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协议书担保合同协议书效力(终审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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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

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借贷合同的效力分析作者:陈瑶杰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7期摘要:如何正确认定非法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长期困扰着各级人民法院。

2015年最高法院颁布了审理民间借贷纠纷司法解释,其中规定:涉集资诈骗类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

但对于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仍具有争议。

本文试图通过对有效观点及效力待定观点进行评析,来探究集资诈骗案中的借贷合同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从而得出评价合同行为效力的均是公法规范,当公法规范对合同行为进行评价时可以直接评价,也可先否定其中一方行为,进而否定合同行为效力。

所以涉集资诈骗犯罪的借贷合同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合同。

关键词:借贷合同;集资诈骗;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效力一、当前关于集资诈骗案件中借贷合同效力的观点及理论依据第一种观点: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借贷合同无效。

该观点认为,涉合同诈骗成立,相关民商事合同当然无效。

刑事上构成诈骗罪,行为人的行为即构成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行为,且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第二种观点: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借贷合同有效。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第五合议庭调研的观点。

认为,在此类借贷合同纠纷中,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三种观点:集资诈骗案件中的借贷合同可撤销。

该观点认为: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由涉合同的诈骗犯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

诈骗行为是合同一方实施的行为,而合同行为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共同实施的行为。

民法的着眼点在于合同行为,所评价的是该行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与刑法所评价的属于单方行为的诈骗行为不是针对同一对象而作出的,所以诈骗行为的构成与合同行为有效(可撤销)并不存在逻辑矛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之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之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之认定作者:崔永峰李红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01期一、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

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李某二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入狱,并判追缴犯罪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因资金已被王某挥霍,法院在执行追缴中,王某无力履行,被害人张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担保人为被告,要求宋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

二、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的主合同民间借贷是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刑事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故该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主合同无效,故作为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应该按照无效合同来认定保证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是被告人王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的一部分,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但是该强制性规范,并不是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该认定合同有效,按照有效合同来处理。

三、评析意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通常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表现出来,在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人与出借人之间订有书面的借贷合同或者借条借据。

因此,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发,就会出现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交织与重合,同一行为从民事法律角度看是“民间借贷”行为,从刑事法律角度看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出现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适用问题,产生争议。

就本案的处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从涉案当事人的利益得失角度而言。

若认定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则该合同自始无效,按《合同法》第 58条的规定,无效的后果是:返还财产,约定的利率无法履行。

工作心得:借款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认定

工作心得:借款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认定

工作心得:借款人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认定一、案情及审判201X年11月30日,被告刘某作为借款人,被告姜某作为保证人,到原告占某处借款9万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出具借条、保证书予以确认。

其中,保证书载明:“保证借款金额为9万元,如未能按期归还本息则按欠款本金和利息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借款利息为月息3%;担保人在本笔借款没还清期间负有同等责任,一直到本笔借款还清为止,不受时间限制”。

还款期限届满后,刘某未能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占某于201X年12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刘某归还借款本金9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被告姜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承担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合理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被告姜某对被告刘某的借款承担保证的意思表示明确,故对原告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亦予以支持。

遂判令被告刘某归还占某借款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被告姜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在本案一审判决生效后,XX市公安局于201X年4月28日对该案中的借款人,即被告刘某进行立案侦查并以其涉嫌集资诈骗罪移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XX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X年5月20日对刘某提起公诉。

同时,一审判决生效后,被告姜某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院提出申诉。

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现刘某已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审查起诉,刘某与占某的该笔9万元借款系刘某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集资诈骗的非法目的,因此该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亦无效,依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民事判决为由向法院提起抗诉。

法院再审后认定被告刘某已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2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将该案移送侦查机关处理,遂裁定: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审原告占某的起诉。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2篇)

担保合同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其法律效力也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本文将从担保合同的定义、法律效力、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担保合同的定义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等。

其中,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承担连带责任的合同;抵押合同是指抵押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抵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合同;质押合同是指质押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质押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质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的合同;留置合同是指留置人与债权人签订的,约定留置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留置的合同。

三、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1. 担保合同的成立担保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担保合同自担保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时成立。

担保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担保人与债权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担保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3)担保合同的内容不违背公序良俗。

2. 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合同成立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担保合同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义务,即按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合同的债权人享有担保权利。

担保合同生效后,债权人享有担保权利。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3)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享有抗辩权。

担保合同生效后,担保人享有抗辩权。

当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时,担保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

(4)担保合同的担保人享有代位权。

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

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

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和证明担保协议是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确定债务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和责任。

它为债务人提供额外的保障,以获得债权人的信任,并确保债务的履行。

本文将探讨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证明其有效性。

一、担保协议的法律效力担保协议是一项合同,因此,它具有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应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担保协议作为一种合同,具有以下重要法律效力:1. 具有约束力:担保协议确立了债务人和担保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必须按照协议的约定进行行动。

如果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2. 债权人的权益:担保协议确保债权人在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可以依靠担保人提供的担保金来保障其权益。

债权人有权根据协议约定的条件要求担保人支付担保金。

3. 法律保护:担保协议依据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担保人违反协议约定,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追究担保人的责任,并要求其履行担保义务。

二、担保协议的证明为了证明担保协议的有效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做法和要点:1. 具体约定:担保协议应明确约定担保种类、担保金额、债务履行条件、担保期限等关键要点。

双方应详细写明协议内容,并在合同中签署确认。

2. 书面形式:为确保证据能被法律承认,担保协议应以书面形式存在。

书面形式有助于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能够提供可靠的证据。

3. 合法性验证:为证明担保协议的有效性,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资产证明等材料。

这些证明文件有助于验证担保人的经济实力和资格。

4. 证人签名:在担保协议中添加证人签名可以增加协议的证明力。

证人的签名可以证实协议的签署和内容,并有助于证明协议是经过双方自愿达成的。

5. 公证认证:有些国家或地区要求对担保协议进行公证认证,以增强其法律效力和证明力。

公证将协议据以公证机关为证,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担保协议的效力范围担保协议的效力范围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担保合同效力之探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担保合同效力之探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担保合同效力之探究作者:周朝煜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4期摘要:提供担保已经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行为人获得借款的重要手段。

一旦行为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入罪,借款人的利益往往无法得到保障。

为弥补经济损失,借款人往往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

本文以浙江地区相关文件为基础,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高发原因、担保以及社会影响等方面,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担保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人责任进行简要论述。

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担保;有效性;担保人责任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高发的原因1.企业直接融资渠道狭窄,融资困难企业融资主要通过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三种渠道实现。

但从现行上市融资、发行债券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导向上看,对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很难通过债权和股权融资的渠道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

因而,企业只能将希望寄托于银行贷款。

但由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不景气,银行为减少呆坏账的产生,对企业贷款进行了严格的把控,从而导致企业出现贷款难的情况。

即使银行同意贷款,其手续也极为复杂,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运行成本。

为获得所需要的运行资金,企业不得不参与到民间借贷之中,以维持企业正常运行,这就极大增加了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风险。

2.大量热钱涌入民间借贷领域由于宏观经济的不景气,银行降低了存款的利率,政府企图刺激民众进行消费,从而带动经济的发展。

但利率的降低导致民众不愿将资金存入银行,而股市、楼市等的不景气,也导致了民众手上的资金无法进行增值,社会上热钱不断增多。

而民间借贷所带来的高额收益使民众大量的把资金注入民間借贷市场,导致民间借贷市场热钱涌动。

3.宏观经济形势造成企业经营困难,偿债能力降低民间借贷融资成本高,加剧了企业债务清偿的风险。

浙江民间借贷以经营性借贷为主,中小微企业深度介入,同时民间借贷普遍存在高息现象。

高利率导致了大量的信用风险的产生。

由于宏观经济不景气导致企业经营一旦出现困难,企业盈利不佳或难以承受过高的利息负担,出现不堪重负、资金链断裂的情况,民间借贷甚至有可能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之探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之探究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之探究作者:邬定伸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2年第12期本文案例启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必须综合强制性规定的规范意旨,衡量包括立法目的、交易安全、交易成本、交易效率等在内的诸项法益,根据不同的案情来决定。

民间借贷合同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时,并不必然影响民间借贷合同及其相应担保合同的有效性。

[基本案情]2008年被告人王某因开发房地产需要资金,采取给付高额利息方式,在某县区域内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共吸收张某等11人183万元。

其中,张某的一笔30万元,发生在2008年12月27日,双方订立合同,约定月利率3%,期限1年,由宋某、李某二人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2010年2月,被告人王某被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入狱,并判追缴犯罪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因资金已被王某挥霍,法院在执行追缴中,王某无力履行。

被害人张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以二担保人为被告,要求宋某、李某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借款。

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问题,对此,实务部门存在以下两种意见:第一,民间借贷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而刑事法律是强制性规范,故该民间借贷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主合同无效,故作为担保的从合同也无效。

第二,民间借贷行为虽然是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为的一部分,但是该强制性规定并不是直接针对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该民间借贷没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应该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1]一、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强制性规定”的理解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合同的无效事项之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但对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内涵立法并没有给出解释,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造成了解释上的困难,也给学理阐释留下了广阔的空间。

非法集资诈骗担保合同范本

非法集资诈骗担保合同范本

非法集资诈骗担保合同范本【合同】非法集资诈骗担保合同范本【合同】甲方(借款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住址:_______乙方(担保人):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住址:_______鉴于甲方拟进行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乙方同意为甲方的行为提供担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担保范围乙方同意为甲方在非法集资诈骗活动中所产生的一切债务、罚款、赔偿金、诉讼费用等法律责任提供担保。

二、担保方式乙方提供的是连带责任担保,即当甲方无法履行其法律责任时,乙方将无条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担保期限本合同的担保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完全履行其法律责任止。

四、担保金额乙方同意担保的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1. 甲方应按照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操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甲方应确保其行为不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3. 甲方应按时足额履行其法律责任,避免给乙方造成损失。

六、乙方的权利与义务1.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非法集资诈骗活动的相关资料,以便了解甲方的行为。

2.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的行为,确保其行为不损害乙方的合法权益。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时足额履行其法律责任,避免给乙方造成损失。

4.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无故拒绝履行。

七、违约责任1. 如甲方未按时足额履行其法律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2. 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八、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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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协议书担保合同协议书效力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论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兼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的理解浙江越杰律师事务所石其江律师内容提要:非法集资犯罪中的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效力不当然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独立判断。

刑事规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目的”是双方共同非法目的,借款人或者出借人单方涉嫌犯罪或者构成犯罪,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无效情形。

关键词:非法集资民间借贷效力强制性规定现阶段,民间借贷现象滥觞,其中不少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上世纪九十年代颁布的有关民间借贷方面的规定已无法合理有效调整该类纠纷。

在此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最大程度统一法律尺度,其中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这是民间借贷涉嫌或者构成犯罪时,如何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效力的最新法律规定。

这在我国还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民刑交叉时民事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作出的尝试性规定,因而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如何正确认识和理解这法条,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关系各类参与主体的利益,本文略作探讨。

一、非法集资犯罪中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合同效力的主要观点1、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该观点支持者认为,非法集资犯罪的借贷行为,借款人在借款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等故意,他的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借款人只是借助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来实施犯罪目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刑事法律是最强烈的强制性规范,违反刑事法律规定,损害的不仅是当事人的利益,而且必然同时损害国家利益,其合同在民事审理中当然应认定无效。

根据《担保法》第5条第1款的规定,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201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条规定: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如果相关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且讼争借贷已被刑事裁判认定为非法集资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事、民事判决矛盾冲突,原则上应认定借贷合同无效。

根据担保法的精神,涉及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借贷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一般应认定为无效。

作为省一级司法机关,出于尽量统一司法结果的角度考虑,在实务中采用了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无效的观点和做法。

2、民间借贷合同和担保合同都有效持该观点者认为在借款方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等罪的情况下,违反强制性规定的仅为借款人一方,认定合同无效并不有利于相应强制性规定规范目的的实现,并且认定合同无效反而有利于犯罪的借款人,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这是最高院杜万华担任课题调研组组长在《建立和完善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报告》中提出的观点。

在借款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担保合同若不存在其他无效情形,则当然有效。

3、有条件的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即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需审查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来做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张勇健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13年4月12日),张勇健庭长认为需慎重考虑各方利益,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不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张勇健庭长认为,对涉及刑事犯罪时相应民事借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问题,据我们调研了解,实践中很多同志主张,涉及违法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一律无效,张勇健庭长觉得这个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

判断合同的效力还是要审查当事人合同约定本身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一方的犯罪行为是否必然影响合同效力,需要具体分析。

尤其是有担保的时候,情况就更加复杂,在出借人并未涉嫌犯罪的情况下,借款人就是犯罪分子,而出借人完全是受害者,对于这样一个借款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如果轻率地认定主合同无效,就会导致担保合同相应无效,出借人就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这就极大地损害了出借人的权益。

所以在认定合同效力时,一定要注意平衡各方利益,进行综合判断。

实务中典型的判例有:A、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36号“某银行与某运输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详见“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辽市科尔沁区支行与大连利丰海运集团有限公司、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万通粮油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认为借款人骗取贷款构成犯罪,从本案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及其履行看,无证据证明债权人银行参与骗贷等不法行为,银行属被欺诈一方,依《合同法》第54条规定,对借款合同享有撤销权,但其并未主张撤销,故案涉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均应有效。

B、中院2010年8月2日判决“吴某与陈某等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认为本案当事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单个借贷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有达到一定量后才发生质变,构成犯罪,即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不重合,故其民事行为应为有效。

鉴于此,法院受理、审理可以“刑民并行”。

同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只要订立合同时各方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应确认合同有效。

二、产生不同观点和分歧的真正原因前述几种观点的分歧,导致实务中常出现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结果,违背了法的结果统一性。

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前述观点的关键争议焦点大致可以概括为:1、触犯刑法是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性规定;2、触犯刑法是否属于《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实务中,其实大家都在有意无意之中按照《合同法》第52条相关规定的标准在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这恰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第13条规定的判断标准,所以,判断标准没有不同,分歧在于“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理解,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观点支持者认为刑事法律是效力最强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于以民间借贷的合法形式掩盖了犯罪的非法目的,故合同无效;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民间借贷合同不当然无效观点支持者认为触犯刑事法律不当然导致民间借贷、担保合同无效,其可能属于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情形。

三、如何正确理解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强制性规定(规范)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此类规范不仅旨在处罚违反之行为,而且意在否定其在民商法上的效力;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未必无效。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将“强制性规定”限定在“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范围内,明确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已有法可依。

如何正确区别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从国内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来看,并不成熟,从笔者掌握的资料来看,较为典型的标准有:1、王利明教授的三分法:第一,法律、法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为当然的效力性规定;第二,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

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也属于效力性规定;第三,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其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属于取缔性规定(管理性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应当采取肯定性和否定性的正反两个标准的司法意见。

在肯定性识别上,应区分以下两个层次判断。

首先的判断标准是该强制性规定是否明确规定了违反的后果是合同无效,如是,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法律、行政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将导致合同无效的,但违反该规定如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也应当认定该规定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在否定性识别上,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第一,从立法目的判断,如强制性规定的目的是实现管理的需要而设置,并非针对行为内容本身,则可认定不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第二,从调整对象判断,一般而言,效力性强制性规定针对的都是行为内容,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很多时候单纯限制的是主体的行为资格。

不难看出,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无法靠单一标准做明确区别。

在做判断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就合同无效;2、立法目的是否为了直接保护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就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3、调整对象是行为本身还是主体资格、手段方式、时间、场所等其他方面;4、辨识效力性规定还应当综合把握公共利益与交易安全、信赖利益等利益关系的平衡。

合同法鼓励交易、创造财富的精神,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的原则,都应当予以充分考量。

④基于以上理解,我们来进一步分析刑事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

首先,刑事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规定这命题本身是否成立刑事和民事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有着完全不同的法律规范,两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可能有交叉,但不可替代,原则上应当各自独立判定。

如果行为人涉嫌犯罪,在法律责任方面,其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得另行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明确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方面,根据刑事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民事责任,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非法集资犯罪中各方参与主体的民事责任,应当根据民事法律规定来确定,民间借贷合同、担保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来评判,不应当然的适用关于非法集资犯罪的相关刑事条文作为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其次,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实施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相应的合同无效;第三,非法集资犯罪,如集资诈骗,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法律设置该罪名,其中一个目的是维护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从这个角度来说,跟国家利益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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