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委托服务合同通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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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社保委托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腰务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社会保险服务事宜达成一致,具体内容如下:

一、主旨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甲方员工的社保事宜,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2.甲方向乙方配合提供相应委托手续、开户账号等,由乙方代理甲方处理甲方社保账户的缴费事宜。

二、嗽服务项目

1.为甲方提供有关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代为办理甲方员工的保险缴纳、基数核准、人员増减、报表等。

3.代为办理甲方员工的住房公积金缴纳、基数核准、人员增减、报表、提取等。

4.代为办理甲方员工的医疗费等报销手续。

5.代为办理甲方员工的退休审批手续。

6.如甲方需乙方提供本合同约定之外的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书面补充协议,乙方将给予适当优惠。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甲方是员工的唯一合法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

2.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提供代理服务。

3.根据委托服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及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材料并按时足额缴纳费用,承担因未按时缴纳费用、未按时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准确导致的滞纳金或其它损失。

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甲方员工各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费用,根据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费用中个人缴纳部分应由个人承担。

5.如有人员增减变化,于当月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甲方员工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基数,并保证该缴纳基数的合法性。

7.以书面形式确认甲方员工每月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8.本合同期限内每逢一个新的公历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费用中有关社会保险费的付费标准,应按照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情况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在当年政府公布新标准的次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据此确认并调整费用的数额。

9.如因甲方或甲方员工原因造成社保未按时增员,因补缴所产生的滞纳金均由甲方先行承担;属于员工责任的,甲方再行与员工结算。

10.甲方应配合向乙方提供社保代理事宜所需要的手续。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委托服务,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总费用,乙方不承担为甲方垫付各种款项的义务。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提供规范化的社会保险代理服务。

3.在接到甲方减员通知后10天内,办理员工社保转移手续。

4.甲方提供的社会保险资料属甲方的内部资料,乙方只能用于双方合作期间的社会保险的使用,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外传或用于社会保险以外的其它任何用途。

5.因甲方原因未履行委托服务内容,乙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且不承担责任。

6.甲方和乙方是委托与代理的关系,甲方员工与乙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关系或类似关系。

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被认定为工伤的甲方员工在劳动合同期满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規定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的,甲方应按法律法規的规定向员工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

2.甲方员工在劳动合同执行期内,若发生女员工怀孕的现象,除社会保险赔付以外,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3.甲方员工医疗期期满,按照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的规定应当享受医疗补助费的,该费用

由甲方支付。

4.其它情形下,根据法律規定应由用人单位向员工承担的待遇,均由甲方承担。

六、委托厩务项目及费用的结算

2.甲方按每人每月元人民币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

如根据上述标准每月服务费低于元人民币(最低服务费标准)时,应按最低服务费标准计算。

3.甲方应于每月日前将各项费用汇至乙方账户。乙方帐户信忠如下:

收款账号:开户

行:户

名:

七、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 .日止,共计个月。

协议期满前,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顺延为不固定期限合同(任何一方终止应

至少提前一个月通知)。

八、通知和送达

为更好的履行本合同,双方提供如下联系方式:

(1)甲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

(2)乙方联系方式

邮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双方通过上述联系方式之任何一种(包括电子邮箱),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向乙方支付委托服务费、甲方员工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费用,乙方可以暂停服务。甲方或甲方员工由此所遭受的损失或出现的争议等,均与乙方无关且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上述原因导致乙方受到行政处罚、经仲栽或诉讼而承担法律责任,则乙方有权就上述损失向甲方索赔,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等。

2.因乙方原因未履行合同内容,甲方有权提出终止本合同,且不属于违约行为。

十、其它

L若甲乙双方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开户行、账号、E-mail发生变化,须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本合同的执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并由甲乙双方协商补救措施。

3.甲乙双方终止本合同,应提前60夭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双方办理交接手续,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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