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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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22•【字号】甬建发[2013]70号•【施行日期】2013.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3〕70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监察支队:现将《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地、各单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和建筑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于6月15前报我委质安处,联系人:曹驰,联系电话及传真:87191022。

,邮箱:****************。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3年4月22日宁波市开展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今年以来,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已发生多起生产安全致人死亡事故。

为有效遏制房屋建筑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根据市安委会部署,经研究,决定自4月上旬至6月底在全市房屋建筑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依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建设行为,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现象,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房屋建筑领域事故多发态势,促进全市房屋建筑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整治目标(一)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各环节作业过程的安全管理,推进工程参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有效落实。

(二)严厉打击房屋建筑领域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探索建立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的长效机制。

三、整治范围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四、整治内容(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的通知》(建质〔2012〕6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质〔2013〕4号)等安全生产相关文件、法规、部门规章及标准规范贯彻落实情况以及《关于启用〈宁波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信用评价手册(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11〕180号)等关于施工现场信用评价相关文件贯彻实施情况。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甬建发[2012]241号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管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详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为便于各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实施对监理企业、从业人员和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收集汇总了《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2)、《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3)和《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详见附件4),请对照执行。

二、自2013年1月1日起,招标文件备案或非招标项目监理合同备案时,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

已持有浙江省或宁波市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工程项目担任总监理工程师的,可继续担任至该工程竣工。

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2.工程监理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3.注册监理工程师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4.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城市管理局2012年12月3日附件1宁波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活动,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背景建筑起重机械是建筑工程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它们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吊装、装卸和运输等重要任务。

然而,如果这些机械设备没有得到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就可能给施工现场带来安全隐患,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建立一套严格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和提高施工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目标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主要目标是规范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和质量。

具体目标包括:•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确保其安全和合法性;•促进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科学配置和合理使用,提高施工效率;•建立完善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和信息管理系统,为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包括塔式起重机、移动式起重机、起重吊装工具等。

内容备案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是制度的核心内容。

所有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在进入施工现场之前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包括以下内容:1.设备信息: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出厂日期、制造厂商、出厂编号等;2.设备证件:包括设备合格证、检验合格证、运输许可证等;3.使用资质:包括使用单位资质、操纵人员资质等;4.使用地点:包括施工现场地址、使用区域等。

监管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目的在于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有效监管。

为此,需要建立专门的监管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备案登记系统和实施监管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1.对备案登记系统中的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核;2.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随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提供法律支持,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信息管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还需要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备案登记信息管理、机械设备统计分析、施工现场监测等。

信息管理系统可以帮助监管管理机构更好地掌握行业动态和企业状态,提高监管效率。

具体管理内容包括: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管理;2.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统计分析,包括设备种类、数量、使用情况等;3.施工现场监测,包括施工环境、机械设备运行情况等。

甬建发[2009]162号

甬建发[2009]162号

甬建发…2009‟16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市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范围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附件1)是指在建筑工程在施— 1 —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工作要求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并根据所承包工程的施工特点,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进行辨识、评价,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准备阶段的工作要求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对于我市建筑工程中常见的深基坑等部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应填写《宁波市建筑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登记表》(附件2),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安监部门),其中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提升脚手架的拟使用情况可在高处作业吊篮和附着式提升脚手架进场前报建筑施工安监部门。

2、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 2 —3、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确保起重机械安装质量和使用安全,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均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宁波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具体实施对市区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检测、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出租单位、装拆单位、检验检测单位、使用单位,以及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与建筑起重机械活动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起重机械的出租单位、装拆单位、使用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章购臵与产权备案第五条出租单位及使用单位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等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技术保证资料,并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臵。

第六条出租单位及使用单位在购臵建筑起重机械时,应签定购销合同,并核查生产厂家和经销单位的营业执照及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型式检测报告原件,确保所购臵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生产日期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中产品的型号规格与特种设备制造许可明细表一致。

高空坠落工作总结

高空坠落工作总结

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关于开展建筑施工预防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专项整治行动的专项整治总结报告通过开展预防房屋建筑施工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完善事故预防长效机制,有效遏制事故多发的态势,促进全县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整治内容严格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等规范的要求,并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整治:1、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及在施工现场进行作业的其他单位之间是否在分包合同中明确了安全责任或签订了安全生产协议,对不属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范畴的电梯安装等单位以及不在总包范围内的其他施工单位,应由建设单位牵头共同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2、施工企业是否根据工程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中制定了预防高处坠落事故、坍塌事故的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措施、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对重点部位进行了设计计算,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要求;3、施工企业是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高处坠落、坍塌事故危险源(如脚手架、承重支模架、基坑、建筑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篮、临边洞口等等)进行识别,并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67号)的要求进行挂牌公示、开展隐患排查治理;4、施工单位是否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持证上岗,项目部是否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安全防护用品、用具并督促正确佩戴和使用,施工、监理单位及其项目部是否按规定组织巡检;5、高处作业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完毕后,项目负责人是否组织对安全防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结果是否合格,验收记录是否齐全,其中对电梯井防护门是否在电梯安装单位进场后根据安全协议在建设单位见证下办理联合验收及移交手续。

对施工中需要临时拆除或变更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报安全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单位的施工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作业时是否落实专人在现场监护,作业完毕后是否及时恢复;6、脚手架、模板支撑架搭设、验收及使用是否符合规范及方案要求,脚手架上作业人员和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荷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混凝土浇筑作业顺序是否合理,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否到位;7、深基坑工程是否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以及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做好基坑支护、进行土方开挖,临边防护是否到位,基坑变形监测是否符合要求;8、建筑起重机械是否按照《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甬建发〔2008〕248号)的要求,办理装拆告知、使用登记手续,实际装拆人员、操作人员是否与告知、登记时的人员一致。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doc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doc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型式检测报告;(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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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和《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篮、整体提升脚手架等垂直运输机械设备。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并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出租单位登记、装拆单位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分别由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出租单位、装拆单位和使用单位申请办理。

产权备案,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出租单位登记,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租赁的单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出租业务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装拆单位登记,是指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开展装拆业务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市区向安监机构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市区向安监机构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产权登记编号,实行终身编号制度,在全市通用,直至设备报废或不再在本市使用。

登记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登记文件和编号。

第七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监机构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诚信考核制度。

产权、出租、装拆、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第八条产权单位购机后进入施工现场安装前,应办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手续,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资料均须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还,下同):(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产权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复印件;(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复印件(除井架外);未实行产品制造许可证的产品应当提供省级有关部门的产品鉴定证书复印件;(五)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六)产品合格证原件及复印件;(七)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八)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或发票复印件或其他产权证明资料;(九)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第九条本《细则》实施前已购置使用的起重机械办理产权备案时,产权单位除应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技术改造、大修情况资料;(二)事故记录和累计运转记录等资料;(三)提供前次使用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维修保养证明等资料。

第十条使用年限超过16年的塔式起重机和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施工升降机每年还应提供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合格报告。

第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产权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备案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设备进行编号,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应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型式检测报告、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备案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不需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予产权备案,已办理产权备案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并向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和制造厂规定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四)使用年限超过16年的塔式起重机和使用年限超过12年的施工升降机未通过性能试验和结构应力测试的;第十四条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十五条起重机械产权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产权备案证到原备案机关办理产权备案注销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收回其起重机械备案证。

原产权单位应当将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资料一并移交给新的产权单位。

新的产权单位在按照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办理产权备案时,还应提供产权变更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设备检验合格报告。

第三章出租单位登记第十六条出租单位在办理出租单位登记时,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登记申报表(见附件四);(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四)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书或岗位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明原件、复印件;(六)在甬营业场所及维修保养场地证明资料;(七)维修保养和检测所需设备证明资料;(八)本单位自有建筑起重机械的《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印件;(九)其它应依法提供的资料。

第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登记情况报市建委,并通过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上网公布。

第四章装拆单位登记第十八条装拆单位(含生产厂家)在办理装拆单位登记时,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五);(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三)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六)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原件及复印件;(七)企业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交纳凭证明原件、复印件;(八)其它应依法提供的资料。

第十九条外地装拆单位还应提供进甬施工登记证明和驻甬机构负责人安全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装拆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向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核发《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登记证》(见附件六)。

第二十一条装拆单位在取得《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登记证》后,如第十九条中所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安装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暂扣或吊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收回其《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单位登记证》。

第五章安装拆卸告知第二十三条装拆单位在确定起重机械安装、顶升(降节)、拆卸时间后,使用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见附件八);(二)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证复印件;(三)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装拆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四)装拆单位拟派驻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经装拆单位技术负责人、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六)装拆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七)装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装拆单位公章。

第二十四条装拆单位在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当提交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

第二十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装拆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安装(拆卸)告知资料后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装拆单位办理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后,即可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施工。

第六章使用登记第二十七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装拆单位、出租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九);(二)产权备案证复印件;(三)出租单位营业执照、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四)装拆单位营业执照、起重机械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五)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六)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七)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八)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目录;(九)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保养资格证复印件;(十)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委托合同;(十一)监督检验合格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十二)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承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十三)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所有资料复印件应当加盖使用单位公章。

第二十八条使用单位租赁(借)的起重机械,除应提交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交以下相关资料:(一)起重机械租赁(借)合同;(二)出租前检测合格证明。

第二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使用单位按本规定提交的登记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对属于第十三条情形之一的、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使用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统一编号并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见附件十)。

第三十条使用登记证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装拆单位办理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应收回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并予以注销。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起重机械实行按季度统计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安监机构应当在下一季度的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汇总(见附件十一)后上报市建委。

第三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检验检测、使用、拆卸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情况、出租单位登记、装拆单位登记、使用登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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