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经典)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1.法律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制定与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也是统治阶级将自己的意志变为国家意志的两条途径。
3.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
4.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
5.法律关系的主体包含自然人(公民)、组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
6.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行为四大类。
7.《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法人。
8.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必须 50 人以下。
9.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而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由总公司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10.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11.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12.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13.发起设立的手续比较简便。
14.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 6 个月。
公司设立人首先应当向其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5.公司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为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执照应包含的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1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中注明。
17.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是必备的需要报备登记的。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决定,并依法登记。
18.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提供担保时,股份设质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

一、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5.股份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6.股份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不得转让。
9上市公司在1年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二、证券法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①股份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5.证券公司代销证券的,应当在代销期满后的15日后,与发行人共同将证券代销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备案。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汇总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一、处罚方面5%~15%①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资料等取得公司登记的,对该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的5%~15%的罚款;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未按期交付资产的,5%~15%的罚款;③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5%~15%的罚款。
3~30万①提交的会计报告材料中虚假记录或隐瞒重要事实,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处以3~30万的罚款;5~50万①提供虚假资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50万的罚款;②违反公司法规定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处5~50万的罚款;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将基金资产与固有资产分开,或者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的,处理5~50万元的罚款(直接负责人是3~30万罚款);5~20万XXX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关闭,并处以5~20万罚款;二、数字信息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的,必需采用承销团;2、关闭式基金通常有固定的关闭期,普通为10年或15年,开放式基金无发行规模限制3、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决定既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债务的担保,也非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的担保。
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近来3年继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5、证券影象所终止上市公司债券发行的情形,有一个是:公司近来两年继续亏损。
6、以协议体式格局收买上市公司的,达成协议后,收买人必需在3日内向XXX监管机构及证券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予以公告;7、协议收购,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达成30%时,继续收购的,应到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8、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储存基金的会计账册、记录15年以上;9、基金管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必需是实缴资本。
10、基金公司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还应具有: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近来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等无不良记录。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1
会常务委员会
3
属机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证监会
行业自律规则
行业自律组织
5
2
行政法规
国务院
4
规范性文件
有关部门或具有行 政管理职能的机构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45)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点
公司概述
概念: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以盈 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形成的企业 法人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分类 公司种类
公司概述
公司的独立人格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
东会回忆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续存的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01.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 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02.
子公司:一定数额的股份被应以公司控制 或者依照协议被另一公司控制、支配的公 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分公司: 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法人资格 无独立的名称及章程 无独立财产 无经营之主权,受总公司委托或授权 行为后果及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制度
注册资本的规定 股东出资形式 股东认缴出资的义务 股东为足额出资的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会
全体股东
董事会/执行董事
董事会人数: 3-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舍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 职工代表:有两家或以上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设职工代表, 职工代表是有职工大会民主选举的 董事长与副董 事长: 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任期: 有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任期满可以连任
证券类法律法规

证券类法律法规(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编第三章第三、四节)(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二)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1、《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2号)2、《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年4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3号)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12月2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证委发[1997]96号)4、《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1995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9号)5、《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4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0号)6、《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7年6月20日国发[1997]21号)7、《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1999年9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发布证监发行字[1999]126号)(三)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1号)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1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2号)(四) 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06年6月7日证监会令第33号)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5月13日证监会令第63号)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5、《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06年5月6日证监会令第30号)6、《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10年10月11日证监会令第69号)7、《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2006年5月29日证监发行字[2006]15号)8、《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2007年8月14日证监会令第49号)9、《证券公司合规管理试行规定》(2008年7月14日证监会公告[2008]30号)10、《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2007年12月28日证监会令第52号)11、《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2008年6月24日证监会令第55号)1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2006年11月30日证监会令第39号)1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06年6月30日证监发[2006]69号)14、《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2003年12月18日证监会令第17号)1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1月30日证监会令第40号)16、《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8月27日证监会令第56号)17、《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4月16日证监会令第53号)18、《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12月31日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19、《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2004年6月29日证监会令第21号)20、《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9月16日证监会令第22号)21、《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2004年9月22日证监会令第23号)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2006年8月24日证监会、人民银行、外管局证监会令第36号)23、《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24、《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令第61号)25、《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3月13日证监会公告[2009]2号)26、《关于规范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到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证监发[2004]67号)27、《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9年11月20日证监会令第65号)28、《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2010年4月1日证监会公告[2010]11号)29、《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告[2008]25号)30、《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08年5月31日证监会公告[2008]26号)31、《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0]27号)32、《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2010年10月12日证监会公告[2010]28号)3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2008年6月3日证监会令第54号)34、《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2006年3月16日证监公司字[2006] 38号)35、《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2006年8月8日商务部、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证监会、外管局商务部令2006年第10号)36、《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31日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管局商务部令2005年第28号)37、《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6月16日证监发[2005] 51号)38、《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会、银监会证监发[2005] 120号)39、《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4年6月8日证监会令第19号)40、《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04年6月25日证监会令第20号)41、《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30日证监会公告[2009] 14号)42、《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证监会令第64号)43、《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2010年4月21日证监会公告[2010] 14号)(五) 证券业自律准则1、《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009年1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六)证券交易所规则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9月4日深圳证券交易所)3、《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06年5月15日上海证券交易所)4、《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1年1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 年 6 月 5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上法律法规可从证监会等相关网站下载。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承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前3年的承销过程中,无其他严重劣迹,尤其是欺诈,提供虚假
信息
暂停股票上市交易
终止股票上市交易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不能达 到条件
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虚假记载
不按照规定公开财务状况,或虚假记载,且 拒绝纠正
情节严重
撤销公司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中
资产评估、验资 或验证的机构
提供虚假材料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 所得1倍-5倍罚款
过失重大遗漏
情节较重,处所得收入1
倍-5倍罚款
可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 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 执照
评估结果、验资或验证证
明不实
除没过错外,在不实的金 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公司登记机关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 代理买卖未经核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的
停止承销或代理买卖 连带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 得的1倍-5倍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
得不足30万,处30万-60
万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警 告,撤销任职资格或从业
资格,并处3万-30万
保存人出具保存书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基本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
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 条例》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自律规则
第二节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方式
发起和募集
只能发起
设立前(登
记)
虚报注册资本
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公司、发 起人、股东)
提交虚假材料或 欺诈手段隐瞒重 要事实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部分整理)

第一章第四节基金法基金-—组合投资五基金财产的独立性要求(掌握)1.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财产,不得归入自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4.基金的债权与不属于基金的债务不得相互抵销,不同基金的债权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本身承担的债务,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主张强制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托管的基金应当独立设置账户,确保基金的完整与独立如果违反: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没有独立财产,5万至50万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直接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3万至30万罚款。
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1.公开——面向社会公众,非公开-—特定投资者2.基金公开募集与非公开募集的区别(熟悉)募集方式不同:公募宣传,私募不公开宣传募集对象不同:公募为不确定对象,私募为少数特定投资者(二)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相关制度1.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了解):合格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2.投资范围(了解):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额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衍生品种(三)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1.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四)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人的备案要求1.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业协会备案;对资金总额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业协会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五节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一期货概述(掌握)概念:期货合约,即有期货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标的物(基础资产)的标准化合约。
期货的特征:①合约标准化;②场所固定化;③结算统一化;④交割定点化;(期货交易所确定①—④)⑤交易经纪化(通过中介,即期货公司);⑥保证金制度化;⑦商品特殊化.履约大部分通过对冲方式;履约由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提供担保;合约的价格有最小变动单位和浮动限额期货的种类:商品期货 & 金融期货商品期货可分为农产品期货、金属期货(包括基础金属和贵金属期货)、能源期货三大类金融期货可分为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包括中长期债券期货和短期利率期货)、股指期货三种二期货交易所的职责(熟悉)期货交易所:性质是不以赢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1.提供期货交易场所、设施及相关服务2.设计期货合约,安排期货合约上市3.组织、监督期货交易、结算和交割4.保证合约履行5.制定和执行风险管理制度五期货交易基本规则(了解)1.参与交易的应当为期货交易所会员2.交易事先向客户出事风险说明书,客户签字→书面合同.不得:未经委托或不按委托内容擅自交易,向客户做获利保证,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3.客户下达指令方式:书面、电话、互联网或其他4.严格执行保证金制度5.期货公司应当为每一个客户单独开立专门账户、设置交易编码,不得混码交易6.结算:期货交易所统一进行7.保证金不足:应及时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平仓六期货监督管理的基本内容(了解)1.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①制定规章规则,依法行使审批权②对品种的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管③对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监管④制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和管理办法并监管实施⑤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⑥对期货业协会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管⑦违规查处⑧开展与期货市场监管有关的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完整版)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必背一、公司法1.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3.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5.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至19人。
6.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每次应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监事会由监事组成,其人数不得少于3人。
监事的人选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构成,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8.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1年内不得转让。
9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通过。
二、证券法1.股票发行数字条件:①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②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③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不少于股本总额的25%,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股本数额不得超过股本总额的10%;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向社会公众发行部分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④发行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2.债券发行数字条件:①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6000万元②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③最近3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3.代销、包销约定时效不得超过90日。
4. 拟公开发行股票的面值总额超过人民币三千万元或者预期销售总金额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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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第一节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现的主要层次1.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2. 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3. 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4. 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等自律组织制定的行业自律规则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法律、法规(一)法律现行的证券市场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也与资本市场有着密切的联系(二)行政法规与证券经营机构密切相关的有《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四)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及其职责1.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管理;对会员进行管理;对上市公司进行管理2.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会员单位的自律管理;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代办股权转让系统3.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证券的存管和过户;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证券和资金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受发行人的委托派发证券权益;依法提供与证券登记结算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第二节公司法一公司的种类1. 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出资成立,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两者都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2.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可以支配或控制其他公司的人事、财务、业务等事项的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都有法人资格3. 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4.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登记与批准设立的公司均为中国公司,反之为外国公司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公司的财产一般被称为公司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货币组成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
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个人财产相分离,这是公司财产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司区别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重要标志三公司经营原则1.合法经营2. 自主经营3. 自负盈亏4. 依法接受国家宏观调控5.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四公司的设立与登记要求(一)设立方式公司设立方式基本有两种,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发起设立又叫同时设立、单纯设立;募集设立又叫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只能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发起设立,业可以采取募集设立募集设立既可以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也可以不发行股票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设立(二)设立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五公司章程的内容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的基本特征六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不得成为对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提供担保的方式主要是保证、抵押和质押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七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力的规定滥用的方式包括股东权力、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滥用股东有限责任滥用损害对象包括其他股东、公司和债权人滥用的后果包括给公司造成损失、给股东造成损失、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滥用的责任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1---50人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股东人数少或规模较小的为股东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国有独资有限公司其组织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1.股东会股东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力机关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依照公司章程召开,代办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表决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办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2.董事会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享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董事会其成员为3人至13人,可以有职工代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选举可以连任3.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少或规模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选举可以连任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十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1. 公司内部转让有限公司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公司外部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同意,书面征求意见,30日未答复视为同意2.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转让,其他股东自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权购买股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a.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b.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c.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十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与程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该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在中国境内居住募集设立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程序主要包括订立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募股程序、召开创立大会、设立登记(一)以募集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二)发行股票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公司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召开公司创立大会,30日未召开,返还认股人股款并加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三)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会报送相关文件十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结构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1.股东大会(一)股东大会应该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二)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主持—》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主持—》监事会主持—》连续90日以上单独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三)召开股东大会会议,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15日前通知各股东(四)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半数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决议,需2/3以上通过2.董事会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定机构,董事会成员由5人至19人,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10日前通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3.监事会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十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原则1.公平、公正的原则2.同股同价原则十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1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2 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司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十五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1.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报告应当在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于本公司2.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积金,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3.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股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十六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公司应该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公告公司的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其中新设合并又称为创设合并公司的分立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新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公司分割设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原公司丧失法人资格;派生分立是指将原公司的一部分财产或营业分出去成立一个或几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十七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关联关系的概念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2.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3.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有限公司,但通过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4.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十八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1. 责令改正2. 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的一种方式。
由公司登记机关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 撤销公司登记采取欺诈手段,违法取得公司登记,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登记4. 吊销营业执照因此只能适用于违法行为特别严重、已不能行使营业执照所赋予权利的违法者另外另立帐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财务会计报告虚假记录,对直接负责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节证券法一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和证券衍生品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三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禁止行为的规定1.禁止内幕交易2. 禁止操纵证券交易价格3. 禁止传播虚假信息4. 禁止证券欺诈四公开发行证券的有关规定证券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3.最近3年财务会计无虚假记载,无其它重大违法行为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五证券承销业务的种类1.证券承销业务:代销和包销两种,包销又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2.承销团又称联合承销,指两个以上的证券经营机构组成的承销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面超过5000万,必须采用承销团主承销人与其他各家承销人的关系属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主承销人的行为后果有承销团承担,主承销人应该具备的条件:a)具备法定最低限额以上的实收货币资本b)主要负责人中2/3的人员有3年以上的证券管理工作经验,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经验c)有足够数量的证券专业操作人员,其中70%以上的人员在证券专业岗位工作2年以上d)全部从业人员在以往3年内的承销过程中,没有因为内幕交易、侵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六证券销售期限1.证券的代销、包销最长不得超过90日2.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向投资者发行股票数量未到达公开发行股票70%的,发行失败七股票上市的条件、申请和公告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该符合下面条件: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3.公司发行的股本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额超过4亿人民币的,公开发行股份比例为10%以上的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上市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八证券交易暂停和终止的情形九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收购方式: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收购要约收购: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收购公司的股票协议收购:达成协议后,收购人3日内将收购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十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则通过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达到持股5%,3日内公告,每变动5%应报告,在上述期限内以及公告2日内,不得买卖股票收购要约:通过证券交易,达到上市公司发行股票30%时,继续收购的收购要约的期限30日至60日,收购完成后15日公告终止上市:大于75% 股票终止上市应当收购:大于90% 其余仍持有股票,有权以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给收购者未按照证券法收购公告、收购要约等义务的,罚款10至30万,直接负责人3至30万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公司及股东的,情节严重的,罚款10至60万,直接负责人3至30万十一违法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1.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本金加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