专业化和技术化” [1] 。

另一方面,国际社会也对海洋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进一步重视,”海洋的综合保护和综合管理也成为了新近海洋开发研究的新潮流。

” [2]与这些新的要求相比,我国海洋事业的现状还存在许多问题,我们需要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加强与完善,以更好应对海洋法新发展的挑战:一、加强海洋法制的建设尽管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海洋法体系,但仍然很不完善,这将很不利于我国适应新世纪的国际海洋事务发展。

首先,要加强我国关于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立法。

我国现行的海洋立法更多的行政性和政治性的立法,主要涉及对海洋的管理和保护,但很少涉及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方面,经济性特征不足,这显然不符合国际海洋立法的资源化和经济市场化的趋势。

[3]同时,在有限的资源立法中也出现了不平衡,即对传统资源如渔业和石油等规定较全面,但对新资源如新型矿产、海洋能源等的法律规制十分缺乏,甚至是空白。

[4] 再次,立法在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生态性体现,例如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仍以污染防治为主,对资源以及对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涉及依然较少,对生物资源多样性的体现更是十分微弱。

[5]因此,我国应迅速调整国内立法,加强针对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方面的立法,将立法理念从政治性、行政性转到经济性上来,使法律在海洋经济的发展中起到应有的重要作用;要加强法律的与时俱进,一方面,对已有法律法规,如有关渔业和水下遗产保护的立法要积极调整,以应对新公约带来的影响,另一方面,增加对如多金属硫化物和富钴结壳等新型资源和对生物资源多样性保护等方面的立法,以弥补法律的缺失,使这些新型领域也能有法可依。

中国新的海洋法

中国新的海洋法

中国新的海洋法中国新的海洋法: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重要法律随着中国海洋事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海洋法的制定和完善也越来越重视。

今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正式实施,这是一部针对中国海洋事业全面展开的法律,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促进海洋经济和生态发展的重要法律。

一、海洋权益保障中国是一个拥有广阔海域和众多海洋资源的国家,海洋权益的保障是国家的重要利益。

新海洋法中明确规定了中国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划界范围和权利,以及作为世界海洋大国应承担的国际责任和义务。

这些规定不仅加强了对中国海洋领土的合法性维护,也为中国在海洋事业中的合作与交流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加强海洋环境保护海洋是地球上最大的、最为丰富多彩的生态系统之一,保护海洋环境是人类应尽的责任。

新海洋法加大了海洋环境保护力度,具体提出了对于在中国海域内的污染物和偷捕捞行为的处罚,加强了对于海洋生态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证了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与稳定。

三、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海洋科技的不断发展,海洋经济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新海洋法为对于海洋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生产提供了法律基础,为中国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新的动力和保障。

一方面,新海洋法中针对海洋资源开发设立了严格的准入门槛和环境保护标准,更好地保护了海洋环境和资源;另一方面,它也鼓励海洋科技的持续创新,推动海洋互利合作,促进了海洋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总之,中国新海洋法站在了国家海洋事业发展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对于维护国家海洋领土主权和权益、保护海洋环境、促进海洋经济发展都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新的发展时期,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海洋事业将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家海洋安全及其法治应对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家海洋安全及其法治应对

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家海洋安全及其法治应对作者:张海文来源:《理论探索》2022年第01期主持人:张海文(自然资源部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所长,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国家安全是国家生存发展的基本前提,是安邦定国的重要基石。

“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已写进党的十九大报告和党章中。

本专题共三篇文章,其中张海文的《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下的国家海洋安全及其法治应对》一文,分析了我国海洋安全面临的新挑战,指出我国海洋法治建设存在的短板,提出完善海洋法治体系、加强涉外海洋法治建设能力等建议。

马方的《系统构建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一文,分析了新时代国家安全法治建设的新格局,梳理了当前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系统构建国家安全法治实施体系的路径。

杨郁娟的《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下的智慧侦查》一文,运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系统思维、底线思维,分析了智慧侦查的功能定位、体系架构及行动逻辑。

国家安全是头等大事,涵盖政治、军事、国土、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网络、生态、资源、核、海外利益、太空、深海、极地、生物等诸多领域。

本专题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分别对不同领域的相关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希望能为科学把握国家安全的全面性和系统性提供学理支撑。

〔摘要〕海洋安全是国家安全的有机组成部分,海洋法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总体国家安全观视角看,我国海洋安全面临着复杂的新形势和新挑战,需综合施策予以应对,法治应对是其中必然之选。

提升维护国家海洋安全的法治化水平,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为统领,统筹谋划国家海洋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海洋法律体系,加强涉外法治能力建设。

〔关键词〕总体国家安全观,习近平法治思想,海洋安全,海洋法治〔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2)01-0005-07一、问题的提出当前,国际格局正在进行深刻调整,全球治理体系正在发生深刻变革,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进入加速演变期,和平与发展虽然仍然是时代主题,但是不稳定性不确定性更加突出〔1〕45。

最新 新时期下我国海洋观和海洋政策的变革-精品

最新 新时期下我国海洋观和海洋政策的变革-精品

海洋观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它是随着国家经济基础的发展而变化的,同时又会对国家的经济基础产生一定的反作用,以下是由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海洋观与海洋政策的,欢迎阅读查看。

随着历史跨入21世纪,海洋开始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各国对海洋的重视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谁在海洋开发与管理上占有先机,谁将拥有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这时,对以往的海洋政策进行梳理,对未来的海洋政策做出规划,是各国眼下的当务之急。

中国是海洋大国,有着漫长的海岸线,辽阔的海域,丰富的海洋资源,海洋在社会发展与国民生活中占据着重要的历史地位。

尽管不同时代出于不同的社会心理,或重视、或轻视、或恐惧、或排斥,历代统治者都不能忽视海洋在中国历史发展进程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围绕海洋的政府管理和海洋政策从来都是中国历史长卷中的必要组成部分。

1 海洋观的内涵1.1 海洋观的定义所谓“观念”就是人们在实践当中形成的各种认识的集合体,人们根据自身形成的观念进行各种活动。

利用观念系统对事物进行决策、计划、实践、总结等活动,从而不断丰富生活和提高生产实践水平。

观念具有主观性、实践性、历史性、发展性等特点。

海洋观就是人们关于海洋以及海洋与人的关系的观念,是人们对海洋与一国、经济、、、国防等相互影响的综合判断、权衡的认识结果。

1.1.1海洋观是人对海洋的认知和判断海洋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但一旦与人类活动发生关系,海洋便不再只是大自然的组成部分,其作用与价值将随人类活动的不断深入而逐渐被发掘和展现,说到底海洋观是人和海洋关系的折射。

“海洋观,简单地说,就是人们通过社会实践和理论思维形成的有关海洋以及与海洋相关的客观事物和人类活动的认识”。

“海洋观是指人们对海洋的看法和态度,是对海洋的现象、作用、地位和价值的总认识”。

1.1.2 海洋观是关于海洋的历史观海洋观并非一成不变,它随人们对海洋认识的不断加深而发展变化。

因此,海洋观是人们对海洋认知的历史产物,是变化和流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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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连区
群岛水域
沿海 国权 利义

不是国家领土,对事项的管制不包 括其上空。
管制事项:防止并惩治在其领土或 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 卫生等法律规章的行为。
群岛国主权及于群岛水域的上空、海床、底 土及资源。
1. 尊重与他国的现有协定。
2. 承认直接相邻国在水域某些区域的传统捕 鱼权。
3. 尊重他国铺设的通过群岛水域而不靠岸的 现有海底电缆。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 内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 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 船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 航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 1. 概念:以横越水曲曲口的直线为直径,
向海岸划一半圆,若该半圆的面积等于或 小于水曲面积,则该水曲即为海湾。
• 2. 法律地位 • 湾口宽度≤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包水域
为内水;
• 湾口宽度>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水域为内水。
陆地
非海湾
内水
24海里
海湾
海洋
3. 内海湾:又称为领湾,是指其全部海岸属于 一国,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的海湾。
一、大陆架的概念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主权权利 专属性
固有性
➢不影响上覆水域及其上空的地位
三、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美国《大陆架公告》
200米等深线
《大陆架公约》 技术上可开发的深度
200海里距离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自然延伸线
350海里
2500米等深线100海里
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界限的情报提交大陆架 界限委员会 200海里外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收益分享
其陆地领土及其内 沿海国对某些
水以外邻接的一带 事项行使必要
海域。
管制的一定宽
在群岛国的情况下,度的海域。
及于群岛水域以外
邻接的一带海域。
群岛基线包围 的水域。
领海基线以内。 范围
国家领土的一部 性质 分。
领海基线以外。 从领海基线量起不 超过12海里。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量 起不超过24海 里。
第五节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
一、专属经济区概念
200海里主权区 承袭海 专属经济区 从领海基线起不超过200海里
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三、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的关系
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 区的划界 第74条
单一海洋边界
四、我国大陆架与专属经济区
(一)毗连区的概念
从领海基线其不超过24海里
(二)毗连区的法律地位
海关 沿海国管辖区 财政
移民 专属经济区~公海 卫生
1992年领海与毗连区法
➢ 安全、海关、财政、卫生、出 入境管理
(三)与领海的区别
• 1、领海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而毗连区
不是。
• 2、领海受国家主权的支配和管辖,而毗连
陆地
大于24海里
24海里
内海湾
海洋
渤海是我国的内海,渤海湾是我国的内海湾。
4. 历史性海湾 海岸属于一国,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但依据历史性权利 被确立为沿海国内水的海湾。
标准:有关国家对该水域在相当长时期内有效地行使排他 性主权,并且得到其他国家默认。
第四节 领海与毗连区
一、领海territorial sea概念与宽度
直线基线是连接海岸向外突出的地方和岛屿上 适当各点而形成的一条线(straight baseline)
➢ 直线基线划法的限制
河口、海湾、低潮高地基线划定的原则 我国采用直线基线
二、群岛基线
1、平行线法
陆地
领海基线
外部界限
海洋
2.交圆法
3.共同正切线法
群岛国可划定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 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
权。
沿海国有不妨碍外国船舶无害通过领海的义务。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海 2. 管辖权:
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大。 (1)刑事管辖:① 后果及于沿海国。② 扰乱当地安宁或领
沿 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 海秩序。③ 经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官员请求。④
海 求。
取缔违法贩运麻醉药品或精神调理物所必要。
国 权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以
上述情况下,如经船长请求,沿海国采取任何步骤前应通知 船旗国外交代表或领事人员。 例外:① 对驶离内水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有权采取法
利 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港口 律授权的任何步骤进行逮捕或调查。② 对仅通过领海而不
义 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 进入内水的外国船舶,不得对其驶入领海前的罪行进行调查
群岛基线包围 的水域。
国家领土的一部分。专属经济区或 自成一类的海 公海的特殊部 洋区域。 分。
内水(内海)
领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主权及于领海水域、上空、海床和底土。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外 1. 主权表现:排他管辖权;对领海内资源、上空、沿海航运
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管辖 享有专属权;制定实施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利。

际 第七章 国际海洋法

学 The Law of Sea
第一节 概 述
一、海洋法的概念 二、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三、海洋法的编纂
1973-1982 UnclosⅢ Unclos 1982
1960 1958
UnclosⅡ
海洋宪章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UnclosⅠ
优于
利 守沿海国规章制度;白天应悬挂船 旗国旗帜;不得在港口内射击、游
义 泳、钓鱼、鸣放鞭炮焰火和声号,
务 以及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 正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 沿海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 利。
4. 我国领海基线 直 1958年《关于领海的声明》 线 1992《领海与毗连区法》 基 线
1996年公布领海基线
海洋区域示意图
第三节 内 水 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二、港口
是否对外国船舶开放,由沿海国自由决定。
• 三 、海湾(bay)
沿海国不拥有领土主权,但享 沿海国资源管辖区域。沿海国享有某些
性 有某些主权权利;必须经宣布 主权权利;不必占领或公告。 质 建立,并说明宽度。
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
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在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时, 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应适当顾及他国权利义务。
对大陆架享有固有且专属的主权权利,
且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
1. 主权权利: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上覆水域 明文公告。
和海床及其底土的所有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
利,以及关于在该区内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 1. 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的权利。
其他活动的主权权利。
2. 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
行钻探活动的权利。
沿 2. 管辖权:针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 3. 建造、操作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和
陆地面积1.5亿平方公里
海洋面积3.6亿平方公里 航行 资源
共有之物
格老秀斯
海洋割据 领海 公海
海洋自由论 闭海论
塞尔登
综合海洋法制度
领海与毗连区公约 大陆架公约 公海公约
公海捕鱼与养护生物资源公约
第二节 基 线 baseline
一、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
正常基线是海岸低潮线(low-water line), 即海水退潮时退到离岸最远的那条线,沿海国官方承 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标明的沿岸低潮线。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 海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毗连区
同专属经济区或公海。
外 国 权 利 义 务
群岛水域
1. 无害通过权: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 过群岛国内水界限以外的群岛水域的无害 通过权。
2. 群岛海道通过权:群岛国可在群岛水域 内指定适当的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的海道和其上空的空中航道,即“群岛海 道”。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 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群岛海道,外国船舶 和飞机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
UNCLOS1982
➢ 200M线 ➢自然延伸线
《大陆架公约》第6条
等距离中间线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 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 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 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 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 在甲国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 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
人工岛屿、设施和
自 A.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结构的建造和使用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海洋科学研究

勘探、开发、养护和管 理自然资源,以及其他
海洋环境的保护和

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保全
的 海
B.其他国家的权利
域 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它国际合法用途
第六节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
(2)通过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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