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三、海湾
•
•
概念:海湾是指海洋深入到陆地而形成的明显水
曲。 径所作的半圆的面积
• 要求:该水曲的面积大于或等于以其入口宽度为直
法律地位:
若海湾的湾口宽度不超过24海里,湾口封闭线所 包围的水域为内水 若湾口宽度超过24海里,海湾内24海里的直线 基线所包围的水域才是内水
•
例外:历史性海湾
第四节
一、领海的概念
•
领海
领海是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 宽度的海水带。
二、 领海的宽度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 海宽度,直至从按照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 的界限为止”
• 1海里=1.852公里
三、领海的法律制度
(一)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二)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 • 1、概念:不须事先获得许可或事先通知,外国船 舶在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下有权 穿越一国领海。 • 2、要求: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 连续不停和迅速前进 潜水艇应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 • 3、军舰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
月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 《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解 决。1947年5月,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法 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
后英国政府胜诉。
法院认为:
•
1、科孚海峡是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
岸之间。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对于连接两部分公海
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沿海 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 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的, 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 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 从事这种活动。而且,这种权利还是沿海国 所固有的,它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 或任何明文公告。
国际海洋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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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公海公约》《捕鱼及 养护公海生物资源公约》《大陆架公约 》
1960年 联合国第二次海洋法会议
日内瓦
1
前苏联:各 国有权确立 12海里领海
领海宽度问题
2
美日方案: 12海里将危 及到航运事业。
TEXT
3
其他方案:适 用与对方相同 的领海宽度
1973年 联合国第三次海洋法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领海的声明》
领海基线
•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是国家内水与领海的分 界线,又称领海的内部界限。
• 沿海国测算其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宽度的起始线。
正常基线
• 以落潮时海水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即低 潮线作为基线,又称自然基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2条
沿海国在领海内的权利
• 海洋科学研究专属权 • 海洋环境保护和保全管辖权 • 国防保卫权
领海的宽度和界限
领海宽度 • 指从测算领海的基线起至其最外沿线的距离。
“每一国家有权确定其领海的宽度,直至从按照 本公约确定的基线量起不超过12海里的界限为止。”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墨西哥湾
• 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距离超过24 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 长度的线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为沿海国的内水。
• 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
历史性海湾
• 指海岸属于同一国家,其天然湾口两端连线超 过沿海国领海宽度两倍,但在历史上一向被外国承 认为沿海国内海的海湾。
309 条规定,除《公约》明示许可条款外,对《公约》 不得作任何保留。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一

内水(内海)
1. 外国船舶非经沿海国 允许,不得在其内水中 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 承担条约义务。
领海
所有国家船舶享有经由他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1. 概念:外国船舶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宁和正 常秩序的条件下,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 国许可的连续不断地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 2. 通过:穿过领海但不进内水,或为驶入驶出内 水或停靠内水外泊船处或港口设施而通过领海。 通过应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不可在领海内停船 和下锚。例外: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难。 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 行并展示旗帜。 3. 有害通过的情形:12项。 起落或接载飞机;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捕鱼活动;研究或测量活动。 4. 为保护国家安全,在不歧视条件下,可在领海 特定区域内暂停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
国家领土的一部 国家领土的一部 分。 分。
领海以外。 从领海基线 量起不超过 24海里。
专属经济区 或公海的特 殊部分。
群岛基线包 围的水域。
自成一类的 海洋区域。
内水(内海)
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1. 对驶入或停泊在内水的 外国船舶享有刑事和民事 管辖权。 (1)刑事管辖:① 扰乱港 口的秩序。② 受害者是沿 海国或其国民。③ 案情重 大。④ 船旗国领事或船长 提出请求。 (2)民事管辖:涉及① 沿 海国公民利益或其他船舶 以外因素;② 船舶本身在 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 权利义务。 (3)例外:① 依国际法享 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 务船。② 事件不牵涉沿海 国利益或纯属船舶内部事 务,通常由船旗国负责。 2. 自由决定港口是否向外 国船舶开放。
沿 海 国 权 利 义 务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关键词
领海基线 群岛海道通过权 公海 无害通过权 专属经济区 登临权 毗连区 大陆架 紧追权
第一节 国际海洋法的概念、历 史发展及编纂
一、国际海洋法的概念 • 国际海洋法(the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和调整国与国 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种种关系的原则、规
(3)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 通过权。群岛国有权暂时停止无害通过。 群岛国可在水域内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 上空的空中航道,称为“群岛通道”, 所有船舶和飞机都有权通过这些海道和 航道,这称为“群岛海道通过权”。行 使通过权的外国船舶和飞机只受制于一 般国际法的规定。
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 对于沿岸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在一定条件 下作为沿岸国的内水。在海湾天然入口两端之 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的情况下,沿岸国可在 这两端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线内所包围的水 域为该国的内水。这条线也就是沿岸国的领海 直线基线。如果入口两端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 里,则该24海里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 该线所可能划入的最大水域。
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当代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
分。
• 二、国际海洋法的历史发展
• 三、国际海洋法的编纂
第二节 内水、领海、毗连区
一、基线 • 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 大陆架的宽度,需要有—条起算线。这条起算 线就称为基线,它也是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 • 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基 线有两种:正常基线和直线基线。此外,在群 岛国家,还有群岛基线。
(四)领海内的管辖权
• 沿海国基于对领海的主权,对其领海内的人或 事物享有排他性的管辖权,但这种管辖权受国 际条约或国际习惯的限制。 •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军舰和其他用 于非商业目的政府船舶就不能行使管辖权。 • 此外,沿海国管辖权的行使还不应妨碍外国船 舶的无害通过。
新编国际法学第五章 海洋法

一、概念
领海是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而群岛国的的领海则是群岛水域以外邻 接的一带海域,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此海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行
使主权。
二、范围
(一)内界:领海基线
(二)宽度:不超过12海里。曾经的主张:
1、大炮射程说 2、航程说
3、视力所及说
(三)外界:平行于领海基线的线。划定方法: 1、交圆法 2、平行线法 3、共同正切线法 (四)与邻国划界
三、法律地位
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组成部分。 沿海国享有主权主权:
(一) 主权及于水域、上空、海床、底土;
(二) 属地最高权 (三) 资源专属权 (四) 沿海航运权 (五) 战时中立权
四、无害通过 (一)概念 (二)适用的船舶 (三)沿海国的权利 (四)沿海国的义务
(一)概念
外国船舶无需沿海国的批准即可有条件 地通过沿海国领海,这种特有的通航制度便
义务,并应以符合本公约规定的方式行事;
(2)保全、养护、管理该区域内生物资源的义务; (3)防止、减少和控制专属经济区环境污染,保 全和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1、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航行、飞越、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
海洋其他合法用途。 2、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 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 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 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国在其间从事活动的法律。
(二)体系
以前分散于各章节(领海、公海、海战 等)。现独立为国际法分枝。是和平时期的的 海洋法。战争时期的海洋法法律由战争法调整 (海战法)。
二、历史
第五章 国际海洋法

第五章国际海洋法名词解释国际海洋法:是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国家之间在海洋活动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国际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内水(internal waters):内水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一切水域,包括湖泊、河流及其河口、内海、港口、海湾等;对于群岛国而言,是指其群岛水域内河口、海湾、港口封闭线以内的水域。
海湾(bays):海湾一般是指海洋深入陆地形成明显水曲的水域,其海岸可能属于一国或多国。
港口(ports):港口是指海岸线或河流上具有天然条件或人工设备,用于船舶停泊和装卸客货的地方。
领海(the territorial sea):是指沿海国陆地领土和内水以外邻接的处于其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对于群岛而言,是指群岛水域以外邻接的、处于群岛国主权之下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contiguous zone):是领海以外邻接领海,沿海国在其中对特定事项行使必要管制的一带海域。
毗连区是伴随着领海制度的形成而出现的一项海洋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the 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自领海基线量起宽度不超过200海里的海洋区域。
这一区域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领海,也不同于公海、而是自成一类的国家管辖海域。
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原是地质地理学上的概念,通常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
在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规定的新的大陆架定义:“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
***无害通过:无害通过的含义是:(1)通过只要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者安全,就是无害的。
(2)通过时不得在领海内从事公约所列举的任何一种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活动,包括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任何捕鱼活动等。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
国际海洋法是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重要话题。
它既是理论上的政治、法律学、
经济学和社会建设研究,也是实践上的管理活动。
它关系到全球海洋的可持续发展,对每个国家的海洋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国际海洋法是一个复杂的法律体系,具有明确的权限确定和物质支持。
它是海
洋法律的综合,是近代国际法和海洋科学的结晶。
国际海洋法的基本内容分为250
项原则和细则,包括海洋安全、海洋资源开发和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国际航行和航空、海上仲裁、海洋法律法规和国际传统等。
国际海洋法于1982年经由联合国海洋法世界大会签订生效,它已经成为当今
全球海洋活动的主要依据,也是国家间海洋争端事宜处理的基本法。
此外,它还制定了清晰的领海限制,明确各国对毗连海域和国际海域的权利,规范国际航行的程序以及海洋环境保护的内容等。
国际海洋法在世界范围内不断发展,已经拥有了巨大的影响力。
它为海洋权益
的全球管理提供了基本标准和法律准则,促进了各国共同发展,为世界海洋经济密切关系提供了有力支持。
国际法课件_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
3. Two or more states parties may conclude agreements modifying or suspending the operation of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solely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provided that such agreements do not relate to a provision derogation from which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effective execution of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such agreements shall not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embodied herein, an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such agreements do not affect the enjoyment by other states parties of their rights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s
第二节 内水
四、内水的法律地位 其法律地位与陆地相同,沿海国享有完全的和排 他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 行,除非船舶遇难或承担了条约义务;外国船 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例外:Art.8.2: 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 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 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 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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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李寿平 法学博士、教授
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一、海洋法的概念
海洋(the sea):概念、资源和价值 海洋法(the law of the sea):关于各种海域的法律 海洋法的历史:国际法最古老的部门之一
二、海洋法的编纂(codifica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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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innocent passage) Ships of all states, whether coastal or land-locked, enjoy the 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 through the territorial sea. (所有国家的船舶,无论是沿海还是内陆国家,均 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3、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1958年《大陆架公约》的规定:协议-等距离中 间线和特殊情况(agreement-equidistance/median line and special circumstances)规则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83条:协议划 定与公平解决方法 北海大陆架案 临时安排与共同开发(provisional arrangements and joint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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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海 3、公海上的管辖权制度
船旗国专属管辖(exclusive jurisdiction of flag status) 专属管辖权的例外 (1)登临权(right of visit) (2)紧追权(right of hot pursu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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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毗连区
1、概念与宽度 2、法律地位:与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区别
北京理工大学 国际法 李寿平
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与群岛水域
一、用于国际航行海峡
Straits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or international straits
二、用于国际航行海峡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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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
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1. International seabed area: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 海床洋底及其底土
2.法律地位: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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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国际海底区域
二、国际海底区域的开发制度
渤海湾作为我国的内海湾 海岸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海湾,公约未作 规定,其法律地位应由有关国家协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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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一、领海的概念
公约第二条: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 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生 效;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该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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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 (Internal Waters) 一、内水的概念及法律地位
内水的概念 内水的法律地位:沿海国(coastal states)享有主权
二、港口(ports)
过境通行制度(regime of transit passage) 过境通行制度的例外
三、群岛水域(archipelagic waters)及其法律 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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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制度
1、专属经济区 Exclusive economic zone and patrimonial sea 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2、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 自成一类的海域 沿海国的权利与义务 其他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3、专属经济区的划界(delimitation)问题 协议划定与公平解决(equitable solution)
港口对外国船舶是否开放,由港口国(p湾(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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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水 (Internal Waters)
概念:公约第十条
法律地位:沿岸国属于一国领土的海湾可视为沿 岸国内水 历史性海湾(historic bays)与历史性权利(historic rights)
二、领海的界限
1、领海宽度 历史:大炮射程说(cannon-shot),一般为3海里 现状:沿海国有权确定,但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 超过12海里(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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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领海与毗连区 (Territorial Sea and Contiguous Zone) 2、领海基线(baseline) 测算领海宽度的起始线,领海与内水的分界线 直线基线法(straight lines method)与正常基线法 (normal line meth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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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专属经济区与大陆架
二、大陆架
1、大陆架(continental shelf)的概念:第76条 2、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岸国的主权权利 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性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大陆架上覆水域的法律地位:其他国家的权利
(The rights of the coastal state over the continental shelf do not affect the legal of the superjacent waters or of the air space above those waters.)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 地位。)
三、领海的法律地位
1、沿海国对领海的主权
The sovereignty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of a coastal state extends to the air space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as well as to its bed and subsoil. (海岸国家的领海主权及于领海的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1、二战以前 1930年国际法编纂会议与领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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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2、联合国主持下的三次海洋法会议
1958年联合国第一次海洋法会议(UNCLOSI)及 其成果 1960年第二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UNCLOSII): 未取得任何成果 1973-1982年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 (UNCLOSIII)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 Convention of the Law of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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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verned by the Agreement on the Implementation of Part XI of UNCLOS (‘Implementation Agreement’)
三、国际海底管理局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 organizes and controls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mineral resources in the Area. (国际海底管理局组织和控制海洋矿物资源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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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海
一、公海(the high seas)的概念
不包括在国家的专属经济区、领海和内水或群岛国 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二、公海自由原则(freedom of the high sea)
航行自由(freedom of navigation) 捕鱼自由(freedom of fishing) 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freedom to lay submarine cable and pipelines)
3、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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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概述 (Introduction)
涉及面广,被称为“海洋宪章”(the constitution of the oceans) “一揽子”(a package)综合平衡:不得保留
“旧法”(old law)与“新法”(new law)的关系: 1958年4个海洋法公约和1982年《联合国海洋 法公约》都是现行有效的国际条约。后者第311 条明文规定的二者关系为,在缔约国间,本公约 优于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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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公海
飞行自由(freedom of overflight) 建造国际法所允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 (freedom to set up artificial islands and other facilities permitted by international law) 科学研究自由(freedom of scientific research) 公海自由原则内陆国 (land-locked state)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