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现状
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现状
一、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现状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从2世纪8年代中期开始发展至今,业务范围已经得到了明显的扩大,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
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等业务。有的金融机构还开展了个人
小额信用贷款、个人综合授信额度贷款等业务。截止到26年底,我
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余额为24127亿元,是1997年的14.3倍。但在
我国个人消费信贷市场,普遍存在着消费信贷总体规模仍然偏低、
消费信贷增长速度明显下降、消费信贷中个人住房贷款占绝对比例
的现象。
在我国,随着消费信贷的逐年发展,制约该项业务发展的风险也逐步暴露和突出,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目前,消费信贷风险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借款人风险。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
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
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
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
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
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
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
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
大降低。
2.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是由消费者和银行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造成的。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制度,银行在监管客户的风险防范
方面产生难度,信用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大大增加。而我国目前尚未
建立起一套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银行缺乏征询和调查借款人资信
的有效手段。据世界银行的研究结果,利用征信系统即个人信用制度,大银行客户的违约率可减少41%,小银行可减少78%,因此我国
有必要先在制度上弥补这一空缺。
3.法律风险。国家鼓励消费信贷开展的政策是明确的,但配套政策、法律法规、行政措施尚未到位,可适用法规不完善。目前,商
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票据法》、
《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而这些法
规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信贷关系,以生产性贷款为
约束对象。商业银行将以生产性贷款为约束对象的政策法规移植到
消费信贷的发放与管理上,不可避免产生消费信贷风险防范和抵押
物处置上的矛盾。
4.抵押物风险。一般情况下,银行为确保自身的安全,在对个人发放消费贷款时往往要求提供抵押物。当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时,
银行就应该取得对抵押物的处置权,但抵押物可能会因各种自然、
人为灾害或周围经济、交通环境的变化而造成价格下降或价值灭失。此外,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还不足以保障银行顺利实现对抵押
物的处置权,法院往往会从社会安定、和谐的角度考虑,在债务人
无力偿还贷款时,法院即使做出了判决,也往往难以执行,这些因
素都导致了信贷风险大大增加。
5.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消费贷款尤其是个人住房贷款债权的流动性较差而产生的风险。目前在配套
市场条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缺乏盘活这块资产的措施。由于目前
消费信贷在各银行所占比例还较低,且经济较为疲软,整个社会资
金需求不旺盛,因而银行资金充裕,流动性风险尚未暴露。但随着
消费信贷的迅猛发展,其比重在银行资产中的增大,资金“短进长出”的矛盾会日益突出。当经济高涨,整个社会资金需求旺盛时,
若这块资产还不能盘活,银行很有可能会出现流动性危机,给经济
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
二、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产生的原因
由于消费信贷的对象涉及不同的个体消费者,且在我国出现不久,各种规章及配套措施尚不健全。从内外因角度来看,导致信贷风险
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银行自身管理薄弱。从银行内部来看,其经营管理的制度是存在缺陷的。近年来,一些商业银行为了扩大消费信贷规模,对基层
行下达硬性的放贷指标。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不少银行擅自降低
贷款标准和担保条件,这种现象的蔓延将造成新一轮的风险积聚,
不利于消费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的隐患。并且,还存在
着信贷人员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贷后管理不力的松懈
行为,放松了消费信贷资金使用的有效监控,这是导致借款人多头
贷款和道德风险形成的原因之一。
2.个人信用体系不健全。一方面,我国尚未建立起个人财产申报制度,个人及家庭的收入状况很不透明,居民收入中包含着许多非
货币的收入和“灰色收入”,相当一部分借款人出具的收入证明的
真实性无从查证,导致银行无法确切计算和查证贷款申请人的实际
收入水平。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现行的政府管理体制,符合国际惯
例的、完整的个人信用风险评估的信息和数据主要来自于公安、税务、工商、法院、银行、保险、公共事业收费等部门,但目前除银
行以外,分布于这些部门的大部分个人信息仍处于封锁状态,银行
无法通过正规的渠道取得相关信息,这就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对个人
的信用做出客观、真实、公正的评估,从而难以对消费信贷业务的
信用风险做出准确判断。
3.风险防范法规体系不完善。一方面,我国尚未出台一部完整的《消费信贷法》,目前商业银行主要是依据《商业银行法》、《担
保法》、《贷款通则》、《经济合同法》以及一些人民银行出台的
办法如《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对消费信贷进行管理,其针对
性当然不强,并且对现有法规也有不统一的理解,也未出台什么解
释进行规范。另一方面,在国内,个人信用制度、个人破产制度、
社会保障制度等与消费信贷配套的制度政策尚未建立或有待完善。
由于保护银行债权的法规不健全,特别是在个人贷款的担保方面缺
乏法律规范,风险控制难以落实。从目前情况看,我国尚未形成完
整的法律体系,缺乏配套措施,使消费信贷缺乏完备的操作依据,
无疑给贷款的安全性带来影响。
4.利率尚未市场化。利率尚未完全市场化,消费信贷缺乏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消费贷款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客户分散且数量大、客
户风险状况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对不同客户群应采取不同的利率
定价,以实现贷款风险收益的最大化。但由于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完
全市场化,商业银行无法通过差别定价的贷款策略,增加对高风险
客户贷款的风险贴水,从而不能有效地降低消费贷款的平均损失率。转贴于看准网https://www.360docs.net/doc/418863150.html,5.信用评分技术落后。主要
体现在:第一,由于缺乏个人信用基础数据,普遍采用专家法评分
模型以应对个人信贷业务的快速增长。第二,评分模型的种类较少。随着消费信贷品种日益增多,其显现的风险特征各不相同,全国各
地的经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差异,而目前除了信用卡业务的评分模
型针对性较强外,对于其他消费信贷产品未根据信贷品种、担保方式、区域经济特点的不同开发相应的评分模型,而是一个评分模型“一统天下”。第三,对评分模型的使用还限于贷款申请、审批环节,在贷后风险管理、风险预警、风险计量方面的运用基本是空白。
三、我国个人消费信贷风险的防范对策
1.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制度和信用体系。首先,加快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建设的步伐,使其以商业化运作方式收集和使用有关个人信
用档案的信息,同时兼顾公益性,逐步形成拥有全国基础信用信息
资源的大型、综合性征信机构和众多提供信用信息评估等信用增值
服务的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专业性征信机构,形成一个既能充分利
用各项资源,发挥规模效益,又能适应不同征信需求,多层次、多
方位的征信机构体系。其次,应加快全国统一的个人基础信用信息
数据库的建设。目前,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构建我国
个人信用制度的战略布局中,可以实行让一部分条件成熟的城市或
地区先上的政策,先在一些信用消费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推行个人信
用制度,建立类似上海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然后逐步向其他
中小城市推广,最后形成覆盖全国的个人征信网络。第三,充分利
用政府的力量,整合协调和掌握各部门的个人信用数据、运用人民
银行的网络形成全国个人征信的数据库,由一个专门性的全国个人
信用管理局对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定价,产生一个个人信用档案
的管理、查阅、购买信息的服务,从而实现市场化的运作。
2.建立健全消费信贷相关法律体系。一是要将消费信贷列入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特别是经济、金融法律体系中,从总体上加以规范和
完善,要尽快对《担保法》、《合同法》、《贷款通则》、《商业
银行法》等相关经济、金融法规中的有关消费信贷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完善和补充,尽量简化手续、降低费用、放宽条件,使之有利
于促进和规范消费信贷的发展。二是要根据消费行为和消费信贷行
为的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制度和具体的实施细则,让居民有参加
消费信贷的积极性和还贷的约束性,让银行有开办消费信贷业务的
动力和责任感,形成“居民对银行有信心,银行对居民能放心”的
良好格局及“有借有还,再借不难”的信用秩序。三是要进一步完
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制度、抵押贷款担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
制度,从而分散和共担个人信用风险。
3.建立有效的内控体系,实行浮动贷款利率。首先,银行内部要建立专门机构,具体办理消费信贷业务,同时建立消费信贷审批委
员会,作为发放消费信贷的最终决策机构,做到审贷分离,形成平
衡制约机制,以便明确职权和责任,防范信贷风险。其次,要进一
步完善消费贷款的风险管理制度,从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贷后检
查几个环节明确职责,规范操作,强化稽核的再检查和监督。第三,建立一套比较完善的消费信贷风险的预警机制。对借款人不能按时
偿还本息的情况,或者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列入“问题个人黑
名单”加大追讨力度,并拒绝再度借贷。第四,加强量化考核、质
量监测,实行竞争上岗、奖罚分明,完善多劳多得的分配机制,最
大限度地发挥工作人员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提高信贷管理水平,促
进消费信贷规范发展。第五,实行浮动贷款利率,加快利率市场化
进程,在利率浮动比率、贷款比例和期限安排上,给商业银行以更
大的余地,以便商业银行更好地为客户服务,更好地防范风险。
4.采用科学的信用评分技术。首先,由于专家法评分模型的局限性,就要求商业银行高度重视个人信贷业务基础数据的搜集、整理
与建库工作,改进现行的业务系统,加强新受理业务数据录入完整性、准确性的监控管理,特别是对未获批准的申请人信息的收集。
其次,商业银行应根据数据资源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方法开发评分模型。建议对不同的产品设置不同的评分模型,由于目前各项基础条
件较薄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分产品分步推进。最后,必须将信
用评分技术用于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建议国内商业银行尽
快发掘银行内部贷款账户信息,开发欠款催收评分模型、风险预警
评分模型等行为评分模型,进一步开发相应的自动化账户管理系统、催收管理系统,提高个人贷款贷后风险监测、不良贷款管理的效率。
5.转变消费观念,提高信用意识。我国居民长期以来有着“勤俭持家”、“量入为出”的传统消费观念,对于“负债消费”还比较
陌生。商业银行应通过多种营销方式,向消费者大力宣传消费信贷,并创新服务品种、改进服务手段、提高服务效率,在开展业务的过
程中培育消费者的信用消费观念、创造信用消费需求,实现业务发
展和观念转变的互动,使人们增加安全感,消除后顾之忧,提高即
期消费欲望,从而积极使用消费信贷。同时,政府可以通过电视、
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介,形成强大、广泛的宣传和监督系统,提
高社会群体的信用意识,以此来推动和保障信用制度的建立。建立
个人信用制度对于我们来说,仅仅是再造信用的一种手段,而提高
整个社会的信用程度才是我们最终的目的,我们要用信用的约束来
促进社会公众整体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国内消费信贷业务的快速
健康发展。
面对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风险,商业银行急需建立一套防范消费信贷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逐步创造全社会范围的个人信用环境
建立科学有效的个人征询体系是银行控制消费信贷风险的前提保证。从目前的实际出发,可以分两步走:先在银行内部建立全行性
个人客户信用数据库,使每个存量客户都有相对完整的信用记录,
个人与银行的所有信用业务均有记录登记。同时,加快建立国内各
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换制度。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一个股份制个
人征信公司,扩大现有人行征信系统的职能和范围,联合金融机构、政法部门、各公用收费部门等,搜集整理个人收入、信用、犯罪等
记录,评估个人信用等级,为发放消费信贷的金融机构提供消费者
的资信情况。可以先易后难地组建征信公司,起初只联合金融机构,以后再逐步扩大。征信公司应遵循“会员免费提供信息,有偿提供
查询服务”原则,把各家金融机构作为会员,金融机构免费向征信
公司提供个人信用记录,参加组建的其他部门同样要免费提供有关
的个人资信情况。金融机构和个人查询时要付费,以便保证征信公
司正常运转。
折叠认真探索个人客户差异化服务方法
调整客户结构,培育和拓展一批高端个人客户群体
所谓高端个人客户就是指风险低、潜力大、信用好的客户。就当前客户群体而言,一是从事于优势行业或垄断行业的文化素质较高
的人员,如电信、电力、金融等行业的从业人员。二是职业稳定、
收入较高的国家公务员和财政发放工资的事业单位人员。三是全国
性或区域性大公司的管理人员与专业技术人员等。这些群体不仅工
薪水平和福利条件高,而且一般掌握较好的专业技能,预期收入高,失业风险较低。并且由于文化素质相对较高,对自身的社会声誉和
个人信誉也更加注重,还款意愿较强。银行对重点客户应加大营销
和调研力度,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同时,有效降低贷款的预期损失比率。
健全、完善银行内部信贷管理机制
一是严把信贷准入关。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状况,有规划的发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严格规范各环节操作流程,防止各种操作风
险的产生。二是加强贷后管理。根据个人消费贷款的特性,分析相
关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制定简洁有效的管理办法,办法必须具有可
操作性。配置好相应的客户经理与风险经理,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是必须严肃信贷纪律,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责任
追究必须到位。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举一反三”,采取必要
措施,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出现。四是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授权。针
对各分支机构管理水平与风险控制能力,实行不同的授权管理和程
序运作,并实行精细化管理,择优发展。五是可以成立专门的个人
消费贷款审查审批中心,对个人信贷业务进行流程再造,提高从业
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实行集约化经营。
进一步完善消费贷款的担保制度
担保制度,是贷款第一还款来源出现风险时的必要保证,也是制约借款人信用程度的一个有力武器。在我国消费信贷法出台前,商业银行一方面要认真研究分析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圈定法律争议少、执行容易的标的作为抵押物。产权不清、变现较难以及现有法律上存在争议的抵押物一般不要接收。选定的担保抵押物必须合法、足值、有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合理界定保证人范围。对借款人自身条件较好,收入稳定,可实行保证担保方式的贷款,保证人应该选择信用度高的高端客户,且至少自身综合条件不低于借款人。
个人消费贷款与银行保险代理业务结合起来
代理保险业务是当前商业银行分业经营环境下的一项新兴业务。这项业务的发展可与银行自有的传统业务紧密结合起来。一是可以增加收益,银行通过代理保险业务能够获得可观的代理手续费收入和存款来源;二是可以降低部分不可预测的风险,将保险标的(可以是抵押物,也可是借款人的人身安全)的第一受益人指定为银行,当标的遭受损害或损失时,保险赔偿可及时补偿银行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同时,银行代理保险将通过银行的中介作用改变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局面。由于银行代理业务相关险种的保费较低廉,可以使客户在较低的成本上获得保险产品和相关信息,使得信贷客户既可以得到银行贷款,又可以得到自身的保险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